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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结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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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结构改革

1998年9月初,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MonashUniversity)谭安杰教授惠赠大作《中国企业新体制——督导机制与企业现代化》(以下简称《督导》,凡引自该书,只注页码)。《督导》的确写得不错,既有理论的引介和讨论,也有经验的考究和实证;既有对现有改革问题的分析,也有对进一步改革的建议;文字简练,论证也充分,有很多值得国内学者借鉴的地方。现想藉此讨论一些有关的理论问题。

一概念使用:治理结构还是督导机制

在《督导》中,corporategovernance被译作“督导机制”,而国内理论界和实际工作方面则称之为(或译作)“治理结构”,并得到了相当的普及和认同。严格说来,“督导机制”也许比“治理结构”更恰切,也更符合中文的含义,因而更易于理解和把握。因为,按照凯德保尔(A.Cadbury)的一个比较简洁的定义,所谓督导机制就是“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制度和方法”,或者按照《督导》的定义,“它是一种进程和机制,其宗旨是保证公司能以及时和负责任的方式为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积极进行工作”。但是,“督导机制”这一术语看来很难为国内学界广泛接受和使用,这与制度变迁中发生的路径依赖是同一个道理。演化经济学家爱讲键盘的故事,为什么速度更快、效益更高的Maltron键盘和Dvorak键盘不能取代先行使用和普及的OWERTY键盘?这可能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与此类似还有一个术语,即regulate,既可译作“管制”,也可译作“规制”,且“规制”比“管制”更恰切,但后者是从日文译过来的,而且相对较晚。因而“管理”自然被人们广泛接受,“规制”甚至被有的学者批评为用语不当和理解错误。因此,笔者仍然沿用“治理结构”而不用“督导机制”的提法。

二问题界定:治理结构和产权结构

产权和交易,或产权安排和市场竞争,或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关系究竟怎样?有无轻重、先后、高低之分?如果有,究竟谁先谁后,孰轻孰重,何高何低?国内外经济学界对这些问题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论。笔者过去也曾对此发表过评论,现在,《督导》又提到这个问题,我觉得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督导》明确指出,国内在讨论企业改革问题时,对明晰产权问题过份重视,但是,对于企业来说,谁拥有什么并不是最终目标,“最终目标始终应该是:使企来更有效率和盈利能力,以便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作出贡献”,如果不以财富的创造为重而以财富的再分配为先,明晰产权过程的代价超过了由此而得到的收益,那么,这样的改革就会走偏方向。更何况契约的不完全性,使得产权明晰也不足以构成改善企业绩效的充分条件。这一批评有一定道理,但并不意味着明晰产权可有可无、无关紧要。笔者以为,有几个问题应当厘清和强调:一是财产所有权并不等于企业所有权;二是明晰产权并不仅仅是界定谁有什么权利和收益,更重要的是明确谁应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三是产权明晰固然重要,但绝非一纸合约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与其他制度安排协调互动的过程;四是明晰和界定产权是建立有效治理结构的前提,但并不能自动带来企业的有效治理和高效率。

既然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不是一回事,按照不完全合约理论,企业所有权要用企业控制权来定义,但是,企业的产权来自于要素所有者的产权,在企业(合约)中,要素所有者的产权并未丧失,而是发生了重组和变形。因而,初始产权仍然是要素所有者进行合作建立企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不明确这一点是不恰当的,否定这一点也是不对的。但是,在这个基础之上,现代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其有关所有权束广泛的分散和割裂,一切决策必然涉及多当事人,组织中的治理方式,即指导和监督机制就更形重要。“因为督导机制比起所有权制度来,能更好地达成共识,创造有效的行为规范。财产权不是仅仅被法律和规章制度所能定义的,它必须在社会规范、习惯和制度之中运作,只有这样财产权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笔者以为,从财产权的实际运作和有效实施的意义上来讨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思想,值得特别强调和重视。因为,权利是要实施和运用的,不能实施的权利不是权利,而是桎梏。在走向市场化和民主化的过程中,每一个真正的进步不是写在纸上的许诺,而是每一项具体自由权利的真正实施、有效运用和切实保护。

在讨论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问题时,我们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比较而言,国内学者更多关注产权问题,而国外学者则更多重视治理结构问题。这不是没有原因的。国内学者之所以关注产权,是因为产权问题没有解决;国外学者之所以重视治理问题,是因为解决了产权问题并不能自动地解决治理结构问题。

三本质揭示:两种模式和三个含义

在《督导》中,作者把美日欧发达国家目前实施的企业治理结构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外部市场为基础的治理模式,简称为“外部模式”;一种是以局内人为基础的治理模式,简称“内部模式”。前者流行于英美等国,也称英美模式;后者实施于日德等国,也称日德模式。前者依靠发达的外部企业控制的市场,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企业,其核心原则是由股份持有人选举一个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进行经营;后者没有发达的外部控制的市场,通常由大股东(包括银行)掌握企业的控制权。其中,在日本形成了交叉持股和主银行制度,在德国发展了综合银行和董、监事会双重决策机构。对于治理结构的这种分类分析及其优劣长短,国内学界基本取得了一致的认识,但对治理结构的本质和特徵的探讨仍然存在着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首先,企业治理结构必须有一套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层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但又不局限于组织机构,而且包含着融资结构的选择和安排。国内学者在讨论治理结构问题时,过份注重前者,而忽视了后者。这既与我国企业的目前状况有关,也与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有关。这种情况从国内学者对治理结构的定义中就可以看出来。例如,国内最早引入这一概念的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

