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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较两种监督模式的启示
通过认识和比较上述两种监督模式,我们看到:
1、德、日、美等国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经济、法律和政治文化背景。监督模式不存在哪一种好或不好的问题,只存在哪一种更适合一国国情的问题。因此,我国公司在借鉴他国成功经验的同时一定要结合我国社会环境及自身所有权结构和公司内部治理的实际情况,不能随意就其中一种监督模式生吞活剥,拿来就用。
2、从世界范围来看,公司内部监督模式有融合发展的趋势。现在即便在日本也有企业采用审计委员会监督模式,在美国也有企业采用监事会模式。可以预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在不远的将来,这种一国之内大部分企业都采用一种监督模式的格局将被打破。笔者认为,只要政府不以法律或其他政治手段强迫(或蓄意诱导)本国企业在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之间做出选择,那么这两种监督模式竞争的结果可能是一国之内一些企业采用这一种监督模式,另一些企业采用另一种,更可能促成这两种监督模式的融合,发展出二者并举的第三种模式。
3、事实上,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两种监督模式在公司组织架构中是不矛盾的两个层次。监事会是代表股东对经营者行使监督权的机构;而审计委员会则隶属董事会,是经营者内部监督的领导机构。可见,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分属不同的层次。从公司组织结构角度考虑,同时设置这两个机构完全可行。
二、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国际比较
1、以德日为代表的监事会监督模式
受法律和相关制度的影响,德日证券市场与英美证券市场相比规模相对较小①。个人投资者并非上市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相反,大量股权集中在机构(主要是金融中介机构)手中②。委托投票制的盛行使金融机构得以对更多有投票权的股票实施控制③。在德国,这一所有权结构使德国银行实质上控制着监事会中一半以上监事的人选(另一半由雇员推选产生)④,从而在监事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德国的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威。它负责批准公司的主要决策;任命管理委员会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并对其业绩和具体经理人员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而在日本,股东对经营者施加影响的非正式机构是总裁会议。由于典型的日本大企业是由金融中介机构和产业企业相互持股形成的企业集团,总裁会议的作用在于为这些大股东们提供一个相互交流和影响的机会。它并非以一个命令机构的形式存在,而是股东间相互沟通和对经营者进行协同监督的论坛。
可见,在德日模式下,机构拥有的大量剩余索取权和与之相匹配的剩余控制权为其在公司内部行使监督权提供了动力和权利。而且由于深受国家政治、历史和文化因素的影响,一般而言,两国金融机构大量持股都不是一种短期行为,而是一种长期投资。特别是银行以股东和放债人的双重身份参与到公司内部治理,使德日两国在外部证券市场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依靠稳定的利益相关者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实现了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
2、以美国为代表的审计委员会监督模式
股权高度分散是美国公司所有权结构的一大特色。中小投资者理智的冷漠以及美国各州法律对机构投资者享有企业直接控制权的普遍限制,使得由股东行使企业内部监督权的权利被大大削弱。
当企业对经营者的内部约束机制相对弱化时,依靠外部约束机制,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力量对经营者进行约束的重要性就会凸显。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顺应了这种需求,其中,强大的外部审计就是约束经营者行为的一支重要力量。对于外部审计而言,独立性是灵魂。只有审计人员处于独立的地位,他们才能提供有价值的审计(尽管审计的结果并不完全可靠)。但如果连审计人员也抵制不住诱惑而与管理层共同参与欺诈,独立审计的意义就荡然无存了。审计委员会正是为了防止CPA与管理层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共谋或厉害冲突而在公司内部进行的一项制度安排。一般将它设置在董事会之下,与负责董事会治理的其他若干职能委员会并列,作为CPA与管理层之间的一个缓冲装置发挥作用:当CPA的独立性受到威胁时,由审计委员会出面干涉和保护;同时它还负责整合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资源,向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报告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可靠性。
三、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构建的思考
1、对监事会监督现状的思考
根据上述思想,再来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体系的现状。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明确了上市公司应采用监事会模式进行内部监督⑤,但多年实践证明,这一监督模式运行地并不成功。国有股"一股独大"导致上市公司遴选经营者、监督者时的政府行为;国有股不流通导致"用脚投票"退出机制的不适用。加上薄弱的外部审计市场、接管市场、经理市场和产品市场等外部约束机制均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内忧外患"使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体系濒临瘫痪。
