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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结合我国上市公司面临的特殊证券市场环境和资本结构,借鉴舞弊三角理论剖析管理舞弊的行为,探究在我国“转型经济”和“新兴证券市场”的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舞弊的压力、动机、借口及规律特征。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重大舞弊丑闻案件的曝光,管理舞弊问题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亟待解决的重大难题。关于管理舞弊形成因素的研究,国外学者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经取得了相当数量的研究成果,其中较成熟的是舞弊三角理论。
一、引言
国内外证券市场发生一系列的重大管理舞弊案引起了各国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极度震惊和强烈不满,审计职业面临严重的信用甚至生存危机。管理舞弊行为是否发生,从经济学上解释,是相关当事人在对利弊得失权衡后做出的选择,其本质是一种违法性经济行为,是人的趋利行为和特定制度背景下的产物。而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策及经济行为(舒尔茨T.W.Schultz),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和相互关系(拉坦V.W.Ruttan),是管束特定行动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林毅夫)。即制度实际上是一套用来约束、规范行为主体之间关系及行为的规则,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制度环境下,各个个体的行为是特定制度安排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舞弊行为不可脱离我国上市公司的特殊制度环境背景。笔者借鉴了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的创始人艾伯伦奇特(W.SteveAlbrecht)提出的舞弊三角理论,深刻剖析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舞弊的特殊制度背景、行为及规律特征,以期通过制度遏制管理层实施舞弊行为。
二、诱导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舞弊的制度背景
(一)证券市场的制度背景
1.发行的审核制度
2001年前我国上市公司能否发行股票以及发行多少并非自主行为,是在中央政府规定总规模内,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选择确定的,于是地方政府和企业便会纷纷争夺股票发行额度,导致股票发行市场出现地方割据垄断的现象。在争夺战中,为拿到更多的股票发行额度,为当地的财政、税收、就业等方面谋取利益,甚至出现了地方政府参与企业舞弊的情况;2001年后实行的“通道制”赋予了主承销商推荐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权利,并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股票发行风险;2004年2月以来实行的“保荐制”对保荐人和保荐机构都赋予了较高期望,但江苏琼花的“国债丑闻”使我国的保荐制受到了严重考验。
2.新股发行定价模式
股票发行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为能在公开上市时多募集资金,往往试图提高发行价格,2005年前公司唯一可以控制的指标是提高“每股税后利润”,因此无论该指标的确定是依据盈利预测的数据还是过去三年已实现的“每股税后利润”,都将成为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管理层实施舞弊选择的可能性最大的指标。2005年推出的询价制度是我国股票发行市场化的一大进步。2006年9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询价制度又做了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授予主承销商在发行后一段时间内稳定股价的合法手段,有利于稳定大盘股上市后的股价走势,防止股价大起大落,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3.上市后的“配股资格”
在中国,上市公司上市后筹集资金有特定的先后顺序,配股是上市后的最佳融资渠道之一,但是自1993年至今,中国上市公司增资配股的条件越来越严格,1999年以来主要涉及的财务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见表1:
4.被“摘牌”或被“特别处理”
《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规定,上市公司如果在“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将“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如果“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将“中止其股票上市”。按照这一法律规定,企业近三年的连续盈亏情况成为架在上市公司颈上的一把利刃。根据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实施)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ST和ST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异常”情况主要指“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中国上市公司特殊股权结构
