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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文章阐述了人在与自然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与可持续发展观的本义。指出了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的两个关系。
21世纪以来,可持续发展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并被众多国家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发展战略付诸实践,这是人类社会文明进程中的质的飞跃。关注人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问题,关系到如何把握可持续发展观的本质,以至能否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一、人在与自然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所谓人的主体地位,是指人在与自然界关系中的一种位置,即在这种关系中,人是主体,自然界是客体。人的主体地位主要表现为:(1)人依据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积极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2)人通过实践活动将外在于人的自然“理想化”,以充实、完善和发展人自身;(3)人的主体地位的实质在于人是目的。就人类而言,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认识与有效处理,都必然以是否符合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作为最终的价值取向和评判标准。当然,这并不否定自然界在人们活动面前确实存在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即自然界可以独立于人而存在,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和本质。一方面,人在自然界面前不能“为所欲为”,必须承认自然界的真实存在,尊重自然规律;另一方面,自然界存在及其规律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它为人的生存及其发展提供了条件,为人的活动服务,为人的目的服务。这就是人的主体地位的基本涵义,也是人与自然之间“主—客”关系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规定。
二、可持续发展观的本义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从发展观上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存在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三种基本观点:一是传统发展观的“以人为本”观点,这种发展观把社会发展仅仅归结为单纯的经济水平和经济标准,偏重物质财富的增长。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仅仅把自然界作为人类获取生存与发展的物质资料的源泉,作为人类“征服”、“改造”的对象,没有看到自然界对人类活动的限制和人类对自然界依赖性的一面,对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给予不恰当的夸大,这是造成今天人类面临诸多“生态问题”的根本原因。二是“纯自然”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人以外的所有自然物都有其“内在价值”和“自身利益”,自然界中所有的生命物种都是“平等”的,人只是“生态系统”中的一分子,它从根本上否定了“以人为本”关于人是自然界“主宰”的狭隘观念,但同时也把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消解了。因此,“纯自然”观点必须面对人类要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的目的是什么的理论困境和实践难题。三是可持续发展观,也是以人为主体的辩证发展观。它是克服了“以人为本”和“纯自然”观点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片面性,整合了其中的科学、合理的成分而确立的更科学的发展观。从方法论层次上看,“以人为本”发展观的缺陷,是它没有摆正人在自然中的位置,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成是“主—仆”关系,未能重视和恰当地把握自然界的存在及其对人的价值和意义;而“纯自然”发展观的偏颇之处,在于它从根本上否定了人在自然界面前的主体性和人在与自然界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成是“主—主”关系,在所谓“平等”原则下彻底否定了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这样一来,人与其他自然物混为一谈。与前两者不同,可持续发展观把人与自然的关系放在“主—客”关系的框架内进行分析理解,认为人与自然是在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规定)中分别获得了主、客体的地位与作用。这里,人与其他自然物不同之处在于,人除了与其他自然物构成主、客体关系外,人类内部的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也构成主、客体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说,人有“内在价值”,而其他自然物只有“外在价值”,即属人的价值。
三、人的主体地位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关系,这些关系可以分为认识和实践两个层面:
1.在认识的层面上。正确认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这里的目的和手段的含义是指可持续发展(包括人与自然关系和谐、人与人关系和谐及社会诸方面的和谐发展)的目的,和对达到此目的具有价值意义的手段。那么,人与自然关系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与手段关系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在终极、抽象的意义上,人是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就是人的全面发展,自然界则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手段、条件;从当下、具体的角度看,在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人与自然关系,则表现为互为目的手段的关系,即人们活动的目的所指,有的是为了人的某种利益需要而改造和利用自然,也有的是为了保护自然以维护生态平衡而转变人的某些观念或对人的某些物质欲求进行限制。正是人与自然之间在具体时空中的互为目的手段的相互作用,使人类得到发展,也使自然环境得到保护,进而实现自然界演化与社会发展的和谐与持续。