笔者认为,解决问题首先有赖于股权结构的优化。从德、日、美等国的经验,我们不难看到:选择什么样的监督模式以及不同模式下监督的效率如何受公司外部环境的影响和内部产权结构的制约。就外部环境而言,我国不成熟的资本市场尚处在整顿和摸索改进阶段,法律法规对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规范也还在筹备酝酿之中。公司外部大环境呈"混沌"状;而在公司内部,与德日的股权机构制相比,我国国有股行政不能合理地保证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有效配比,行政效率的提高只能依靠加强对负责官员的道德约束和行政约束等次级手段。因此,在不改变国家性质的前提下,适当地减持国有股,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激活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的首要举措。
在此前提假设下,我们考虑从程序上改善监事会监督的现状。一个监督组织的有效运作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内容:监督者参与监督的动机和监督者的监督能力。将其运用到监事会制度的设计中,是否具有参与监督的动机决定了监事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具有监督能力决定了监事所应具备的个人素质。在公司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中,股东和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相关性最强,最具有参与监控的动机。德国的成功经验表明,监事会集中代表股东和员工的利益能更好地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可以考虑监事会主要由股东和员工代表构成。
而考察监事是否具备监督能力则可从两个方面着手:监事的独立性和知识结构。为了保证监事的独立性,一方面必须对股东大会推选持股监事的程序进行规范,限制控股股东的一切越权行为,另一方面在推选员工监事时应注意避免选出的监事受制于管理层或与其利益趋同;至于监事应具备何种知识结构则与监事会的职责定位密切相关。笔者倾向于单纯地赋予监事会监督,发现和纠正经营者违法违规、舞弊行为的职能。也就是说要求监事必须具备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至于一些学者提出的监事会应具备"影响决策的能力",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我国的监事会是设置在股东大会之下与董事会并级的监督机构,这一点与德国模式下兼"董事会"之职的监事会不同。如果要求我国监事会具有影响决策的能力无异于要求监事必须具备与经营者一样禀赋,强加这一职能不仅会造成人力资源配置上的浪费,而且还极有可能束缚经营者的手脚。正如马克ooJo洛在《强管理者弱所有者》一书中所指出的:"负责检查工作的人只要能够发现负责完成工作的人的某些错误,而在他正常行事之时不加以阻止即可。"因此,笔者认为监事审计应侧重于事后监督,一般不应参与决策过程。
2、对经营者内部监督体系构建的思考
除了监事会监督,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经营者内部普遍存在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部门(子公司)经理--普通员工的委托层次,如能设置一系列的监督组织,使其对这一委托链上的每一方都实施有效的监督,那么这些监督组织的集合就构成一个比较完备的经营者内部监督体系(见表1),它们各司其职、有效运作结果对防止管理层内部人控制现象应是大有裨益的。
表1
层次委托人人监督组织
1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审计委员会
2高级管理层部门(子公司)经理内部审计部门
3部门(子公司)经理普通员工财务人员
1、审计委员会监督。当明确董事会采用委员会分立治理模式后,笔者倾向于将审计委员会定位于经营者内部监督的领导机构,并赋予其沟通与监督两项主要职能。
A、负责高管层和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关系,防止CPA与管理层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共谋或厉害冲突是审计委员会最"原始"的职能。特别在我国,CPA审计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买方市场,高管层很可能利用其对CPA的选择权或审计收费等手段来影响CPA的独立性,达成购买审计意见的意图。所以在外部审计与管理当局之间设置一个减震器是很有必要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对事务所的聘请或解聘进行提议和复合;考察CPA拟订的审计范围和审计收费并在审计过程中与CPA及时地进行沟通,尽力保证CPA审计时的独立性不受伤害。
B、监管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从而实现对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监督高管层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需要充分的信息。审计委员会由于受到人数和人员专业知识的局限,无法经常性参与到公司基层经济业务的审计中去。而内部审计部门则具有人员,专业技能方面的优势,他们分布于公司基层各部门、子公司,了解公司各个局部的情况,使其可以对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活动做出客观的评价。因此,对内审工作的监管成为审计委员会实现对内部控制监督的主要手段。获取内控的充分信息也有助于其沟通职能的履行。当然,除了评价高管层的内部控制活动,审计委员会通常还被要求帮助高管层营造''''软环境'''',成为内部控制设计和改进过程的顾问。
2、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当公司治理引入审计委员会后,内部审计的职能产生外延:由传统意义上服务于公司高管层,以各部门(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为监督对象,扩张为同时服务于高管层和审计委员会,并把对高管层内部控制活动的评价也纳入工作范畴。上述职能外延要求内部审计在公司中的组织地位更为超然独立,尤其是其相对于高管层的独立性必须得到保障。审计委员会通过对内审组织章程、预算、人事、工作计划和审计结果的复合,确保其工作范围不受管理层的局限,避免了由此职能外延而产生的内审"角色困境"。
