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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的制度创新,是不久前中国致公党中央农村问题考察团在浙江省感受最深的一点,也是当前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为此,记者近日专程采访了致公党中央农村考察团的重要成员,中科院中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中方主席牛文元研究员。
牛文元研究员指出,土地流转是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必然会产生的一种制度创新,它的出现,对于在现阶段真正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保证中央提出的“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具有现实的意义。不过,在一些条件并不具备的少数地区,绝不能强行推广,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在已经符合条件的的地区,则要大胆探索和实践,并且小心地予以规范,以确保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保证农村的稳定。
◆土地流转是农村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产物
牛文元对记者说,根据研究,当一个社会人均GDP小于500美元时,农民以分散的自给自足式经营土地为主,这种传统方式的目标实现只能是单纯循环的自然经济。只有当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之后,农村土地的商业运作和市场价值才能开始体现出来,表现为土地拥有者有转移土地的强烈意愿,而土地经营者又有扩张规模的迫切需求,二者的共同作用和形成的市场推挽效应,是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的根本动力。2000年浙江全省人均GDP已达13000元,按汇率计算每人平均相当于150O美元,超过了世界银行所规定的世界平均标准,具备了土地属性从资源向资本转化的宏观基础,因此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总体增强,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1978年以来,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农民的自主性生产,并且承诺3O年不变,其后又进一步完成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稳定了农民的基本权益,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绝大多数农民迅速脱贫致富,达到了小康型的标准。随着整体经济的发展,农村生产力要想进一步提高,就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下,实行规模化生产、专业化生产和区域化生产,完善在更高层次上的社会分工,使农村更快地走向富裕。这就是一些人通常所称的农业“第三次解放”或“第二次”。为此这就必然要求农村进行积极的制度创新,以适应新阶段农村发展的需要。根据浙江省的经验,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形成和推行可能是解决农村生产力进一步提高的最佳选择。同时,浙江各地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和成熟,也是在新时期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如浙江省绍兴市,截止到200O年3月,大田流转面积已近50万亩,占全市总耕地面积的25%。其他如湖州市有19%、衡州市有11.3%、全省有将近8%的耕地面积,已经参与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进入了市场化或准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显示出新形势下土地流转的生命力和农村先进制度的蓬勃生机。
◆土地流转不能刮风须满足五个条件
牛文元指出,土地流转制度绝对不能靠行政力量强制推行,依据经济理论的分析和中国农村的现实,在满足宏观经济基础(人均GDP大于100O美元)的总体约束下,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健康推行,还必须具备5个主要条件:l、农村人口中的恩格尔系数应在45%以下;2、农业产值在社会总产值中的比例小于10%;3、农村经济中的非农活动收入在75%以上;4、农村劳动力人口中从事非农劳动的数量大于50%;5、农业种植结构中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占总面积的30%以上。如果一个地区不能满足以上标准,推行这种新型制度就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既得不到农民的自觉响应,也达不到预想的经济效果,这在我国一些地方是有经验教训的。
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核心是三权分离、自主自愿、市场契约和政府监督。所谓三权分离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同时,只有在严格保证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才能真正把土地属性从资源顺利地转化为资本,让农业生产要素流动起来,把土地存量盘活,从而取得规模效应、集约效应和市场效应。衡量推行土地流转制度的成功与否,要视能否使得农民、政府和经营者三者共同满意、要视能否真正提高农村生产力、要视能否不断增加农民收入为最终的检验。
浙江省从实际出发,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推行方面,已经探索出多种有效形式,如股份合作、反租倒包、委托转包、季节性承租、土地交换、租赁经营、土地整理后的升值分包等,并相应地建立了有关中介机构,在政府的监控和指导下,以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整理、土地信托中心和土地银行等形式,为土地流转进行多方面的服务,有力地推动了土地流转制度的健康发展。这些为全国其他地区大规模实施土地流转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尽快出台
牛文元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尚未有有关在保证土地承包权不变的情况下,规范土地流转的统一的制度和法规,各地还在探索,虽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不久前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进行了初审,草案中对于土地流转作了一些规定,但是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本身何时出台尚未可知,最快也需要在10月底11月初,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之后,而且,如何切实保护农民的承包权不受侵犯、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被变相剥夺,使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使用权真正分离,有关条款还需要研究。
为此,他提出建议说,首先,在满足了条件的东部地区,要大胆探索土地流转的合法的实现形式,并且予以规范,形成制度。
其次,应该在政府领导下,认真整顿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充分维护农民权益和经营者权益,并对合理的社会契约进行普遍性规范。对于“确定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和“保证土地使用方向不变”作出明晰界定,对未来的市场风险作出充分估计,特别注重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要对社会契约的签订、执行和正义认真负起监督和裁决的责任。
其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大力提高土地生产力的同时,对如何保持农村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和永续利用,防止掠夺性的开发和土地利用的短期行为,有可能为全国探索出一条可行之路。
其四,尽快完善和出台有关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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