2.在实践的层面上。正确处理改造自然与改造人的关系。可持续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同人与人和谐的统一,对可持续发展而言,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核心”,人与人的和谐是“实质”,“核心”是由“实质”决定的。所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既要围绕“核心”,更要抓住“实质”,要把改造自然和改造人联系起来,而且要把改造人放到首位。这是因为,人作为主体,而其他自然物是作为人存在发展所必需的“环境”身份而存在的。人的活动不但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负效应,同时也有自觉地保护环境、改善生态平衡的责任能力和积极成果。从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出发改造人,以实现人与自然界和谐和人与人和谐的一致。首先,人类必须正确对待利益问题:一是人类的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关系问题。应该说,人类的整体利益与自然界演化规律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局部利益往往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因而就出现为了本国、本民族、本地区或个人等局部利益而伤害人类的整体利益的情况,这种人类利益之间的冲突,往往表现为人的活动的价值取向与自然规律不一致而造成种种“生态问题”。例如在1997年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不但它获得通过就已十分不易,而且执行起来更是困难重重,有的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公开拒绝承诺履行《议定书》的有关条款。这种固守局部利益的“本位主义”,既加剧了人与自然的冲突,又造成不亚于自然生态问题的“社会生态问题”,如全球范围内不合理的资源配置、不公正的发达与不发达和日益扩大的贪富不均等。二是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关系问题。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而要真正实现人的发展的可持续,除了要合理对待局部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关系外,还要处理好代际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把发展的权利与发展的义务统一起来,既要实现和维护当代人的发展权,又不能剥夺了后代人的发展权。
总之,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浅谈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作者:未知文章来源:网络点击数:4更新时间:2009-5-2
论文关键词: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
论文摘要:文章阐述了人在与自然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与可持续发展观的本义。指出了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的两个关系。
21世纪以来,可持续发展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并被众多国家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发展战略付诸实践,这是人类社会文明进程中的质的飞跃。关注人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问题,关系到如何把握可持续发展观的本质,以至能否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一、人在与自然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所谓人的主体地位,是指人在与自然界关系中的一种位置,即在这种关系中,人是主体,自然界是客体。人的主体地位主要表现为:(1)人依据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积极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2)人通过实践活动将外在于人的自然“理想化”,以充实、完善和发展人自身;(3)人的主体地位的实质在于人是目的。就人类而言,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认识与有效处理,都必然以是否符合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作为最终的价值取向和评判标准。当然,这并不否定自然界在人们活动面前确实存在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即自然界可以独立于人而存在,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和本质。一方面,人在自然界面前不能“为所欲为”,必须承认自然界的真实存在,尊重自然规律;另一方面,自然界存在及其规律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它为人的生存及其发展提供了条件,为人的活动服务,为人的目的服务。这就是人的主体地位的基本涵义,也是人与自然之间“主—客”关系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规定。
二、可持续发展观的本义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从发展观上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存在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三种基本观点:一是传统发展观的“以人为本”观点,这种发展观把社会发展仅仅归结为单纯的经济水平和经济标准,偏重物质财富的增长。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仅仅把自然界作为人类获取生存与发展的物质资料的源泉,作为人类“征服”、“改造”的对象,没有看到自然界对人类活动的限制和人类对自然界依赖性的一面,对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给予不恰当的夸大,这是造成今天人类面临诸多“生态问题”的根本原因。二是“纯自然”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人以外的所有自然物都有其“内在价值”和“自身利益”,自然界中所有的生命物种都是“平等”的,人只是“生态系统”中的一分子,它从根本上否定了“以人为本”关于人是自然界“主宰”的狭隘观念,但同时也把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消解了。因此,“纯自然”观点必须面对人类要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的目的是什么的理论困境和实践难题。三是可持续发展观,也是以人为主体的辩证发展观。它是克服了“以人为本”和“纯自然”观点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片面性,整合了其中的科学、合理的成分而确立的更科学的发展观。从方法论层次上看,“以人为本”发展观的缺陷,是它没有摆正人在自然中的位置,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成是“主—仆”关系,未能重视和恰当地把握自然界的存在及其对人的价值和意义;而“纯自然”发展观的偏颇之处,在于它从根本上否定了人在自然界面前的主体性和人在与自然界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成是“主—主”关系,在所谓“平等”原则下彻底否定了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这样一来,人与其他自然物混为一谈。与前两者不同,可持续发展观把人与自然的关系放在“主—客”关系的框架内进行分析理解,认为人与自然是在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规定)中分别获得了主、客体的地位与作用。这里,人与其他自然物不同之处在于,人除了与其他自然物构成主、客体关系外,人类内部的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也构成主、客体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说,人有“内在价值”,而其他自然物只有“外在价值”,即属人的价值。
