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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托行业在进行“营改增”新政背景下,其属于金融业的关键构成要素,信托公司必须不断研究“营改增”对其财务和业务等不同方面的影响,同时提出专门的解决方法,最终推动“营改增”政策的具体落实。本文从“营改增”政策对信托公司的主要影响入手,剖析目前“营改增”后信托公司业务增值税管理方面出现的不足,最终制定出信托公司强化增值税税务管理的相关措施,更好地推动信托公司平稳良好的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信托公司;税务合规
随着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信托公司的税制框架和税务管理也相应发生了明显的改变。这次“营改增”也加大了金融商品的界定范畴,确定了具体的税收政策。在税率方面,“营改增”后信托公司缴纳增值税税率大概为6%。纳税主体方面,“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管理人转变为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另外信托公司的计税方式也相应地出现了改变。所以“营改增”后,信托公司运用更加合理的计税手段,对应纳税额准确计算具有非常显著的价值。[1]
一、我国信托公司发展概况
信托具体就是委托人同受托人利用订立针对性的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以及相关的义务。同时,信托的前提就是信用,委托人把财产交予受托人,同时运用自身的名义以及想法委托受托人对其财产实施合理管理,最终创造出经济价值。信托行业属于我国第二大金融行业,也是我国非常关键的金融支柱。近些年来,我国信托行业发展迅猛,同时资产规模整体扩大。相关的数据结果可看出,到2020年上半年,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资产规模达到21.28万亿元。信托行业发展早期,信托公司自身匮乏系统以及严格的法律法规,使得总体经营较为混乱,错综复杂,很难真正意义上体现出应有的作用以及性能,更有甚者整体行业存在巨大的风险,也间接影响到整体社会的经济稳定性。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针对性的措施以及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信托功能的良好运用。从之前的发展经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我国信托业同银行业保持非常紧密的联系,不过我国信托行业发展到当前,依旧匮乏专门性的税收法律法规,在缴纳营业税上,信托行业主要运用银行业的管理方式,也限制了其发展水平。[2]
二、“营改增”对信托公司的影响
具体来看,“营改增”后,信托公司增值税税率相对提升了一个百分点,其增值税总体税负出现小面积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资金信托税负,也推动了信托公司财产权信托业务的整体发展。然后“营改增”后,信托公司不但计税基础出现了显著的改变,计税手段也出现较大改变。信托公司必须缴纳的增值税额,在一定层次上受当期应纳税销售额和可抵扣税额的重要影响。“营改增”后,信托公司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也递增了一些信托业务手续费,从另外一个方面也增加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困难。因为并没有非常详细的信托业务相关纳税政策,信托公司如贸然进行全新业务,很难科学评价有关税收。不过随着相关税收政策的趋于健全,之后要求融资方必须将发票作为入账凭据,在一定程度上也递增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成本支出。[3]
三、“营改增”后信托公司增值税管理出现的不足
(一)增值税进项税管理存在的缺陷。进项税具体就是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信托公司在获取可抵扣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后,对其是不是能够进行抵扣,必须实施科学的预判。如能够实施抵扣,信托公司必须在增值税系统中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抵扣认证。购置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中,能够抵扣项形成的进项税额都属于信托公司可抵扣进项项目。不过即便信托公司获取增值税发票,一些费用支出依旧很难在税前进行抵扣,譬如业务招待费等形成的费用支出。[4]
(二)增值税销项管理出现的不足。首先就是销售收入以及销项税额囊括在增值税销项内,“营改增”要求信托公司的增值税必须把营业收入实施价税分离,通过这种形式可缩减信托公司收入。其次“营改增”必须让信托公司对销项税额实施合理计算,这在一定程度上对财务核算提出了更加严苛的标准。所以信托公司必须科学划分应税收入以及不征税收入,另外精确计算免税收入,保障信托公司不但能够取得税收优惠,同时防止发生税收风险。最后“营改增”对信托公司的收入也具有非常显著的影响。一些相关规定指出,要信托公司必须将信托产品实施管理过程中获取全部收入作为计税基数。另外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时,将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作为基数,同时按照对应的比重进行收取,如信托合同中没有具体确定增值税的承担主体,一旦信托报酬率相对偏低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必须依据规定缴纳项目所需承担的增值税,其目的也是防止发生税收风险。[5]