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营企业改制而来的,国有股往往占有公司最大比重,见图1: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期货统计年鉴200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编
由上图数据可以看出,1.在我国,非流通股处于主导地位(所占比例超过50%),其中以国有股和法人股比例为主,由于上市公司的股权相当集中,非流通股占绝对优势,因此国有股和法人股保持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控制,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用手投票权”形同虚设;2.在非流通股中,国有股占绝对优势,虽然其比例从1995年至1997年有所下降(由38.74%到31.52%),但此后却不断增长,升至2006年8月的50.71%,国有股的总数也由328.67亿股上升到4297.52亿股,相当于1995年国有股规模的13.08倍,在各个利益股东中占绝对优势。另外,来自上交所网站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07年5月,沪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比例仍保持在50.29%。这就形成了我国非流通股比例居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独特股权结构。
三、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舞弊的行为分析
(一)融资压力(Pressure)
格云·尼特勒在《谎言,欺骗和偷窃》中指出:失败者更易欺骗;……追求重大目标又有重大压力时,说谎、欺骗、偷窃的可能性越大;生存压力也产生欺骗动机。一般来说,管理当局会遵循合理及合乎道德的管理方式。但在经济萧条环境下,企业面对来自内部或外部的各种“经营业绩”压力时,管理当局就被迫开始一些短期行为,“追求绩效的压力”越大,管理者盈余操纵的行为就变得更理性。大量危机企业特别是遇到暂时性危机的企业,为减少甚至是避免企业破产或被重组、兼并,会设法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欺骗,以摆脱危机困境。压力是企业舞弊者的行为动机,也是直接的利益驱动,理论分析我国管理层实施舞弊,可以发现具有以下强烈的融资压力:
1.为满足上市资格而实施舞弊
根据原证券法规的规定,发行上市股票的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许多企业为了发行和上市股票,必然通过各种舞弊手段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公司连续三年盈利。如四川红光(600083)在发行上市材料中,将1996年亏损1.03亿元做到“盈利”5400万元。目前,《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的规定更加严格具体,企业的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营业收入和股本都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构成了企业为了达到上市资格实施舞弊的压力。
2.为募集更多的资金而实施舞弊
一家公司能够募集资金的多少是由股票发行额度和股票发行价格决定的。在中国,新股发行额是“稀缺资源”。股票发行额度受公司的影响较少,而前面已经分析,在我国,新股发行价格又受到发行市盈利的限制。在以利润数为基础的定价模式下,公司为达到上市资格的条件,必然会以各种舞弊手段虚增利润数,以期达到抬高发行价,使公司能够募集更多的资金。3.为获得再融资资格而实施舞弊
配股或增发新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再筹资工具,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上市公司要求在股票市场上再筹资的欲望更加强烈。然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有严格的要求。为了满足该要求,以保持可能的配股资格,上市公司大都需要在会计年度即将结束时测算本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倘若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配股要求,在配股压力的驱使下,自然会想方设法采取各种舞弊手段来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不难推理,净资产收益率已成为中国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公司管理层实施舞弊的首要目标。
4.为避免公司上市后被ST、PT而实施舞弊
公司上市后可能受到的处罚包括各种原因引起的批评、谴责,特别是因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恶化而被特别处理、停牌等等。上市公司一旦因亏损而被特别处理、暂停上市乃至终止上市,就意味着将丧失一种宝贵的“稀缺资源”,公司及其管理人员、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失,是对上市公司最严厉的处罚,这显然是上市公司及相关利益者所不愿意看到的。于是,出于逃避惩罚,不愿意使上市公司连续亏损而被判处“死刑”,一些处于盈亏临界点附近的公司的管理层,具有巨大的利益驱动来粉饰其会计报表。
(二)舞弊机会(Opportunity)
机会主要指相对于舞弊财产或发生对象而言的舞弊者位置。舞弊发生的机会因子不可能完全消除,消除机会的任何努力将是非经济性和反生产力的。只要组织存在有价值的财产,而且这些财产由其他人(包括雇员、顾客及供应商等)流转、交易或控制,舞弊发生的机会将永远存在。(李若山,1999)机会要素是指舞弊者进行企业舞弊而不被发现,或者能够逃避惩罚的条件,机会要素的存在,使得舞弊动机的实现成为可能。
1.信息不对称与舞弊的可能性
