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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对盈余管理的概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盈余管理存在的原因以及盈余管理在我国的现状。
关键词盈余管理外在环境利益博弈
1盈余管理的概念
盈余管理是目前学术界广为讨论的话题。对盈余管理的概念会计学界存在着诸多不同意见。从以下权威性的定义可以看出盈余管理的基本涵义,美国会计学家Scott认为,盈余管理是指在GAAP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其含义为:①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管理当局,主要是经营管理者和所有者,他们处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实施盈余管理的行为;②盈余管理的方法是在GAAP允许的范围内综合运用会计和非会计手段来实现对会计收益的控制和调整,它主要包括会计政策的选用,应计项目的管理,交易时间的改变,交易的创造等;③盈余管理的目的是盈余管理主体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中又包括管理人员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董事会成员所代表的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综上所述,盈余管理就是企业管理当局在遵循GAAP(或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收益信息进行控制或调整,以达到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④盈余管理的形式。经营者进行盈余管理是为了获得自身的利益,那么盈余管理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对经营者才最为有利呢?由于经营者追求的利益不同,以盈余管理的表现形式也不同,如当经营者的管理报酬与企业的盈余挂钩时,盈余管理的效果表现为盈余平滑给人以企业正在发展中的假象。
2盈余管理存在的原因
笔者认为,盈余管理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博弈,外部环境的刺激也对盈余管理行为产生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1外在环境
(1)法律。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灵活性、可选择性、不可操作性等都为盈余管理提供了可操作空间。如《公司法》中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的必须停止上市,实证研究发现亏损上市公司会在其亏损及其前后年度利用营运资金项目和通过调剂应计利润额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再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等主要通过人的主观判断,具有可选择性。所以,只有完善法律制度、加快相关会计准则的出台,才能控制盈余管理的存在。
(2)政治。巨额的政治成本和政府管制(如税收管制、收费管制)也是盈余管理存在的原因。如所得税法规定当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时,所得税率为18%;当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时,所得税率为27%,所以经营者有理由采取盈余管理行为,以节约税收和降低政治成本。
(3)经济。决定盈余管理存在的因素比较多,如资本市场因素、接管市场因素、经理人市场因素等。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完善,如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配股资格,尤其是达到“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个别基础性行业为9%)以及单个年份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的限定条件,只好采取盈余管理行为。而经理人市场作为新生事物更加促进经营者进行盈余管理,一些职业经理人为了提高身价、增强竞争力,易采取操纵利润、虚增利润的行为,以“展示”才能。
2.2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
(1)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经营者的目标是获得报酬,包括物质和非物质报酬,如工资、奖金、提高荣誉和社会地位等,而股东的目标是使企业财富最大化。经营者有可能为了自己的目标而背离股东的利益,不是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使企业财富最大化。
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却处在企业之外,只有经营者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这为经营者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机会。也就是说,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造成了会计信息的不对称,股东了解的信息要比经营者少。经营者通过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参与对外财务报告的编制的全过程,向股东提供经过盈余管理的财务报告。股东为了防止经营者背离其利益,通常会采取激励报酬方法,使经营者分享企业增加的财富,鼓励他们采取符合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为。经营者从自身角度考虑认为没有必要为提高企业的价值或股价去冒险,因为股价上升获益的是股东,经营者并不会从中获得好处,可一旦冒险失败,经营者就会名誉扫地。但是当经营者的报酬与企业的价值挂钩时,经营者就会获得动力,努力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甚至使自己的财富最大化,进一步推动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
(2)经营者和债权人之间。债权人把资金交给企业,其目标是到期时收回本金,并获得约定的利息收入。债权人事先知道借出资金是有危险的,并把这种风险的相应报酬纳入利率。可一旦资金进入企业,债权人就失去了控制权,经营者有可能把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投资成功,债权人不会获得利益,仍只获得利息收入;投资失败,债权人却要承担损失。因此,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借款合同中加入一些限制性条款。经营者既为了符合合同中的规定,又为了获得超额利润,必须进行盈余管理。事实上,债权人与经营者之间也可看作是一种委托关系,由债权人委托经营者管理其资金并保证资金的保值。因此,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会计信息不对称问题,和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会计信息不对称一样,这里不在赘述。
3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
我国上市公司所处经济环境和美、日等发达国家有很大不同。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就是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日渐滑坡之时,企业盈余状况可想而之。另一方面,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制定也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再从股权结构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十分独特的,国家股股权在总股本中占据绝对优势,股权向国家股高度集中,却不能上市流通;上市流通部分的股权则极为分散。如此畸形的股权结构导致一方面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财务信息的动力不足,因为国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而另一方面,广大公众股股东虽对会计公开的要求十分强烈,但由于人微言轻,不能对管理当局产生足够的压力。
严峻的经济形势,宽松的法律环境,加上独特的治理结构,使得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经常伴随着大量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利润操纵的方法也不局限于上述会计政策的选择,还包括会计变更、资产重组、资产置换等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方法,使得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业绩。这就需要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严格的规范,将盈余管理限制在法律法规、会计准则所能容忍的范围之内。
总之,适度的盈余管理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的标志,这说明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会采取合法手段来追求自与利益的实现。从另一个角度看,允许适度盈余管理厅为的存在,则是对有关利益主体的尊重。所以政府在规范企业盈余管理厅为时,主要应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契约,而不应一味地打击、强制,两种手段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参考文献
1魏明海.盈余管理研究综述[J].会计研究,
2002(6)
2孙亮.新准则在上市公司监管中的作用[J].
交通财会,2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