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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界定及分类;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弱化的原因等进行讲述,包括了独立性界定、独立性弱化分类、上市公司对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意识淡薄、独立董事的任免机制不合理、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不合理、一人在多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采用的是与日本相类似的二元制模式,即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存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重要特征,而独立性的强弱又是独立董事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我国自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来,一直存在着独立董事独立性弱化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界定以及强化分类,并探寻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弱化的原因,以利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分类;原因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界定及分类
(一)独立性界定
独立董事在西方指的是外部董事或者非执行董事。所谓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者公司经营管理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物能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我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于2001年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把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由《指导意见》中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即独立的身份和独立的判断。独立的身份是指除担任本公司的董事外,不能有其他的职务;独立的判断是指独立董事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可以说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没有独立的身份,那么即使独立董事有独立判断的能力也是不可能做到客观独立的判断,同样如果只有独立的身份而没有独立判断的能力,业务知识等,那也无法做到真正的独立。由此可见这两个方面是缺一不可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也正好体现在这两个方面。
(二)独立性弱化分类
1.形式独立性弱化和实质独立性弱化。形式独立性弱化是指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不能满足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具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独立性。即不能满足独立董事的形式要件。由此可见,独立董事并不存在形式独立性弱化问题。实质独立性弱化是指受聘的独立董事虽然满足形式独立性,但是并不能够做到真正的客观独立判断。在我国受聘的独立董事肯定都是能够达到形式上的独立性的,因为这些都是法律的硬性规定,一旦违反那么对企业将是不利的。而我国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的真正原因是来自缺乏实质的独立性。法律的一些规定本身就是空洞宽泛的,同时由于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并不成熟,因此法律制度也不完善,这些都会让一些公司利用这些“漏洞”来钻法律的空子,导致一些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缺乏实质的独立性,即实质独立性弱化。
2.专业独立性弱化和道德独立性弱化。专业独立性弱化指的是由于独立董事自身的专业能力不够,从而导致其在面对某些行为时不能够进行独立的判断,或者说是受其能力以及专业素质不够的影响而缺乏独立性;如某些独立董事在多家上市公司兼职独立董事,但由于其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来自于不同的行业,而自己本身并不是对所有的行业都了解,由此会出现不能做到完全的独立判断的情况,从而导致独立性弱化。道德独立性弱化是指来自于独立董事自身能力和专业素质以外的因素所形成的独立性弱化,这种独立性弱化是专业独立性弱化的补充,主要涉及一些专业能力以外的道德因素,因此这里将其归集为道德独立性弱化。可以将其理解为独立董事虽然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但在进行判断时并没有做到完全的独立。
二、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弱化的原因
(一)上市公司对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意识淡薄
这里所指的意识淡薄不是说上市公司不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而是指上市公司对于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根本目的和意义并没有认识清楚。有许多的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只是为了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指导意见》规定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正是因为有这样一类规定,导致了一些上市公司只是为了迎合相关的规定,聘请一定人数的独立董事,而并没有理解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根本目的。这就必然导致公司为了出于这样的动机而聘请质量较差的独立董事,同时由于我国的独立董事都是兼职,这些都必然会使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大打折扣。
(二)独立董事的任免机制不合理
我国独立董事的任免机制会带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弱化。《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因此独立董事的提名受到公司董事会的影响,并且最终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这样大股东会在独立董事的任选上起主导作用,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也就名存实亡了。通过这种机制所任命的独立董事,其独立性是值得怀疑的,而要想达到对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是很困难的。
(三)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不合理
与公司中的其他成员相同,独立董事也需要激励。激励的方式有两种,即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由于我国的独立董事都是兼职的,因此精神激励的作用并不明显。相反对独立董事的物质激励将更有效果。薪酬便是物质激励的一种,因此薪酬制度是否合理必然会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由此可见独立董事的薪酬是受公司大股东的影响的,因此独立董事的薪酬不能独立于公司的大股东。独立董事在经济上不能做到独立,必然会影响其进行独立的判断。
(四)一人在多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中兼任独立董事。由此可见,一位独立董事可以在多家企业兼职独立董事,这肯定会影响到独立董事在每个上市公司所花的时间和精力,一旦没有花足够的时间,独立董事对各个上市公司的具体业务和经营就不能够做到充分的了解,这直接会影响独立董事在一些具体的决策和经营上不能进行客观独立的判断,从而产生独立性弱化问题。同时由于在多家上市公司兼职独立董事,时间一旦长久,就会产生一些社会关系,从而有可能会使各上市公司之间产生一定的关联,这都不利于独立董事进行独立的判断。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独立董事都是兼职,他们不可能对所有的行业都做到完全的了解和熟悉,从而有可能使独立董事和上市公司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现象,这些都必然会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
三、小结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采用的是与日本相类似的二元制模式,即董事会与监事会并存。但由于监事会的权力以及效果有限,我国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本是一元制模式下的产物,我国将其引入,可谓是一大创新。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并不完善,存在许多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独立性弱化问题。本文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弱化进行了初步的分类,并由此提出了我国独立董事独立性弱化的一些主要原因。通过对独立性进行界定,可以把独立性弱化分为形式独立性弱化与实质独立性弱化,专业独立性弱化与道德独立性弱化。笔者将独立性弱化的原因归集于相应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