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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私人侦探业在我国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并且在发展中暴露出不少问题,这与管理上缺乏明确、必要的规范具有一定联系。为了保证私人侦探业健康发展,必须对其强化管理、予以规范。
关键词私人侦探;管理;规范发展
1992年,私人侦探开始在我国出现。十多年来,私人侦探业在我国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时至今日,私人侦探犹如遍地开花,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已普遍存在。他们公开或隐蔽地穿梭于城市的大街小巷,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特殊技能为社会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渗透到了人们的生活中,不知不觉已成为城市生活的一道独特“风景”。但与此同时,私人侦探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诸如定位不清、管理失范、收费随意、责任不明等,尤其是私人侦探在调查过程中经常采用一些特殊的手段,侵害公民的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甚至衍生出故意伤害、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案件。围绕着它的合法与非法、是存还是废,社会各界进行了相当激烈的讨论,并且形成了赞同和反对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这种争论至今未有定局,尚在持续之中。
笔者认为,造成私人侦探业在初期发展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尤为重要的便是长期以来政府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对私人侦探业的管理基本处于“真空”状态,缺乏明确且必要的规范,由此造成了私人侦探业在法律的边缘行走、在夹缝中生存,并最终导致这个行业良莠不齐、问题重重,这样的教训值得我们警醒,这样的后果值得我们深思。
私人侦探业的未来命运如何?是因噎废食、予以封杀还是强化管理、规范发展?毫无疑问,后者方是理性的选择。毕竟私人侦探业在中国得以产生并蓬勃地发展,反映出中国社会对这一行业迫切的现实需求,如果一味地回避这种现实的社会需求,那不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也欠缺理性的思辩精神。当务之急,乃是正视现实,着眼未来,注意引导,明确私人侦探的合法地位,建立行业管理机制,抓紧制定并尽早出台有关私人侦探业的完善的法律规范,实现私人侦探业从无序到有序、从失范到规范的转变,让其尽快走上理性而又规范的发展之路。笔者认为,在对私人侦探业强化管理和具体规范时,应注意内容的全面和完整,尽可能地详细和明晰。尤其是以下几个方面,特别需要加以注意:
一、明确私人侦探的性质
私人侦探的性质是指如何从法律上对其进行定位,这是我们对私人侦探进行法律规范时应当首先考虑的一个问题。只有对其定位准确,才能为其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才能为其成长提供合理的空间。那么,如何界定私人侦探的性质呢?笔者认为,可将其界定为“专门为社会提供民事调查服务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工作者”。这里需要明确两个问题:①私人侦探的服务范围,只能限于民事调查方面,如资信调查、商务调查、市场调查、债权债务调查、失踪人调查、保险业务调查等,而不能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调查,即刑事侦查。刑事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程序,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有其相对独立的诉讼任务,包括查获犯罪嫌疑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犯罪证据等。为了保证这些任务能够顺利完成,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只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享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进行,而且在侦查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这就从法律上排除了私人侦探介入刑事案件的可能性。②私人侦探具有营利性,这是私人侦探与警察等公共执法人员的显著区别。警察等公共执法人员对具体事务的调查,代表的是其所在的公共执法机构,并以国家所赋予的“公权力”作为后盾,其维护的主要是社会整体的利益。而私人侦探则不具有这样的身份和权力,其维护的只是委托人的个人利益,是为委托人提供所需的服务,所获得的收益只不过是其付出的劳动的合理回报。
二、将私人侦探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
私人侦探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在初期发展过程中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这和多年来一直没有明确其行业主管部门有着一定的联系。究竟应有哪个部门来担当其行业主管部门,方能有效地对其加强管理?有人提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其行业主管部门,笔者认为,这种方案似有不妥。私人侦探虽然为委托人提供的是一种服务,并以获取相应的报酬作为其付出劳动的代价,但其不是一般的工商经营者,私人侦探所也不同于一般的工商经营企业,因而不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其行业主管机关。鉴于私人侦探服务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因而可以将其视为特种行业,由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到特种行业管理的序列中。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实行私人侦探的资格准入制度。私人侦探能否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能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主要取决于其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技能,因此,当今任何法治国家都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私人侦探的准入资格与程序。例如,在美国,各州对私人侦探的资质要求非常具体,往往会从年龄、品行、学历、经历、居民资格等多个方面作出限制。基于此,我国在私人侦探的准入问题上,也必须设定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如在学历、品行、职业操守、法律素养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方能从事这一工作。②私人侦探只能在私人侦探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私人侦探机构必须符合法人的条件,即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办公场所、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一定数量的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能够依法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③要对私人侦探实行定期考核和年度注册制度,其目的在于不断促进和激励私人侦探们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提升自己的执业技能和素养,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私人侦探执业的规范性。④应建立合理可行的投诉和监督机制,加强监督的力度,以利于及早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问题。光有自律,没有他律,显然难以让人放心,而建立投诉和监督机制不仅是对委托人的一种服务承诺,也是对私人侦探自身的一种警示。