公司管理层实施舞弊以及由此带来的“财富流失”,实质上是公司在委托-制度安排下所形成的内生交易费用。由于内生交易费用的一个主要来源是欺骗的可能性,而只有在信息不对称时才有可能欺骗。管理层实施舞弊既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委托人-所有者的“欺骗”与直接撒谎,当然也是所有者因为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和不可避免的内生交易费用。在知识差别的情况下,授权者和被授权者在行动信息上处于非对称状态,授权者很难对公司的经营目标提出确切的要求。即便授权者有可能对被授权者提出尽可能确切的经营目标,但因管理信息非对称分布,管理层凭借自己对公司的管理权威,即因为拥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特殊专门知识而在有关信息的不对称公布上处于有利地位。管理层披露信息时,会有选择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隐藏不利信息——逆向选择;在管理过程中,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福利而不是最有利于投资者福利的行为——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管理层具有借助于会计舞弊实现自己机会主义的动机和欲望,会计舞弊就会发生。
2.管理层逾越内部控制实施舞弊的机会
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舞弊机会主要取决于公司治理是否有效以及有效、健全的内部控制是否会被管理层逾越,体现在:
(1)股东大会职权得不到有效行使,公司内部法人治理机制失效;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具有合一倾向,由此制约着审计独立性。在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一方面,国家作为大股东占绝对优势,但其往往存在有多个部门代行职权,结果造成所有者实质上的缺位;另一方面,中小股东因为缺乏影响力而忽视了自身投票权的使用,由此使得股东大会职权不能得到有效行使。与此同时,公司董事个人持股量一般很有限,作为公司所有者而能获取的剩余报酬微不足道。在既缺乏约束机制又缺乏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缺乏维护股东利益的动力,他们在价值取向上反而与同为人的公司经理人员更为一致。可见,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三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名存实亡,内部法人治理机制失效,董事与经理人员往往同属于内部人。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实际上由内部人决定,股东大会的批准只是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内部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查自身,这无疑也易使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受到削弱。
(2)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偏小导致其在经济上依赖客户,影响其独立性。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偏小,不仅难以规范正常的审计业务,而且,由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大公司,在经济上也不可避免地会对大客户产生依赖,很容易被由内部人控制的客户所收买,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缺失,致使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3.审计发现舞弊的概率低
在既定舞弊发生的机会水平下,可以通过增加发现舞弊的概率来降低舞弊风险,同时也可以起到遏制舞弊的作用。对管理舞弊而言,审计的独立性及审计能力是影响发现舞弊概率的关键因素,但就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来讲,对管理舞弊审计的专门措施和重视程度都不高。
4.惩罚的性质与程度
虽然目前并不存在惩罚与舞弊发生率关系的相关研究,但传统理念表明,惩罚的性质与程度在逻辑上具有威慑作用。伊斯兰国家中盗窃的发生率远远低于西方国家,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严厉的刑罚。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构成犯罪的以通报和罚款为主,针对负责人的罚款在3000元到50000元之间。现实中对舞弊案例的处理最终也往往是对上市公司及其负责人道义上的谴责或行政处分或罚款,只有极少数人被处以刑事惩罚和民事赔偿。对于舞弊的管理层或大股东而言,这一微弱的惩罚措施与巨大的非法利益相比,起不到警示或威慑作用。
(三)舞弊合理化(Rationalization)的高尚借口
合理化实质上是一种个人的道德价值判断,人们总是通过自己的意图来判断自己,而通过行为来判断他人。对于自身而言,意图总是比行为要好得多,因此管理层为实施舞弊行为寻找借口就非常容易。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舞弊寻找借口并不是通常的“我更需要钱”这类个人舞弊借口,而是“为他人,为国家谋利益”这类更“高尚”的借口。理由如下:
1.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舞弊与个人报酬最大化的相关性不显著
