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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公司实现社会责任管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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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公司实现社会责任管理思考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修正了传统公司法奉行的股东中心论,其强调公司在以营利为最大化目标的前提下,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本文认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其营利性目标并不冲突,反而会大大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因此,应大力倡导公司自觉的承担社会责任。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性质实现途径

问题提出

在市场经济冲击下,企业不择手段追求利益,漠视社会责任的事件屡有发生。随着社会经济力量的日益增强,公司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其消极负面影响也与日俱增,比如,公司在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对消费者进行欺诈、造成周围甚至是更大范围的环境污染等等。公司的以上各种行为,使本应该属于其应付出的成本,却变成了社会的负担,并且进而引发了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这引起了学者们对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高度关注。

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所谓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刘俊海,2007)。

传统的公司法理念一直将公司视为股东获取利益的工具,而且公司的营利性特征,也决定了公司似乎只能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在公司发展的初期,由于公司规模较小,大量公司都属于封闭式的公司,公司主要为这一种目的而存在是可行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以至于影响到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个利益群体,影响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就不能再简单地将公司责任仅归结为只为股东的利益服务。换言之,公司社会责任,就是指在强调公司营利性的同时,也要强调公司的社会性。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意义

作为经济发展的一种主要法律手段的公司,现在已经统治了整个社会,成为确立生活方式准则和公民生活模式的机构,它引导、形成、指挥、决定了社会发展的前景。但是同时也应该注意到,与公司同时存在的其他相关群体。例如职工、消费者、债权人、中小竞争者及当地社区当地环境等,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与公司差距太大等原因,其在公司的各项法律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时时刻刻受到公司力量的牵制。公司的设立、经营活动和解散不仅涉及到少数人和公司的利益,而且涉及到广大公司、债权人、公司雇员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基于此种考虑,必须要强化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如同自然人生存在社会上一样。人不仅具有动物的自然性一面,而且也具有自身的社会性一面。公司也一样,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因此在尊重公司营利性的同时,更应该看到它的社会性本质。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向前发展,整个社会才能向前进步。基于此种考虑,我国《公司法》第5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从企业自身的角度讲,强化其社会责任有助于提高其竞争能力,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可以这样说,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是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竞争力的一个需要。如果从全局和长远来看,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并不矛盾。实践证明,如果一个公司能强调它的社会责任,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改善公司的社会形象;有利于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如果说一个公司能善待它的劳动者,那么反过来员工就会对他的企业更加忠诚,更加卖力,这无疑会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有助于吸引那些有社会责任消费理念的消费者,增强市场份额。三鹿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如果当初三鹿能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公司治理的理念,把广大消费者放在心上,它就不会面临破产的局面。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当今社会,公司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也是社会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尤其是那些大型的上市公司,它们的行为会影响到社会的很多方面。如果这样的大公司,能够承担起它对社会的责任,势必会对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例如有一些企业乐善好施,比如捐建学校,这其实也是在帮政府在解决社会问题。

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问题,这是学者们以往论争的焦点问题,历来存在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或伦理责任两种观点。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问题,随着2005年我国新《公司法》的出台,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这个观点已经毋庸置疑。但是同时这也并不能表明公司只须承担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社会责任,除此之外,公司亦应当同时承担起一些社会道德责任。

(一)法律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最低要求

法律之于道德,其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其最终得以实施。不可否认,立法化不等于强制性,但立法化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约束性依然强于一般的道德约束。借助于法律手段落实公司社会责任,无疑是一种极为直接的约束方式。但是,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化面临着一个普遍的棘手问题,就是这种责任在法律上往往难以完全细化,即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因此,要有效落实公司的社会责任,必须借助于道德准则来填补法律规定的空缺(朱慈蕴,2008)。

然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有关劳动安全、污染控制、消费者保护、税收等方面的立法,是社会对公司的最低道德要求,也是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如果公司违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法律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底线。当然,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并不意味着只体现在公司法中,而是需要多种法律机制的配合,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贯穿这一公共政策。

