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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家族企业的“短命”现象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文章在分析政府职能的基础上,论述了政府参与家族企业制度变革的必要性。
[关键词]政府参与家族企业变革
1993至2004年每两年共6次民营企业大规模抽样调查表明:民营企业的平均存活3年左右,能够存活3年以上的企业只有10%,中国大型集团的平均寿命为7年~8年。面对民营企业如此高的死亡率(民营企业中90%是家族企业),迫切需要政府发挥其应有的职能,适度地参与家族企业制度变迁,推动家族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一、当代中国政府职能分析
所谓政府职能是政府依法对国家社会生活诸领域进行管理所担负的职责和功能,它反映了政府对社会的承诺和义务。政府职能是随着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体制的变迁而改变。随着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政府的统治职能日益弱化,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逐渐扩大并处于主要的地位。
1.政府职能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自市场经济确立至今,政府职能定位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具有宽大幅度的位移边界。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变化是一个合理试错的过程,其中每一次的理论替代、体制改革,都不是彼此消极地纠错,而是承前积累地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界定,不是一劳永逸,只能在一个相对确定的时点上,根据社会环境和市场需求来确定政府的具体职能。从长远看,政府职能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对驾驭市场经济手段认识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2.政府职能的确定和调整是多因素影响的渐进过程。首先,政府职能的界定受到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如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经济目标、政府能力等。韦灵克认为,政府对市场“何时干预、为何干预、如何干预以及干预多少”应当“取决于各自国情与文化传统的差异”。其次,政府职能必须对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做出及时地适应性调整,过渡性和经常性的调适是政府职能的常态。受外部环境的制约,政府职能的转变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不可一步到位。
3.政府职能的选择应遵循两个最基本的规律。一是政府与市场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相互依赖。市场离不开政府的影响,政府经济职能的行使必须服从市场机制。二是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总体上趋向扩张。这与政府权限边界天然扩张的特征有关,但更主要的原因是社会的多元化发展需要政府提供更多的(制度)调控。
二、中国家族企业“短命”现象值得政府高度关注
据2005年第一部《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蓝皮书显示:全国每年新生15万家民营企业,同时,每年又死亡10万多家;上实际80年代初在国内崛起的一批新兴民营企业到90年代大多数已销声匿迹;在90年代初成长起来的企业,到90年代末大多数也已日薄西山;有60%的民营企业在5年内破产,有85%的民营企业在10年内死亡,平均寿命只有2.9年,其中九成以上是家族企业。中国家族企业普遍存在着发展历史不长、寿命短暂的问题。2004年,中国有大约100万家家族企业倒闭,即每天约有2740家家族企业倒闭,每小时就有碍114家家族企业倒闭,每分钟就有2家企业破产。这个数字在世界上是最高的。年初,山西亚光集团宣告破产,2000万元的倒闭资产,最后核算的可变卖资产只有40万元,10多位股东的股金血本无归。6月,资产总值一度高达220亿的中国最大民营企业德隆集团宣告破产,董事长唐万新及60名高级主管被逮捕;7月,四川成都托普集团宣告破产,缔造者宋如华远遁美国,3000多名员工全部离职;12月,“浙江省民营百强企业”—浙江超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布破产,大量资产被银行抵债托走。2005年3月,浙江绍兴雄狮集团宣布破产,400万元被银行冻结,全部资产被银行查封;4月,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海口市中级法院裁定破产,其资产负债率为536.95%。该年上半年,深圳宝安区30家DVD企业几乎同时破产。9月,享有“国产手机第一牌”的科健集团由于巨额债务,宣布破产。
三、中国家族企业制度变迁需要政府的适时适度参与
1.家族企业的变革需要政府的适时适度介入
(1)中国缺乏领导家族企业变革的企业家阶层。企业家是企业的最基本、最关键的力量。企业实质上就是企业家表露创新精神和开展创新活动从而实现企业价值和企业家自身价值的场所。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无论是在诱致性变迁还是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企业家作为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是制度变迁的一个基本决策单位。离开了企业家,企业的存在、发展以及创新都是无法实现的。目前,中国的企业家是非常缺乏的。但纯粹依靠市场或企业难以完成企业家阶层的培育和形成。一定程度上不仅需要政府来填补企业家在家族企业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引领家族企业的制度变迁沿着合理的轨道进行,而且还需要政府予以扶持、鼓励、引导,从而加快企业家阶层的形成。
(2)家族企业的发展和变革面临着严重的制度供给不足。制度供给的不足需要政府来弥补。因为制度供给作为外部因素是企业无法控制和左右的,而且提供制度服务应该是政府的职责。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较大的外部正效应,如果企业或个人来提供,可能会因为付出大收益小而处于供给不足,企业或个人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才可能向社会提供制度产品。相对地说,政府由于其强制性、权威性等特性在制度供给上具有规模效应。所以,在家族企业创新和发展面临制度短缺的问题上,政府作为供给主体担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3)市场和企业的失灵要求政府对企业进行宏观性干预。市场和企业不是万能的,存在失灵的时候和领域。这种失灵会影响社会的整体福利和稳定发展。总体看,市场在效率上具有天然的比较优势,但在公平问题上市场和企业就显得无能为力了。市场和企业给社会带来的主要是效率,它们基本上无法兼顾社会整体公平。社会整体公平只能由政府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必要的调节。另外,追求利润是企业最主要的目标。在市场经济不太规范的背景下,很多私营企业或家族企业常常是不择手段地赚钱,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等不道德或违法乱纪等现象依旧比较普遍。仅靠市场和企业自身来改变这种现状是很难的。成熟的社会信用制度和规范的交易秩序规则都需要政府的参与。