公司没有意识和意志,它只能经由一个组织系统,即公司治理结构支配的管理人员才能对公司进行治理。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又指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制,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

其实,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的组合比例直接决定着企业的财务结构,因此,对企业控制权的控制和对经理的约束,既可以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织系统和活动,也可以通过债务比率来进行,这样一来,债务和资本权益的权衡和选择;也是一种重要的控制手段。这就是所谓企业治理结构的金融观点。当然,用最优债务比率来控制控制权的无效扩张,用企业控制资产的现金流的概率分布来判断企业的预期价值,取决于债权的强度或有效程度。如果债权人很强,债权的强度和有效程度较高,其控制自然有效;如果债权人很弱,债权强度和有效程度不高,就像我国目前这样一借债不还,用债权控制企业控制权就很难奏效。

其次,企业的治理不仅是一套静态组织机构和制度安排,而且是一个实际运行以及监督指导的过程。现有的理论过份注重企业治理结构的静态特征,而忽视了它的动态含义。既然企业是一组合约的连接,那么,凡参与企业形成的契约者都是企业的利益主体或利益相关者。这既包括物质资本的提供者——股东和债权人,也包括人力资本的提供者——工人和经营者,因而,企业就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共同体,企业的治理就是委托人和人、所有者和经营者、债权人和债务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互动和搏弈。在理论上,虽然是股东会选举董事,董事会选聘经理人员,但在实践中,经理人员选择董事的情况却不乏其例,而且相当普遍;在理论上是董事会决策,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董事会的决策往往为经理人员所左右。因此,企业治理结构的组织机构安排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这些机构实际上在做什么,如何做,以及为什么这样做或那样做,这才是治理结构的本质和要害。在这里,既要注意治理结构在正规的监管层面上如何运作,也要注意其在非正规的层面上(包括传统习俗、商业文化和道德规范)如何发挥作用。这又与下面的讨论密切相关。

再次,如何建立和发展企业治理结构,为什么美英等国选择了外部治理的模式,而日德等国形成了内部治理的模式?这并不是一种偶然的巧合,而是各国的制度环境、历史发展和技术背景自然演化的结果,其进一步的发展也与此有关、例如,日本之所以形成以法人相互持股和主银行制度为特征的内部治理结构,既与日本战后一方面实行民主化,解散财阀,限制个人持股量,增强经营者地位有关;另一方面也同日本人回避风险的稳定投资偏好以及注重内部关系协调和合作的国民心理有关。这一点对于中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发展极其重要。中国企业的治理结构究竟如何发展,不仅需要处理好新、老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的关系问题,而且也与中国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融资结构如何变化密切相关。真正有效的治理结构应是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相契合的产物。

对于以上三点,《督导》虽有涉及,但除第三点作者有明确的表述和强调以外,其他两点则缺乏明确的概括和专门的讨论。如能将这些思想展开加以讨论,《督导》也许会更加充实、更加丰满。

四分析规范:经验实证和政策结论

对于中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发展问题,《督导》的分析和讨论相当规范。首先是提出了一个理论假说或命题,即中国表面上采取了美英体制中企业治理的基本结构,但实际治理过程中的所作所为,并不符合建立在外部市场基础上的架构所强调的种种原则,而是形成了“受内部人支配的企业督导程序”。同时强调指出,“在一个正在经历体制改革的经济中,其企业督导结构的有效程度,还要看主要参与者如何互相配合,以及怎样对不断变化的许多问题及时作出反应。在提出问题以后,作者进行了理论的引介和分析,然后利用其1993年10月、1994年6月和1995年对中国68家上市公司的三次问卷调查资料进行了经验检验ⅱ⑿,并得出如下的主要结论:

⑴在董事会中,主要股东(政府)的代表性无足轻重,代表体现国家作为股东的机制尚未形成,因而,遇有资本结构的重大调整,政府的直接干预便不足为奇。

⑵总经理和董事长主要由上级部门直接任命,党组织对人事任免行使最终决定权,一般不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有效监督,与党政部门以及名义上代表国家作为公司主要股权拥有人的政府部门的直接间接联系,是中国受内部人支配的企业治理结构的主要特征。

⑶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既没有像美英那样把重点放在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上,甚至个人股东连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都没有保障,也缺乏英美体制的基础,即具有竞争性的外部市场和法院制度的强大作用。中国还缺乏外部治理结构模式起和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制度。

在此基础之上,作者对中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有些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有些则需要进一步讨论。前者如,中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发展并非要在似乎相互排斥的两种模式中作出选择,如果不得不选择的话,也是选择方向,而不是选择定型的构架和措施。在现阶段,“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能起辅助功能的商业和监管体系,容许自我强制的企业督导布局发展出来”。后者如,在所谓“企业参议院”的设计中,对“老三会”的转变以及种种非正规的机制未予以充分考虑。不论如何评价,《督导》还是一本有价值的学术著作,作者严格的治学态度和对祖国发展的关心精神,也值得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