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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制度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等级、价值等情况登记于专门的册簿,以加强政府对于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对于土地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重要财产权。通过土地登记,依法确认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其范围,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是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需要。从民法物权法的角度看,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法定方式,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完成物权的建立、变动和终止,使物权的变动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登记可以使其获得物权的法定效力。第一,以物权的排他力保障农民对土地享有充分的合理使用权。第二,以物权请求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以物权法定原则保障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享有的权利明确、具体,不受非法侵犯。经过登记,可以将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公示于众,而且这些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均属强制性规范,这样农民的权益就能切实地得到法律的保障。
首先应健全土地登记的法律体系。目前,调整我国农村土地登记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等,尚缺乏民法物权上的规定。土地登记主要是解决土地物权变动中的安全问题,即土地物权怎样才能安全地由物权取得人取得的问题,以及从客观公正的角度看土地物权的变动才能达到排除第三人的干涉的问题,因而只能依靠物权法自身来解决,也就是通过物权变动制度来解决。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将物权法列入了立法规划中,民法学界开始物权法理论的研究,90年代末立法机关起草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开始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目前,《不动产登记法》也已列入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计划,国土资源部已成立课题组进行调研和研究。物权法是登记制度的源头,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法的出台对于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建设将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第二应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所谓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即土地登记是采用实质主义登记还是形式主义登记。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登记立法中,规定了土地物权的设立、变更和废止必须进行登记,但对于不登记的没有相应的法律措施,即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不明确,仅散见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及部分司法解释中。因而,应在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法中明确我国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即土地权利变动不经登记不生效,以增强土地登记的公信力。
第三应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其权能也只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而不包括处分权,即集体拥有的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所有权。至于为何受限制,如何受限制,理论界尚无定论,而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极其模糊。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上未对其权能作出明确规定,学理上对其定义及性质归属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在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因而,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的权能和法律意义,以解决这种主体缺位、权能不明的问题,取消这种局面对土地登记效力产生的负面影响。
第四应统一土地登记机关、土地登记标准和土地权属证书。依据我国目前的登记体制,有多个部门正在进行着不动产登记。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有重点林区的林地由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法》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未明确具体的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登记内容等,登记工作尚未开展。由于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机关的不同,各自的登记办法、程序不尽相同,相应的土地权属证书也不同。登记机关的不统一,造成了所进行的登记只具有行政管理性而没有物权公示性,必然会损害经济的发展和权利人的正当利益,而且在两个以上的登记机关的权利出现交叉重合时,还会造成物权变动的法律基础互相冲突,扰乱正常的法律秩序。土地权属证书的不统一,不但会加重权利人的经济负担和市场规范的矛盾,还加重了土地管理机关之间的争执。因而,在有关立法中统一土地登记机关,建立统一的土地登记标准和程序,核发统一格式的土地权属证书是十分必要的。
三、切实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重要作用
第一,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加强土地用途管制,有效地保护耕地。土地用途管制在我国是鉴于当前人口激增,耕地锐减,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土地资源及生态环境,确保耕地动态平衡,缓解人地矛盾,而采取的一项具有救助性质的法律制度。其含义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耕地,确立土地利用的约束机制,防止土地滥用、土地投机、土地垄断和在土地上谋取非法利益而规定土地的法定用途、土地的用途能否改变以及如何变更的制度。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提出了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即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管制的出发点是严格控制农地,尤其是耕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可以使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要求受到登记机关的监督,取缔非法用地,保护合法用地,使土地用途管制得到加强,从而有效地保护耕地。
第二,通过土地的统一登记,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土地的全面、依法、统一、科学的管理。《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与监督工作。”而农村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的主体部分,所以农村集体土地的统一登记是土地统一管理工作的最基本的内容,是实现我国城乡土地全面、依法、统一、科学管理的关键所在。
第三,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国家可掌握农村集体土地动态变化的重要信息,还可为国家或集体收取税、费提供依据。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第四,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消除影响农村稳定的消极因素,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
总之,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我们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土地全登记制度,使得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利切实得到法律的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