三、人的主体地位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关系,这些关系可以分为认识和实践两个层面:
1.在认识的层面上。正确认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这里的目的和手段的含义是指可持续发展(包括人与自然关系和谐、人与人关系和谐及社会诸方面的和谐发展)的目的,和对达到此目的具有价值意义的手段。那么,人与自然关系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与手段关系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在终极、抽象的意义上,人是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就是人的全面发展,自然界则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手段、条件;从当下、具体的角度看,在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人与自然关系,则表现为互为目的手段的关系,即人们活动的目的所指,有的是为了人的某种利益需要而改造和利用自然,也有的是为了保护自然以维护生态平衡而转变人的某些观念或对人的某些物质欲求进行限制。正是人与自然之间在具体时空中的互为目的手段的相互作用,使人类得到发展,也使自然环境得到保护,进而实现自然界演化与社会发展的和谐与持续。
2.在实践的层面上。正确处理改造自然与改造人的关系。可持续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同人与人和谐的统一,对可持续发展而言,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核心”,人与人的和谐是“实质”,“核心”是由“实质”决定的。所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既要围绕“核心”,更要抓住“实质”,要把改造自然和改造人联系起来,而且要把改造人放到首位。这是因为,人作为主体,而其他自然物是作为人存在发展所必需的“环境”身份而存在的。人的活动不但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负效应,同时也有自觉地保护环境、改善生态平衡的责任能力和积极成果。从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出发改造人,以实现人与自然界和谐和人与人和谐的一致。首先,人类必须正确对待利益问题:一是人类的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关系问题。应该说,人类的整体利益与自然界演化规律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局部利益往往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因而就出现为了本国、本民族、本地区或个人等局部利益而伤害人类的整体利益的情况,这种人类利益之间的冲突,往往表现为人的活动的价值取向与自然规律不一致而造成种种“生态问题”。例如在1997年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不但它获得通过就已十分不易,而且执行起来更是困难重重,有的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公开拒绝承诺履行《议定书》的有关条款。这种固守局部利益的“本位主义”,既加剧了人与自然的冲突,又造成不亚于自然生态问题的“社会生态问题”,如全球范围内不合理的资源配置、不公正的发达与不发达和日益扩大的贪富不均等。二是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关系问题。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而要真正实现人的发展的可持续,除了要合理对待局部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关系外,还要处理好代际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把发展的权利与发展的义务统一起来,既要实现和维护当代人的发展权,又不能剥夺了后代人的发展权。
总之,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浅谈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作者:未知文章来源:网络点击数:4更新时间:2009-5-2
论文关键词: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
论文摘要:文章阐述了人在与自然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与可持续发展观的本义。指出了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的两个关系。
21世纪以来,可持续发展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并被众多国家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发展战略付诸实践,这是人类社会文明进程中的质的飞跃。关注人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问题,关系到如何把握可持续发展观的本质,以至能否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一、人在与自然关系中的主体地位
所谓人的主体地位,是指人在与自然界关系中的一种位置,即在这种关系中,人是主体,自然界是客体。人的主体地位主要表现为:(1)人依据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积极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2)人通过实践活动将外在于人的自然“理想化”,以充实、完善和发展人自身;(3)人的主体地位的实质在于人是目的。就人类而言,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认识与有效处理,都必然以是否符合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作为最终的价值取向和评判标准。当然,这并不否定自然界在人们活动面前确实存在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即自然界可以独立于人而存在,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和本质。一方面,人在自然界面前不能“为所欲为”,必须承认自然界的真实存在,尊重自然规律;另一方面,自然界存在及其规律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它为人的生存及其发展提供了条件,为人的活动服务,为人的目的服务。这就是人的主体地位的基本涵义,也是人与自然之间“主—客”关系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规定。