(二)道德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更高追求

很多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就是一种道德责任。第一个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欧利文•谢尔顿断言,企业社会责任中蕴含的主要因素是道德责任。在一些著名学者和实业界人士眼中,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对社会的道义责任(王雄文,2007)。如我国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质是一种企业对社会的道义责任,是一种理性而自觉的行为,强制推行只能解决形式问题,解决不了实质问题(魏杰,2005)。道德之于法律,其是对任何一个社会组织体提出的更高要求。道德准则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之内涵相当重要,道德标准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

从公司社会责任兴起的思想制度背景看,公司社会责任实质上就是对公司角色的伦理反思。公司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体,其为了更好的在社会中开展各种活动,就必须把自己融入社会之中,这就决定了公司必须要遵守社会中已经存在的和将来形成的各项商业道德。然而公司对道德准则的违反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并不像法律责任那样会迅速的反映出来。这就使得公司对道德准则的遵守,就显得不那么积极。所以,公司对道德准则的遵守,主要还是靠公司的自觉意识。

概括而言,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各国法律大多明确规定了公司需向社会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反映了一定社会对公司基本社会责任范围的设定以及以法律制度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预期;另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本身的意义更在于道德准则,这在不同学者的语境中又多样化为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等。道德准则一般不直接规定于法律之中,因而它的落实主要依靠市场、舆论、风俗、习惯等法律之外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途径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核心在于如何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的迫切需要。下面本文将对如何实现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完善相关立法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第5条中明确地写入“社会责任”这四个字,极具宣示意义。整部法律中共有9个条文涉及到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但是其内容仅局限在职工利益保护、职工参与公司决策和公司管理和提升职工素质三个方面。与国外相比,这些规定略显单薄了一些。并且,就是这些有限的规定,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第一,虽然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写进了公司法,但该规定过于原则;第二,涉及到公司社会责任的几个条文,只提到了职工利益的保护,而丝毫没有提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比如债权人、消费者等等(孟高飞,2007)。

基于此种现实,当前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相关立法。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公司的社会责任,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依据,为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确立准绳,当然,这也是为违法行为预置了国家强制力(程世宝,2008)。而如何完善立法,完善哪些方面的立法,应该针对不同的社会责任对象的特点,用不同的立法保障他们的利益得以实现。例如,对于公司职工利益的保护,就应该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完善公司法;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就应当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要解决由公司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则需要完善环境保护法等等。

(二)推动公司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如前所述,公司社会责任,既有法律责任也有道德责任。然而,对于公司承担道德责任而言,主要还是要靠公司的自觉意识。公司怎样才能够形成一种自觉的商业实践。笔者认为,这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出台相应社会责任政策。就社会责任政策来说,比如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社会责任政策可以在公司的网站上,涵盖自己产品的生产、设计、质量控制、产品的营销、产品的售后服务,以及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政策等等一系列环节上,这样的公司会有很好的人气。其次,积极主动完善公司治理。完善公司治理是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关键措施。

法律责任和道德准则在约束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上面临着共同的困境。一方面,道德准则的内容难以成文化,使其作为约束公司社会责任的手段时具有“软约束”特性,可谓先天不足;另一方面,虽然法律责任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成文化并且“硬约束”,但成文化的立法所无法避免的法律漏洞、挂一漏万以及滞后性的不足,可谓后天缺陷。因此,尽管程度有所不同,法律责任和道德准则在约束公司社会责任时都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而规范的模糊性决定了法律责任和道德准则都必须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公司治理者在进行商业决策时,应按照法律规定考虑利害关系人利益,并应按照道德准则的要求行事(朱慈蕴,2008)。另外,还可以通过第三方认证方式推进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SA8000社会道德责任标准,该标准是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的最好融合。2001年,社会责任国际咨询委员会负责起草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该机构从第三方认证的角度出发,设计了社会责任SA8000标准和认证体系。当然,SA8000并未规定违反这些标准的法律后果,但其运用第三方认证的方式,使其在保障有关各方的权益和辅助管理方面起到了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问题[J].理论研究,2007(2)

2.朱慈蕴.公司的社会责任:游走于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之间[J].中外法学,2008(1)

3.王雄文.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诸说及评析[J].理论月刊,2007(11)

4.魏杰.企业社会责任和道义责任不应混同——关于企业责任问题的思考[N].光明日报,2005.7

5.孟高飞.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践及其批判[J].兰州学刊,2007(6)

6.程世宝.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实现机制[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