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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现组织治理机构改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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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现组织治理机构改革策略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股东大会存在的问题;董事会存在的问题;监事会存在的问题;经理存在的问题;对策与建议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控股股东操控股东大会的问题、股东大会出席比例的问题、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董事会成员选聘的问题、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问题、经理选聘市场化程度不高的问题、限制控股股东提名董事、监视的比例、限制股东大会的出席比例、明确监事会职能,试行监事责任追究制度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在上市公司治理中,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核心问题,而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又主要通过其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完善来实现。本文针对目前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组织机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一些治理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组织机构;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石,它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规模和健康发展。在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的条件下,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显得尤为迫切。特别是在当前全球资本市场遭遇金融危机,国内证券市场也持续低迷的环境下,规范上市公司的治理行为,对保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尽快摆脱金融危机影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业绩平平,有的甚至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先天不足原因(如发展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又存在后天缺损因素(指的是在其发展过程中,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措施对上市公司进行适当约束或监管工作不到位等)。加上客观环境的影响(如当前全球资本市场遭遇金融危机,国内外证券市场也持续低迷),上述种种原因导致了上市公司屡屡出现不规范运作的问题。然而笔者认为,在这些问题中,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是一个核心问题,其能否得到很好的解决,是上市公司能否规范运作的关键。而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又主要通过其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完善来实现。那么,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完善与否就成为其能否规范运作的根本。下面拟就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作一分析。

一、股东大会存在的问题

(一)控股股东操控股东大会的问题

由于控股股东的出资比例在30%以上(否则便不能成为控股股东),其在股东大会上享有绝对的话语霸权,因而其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直接操控股东大会,使之作出对其有利,但却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控股股东还可以通过提名董事、监事的途径,进一步控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因为目前由控股股东提名董事、监事人数的多少与其出资比例的大小是成正比的),进而为所欲为。这样显然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作。

(二)股东大会出席比例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对股东大会的出席比例作出规定,而这一缺欠无疑又为控股股东行使其话语霸权,在股东大会上大搞“一言堂”提供了相当的便利。因为没有出席比例的限制,即使没有其他股东参加,控股股东一个人仍然可以召开股东大会,使自己的意志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顺利得以实现。这样显然对其他股东非常不公平,也不利于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

(三)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不占控股地位的国有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积极性不高。目前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前几名股东,除控股股东外,大多是国有股东。因为这些股东当初加盟上市公司,大多是政府牵线搭桥促成的,并非出于其本身的投资意愿,所以其对所投资的收益情况基本上漠不关心。正是这种事不关己的漠然态度,造成了其出席股东大会的积极性不高,多半不怎么出席,即使出席也是随便派个委托人到会应付一下罢了。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两种不良后果:一个是更加放纵了控股股东权利的滥用;另一个就是国有资产的贬值和流失。

除不占控股地位的国有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积极性不高之外,其他中小股东不出席或很少出席股东大会在目前也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这些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是“用脚投票”,即一旦发现苗头不对,立即抛售股票。他们与其说是投资者不如说是投机者。这一问题的存在,对于有效防止控股股东权利的滥用,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而促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股票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是非常有害的。

二、董事会存在的问题

(一)董事会成员选聘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由大股东提名并经选举产生的董事占相对多数(包括独立董事),他们中的大多数甚至全部是控股股东董事会的董事,控股股东的董事长同时也兼任着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在一些上市公司中,还存在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同时还是控股股东的员工。上述问题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把上市公司董事会完全变成控股股东的代言人,从而使控股股东得以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把持上市公司,操控甚至架空股东大会。这对于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无疑是非常有害的。

(二)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不能充分发挥法定作用的情况下,借鉴国外的经验而增设的。但是目前在各类媒体有关上市公司的报道中,却很少能够听到独立董事的声音,往往听到其声音之时即为其与上市公司关系破裂之日。于是,经常出现的现象即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种种违法、违规行为或视而不见或三缄其口,继而成为名副其实的“花瓶董事”。这样一来,独立董事的独立监督作用就得不到发挥,独立董事制度也就随之形同虚设。

既然独立董事制度已经赋予独立董事相当大而且相当多的独立监督权,那么独立董事们为何不行使呢?笔者认为,这既有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缺欠的原因,又有独立董事自身的原因。其中,独立董事制度设计的缺陷表现为:无论在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①中,还是在证监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制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均没有对独立董事怠于行使独立监督权的行为作出处罚性规定。这样就意味着独立董事尽可以无所作为,而不必为此付出任何代价;而独立董事自身的原因则表现为:很多独立董事都是控股股东或者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熟人”,既然大家都是“熟人”,那么一切事情就都好办了!况且拿了人家钱财,就只能替人家“消灾”,而不能给人家“添乱”,否则,这份毫无风险且旱涝保收的钱不就挣不着了吗?