根据理论,当公司经理与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时候,股东会与经理签订报酬-绩效契约,以减少经理由于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完全所的成本。在报酬-绩效契约下,经理的报酬将由企业的经营业绩来决定。因而,公司经理势必会通过提高企业经营业绩来提高自己的报酬。从理论上讲,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金报酬与公司经营、绩效应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西方学术界对高层管理层的激励-报酬问题也已经做过较多的实证研究。国外大多研究结论认为,经营者报酬和企业业绩强相关。Murphy(1985)以1964~1981年美国73家大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为样本,分析管理者薪酬与股东收益之间的关系,发现管理者薪酬对股价绩效的弹性是强的。Coughlan&Schmidt(1985);Joscow,RoseShepard(1993)等研究了高管持股与企业业绩之间的关系,证明了经理报酬和企业业绩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Sloan(1993)研究了会计绩效度量在管理者薪酬契约中的作用,认为会计利润与“市场调整的收益”之间的联系比它与未处理的收益之间的联系更紧密,基于会计绩效的薪酬更有助于管理者规避不可控因素。Hall和Liebman(1998)利用美国百家公众持股的最大商业公司最近15年的数据,对公司的经营报酬及其相应的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了经营者报酬和企业业绩强相关的结论。在中国,推行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与其经理人员的收入挂钩的激励政策后,有认为管理层实施舞弊的一个动机是追求自身报酬最大化(陈致平2001)等,但魏刚(2000)、李增泉(2000)、扬瑞龙和刘江(2002)、邓春华(2003)等利用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实证研究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层的激励状况、高级管理层激励与企业业绩之间的敏感性、高级管理层报酬与企业规模、国有股股权比例之间的相关关系。研究结果表明: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激励效果不显著,上市公司经理人员的年度报酬与企业绩效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与高级管理层持股比例也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可见,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实施舞弊是追求自身薪金报酬最大化学说难以成立。
2.“一股”独大的股本结构让管理层实施舞弊堂而皇之地披上了“为国家谋利益”的外衣
基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特殊的股权结构,使上市公司的老总找到了一个高尚的合理化的舞弊借口,他可以说是为了国家的利益,或为了职工的利益而实施舞弊。这种逻辑推理似乎也很有道理:因为国家是公司的最大股东,职工是企业发展的直接受益者,只有企业免遭失败、免遭破产,国家和职工的利益才会有保障;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舞弊粉饰会计信息,从而使上市公司获得更高的股本溢价,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作为大股东的国家,或国有法人股东的权益自然会增加;当一个上市公司处在危机关头,如果管理层通过会计操纵或舞弊粉饰了会计信息,从而使上市公司免遭被摘牌,或取得再融资的资格而得到喘息,度过难关,这既是为了企业的长期发展,也是股东、职工当前利益的内在要求,有何不好?(胡谷乔,2005)中国特殊的股权结构使中国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堂而皇之地将舞弊行为披上了“为国家谋利益”的外衣。丑恶的行为通过这样一个自我合理化的过程,便转化为一种高尚的行为,这显然是一种社会道德的扭曲,我国少数国有控股企业的老总就是在这样一个合理化的过程中使会计舞弊要承担的道德责任得到了自我解脱。
四、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舞弊行为的特征
(一)管理层实施舞弊行为的主要动机:公司融资压力
对舞弊样本公司舞弊行为发生前分析发现,主营业务收入呈下降趋势的样本公司占42%,净利润呈稳定下降趋势的样本占49%。据统计,在69个管理舞弊样本中,为保持业绩平稳而发生舞弊行为的占大多数,共有33家,占样本总量的47.8%;另外,有9家是为了避免被ST和PT,有10家是为了获得上市资格或增发新股,8家样本公司是因遗漏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披露不实或未按规定披露等原因而受到证监会或财政部门公开处罚的,其比例分别13%、14.5%和11.6%。分析舞弊样本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发现,73%的样本的ROE处于阙值边缘,舞弊年度的ROE分布在阙值处也较为明显,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受资本市场融资的压力较大。
我国上市公司最常用的财务舞弊手段是高估资产、不恰当确认收入、虚减费用和损失及虚假陈述和隐瞒信息。具体来说,有30%的舞弊样本存在高估资产的行为,62%的样本的收入确认存在不合理(包括虚构收入的占46%,提前确认收入的占16%),24%的样本采用少计费用和损失或是递延费用的手段来达到粉饰报表、虚增利润的目的,23%存在虚假陈述和隐瞒信息的舞弊行为。少计费用或损失的手段对公司扭亏为盈或是调节ROE以达到上市融资目的起着“重要”的作用。控股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是上市公司发生管理舞弊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在69个管理舞弊样本中,有近1/5的案例是控股大股东利用其自身控股权地位,采用资产置换等关联交易手段“掏空”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出现业绩滑坡甚至亏损或面临被ST、PT,或是上市公司未予披露其为控股大股东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信息而受到处罚。
(二)实施舞弊的主要参与者:董事会成员
