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控制权配置模式盈余核算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控制权配置模式盈余核算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控制权配置模式盈余核算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不完全契约理论;上市公司的剩余控制权配置盈余管理对于控制权配置的意义;盈余管理的监管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完全契约是指在标准的委托模型中的一种最优契约、隐瞒动机、融资动机、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本文用不完全契约理论分析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配置问题,发现中小股东将不完全契约下的剩余控制权授权给控股股东,而控股股东为获取剩余收益,在制约机制不足的情况下会进行盈余管理。对此本文提出一些制度建议。

【关键词】契约;控制权;盈余管理;控股股东

关于盈余管理的各种研究中,人们经常运用委托理论(即完全契约理论)分析控股股东和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而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造成了控制权配置给了大股东,这样新的治理问题就出现了,即获取控制权的私人利益成为大股东盈余管理的主要动机。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利益相关者一系列契约的结合,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函数。为了减少利益冲突,人们以签订契约来具体规定各种可能情况下每个人所享有企业产出的特定权利。

完全契约是指在标准的委托模型中的一种最优契约,它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明确规定了未来所有状态下所有各方的责任。已建立的两个假设分别是:个人理性假设、缔约和履约环境的完全市场假设。个人理性假设认为,理性的决策者具有满足效用函数的稳定偏好,并在约束条件下实现效用最大化。完全市场假设是指不存在外部效应,信息是完全的,有足够多的买者和卖者可供选择,在契约的谈判和履行过程中交易成本为零,但这种理想条件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由于交易费用与机会主义的存在,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参与契约的当事人无法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并事先把它们写入契约当中,即企业是一个不完备的契约,拟定完全契约是不可能的,而不完全契约是必然和经常存在的。即使他们通过努力能够预见所有的问题,双方以没有争议的语言写入契约也很困难或者成本太高昂,使得这种努力在经济上得不偿失(郭强,蒋东生,2003)。

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缔约双方既然知道契约总是不完全的,也就是说不可能在初始契约中对所有的忽然事件及其对策做出详尽可行的规定。因此在不完全契约情况下,需要有人拥有剩余控制权,以便在那些未被初始契约规定的忽然事件出现时,做出相应的决策。剩余控制权通常定义为企业的重要决策权,即在契约履行之后,出现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所实施剩余控制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的剩余控制权配置

上市公司的股东往往成千上万,由于数量是如此之多,以至于分散的股东对公司管理的影响越来越小,他们在法律规定中拥有对决策产生影响的权利,由于股东远离日常管理,缺乏决策所需的信息,所以并不能真正对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股东所拥有的控制权,逐步成为名义上的控制权。特别是当出现无法写入契约的事件发生时,股东就面临被对方“敲竹杠”的风险。在管理过程中,为了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决策的有效,客观上要求合理安排剩余控制权的配置(陈祖华,2007)。

在现代企业中,通常由经理承担管理职能,但针对经理的薪酬契约并不完备,常常会出现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代价追求自己的目标所导致的问题。因此,分散的股东更原意将剩余控制权交给和自己利益一致的控股股东。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拥有绝对的持股比例,分散股东的剩余控制权自然授权给大股东,这也意味着控股股东对公司拥有了绝对的控制权(王海帆、袁宁,2007)。

但大股东能正确高效地使用剩余控制权的前提是具有一个良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律环境,否则,大股东很可能会通过手中的控制权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目前我国法律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受大股东侵占方面非常弱,在现行的诉讼体制下,最高法院对《证券法》的司法解释明确只有虚假陈述可以民事诉讼,其他违法行为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均得不到民事制裁,受害股东也得不到法律的救济,而且我国司法体系缺乏集体诉讼的规定,“谁主张、谁取证”加大了小股东起诉大股东的成本,从而使得我国控股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微乎其微。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控股股东很容易通过不完全的契约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三、盈余管理对于控制权配置的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上市公司面临大量的社会和未来事件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股东的剩余控制权事实上等同于完全控制权(Hart&Moore,1999)。中小股东控制权授权给控股股东后,必然会通过各种途径监督权利使用情况和控制权配置的结果。这时,会计盈余信息就被引入到了控制权配置中,控股股东通过这种成本最小、可信度最高的方式向中小股东传递企业经营业绩的信息,通过盈余信息释放控制权使用的相关信息,从而有利于股东做出最优配置。一旦会计信息被用于评价企业业绩、财务状况时,就可能产生盈余管理的动机。

