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私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管理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私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管理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私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管理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私营企業走过了一段漫长、曲折、艰难的路程,也必将迎来一个高速、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峰。据世界银行的调查資料显示,现在我国私营經济已經占全国GDP总量的百分之四十以上,我国私营企業在經济投資方面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据研究,我国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投資来自私营企業。另据亚洲开发银行委托清华大学經济管理学院执行并撰写的《中国私营企業的发展》调查报告显示:“2002年,非国有經济产值占中国GDP的份额超过2/3,而其中由真正私营企業完成的份额占1/2以上。”私营企業在我国国民經济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經撑起了我国經济的半壁江山。但是,在看到私营經济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也應当看到一些私营企業在发展上正频频陷入困境,举步维艰,这其中不乏一些昔日的明星企業:“巨人”、“三株”、“飞龙”、“爱多”……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知名私企的纷纷落马呢?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当前我国私营企業的产权制度存在隐患。“产权制度妨碍私企做大作强。”这似乎已經成为国内私营企業界和学术界的一个共识。而又由于我国私营企業产权制度多采用家族制模式,故学术界对私营企業产权制度的讨论多集中于家族制,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大致有以下三派:一派观点认为,家族制是一种“传统的”、“落后的”、“与市场經济不相容的”产权制度模式,正是家族制模式导致了一些私营企業的失败,使私营企業永远跳不出“长不大”、“富不过三代”的历史周期率的束缚,所以,中国私营企業的出路就是废除家族制,转变为现代公司制,这也是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第二派与之相对立的观点认为,家族制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存在的合理性、必然性,不宜用现代公司制去取代家族制,私营企業應保持家族制的本色;还有一派观点比较折衷,认为目前我国私营企業规模还比较小,实行家族制是可行的,但当企業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家族制还是要过渡到现代公司制,换言之,现代公司制还是我国私营企業产权制度的长期总趋势。以上几派观点虽针锋相对,却有一个共性:就产权制度本身的“优劣”来论证私营企業产权制度的选择。这就好比拿着两个事先定做好的产权制度模子,不加分析地去往私营企業身上套,也不間这模子是否一定适用于不同私营企業和私营企業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这在理论上似乎是缺乏说服力的,实践中恐怕也是行不通的。

本文在借鉴前人的基础上,试图从另一个角度来讨论私营企業产权制度变迁。

二、我国私营企業概念的界定

必须加以明确界定的几个概念:“私营企業”、“民营企業”、“非公有制企業”。

当前学术界在讨论私营企業間题时,經常出现“私营企業”、“民营企業”、“非公有制企業”三个词相互套用的现象。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其实这三个概念无论是从内涵上还是外延上看,都是有差别的。为下文论述不致引起歧义,在此将三个概念稍作剖析:

多数学者认为,“民营企業”是针对中国转型时期的經济管理体制而提出来的概念,它相对應的概念是“官营”。民营不是所有制属性的范畴,非公有制企業可以民营,公有制企業也可以实行民营。民营企業大致可定义为:政府没有所有权或不被政府控股的盈利性經济组织。这种經济组织在經营管理上不受政府控制,能自主經营,有较完整的财产权、投資权、剩余权、人事权等。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業、乡镇企業、民营科技企業、集体企業、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企業、外資和港、澳、台投資企業等。

对于“非公有制企業”,国内学术界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综合各方观点来看,其大致包括个体私营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独資)、私有成分占主导的混合所有制企業等等。

关于“私营企業”的定义,已經成文的有两个,一个是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業暂行条例》中的规定:“私营企業是指企業資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經济组织。”此规定一产生,就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争议,如,用雇工八人以上作为划分标准,是否科学?雇工八人以下的或不以雇佣劳动为主的私人投資设立的企業,能否叫做私营企業呢?笔者认为,只要是私人投資设立的企業,无论其雇用多少帮手、雇工,是否达八人以上,都應划为私营企業。因此,笔者更倾向于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划分企業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对私营企業的定义:“私营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經济组织。”这个定义包含的范围更广一些,也比较符合我国私营企業的自身特点和发展的实际情况。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民营企業”、“非公有制企業”相对“私营企業”来说,概念的外延更大一些,两者都包括了私营企業。本文所要论述的是私营企業的产权制度变迁間题。1三、私营企業产权制度变革的决定性因素分析

事物的发展总是遵循着一定的客观规律,这个规律可能不被我们明确的表述,但是却实际地存在着并在某种程度上为我们所感知。从哲学角度来讲,事物的变迁趋势是由其内生性的因素所决定的,而其趋势的实现则是受到外生性因素的制约,故又表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因此,我们在讨论私营企業产权制度变迁过程中认为,私营企業的变迁是遵循着某种规律的,这种规律是内生性因素和外生性因素相互作用的表现;这样我们将分别从私营企業变迁的内生性因素和外生性因素两方面来探讨。