三、监事会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成员选聘的问题与董事会成员选聘的问题相似,前一问题甚至比后一问题更加突出。因为有很多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全部由控股股东提名并经选举产生,这些监事都是控股股东的员工,而且职位、素质相对低下。试问这样的人员构成怎么能够起到监督的作用呢?于是,监事会就变成了“临事会”,即在出席股东大会的时候,到会走一下过场,念念人家事先拟好的提案或报告,甚至有时事先连提案或报告的内容都不知道。这样的监事会只是上市公司不可缺少的一个“道具”,根本发挥不了法律赋予的监督作用。

四、经理存在的问题

(一)经理选聘市场化程度不高的问题

目前,上市公司的经理大多由原来控股股东所属的人员担任,而不是由市场化运作精挑细选而来的职业经理人担任。这样的经理选聘机制,不但很难保证其具备担当上市公司实际管理人的重任,而且还会使之成为控股股东操控上市公司的“傀儡”。因此,应该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来提高经理选聘市场化程度。

(二)经理激励机制扭曲的问题

表现为:非报酬激励多于报酬激励——通常采取精神激励的方式对经理进行褒奖而不给予或很少给予物质奖励;经理的报酬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相关程度不高,干好干坏基本上一个样。这样的激励机制显然不利于发挥经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因此,这种扭曲的激励机制亟待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改变。

五、对策与建议

上述问题,已严重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从根本问题入手,多管齐下,以有效地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治理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治理措施和建议:

(一)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

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话语霸权的问题,解决途径不外乎限制上市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和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而限制上市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既无法律依据,又无现实的必要,而且还会影响到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规模和收益,所以这一途径是不足取的。可以从限制控股股东的表决权方面解决这一问题。即不论控股股东的出资比例是多少,其最多只能享有20%的表决权。因为这在外国的公司法中已有规定,而且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这样的限制既可以有效防止控股股东权利的滥用,又不会影响控股股东的合法收益,是切实可行的。

(二)限制控股股东提名董事、监视的比例

鉴于控股股东控制公司董事会和监视会问题的存在,对控股股东所提名董事会与监视会的人数进行适当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可规定:由控股股东提名并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视人员比例不得超过全体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监视会成员的20%,这与控股股东应该享有的表决权的最高比例限制也是相适应的。另外,还应在规定中明确:禁止控股股东董事会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董事,禁止控股股东的董事长兼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证券监管部门还应该加大对上市公司的检查监管力度,敦促其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关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彻底分开和“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三)限制股东大会的出席比例

针对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可借鉴《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22条中的有关内容:“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但是,在当前控股股东的表决权需要加以限制,而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积极性又不高的背景下,二分之一的出席比例是很难达到的。因此,笔者认为,在限制控股股东最多只能享有20%的表决权的同时,规定应有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方可召开,是切实可行的。

(四)明确监事会职能,试行监事责任追究制度

我国《公司法》中只规定了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没有规定其怠于行使监督权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也没有就此作出规定。笔者认为,这一法律空白必须予以填补,而且应该明确规定:如因监事的懈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该监事除了应该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外,还将被终身取消其担任监事的资格。

(五)培育经理人市场,促进经理人才迅速成长

这方面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完全市场化的经理人资源配置机制,即以市场为基础,以经理人的企业家才能和综合素质为标准,在操作上完全由公司董事会根据透明、合理的程序和公司的内在需求独立地选聘公司经理人;与经理人市场发展相适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化、动态性、长期性和业绩导向的公司董事与高管人员报酬机制,促进公司董事与高管人员努力按照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最佳利益行事,最大限度地创造价值。包括形成健全的报酬决定机制和形成合理的公司董事与高管人员报酬结构。

(六)建设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

要保证上市公司健全运作,在制度建设上,还需要为经济行为主体创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环境:第一,不能干坏事。建立恰当的公司运作机制和操作程序。第二,不敢干坏事。建立完善的法治秩序,使干坏事者面对很高的惩罚成本和强大的威慑力。第三,不愿干坏事。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文化,形成良好的道德秩序和自我道德约束机制。在发展法律制度和市场私人合约制度的同时,构建一种公正合规、诚实守信、廉洁正直、自由平等、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委托人最佳利益行事的社会文化和行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