在这一监督体系中,内部审计部门在高管层和审计委员会的双重支撑下,承担内部财务审计和经营管理审计的职能,其工作结果一部分为高管层所用,另一部分为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机构及高管层的沟通、监督和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提供参考。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层会计监督。公司内部监督体系的最后一个环节是由企业会计人员对普通员工所从事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的监督。在该层次的监督中,监督主体是企业的会计人员,客体是普通员工,对象是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审核实物、款项、原始凭证,保证财务收支的合法与合理性等。根据《会计法》中有关"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回归"企业--在基层经理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从事会计核算,在核算的基础上对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监督。因此,该层次的监督实际上是由部门(子公司)经理和会计人员对员工实行的一种联合监督。这层监督在内部监督体系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没有现代会计在反映基础上进行的监督,也就不可能有现代企业制度,二者共生共长。"(吴水澎,2000)备注:
①德日的法律与制度对两国公司股权的构成和证券市场的规模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A、对金融机构的管制较为宽松。B、对非金融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直接融资行为长期采取过于严格的监管。C、在信息披露方面规定不太严格。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在德国,银行实际控制了德国上市公司近一半的股票投票权,而德国股市的市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比仅为13%(美国为58%)。
②对德国的公开上市公司而言,三家或更多的银行通常每家控制其10%的投票权。一些产业企业也控制了较大的投票权。银行作为股东与其他持有股份的企业和持有大份额股份的家族分享权利。典型的日本大企业属于由产业企业和金融中介机构相互持有股票形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内(主银行,产业企业和其他几家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持股通常占所有权的一半。
③金融机构的投票权不仅来自于它们直接拥有的股票,还来源于通过控制共同基金拥有的股票,最重要的是,来源于它们以经纪商身份客户存入银行的股票投票权。
④在最大的德国公司中,股东仅选举一半的监事会人员,雇员指派另一半监事。银行拥有委托投票权,它在为这些委托股票投票之前,要将它的投票意向通知客户,客户可以指示银行以不同的方式投票。但理智的冷漠使大多数股东没有提出这一请求,他们很少否决银行的提议。这使银行实质上控制了委托投票机制,决定着监事会中持股监事的人选。
⑤目前,我国的监事会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设置的监事会;第二类是根据1994年国务院的第159号令的要求,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采用的外派监事会;第三类是在2000年,国家实施财务总监委派的办法,委派财务专家对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监督。这里讨论的只是第一种类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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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克oJo洛著,郑文通等译.1999.强管理者弱所有者:美国公司财务的政治根源.上海:上海远东出版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
[关键词]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监事会监督;审计委员会监督;内部审计
[摘要]文章通过比较、分析以德日公司为代表的监事会监督模式和以美国公司为代表的审计委员会监督模式,认为:一个公司究竟应选择何种监督模式必须权衡考虑公司所处外部环境和内部所有权结构。并指出,从理论上上述两种监督模式在公司组织架构中完全可能相容。文章继而运用这一思想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体系的重构提出看法。指出监事会制度改革的关键和经营者内部监督体系构建的方法。
内部监督机制是现代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受经济、法律和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存在较大差异。以德日为代表的机构控股型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股权分散型是其中最具特色的两类。上述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因所有权结构的不同而大相径庭。在众多差异中,内部高层监督组织的差异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点。德日采用监事会监督模式,美国采用审计委员会监督模式。本文试比较、分析就这两种监督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体系的重构提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