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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场中介组织的培育是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建立与完善的重要环节。市场中介组织具有传递信息、提高交易效率、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作用。目前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总体上仍然相当匮乏,并呈现出规模小、市场意识薄弱、职业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低等问题,因而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对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的培育。
关键词: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培育
市场中介组织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巨大的制度变迁拉动的相关制度变迁之一,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森林资源产权交易是一项涉及交易主体各方利益,运作程序相当复杂的交易过程。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同样离不开市场中介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一、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的内涵与类型
森林资源市场中介组织,是指在商品经济中介于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主体之间,为保证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而从事沟通、协调、公证、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监督、咨询等服务活动的机构或组织。就其性质来说,它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生产经营实体,而是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市场规则运作,主要向社会提供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服务性组织,是企业法人。
从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完善的市场中介组织种类很多。根据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特征,把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划分为三种类型。
评介、审查型。这类中介主要执行评价和审查市场主体的行为,确保市场主体展开公平、公开竞争,规范和帮助市场主体维护权益等监督性职能,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等。
咨询服务型。这类中介组织为市场主体提供预测、信息等多方面的咨询服务,如信息咨询中心,法律咨询中心、报价中心等。
金融服务型。这类中介组织主要提供融资、信托、保险等服务。保险服务机构是为森林资源可能遭受虫害、火灾等自然力破坏而提供保险服务,从而降低林业经营的风险性。信托、融资等金融机构为森林资源产权交易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二、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
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中介组织是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可以减少主体之间的摩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具体说来,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递信息、提高交易效率
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交易对象特殊,交易过程和手续相对更加复杂,这就给供求双方相互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从而减缓了交易过程。市场中介组织信息来源广、范围宽,寻找市场信息更专业、更可靠、更全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相当数量和类型的市场中介组织发挥沟通、媒介作用,则会使供求双方的信息得以及时传递,从而提高交易的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二)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交易过程中供求双方各自收集相关的市场信息,都必须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和费用。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经济纠纷,更是要花费人力和时间去进行交涉,其花费则更大。产权经济理论表明,当外部市场的交易费用太高时,形成一种组织便有了其经济上的必然性。市场中介组织正是交易费用的产物。市场中介组织的介入给供求双方带来极大的便利,大大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法制经济,它要求用健全的法律和严格的执法来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但是仅有法律还不够,因为司法监督有一定的局限性,大量尚不足以诉诸法律的经济纠纷,需要民间组织自行调解。市场中介组织可以发挥其监督作用,对任何一方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从而避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机制之一就是竞争机制,没有竞争市场经济将会是一潭死水。能否保证每一个市场主体都能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是经济环境是否公平的主要标志。而保护社会经济条件的公平,除了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市场管理以外,还需要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作用,才能保证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特别是市场中介组织中的行会、协会等机构,它们依据市场交易规则制定的一些行规或公约,进行集体的自我约束,监督市场交易活动,反对不公平竞争,从而起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
三、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的现状与问题
虽然目前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已经有了一定发展,但总体上仍然相当匮乏,并呈现出规模小、市场意识薄弱、职业素质低、经营管理水平低等问题。
(一)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差,与政府的关联性大
由于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建设刚刚起步,所以在发展初期有相当一部分市场中介组织是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准行政单位。这种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的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产权不清,权责不明,市场地位不明确,在经营管理上普遍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远未成为完全意义上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不仅市场中介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还容易造成竞争环境不公平、市场秩序混乱、中介市场条块分割等问题。
(二)法律法规有待健全
市场中介组织发育程度比较高的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通常也比较完备。我国市场中介组织至今没有一套健全、规范的法律体系,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性质、地位、宗旨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制建设的滞后,使市场中介组织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监督和规范,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严重影响了市场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
(三)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数量少,种类不全
相对于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发展要求,现有的市场中介组织数量和种类还远远不能适应需要,一些急需的市场中介组织没有建立起来,已有的市场中介组织分布和发展也很不平衡。目前还没有一个自上而下的网络状的多功能的高质量的中介组织体系。由于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系统不完整,无法为市场主体提供相应的服务,从而使森林资源产权市场运行存在不少问题。如林农自己漫无目的寻找转让对象,出现交易主体咨询无门,信息不对称或信息辐射面窄,以高交易成本完成交易过程或交易中断等现象;或者是由集体经济组织越俎代庖,免不了干涉交易主体的活动,侵蚀其利益,从而使这种中介组织失去应有的媒介功能与效率。
(四)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自身素质较差,行为不规范
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由于发展较晚,因而大多规模小,经营成本高,服务项目少。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和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市场中介组织行为很不规范,经常做出有悖市场规则的行为。由于规模小,在组织发展上极易产生短视行为,缺乏长远发展规划和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专业人员短缺,从业人员素质较低,远远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四、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的培育
(一)明晰和规范政府与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的关系,合理确定森林资源产权中介组织的定位
政府要根据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
(二)完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
尽快建立起一整套有关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和法规,明确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的性质、宗旨、地位、功能、资格确认程序、组成方式等,使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合法化、规范化。一方面要保证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在市场中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权力和义务,保证其在执业过程中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要用法律手段对森林资源产权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使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在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框架内,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自身建设
行业自律机制既可以弥补政府管理、社会监督滞后的问题,又可以形成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机制。市场经济越发达,越需要大力发展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需要行业协会承担起主要责任。制定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规范,对市场中介组织和执业人员定期进行审查,负责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资格认证和业务考核,调解本行业的内部纠纷,维护市场中介行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亦要加强自身建设,制定长远发展规划,树立风险意识,制定和完善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服务标准,积极采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注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提供优质服务以适应森林资源产权市场发展的需要。
(四)积极发展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形成完善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系统
如前所述,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中介组织也应和其他市场一样,是不同类型的中介组织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的一个系统。构成这一系统的各个要素共同协调发挥作用,使森林资源产权市场正常、有效、顺畅地运行。如果这一系统不完整或系统各构成要素相互作用不协调,就会阻碍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正常运行。这就要求我们大力发展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形成完整、高效、协调的中介组织系统,以便促进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前在完善森林资源产权市场中介组织系统的过程中,除了尽快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外,最重要的就是成立专门的森林资源产权交易信息服务机构,专门为森林资源产权交易提供信息服务。森林资源产权信息包括诸如每宗可交易的林地的面积、地理位置、立地等级、树种组成、树龄结构、所有权人的情况等。森林资源产权交易信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独立、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执业;同时,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监管,防止其虚假信息而影响森林资源产权市场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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