(一)隐瞒动机

控股股东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常常会利用契约的不完备,挪占上市公司资金、借助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源、通过担保或股权转让等形式实现谋取剩余控制权收益的目的。所以,控股股东会竭力隐瞒和掩饰这些行为,因为一旦分散的中小股东能够确切地知道大股东的控制权收益,他们可能联合起来通过法律起诉或通过投票等方式,反对控股股东的掠夺行为,重新权衡控制权配置。此时,控股股东就有动机在对外报告会计数据时进行适当的选择以向中小股东隐瞒控制权的收益及公司的真实业绩,达到其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即进行盈余管理。盈余管理的动机是为掌握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获得私有收益,出于逃避惩罚、避免招致中小股东的严格监督以及相关的声誉损失等考虑,设法通过操纵会计信息来隐藏其控制权私有收益。

(二)融资动机

盈余管理对于控股股东保证其持续获取剩余控制权收益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中的融资渠道有限,且债务融资成本高于权益融资成本,使得上市公司偏好权益融资。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股票首次发行(IPO)和增发、配股的标准,以及上市公司被特别处理、暂停交易、退市的标准,都是根据会计盈余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在这种特定的融资制度安排下,控股股东为了能够继续获得控制权收益,会不惜代价地帮助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以维持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资格或确保“壳资源”的利用价值,这成为控股股东盈余管理的重要动机。

四、盈余管理的监管

由于会计信息在剩余控制权配置中具有经济后果,信息质量也就成为中小股东关注的重点。在我国的公司制度设计上,中小股东主要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

第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其最根本的特征是独立性和专业性。独立董事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要求其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但众多文献证明,我国目前独立董事制度仍然存在治理软约束现象。独立董事基本上由控股股东推荐,他们一般推荐自己比较熟悉的人或有工作联系的人出任独立董事,使得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大打折扣,独立董事客观上成为“人情董事”和“花瓶董事”,未能起到应有的治理作用。

第二,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一般认为,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主要是围绕“提升财务信息质量”这一目标展开的,但它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国内大量的研究发现,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只是受董事会和外部董事的影响,并没有提高财务报表质量的动机,而且控股股东为增强公司控制力度,会阻止公司引入审计委员会。

第三,审计师本是投资者的守护神,诚信机制的保证人,但实际上,由于相关的外在法律机制缺失,我国的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监管机制薄弱,往往迫于行政压力与市场压力就会“见利使舵”,与控股股东“共谋”以获取利益,制止盈余管理行为的效力有限。

由以上公司治理结构上看,中小股东对公司盈余管理不能有效监督,使控股股东进行盈余管理的成本很低,导致能够影响和改变会计信息的控股股东可能通过影响盈余管理改变剩余控制权收益的分配,导致他人利益流入自己手中,从而达到财富转移的目的或获取其它利益。

五、初步结论

在不完全契约理论下,完美的契约实际上不存在,理性的中小股东一般会将其剩余所有权配置给控股股东,再通过会计信息监督控股股东保证控制权收益的分配,这也解释了控股股东的盈余管理动机。

收益对应成本,加强盈余管理的监管,会增加控股股东的利益输送成本,减少剩余控制权收益,从而降低盈余管理的动机。因此,政府监管机构可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质量监管体制的改革力度,改进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促进审计委员会的建立,提高审计师责任和违约成本,引导控股股东的行为不偏离公司总体目标,使控制权的配置更有效率。

此外,建立一个适合本公司治理结构可以解决不同利益股东的冲突,保证控制权配置的效率,能从根本上遏制盈余管理。现实中并没有最优的公司治理结构,只有通过各种治理机制的整合,互相补充,寻找最有效率的折中方案,才能将冲突和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