二、可持续发展观的本义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从发展观上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存在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三种基本观点:一是传统发展观的“以人为本”观点,这种发展观把社会发展仅仅归结为单纯的经济水平和经济标准,偏重物质财富的增长。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仅仅把自然界作为人类获取生存与发展的物质资料的源泉,作为人类“征服”、“改造”的对象,没有看到自然界对人类活动的限制和人类对自然界依赖性的一面,对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给予不恰当的夸大,这是造成今天人类面临诸多“生态问题”的根本原因。二是“纯自然”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人以外的所有自然物都有其“内在价值”和“自身利益”,自然界中所有的生命物种都是“平等”的,人只是“生态系统”中的一分子,它从根本上否定了“以人为本”关于人是自然界“主宰”的狭隘观念,但同时也把人在自然界中的主体地位消解了。因此,“纯自然”观点必须面对人类要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的目的是什么的理论困境和实践难题。三是可持续发展观,也是以人为主体的辩证发展观。它是克服了“以人为本”和“纯自然”观点在人与自然关系上的片面性,整合了其中的科学、合理的成分而确立的更科学的发展观。从方法论层次上看,“以人为本”发展观的缺陷,是它没有摆正人在自然中的位置,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成是“主—仆”关系,未能重视和恰当地把握自然界的存在及其对人的价值和意义;而“纯自然”发展观的偏颇之处,在于它从根本上否定了人在自然界面前的主体性和人在与自然界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看成是“主—主”关系,在所谓“平等”原则下彻底否定了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这样一来,人与其他自然物混为一谈。与前两者不同,可持续发展观把人与自然的关系放在“主—客”关系的框架内进行分析理解,认为人与自然是在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规定)中分别获得了主、客体的地位与作用。这里,人与其他自然物不同之处在于,人除了与其他自然物构成主、客体关系外,人类内部的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也构成主、客体关系,正是在这个意义说,人有“内在价值”,而其他自然物只有“外在价值”,即属人的价值。
三、人的主体地位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关系,这些关系可以分为认识和实践两个层面:
1.在认识的层面上。正确认识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这里的目的和手段的含义是指可持续发展(包括人与自然关系和谐、人与人关系和谐及社会诸方面的和谐发展)的目的,和对达到此目的具有价值意义的手段。那么,人与自然关系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与手段关系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在终极、抽象的意义上,人是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的,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就是人的全面发展,自然界则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手段、条件;从当下、具体的角度看,在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人与自然关系,则表现为互为目的手段的关系,即人们活动的目的所指,有的是为了人的某种利益需要而改造和利用自然,也有的是为了保护自然以维护生态平衡而转变人的某些观念或对人的某些物质欲求进行限制。正是人与自然之间在具体时空中的互为目的手段的相互作用,使人类得到发展,也使自然环境得到保护,进而实现自然界演化与社会发展的和谐与持续。
2.在实践的层面上。正确处理改造自然与改造人的关系。可持续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同人与人和谐的统一,对可持续发展而言,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核心”,人与人的和谐是“实质”,“核心”是由“实质”决定的。所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既要围绕“核心”,更要抓住“实质”,要把改造自然和改造人联系起来,而且要把改造人放到首位。这是因为,人作为主体,而其他自然物是作为人存在发展所必需的“环境”身份而存在的。人的活动不但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负效应,同时也有自觉地保护环境、改善生态平衡的责任能力和积极成果。从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出发改造人,以实现人与自然界和谐和人与人和谐的一致。首先,人类必须正确对待利益问题:一是人类的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关系问题。应该说,人类的整体利益与自然界演化规律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局部利益往往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因而就出现为了本国、本民族、本地区或个人等局部利益而伤害人类的整体利益的情况,这种人类利益之间的冲突,往往表现为人的活动的价值取向与自然规律不一致而造成种种“生态问题”。例如在1997年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不但它获得通过就已十分不易,而且执行起来更是困难重重,有的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公开拒绝承诺履行《议定书》的有关条款。这种固守局部利益的“本位主义”,既加剧了人与自然的冲突,又造成不亚于自然生态问题的“社会生态问题”,如全球范围内不合理的资源配置、不公正的发达与不发达和日益扩大的贪富不均等。二是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关系问题。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而要真正实现人的发展的可持续,除了要合理对待局部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关系外,还要处理好代际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把发展的权利与发展的义务统一起来,既要实现和维护当代人的发展权,又不能剥夺了后代人的发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