(4)路径依赖性使家族企业的制度变迁需要政府的指导。中国家族在其发展中已经显露出对中国传统文化、对已有的内部制度安排和现存制度环境的路径依赖。使它们大多数依然锁定于家族制。这种路径依赖性使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偏离正常的轨道:①其创新带有明显的家族制痕迹。现在许多声称已发展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家族企业,而且产权制度、组织结构都酷似现代企业,但其家族制的本质内核依然存在。②其路径依赖性使家族企业的未来制度选择具有高度的不明确性。目前许多家族企业想跳出家族制的陷阱走向开放式发展道路,但路径依赖性使这种开放式路径的目标选择模糊化。现在家族企业走上了一条非家族企业制度非现代企业制度的混合型道路,人们不知道家族企业的未来发展路径在何处。传统文化的改造和现存制度环境的变革是家族企业自身无法解决的,它需要政府帮助完成。
2.家族企业变革需要的是小而强的服务型政府
政府在家族企业制度变迁中究竟该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传统经济体制下的管制型、权力型、全能型的“婆婆”政府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减少对经济事务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干预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按照西方学界的观点,管得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应从微观经济领域退出,不能随意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干预只能是妥当的、及时的和理智的。政府更为主要的职能是为企业创造一种较为理想的外部环境,保护公民权利、向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其需要,寓服务于管理中,在管理中做好服务,以向公民和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各种服务为中心,凡是市场、企业、个人能做的事政府就应退出,该政府做的事应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
所以说,现代市场经济的政府应该是一种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由于双重属性和双重目标,政府在经济活动和企业的发展中的消极作用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正确定位政府职能的同时还必须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大化,将政府行为置于法律的约束中,加强社会自治,建立一个有限的政府。有限政府是一个国家发展进步和繁荣富强的必要保障。有限是高效率的前提,有限才能有效。随着市场经济日趋成熟,政府权力的弱化、职能范围的缩小以及规模的缩减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与小的、有限政府是相伴相生的。政府威信是建构在权力制约基础之上的公信力,是受制于法律的有限的威信,而非权力的张扬和炫耀。政府退出生产经营领域是必然的,但这种退出不是一种消极无为的退让,它是在充分调研、综合分析各种信息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事前可预见性调节和干预,使个人、企业在面对无知的协调任务变得较容易而建立起他们的信心。小政府不等于弱政府,小还必须强而有力。在有所不为的同时要强调有所为,在限制政府职能的同时必须提高和强化政府的规划指导能力、社会动员能力、分配能力、适应能力、利益综合能力、协调监督能力,即提高政府能力。在很多领域,管制既是必需的也是必要的,但管制必须是少而精,管制必须到位的但又不能越位。政府应该将自己的活动集中在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除此之外的领域应交给市场、企业和个人去做,市场和企业能办的尽量由市场和企业去办;凡是市场、企业、个人不能发挥作用的地方,政府应积极为之。政府也不能任企业随意发展,政府要从宏观上采用一些必要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对家族企业的管理和发展予以必要的规范和制约,以纠正家族企业不合适行为。
3.家族企业变革需要的是善治的法治政府
家族企业变革和发展中的政府还应该是一个“善治的政府”。所谓善治政府是指政府与公民对社会公共生活实行合作管理,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达到了最佳状态。善治是社会管理进一步法制化的过程,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的政府一般具有四个特性:(1)合法性,即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2)透明性,即政府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一般而言,公民对政府行为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3)责任性,亦即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与其职务相称的职能和义务,必须对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时和负责的回应,在必要时还应当定期、主动地向公民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4)法制化,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接受法律的监察。法治既规范公民的行为,但更制约政府的行为。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治,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程序,就没有善治。要形成善治的政府,必须要保证公民具有足够的政治权力参与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这样才能促使政府与公民共同形成公共权威和秩序。因此,尊重公民社会的权利和自由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在任何情况下,政府都不可能彻底实现最佳的法治供给。法治建设,需要政府与企业的共同努力。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政府供给统一的、合理的法律,这样才能充分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但法律并不是政府创造的,更多的是“法律先于立法”,政府机构仅只编纂了原先已经存在的法律。法律属于民众,而统治者不过是保护和培育法律。“法治不可能仅仅依靠国家创造出来,也不应当依靠国家来创造。……法治的惟一源泉和真正的基础只能是社会生活本身,而不是国家。”当然,政府在制定法律规则方面的作用是很重要的,政府的努力是不可或缺的,政府的真正作用在于鼓励非政府的努力,而不是置之不理甚至阻碍这种努力。
参考文献:
[1]李华刚:对策中国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管理变革之具体措施[M].时事出版社,2006
[2]张成福倪文杰:现代政府管理大辞典[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
[3]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M].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4]周锡冰:命门—中国家族企业死亡真相调查[M].东方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