据统计分析发现,69个管理舞弊案例中,除了3个舞弊样本以外,其余66家样本公司的处罚公告中均涉及到对公司董事和内部高管人员的处罚。其中,董事长参与舞弊的有63家,比例竟高达95.45%;兼任内部高层管理人员的董事参与舞弊的也有63家,该项比例为95.45%;外部关联董事(即灰色董事)参与的有41家,其比重为52.46%;独立董事参与舞弊的有7家,占总样本的10.6%。总经理纯粹作为职业经理人未兼任董事长职务而参与舞弊的只有21家,该比例为33.3%。从上述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财务报表舞弊的主要参与者是董事会成员,这与国外财务报表舞弊行为的参与人员有很大的差别。在美国,参与舞弊的人员主要是经理层。COSO委员会(1999)的研究表明:83%的财务报表舞弊涉及到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
(三)舞弊实施者违规成本低:惩罚缺乏威慑力
财务报告舞弊一般涉及多个会计期间。舞弊丑闻曝光前,财务报表舞弊行为持续两个以上会计期间的舞弊样本占样本总量的49%,舞弊会计期间平均持续达3.09年,最长的持续5个会计期间,且在此期间舞弊行为基本没有中断过。上市公司舞弊被发现的时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很多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在3年甚至6年后才被证监会或财政部门发现并予以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对舞弊上市公司的处罚主要集中在30万~60万之间,占了样本的56%,占了多数。而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处罚几十万的罚金比起它们上千万元甚至上亿的违规金额仍然是一个较小的数额。1.对董事的具体处罚为:(1)对于董事长的处罚金额大部分在10万以下(占58%,集中5万以下的占了24%,5~10万之间占了34%)。显然,董事长作为公司舞弊最重要的责任人,对他的处罚是偏低的,起不到惩罚和威慑的作用。(2)对于其他的董事来说,受到罚款的金额更低,大部分只是在5万以下(含5万),对于他们的罚金相对于他们每年几十万或更多的薪酬来说是低的,处罚效果也是低的。(3)对于独立董事来说,虽然在处罚的公司中只有12家在舞弊时存在独立董事,但其中对他们罚款的只有3家,而且金额为3万或5万。2.对总经理与财务总监的具体处罚为:(1)很多总经理与财务总监未受到处罚,比例分别为28%和54%。(2)受罚款的金额偏低,总经理与财务总监受罚款的金额都主要集中在5万以下(含五万),占受罚款总类别的比例分别为28%和20%。(3)受处罚的总经理与财务总监大部分兼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受处罚的总经理与财务总监占受处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77.78%和69.57%。处理方案往往是对上市公司及其负责人道义上的谴责或行政处分或罚款,极少数人被处以刑事惩罚和民事赔偿。可见,我国的惩罚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
五、结语
借鉴国外较成熟的舞弊三角理论,通过深入剖析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舞弊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特有的“新兴证券市场”和“转型经济”制度背景环境的压力、股权高度集中且不可流通的特性、公司治理机制的缺陷等因素是直接导致管理层实施舞弊的制度环境。中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额,获得配股资格都是“稀缺资源”,而上市公司股票被摘牌,对上市公司意味着丧失一种宝贵的“稀缺资源”资源公司,对股东也是莫大的损失。“利益”是制度约束和诱导个体行为的主要手段,制度通过鼓励或惩罚某些行为影响个体的利益,从而来诱导禁止各个个体行为。可以说,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个体的行为往往是制度安排的结果,具有一定程度的“必然性”。研究中国上市公司融资的制度环境,就可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舞弊的利益驱动有其特殊的规律,遏制管理舞弊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迫切需从完善制度入手。
王泽霞教授简介:
王泽霞,管理学博士,工商管理(会计学)博士后。现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财经学院院长,现代会计研究所所长,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信息产业部和浙江省会计学重点学科负责人;兼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全国高等工科教育分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电子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学术部主任,浙江省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2002年赴美国东南密苏里州立大学哈里森商学院作高级访问学者;1997年度获电子工业部先进教师荣誉称号,2001年入选“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2002年荣获浙江省教育工会事业家庭兼顾型先进个人。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项;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1项;主持省部级研究课题6项;主持浙江省教育厅《高级财务会计》精品课程。在《会计研究》、《审计研究》、《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财务与会计》等国内杂志上发表或被ISTP检索的论文60余篇,出版《管理舞弊导向审计研究》、《识别上市公司管理舞弊预警信号》两部专著;主编、参编教材10多部;曾获浙江省教委优秀教材二等奖,中国会计学会审计专业委员会2004年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二等奖。主要研究领域:管理舞弊审计理论与实务、会计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