(三)对税务内控管理提出更为严格的标准。对信托公司而言,运用增值税管理牵涉到领用发票和进项税的认证抵扣,同营业税管理进行对比,增值税管理非常繁杂,同时总体风险性也偏大。另外“营改增”对信托公司的财务核算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标准,同时对于税金的会计科目实施一定程度的变化,使得会计科目更加繁杂。另外信托公司在明确收入过程中,必须实施价税分离,其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避免会计核算不准确,使得税款计算和缴纳发生问题以及出入。
四、信托公司强化增值税税务管理的措施
(一)提升风险管理理念。信托公司必须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理念,制定系统的资管产品增值税风险管理手册,同时对增值税风险管理手册内容实施划分。同时信托公司还必须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专业的培训,不断培养单位内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风险理念。另外信托公司还可在财务部门设置税务管控专岗,强化对于财务人员税务知识的专业化培训,同时对公司有关业务人员在签订合同时的条款约定等方面内容实施专业指导。最后,信托公司还必须强化对于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采购人员的进项税抵扣理念,同时选取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实施采购。
(二)健全增值税发票管理流程。“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必须对增值税发票实施系统管理,同时对信托业务和自有业务实施划分。信托公司必须不断健全增值税发票运用管理流程,在必须运用增值税发票时,信托部门通过财务部进行明确财务信息后,提出相关的申请。另外信托公司还必须不断健全针对性的管理机制,把增值税发票各联,交由公司内部相关的部门实施存档保管,同时由专人对涉税文档资料实施搜集整理。另外必须对牵涉税收的文档进行详细剖析,对于其中文档中出现的税务风险,必须尽早进行鉴别以及预判,同时制定出针对性的手段,防止出现税务风险。
(三)强化税务内控管理。“营改增”新政中具体确定了信托公司有关的税收政策,信托公司能够精确核算应缴的相关税款,进而促进我国信托行业良好发展。首先,信托公司在订立信托合同时,必须同融资客户对于融资价格中是不是含税进行确定,其目的也是防止由于合同约定模糊引发的商业纠纷,最终给信托公司带来一定程度的税务风险。其次,信托公司在订立业务合同时,额外递增确定增值税发票开具名头,严禁向合同外第三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等税务风险防范条款,不能虚开增值税发票。另外在合同中注标明付款账户,只有在融资客户提供付款委托书的情况下,不然其付款账户需同订立合同上的账户相同。另外信托公司必须在订立的合同中标明融资客户退票的条件,只有遇到非常独特的情况,通常情况下不能退回发票,对于跨期发票必须严禁直接退回。
(四)节税角度。在依次核算模式下,不同信托产品的金融商品转让负差,只能够抵减其自身在未来期间的转让正差。所以有些信托产品在年度末,以及信托产品到期清算时依旧出现转让负差,很难持续结转抵扣的情况。而在汇总核算方式下,相同纳税阶段中,某一信托产品的金融商品转让负差能够抵减其他信托产品的转让正差。从税负成本方面进行分析,其形式能够完成整体的节税成效。不过由于负差结转问题,在经过一段时间后,在管理人信托公司的账户上依旧保留税金的结余金额,此金额及其孳息很难找到相关的信托产品,使得形成了不同信托产品税负成本所需承担的缺陷,不过这种税负共担是不是可以受到不同产品的投资人的认可,以及满足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必须进行严格讨论。
(五)现金流角度。尽管在案例中特定环境下,最终缴纳税费金额保持相同,不过不同方式下每期缴纳税款金额存在差异,汇总核算方式下,因为不同信托产品的金融产品转让正负差的抵消,会逐步缩减当期应纳税费金额,最终从现金流方面实施纳税筹划,不过依旧会出现剩下的现金流该怎样在差异化的信托产品分摊的情况。
五、结语
总而言之,信托公司进行“营改增”后会递增一定程度的税负。不过构建信托行业增值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会帮助预防信托公司的金融安全风险。信托公司必须注重“营改增”新政,强化税收政策的学习,充分做好增值税的计算缴纳。另外信托公司还必须认真积极落实“营改增”新政,依据针对性的规定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公司资源实施合理分配,强化税务内控管理,最终推动信托公司的健康良好的发展。
作者:钱陆君 单位: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