上个世纪90年代,在管理学领域兴起的企業生命周期理论认为,企業是有生命的,和人一样經历生老病死的过程。受其启发,我们认为企業同自然界的万事万物一样,也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诺斯的理论认为,从历史的长河中看制度总是不断发展演进的,在一般情况下,制度变迁是一个渐进的连续的演变过程,是通过制度在边际上的不断调整实现的。但是,诺斯在论述这个間题的时候是从宏观上着手的,具体到单个的企業,我们认为其演变历程依然是有迹可循并且受其内生的因素支配。所不同的是,微观层面上的企業在演进过程中是存在着“跃迁”的,即并不是宏观上表现出来的连续的、边际上的调整。所谓“跃迁”是指企業在演进过程的某个时点上无规律的、非连续的变化。由此,微观层面上的企業在演进过程中的选择應该是自由的,在现实中的反映就是企業变革初期的多样性。但是,我们應该注意,“跃迁”虽然是自由的,但却未必稳定。“跃迁”后的稳定态是由内生性因素和外生性因素之间的适應与平衡所造成。这也是宏观上表现出渐进的、边际上的变革的微观原因。具体到现实中的反映就是变革完成时的统一性。因而我们可以得出,在企業的演进过程中,其趋势是受其某种内生性的规律所决定和支配的,在宏观上表现为渐进的、边际上的变革;同时这种趋势在微观上又是自由的、偶然的。因此,我们在探讨私营企業产权制度演进过程中,固然可以设计一个理想的结果,但是却无法设计一个理想的过程。因为企業的内生性因素是隐蔽的或者说时无法明确表述的,我们无法完全掌握。正如我们虽然绘制出了基因图谱,却不能保证我们的基因工程较之自然进化是更加合理而有效的。

所以,在对私营企業产权制度演进的讨论中,我们所能做的积极工作就是通过变革企業的外生性因素来引导和约束其演进路径。通过对外生性因素的变革,使企業的生存環境发生改变,从而在微观上引起企業的“跃迁”,进而达到宏观上的整体提升。影响私营企業变迁的外生性因素很多,我们不可能一一论述将其穷尽,所以择其要者三论述如下:

1.文化传统

此处的文化传统是指那些深入我们意识、指引我们行动而又不为我们所自觉的、不成文的内在约束力量。每个民族由于其所經历的迁徙变化,所处的地域環境、气候状况等等,会逐步的形成自身所独有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因此,任何处于这种文化传统中的事物,都难免不受其制约与规范。所以我们在讨论家族制变迁的时候,就不能仅仅从家族制自身的内在规律出发来讨论其变迁过程。我们必须注意,不同的文化传统中的家族制企業固然存在相同的内在规律,但是受不同的传统文化之制约与规范,其表现形式必然呈现多样化。因而,对于处于不同民族的企業而言,往往同名而异质。比如欧美的家族制企業与日本的家族制企業,虽然同为家族制,但具体到企業内部往往存在较大差异。

2.法律制度

较之传统文化,法律制度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成文的外在约束力量。他脱胎于传统文化,但其约束力明确而有力,是规范和制约社会成员日常行为的圭臬。因而不同法律制度之下的企業,由于其所受制约与规范不尽相同,其发展变迁路径亦必不相同。

另外,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也会影响企業在发展变迁过程中的路径选择。企業的逐利性会促使企業寻找法律制度的漏洞以获得额外或超额的利益。如果法律制度不完善,必然会使企業的发展变迁循着漏洞而去,比如计划經济向市场經济转轨时期的各种倒买倒卖行为,极大的损坏了企業变迁的健康路径。所以,要形成健康的企業发展变迁机制,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才能生长与之相适應的企業。

3.政府行为

文化传统、法律制度都是既有的,不能在短期内发生变化,因而其制约与规范也是在长期内发生。短期内能对社会进行调节、并且影响力巨大的就是政府行为。政府行为能够对社会变化作出能动的反應,能够选择优先发展的目标。所以,在企業发展变迁的过程中,短期内影响力最大、最明显的就是政府行为。政府通过其行为约束规范企業的行为,使之为政府的行政目标服务。所以,政府行为的效果往往十分明显,而且见效也快。前苏联的优先发展重工業就是一例。但是,政府行为的短期性往往只为眼前的目标服务,忽略了事物发展变迁的内在规律,从而极其容易造成社会发展的失衡。

综上所述,我国私营企業的产权制度变迁必须在遵循其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特有的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及其构建情况、政府行为等外在的约束因素综合讨论。通过对文化传统的深入理解、对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对政府行为的规范等等措施,为私营企業的发展变迁营造一个良好氛围,从而使之按照自身的规律逐步创新,发展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私营企業。

四、我国私营企業产权制度的总特征及其实际变迁轨迹

1.我国私营企業多为中小企業且普遍采用了家族制产权模式,即所谓的家族制企業。据有关专家统计分析,在我国私营企業中90%以上是家族制企業,绝大部分实行家族式管理。

那么什么是家族制企業呢?美国著名企業史学家钱德勒给出了家族制企業的經典定义:企業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握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經理人员维持亲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决策,資源分配和高层人员的选拔方面。

我国私营企業产权制度的这种家族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業股权结构比较单一,高度集中在家族手中;

(2)家族成员之间的产权界定不很清晰;

(3)企業的所有权与經营权高度统一于企業所有者手中;

(4)企業领导人的传承总是在家族内部进行。

2.我国的私营企業最早产生于中国近代社会,其产权特征主要表现为家族制。其间由于重大历史事件的影响,其发展进程遭到了中断。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業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末,伴随着市场取向的改革而发展,其产权模式如上文所述大多为家族制。这一点单从企業制度角度来看,我国家族制私营企業同西方家族制企業产生的市场背景是颇为相似的,即都是产生于市场經济的初创阶段。因此,采取家族制形式應该是私营企業在市场經济初创阶段,市场功能和结构上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情况下共同的也是最优的选择。这也正是内生性因素与外生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随着市场經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其他一些外在条件的改变,我国私营企業的产权制度必然会随之发生相應的变革;正如当前一些私营企業(如希望集团等)所进行的尝试。但是,无论企業如何变迁,他所遵循的规律必然是我们上文所分析的那样,即内生性因素与外生性因素共同决定。

五、结论

我们在上述的论述与分析中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讨论了我国私营企業产权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因素。这一决定性因素表明我国私营企業的产权改革视野不能仅仅局限于企業本身,也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經验,而應当结合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建立既符合企業发展规律,又遵循我国客观实际的私营企業产权制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