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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资产重组对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资产重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克服资产重组中的不良、不法行为对我国经济秩序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采取关联交易的现象十分普遍。一般的市场交易,交易双方由于不存在共同利益,往往会从各自的经济利益出发,一般不会轻易接受不利条款,这是以信息基本对称、自由行为等基础上形成的交易,是一种公平交易,公开财务报告一般认为是建立在公平交易基础上的。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往往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基础上的。因为,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时,缺乏充分竞争、自由行为等条件,而且由于交易双方的特殊关系和非盈利目的,常常使双方利益产生交集或趋同,从而影响交易。关联公司间往往通过虚假交易就可以轻易达到提高经营业绩等各种目的。
一、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类型
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或母公司所属其他子公司之间的资产交易。其主要类型有:
(一)切除型
上市公司剥离不良资产,由母公司或母公司所属的其他子公司来接盘。适用于上市公司受累于不良资产而急需脱身。
(二)输血型
母公司向上市公司注入盈利能力较强的优质资产。适用于“营养不良”的上市公司。采用这种方式,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现金方式收购,或上市公司配股时母公司以非现金资产作为配股资金注入。因为母公司为了取得较好发展,必须依赖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融资职能,不断通过证券市场取得资金,盘活现有资产。为带动整个集团规模扩大和效益的提高,从整个企业集团的利益出发,不得不将优质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将其不良资产剥离出去,从而让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中套现;否则将面临“摘牌”,失去证券市场的融资能力,并很可能危及整个集团的发展。
(三)混合型
上市公司剥离不良资产,由母公司或母公司所属的其他子公司来接盘,同时母公司向上市公司注入盈利能力较强的优质资产。一般以某些民营企业或其他企业收购上市公司之后居多。在收购之后,为尽快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故既要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又需将不良资产或劣质资产予以剥离,以达到买“壳”上市的目的。
二、关联方资产重组存在的主要问题
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对尽快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其给证券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如大量存在非规范的关联方资产重组会扭曲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并误导投资者、通过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大股东通过它损害其它股东的经济利益或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等。
(一)大量非规范关联方资产重组的存在,会扭曲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并误导投资者
资本市场最基本的功能是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即通过上市将社会资源向那些业绩优良,有发展前景的公司集中,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但是非规范关联方资产重组的存在,使那些没有多大发展前途公司的经营业绩能够一下子提升,给人造成一种繁荣假象,投资者将资金向这些公司集中,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导致资源利用效率的低下。同时,此类上市公司股价往往处于高位,易形成巨大泡沫,危害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另外,由于关联交易操作而导致股价上涨,容易误导投资者,使其形成一种越投资绩差股越赚钱的错误理念,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关联交易的资产重组成为大股东谋求超额收益的手段
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之初就是为国有企业脱贫服务的,把融资放在第一位,而把优化资源配置放在第二位,而且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安排上,基本上是第一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使本属于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形同虚设,成为一个表决机器。因此,在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中,大股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会无视中小股东的利益。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管理体系尚不完善,作为控股股东的大股东往往通过关联交易,甚至以“黄金换垃圾”的方式将自己的优质资产廉价换取昂贵的劣质资产,使上市公司迅速提高经营业绩,取得配股资格,从投资者手中圈钱;然后,通过上市公司收购其拥有的所谓“优质”资产,在资本市场中套取现金,从而在反复的资产置换和关联交易中取得非法超额收益,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缺乏对关联方资产重组的监管机制,从而损害了国家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由于我国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权代表缺位,且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在日常的企业运作过程中,国家将国有资产(股本)交给一部分人来管理,他们在代表国有股权进行投票时,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这部分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以及股东利益常常不完全一致,当出现矛盾时,利益分配很容易倾向于一小部分人,尤其是当具有国有性质的大股东参与、且这个大股东控制了该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时,他就有可能既损害国家股东的利益,又损害小股东利益,从而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内部人控制很容易通过关联交易操纵交易价格,或将利润转移等,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三、规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之对策
(一)完善有关法规,以保护国家股东权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国目前涉及关联交易的法规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公司法》。特别是2005年新颁布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董事回避制度,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法》的这一修改,使关联交易纳入《公司法》这一基本法律的规范范畴。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应该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和国家利益及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管的信息披露等规范制度。由于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具有一次性交易金额大、定价较为复杂,而且必须聘请资产评估师进行评估等特点,按现行准则要求所披露的内容(性质、类型、要素)投资者根本无法判断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了自身的权益,因此,还应增加披露资产评估机构、谁聘请的、评估的金额和评估报告内容简要、最终交易价格与评估金额差异及原因等。
(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性,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第一大股东,往往利用关联交易的资产重组获取非法的超额收益。因此,必须对上市公司这种较为集中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目前实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了股票市场的全流通,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有了共同的利益基础,对完善公司治理有一定好处。应该在此基础上引进更多的战略投资者,使他们成为公司的第二,第三,第四等大股东,使上市公司最终能够形成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从而形成公司主要大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这不仅可以改变过去那种第一大股东“一票定乾坤”的历史,使上市公司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保证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得到逐步完善,而且还可以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另外,建立和完善委托关系,对经理人的内部控制实现有效制约,加强国有股的人格化建设,杜绝内部人通过非法运作或违规操作追求个人资本积累的不合法行为。
(三)实行由少数股东聘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制度
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价格问题”,而价格的确定又必须以资产评估师所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按照国际惯例,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应该由关联交易的受益人(如大股东等关联方)出面聘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所交易的资产实施评估,而应由中小股东联合聘请,以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因此,我们应该借鉴这一国际惯例,在新公司法框架范围内,明确对有关联方关系的股东在聘请中介机构时的权力限制,实行少数股东聘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从而避免资产重组的关联交易成为大股东“强取豪夺”,谋求非法超额收益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