三、限制私人侦探的调查手段
私人侦探的调查手段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调查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因为“采用侵害公民基本权利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确定私人侦探的各项权利义务中对调查手段予以法定化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方法的正当性导致结论的正当性,形式的非正义必然导致实质的非正义。私人侦探所采用的调查手段应当限制于常规的、公开的调查方法,而不能采用秘密性调查措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窃听、窃照、监听等手段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秘密侦查措施,即便是国家法定的享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也必须依照要求履行相应批准手续后才能采用,对于私人侦探这样的“私力救济”主体而言,自然不应当享有采用上述秘密手段的权利。
四、限制私人侦探的收费
私人侦探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是以获取经济上的利益为目的的,这就涉及如何收费、应不应该制定收费标准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私人侦探在收费方面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由于私人侦探业目前还是卖方市场,加之暗地进行调查风险较大,收费一般较高,有的甚至会对经济实力雄厚的委托人“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据报导,一般的调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线索多少、调查难度、时间、开销等具体情况收费,一周内可结的简单案件收费在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调查的难度越大,收费相应就越高。通常的操作程序是开展调查前先要求委托人付一部分定金,在结案时,他们会提供所有的费用凭证,再加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笔者认为,在私人侦探行业较为混乱的现实状况下,就收费问题制定一个初步的标准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样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律师行业,早在多年之前就制定了不同案件的收费标准,这给私人侦探业提供了很好的参照。笔者认为,私人侦探的收费数额,具体可根据委托事务的不同分别确定,如涉及标的的事务,可根据标的额的多少,确定一定的收费比例;不涉及标的的事务,按照办理的难易程度、人力消耗、时间长短等,确定一定的收费幅度。私人侦探和委托人可以在上述收费比例和收费幅度的范围内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的数额。
五、明确私人侦探的法律责任
私人侦探在执业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可能出现违约、违法甚至犯罪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其在不同情况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以约束其不当行为,并且使权利受侵人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少国家的立法中都明确地规定了私人侦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美国大多数州的立法都明确规定,私人侦探所开业之时应该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备一旦私人侦探的取证行为侵犯他人权利时,用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在美国,已有48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制定了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私人侦探的跟踪、暗访等骚扰行为严重时属于犯罪,应该予以刑事制裁。显而易见,这些规定值得我们借鉴。笔者认为,对私人侦探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当体系化,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作出具体规范。例如,对于未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完成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的,私人侦探应该按照约定承担民事上的违约责任;私人侦探在执业过程中,如果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或其它民事权利,或者窃探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于执业过程中出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私人侦探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行政处罚,视不同情节分别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私人侦探的执业资格证书或私人侦探所的营业执照等;对于构成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的,应由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可以深信,只要我们加强管理,严格规范,私人侦探的消极方面就能得到有效地抑制,而其积极作用便能得到充分地发挥,私人侦探业也才能迈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管光承、刘莹:《关于创建我国私人侦探制度的设想》,《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
[2]张泽涛:《私人侦探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规范》,《法学家》200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