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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首先企业纳税筹划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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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首先企业纳税筹划动因

[摘要]: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差异,通过有意识安排的经营活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的的一种管理活动。税务筹划的出现和发展顺应了经济发展规律,有着自身内在的动因和充足的外部条件,以下笔者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税务筹划动因分析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经济行为与经济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企业的最终目标。同时、市场经济更是一种法治经济。依法纳税是企业(纳税人)的应尽义务。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为了减轻税负,企业自然就会想方设法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

在市场机制相对较完善的西方国家,税收筹划是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不仅投资者和纳税人在决定投资、经营前,对各种方案进行比较选择,以寻求获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最佳纳税方案,而且正当合理的税收筹划也得到政府的认可甚至鼓励。在我国,税收筹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受到广大纳税人和投资者的重视。税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企业生产经营每个环节的实现都伴随着税收的影子。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经营决策时,如果无视税收的存在,则可能要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企业的纳税行为涉及企业和国家两个主体,如伺使企业的纳税行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使企业和政府双方都受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正是在这种直接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税收筹划应运而生。企业纳税筹划动因,主要由4个递进关系的层次构成。

第一个层面就是降低税负,这是企业纳税筹划最基本的动因。无论纳税多么正当合理,它都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丧失。在收入、成本、费用等条件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税后利润与纳税金额互为增减。特别是同业间的竞争,如果同样的行业我的税负高于竞争对手的话,投资者或企业的管理当局是不能接受的。因此,纳税人的注意力会自觉不自觉地转移到应纳税款上来,非常重视税负的高低。

第二个层面的动因是降低办税成本。办税成本包括单位办税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各类办理涉税事宜的费用、聘请税务的费用等等。企业这个层面的开支不可忽视,一些国际知名的跨国企业一年的办税成本达数千万元之多。需要指出的是,企业聘请税务成本增加,但税款成本和风险成本却有可能降低,即相关的成本和收益是能够相互转化的。

第三个层面,企业关注涉税风险。企业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力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之间天然存在矛盾。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事中、事后的控制,规避纳税风险、避免税务处罚,并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税负,涉税风险控制已越来越得到企业决策管理层的重视。而税收的固定性也让税务风险控制成为可能。

第四个层面,企业通过纳税筹划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即价值创造。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最终的目的应定位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不应该是少缴税款。因此,筹划纳税方案时,不能只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视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

一项税收筹划方案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税负轻的方案不一定是最优方案,只有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所以,纳税筹划应是以税收为轴心进行全面的调查、计算和策划,从而实现全局的、长远的高效率结局。

企业都潜藏着这四种不同层次的纳税筹划动因,但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动因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在高层次的需要充分出现之前,低层次的动因必须得到适当的满足,因为企业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企业纳税筹划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

一、企业税务筹划的内在动因

(一)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

以节税为目标的税务筹划是税务筹划发展的初级目标,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税务筹划是税务筹划发展的中级阶段,只有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税务筹划才是税务筹划发展的高级阶段。企业价值最大化,也称股东财富最大化、公司财富最大化,是目前最流行的财务管理目标说,已经为广大管理者和投资者所认同。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管理活动,因此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也是税务筹划的目标所在,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该将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放在首要位置,避免短期行为的发生。要将眼光放得远一点,筹划后可能在短时间内并没有减轻税收负担,但若干年后筹划的效果必然就会显现出来。

(二)避免涉税风险

企业因纳税不正确,就可能导致税务机关采取加收滞纳金或罚款的经济处罚;因不了解或无精力去深究税收政策法规精神而多缴了税款,即便能够争取得到退税,也由于占用了资金造成利息及机会成本的损失;因不能按税收机关的要求对账务进行处理和管理,就有可能达不到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目的,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是少缴了税款,无论有意或无意,很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处以1~5倍的罚款,严重者还会触犯刑律。诸如此类,都是企业的涉税风险。

鉴于这些涉税风险的存在,企业逐步意识到为避免风险所做的准备是重要且必要的,而这也是税务筹划的一个内容。企业可以安排人员专职或兼职从事涉税事务的筹划,也可以向中介机构的税务专家求助。经必要筹划后,企业账目清楚,纳税正确,虽然不能直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到一定的经济利益,更有利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规模扩大。有人把这种状态称为“涉税零风险”。

(三)获取“纳什均衡”效应

税收的征纳关系其实也是一种博弈,在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前提下,双方都有不遵守协议的动机,而税法就是博弈的协议。在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选择与运用中都有着明显的博弈特征,征纳关系中的“纳什均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既定税法的前提下,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税收政策加以运用,一方面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也使国家在制定税法时考虑纳税人的相机选择,完善税制,以期完成筹集财政收入的目的,同时又能起到涵养税源的作用。这就是征纳关系中的“纳什均衡”。

二、企业税务筹划的外在条件

纳税人自己有税务筹划的动机并不代表着其就可以进行筹划,由于税务筹划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如何有效利用避税地及不同国家间的税制差异,顺应税收优惠的引导等就成了筹划得以进行的外在条件。

(一)各国税制的差异

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税收制度,因而在税收制度上各国间存在一定差别,跨国企业可利用这些差异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

1.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目前,世界各国在税收管辖权方面根据各自的需要有不同的选择。在行使的税收管辖权中,对纳税义务的确定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别。除公民身份的认定均是以是否拥有某国国籍来判定外,对收入来源地和居民的判定标准,各国税法均有自己的规定,如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以总机构所在地为准,而美国却是以注册所在地为准。所有这些不同的纳税规定,在客观上都可以成为跨国经营者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纳税制度和法律规定,以最小地承担国际纳税义务的重要条件。

2.税率的差异。有的国家税率很高,税负重;如瑞典、丹麦、比利时等国,税率一般高达50%以上,而有的地区税率很低,如香港等地。这种税率上的差别,无疑为跨国经营者避重就轻创造了前提条件。目前,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争相到一些发展中国家投资经营,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受这些发展中国家的低税和税收优惠的吸引。

3.纳税基数上的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各国对费用的确认和分配、资产的计价等项目的规定往往有很大的差别。如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交际费列支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4.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差异。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发展中国家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要多一些。

可见,不同国家税收制度的差异为跨国经营的税务筹划提供了种种可能,跨国经营者面对的税收法规越复杂,税收负担差别越明显,其进行筹划的余地就越大。

(二)避税地的存在

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提供一种特殊、优惠的税收环境,以诱使国际资本、技术和人才从高税国流入的国家和地区。由于避税地的税负很轻,为众多跨国投资者所青睐,因而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理想场所。目前国际避税地包括3种类型:

1.纯国际避税地,即不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瑙鲁等。

2.不征收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税率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巴林、塞浦路斯、直布罗陀、以色列、牙买加、黎巴嫩、列支敦士登、新加坡、阿根廷、巴拿马、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

3.征收正常税收,但有某些税收特例或提供某些特殊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包括:英国、爱尔兰、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希腊、加拿大、菲律宾等。

(三)税收优惠的引导

税收优惠的存在,使得某些行业、地区、产品的税收负担相对较轻,如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会对追逐经济利益的纳税人产生一定的诱惑,在企业的投资、生产经营等活动中进行相应筹划,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条件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四)税法漏洞的不可避免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它的制定必然体现了一个时期、一个地区的特点。社会生产力始终不停地向前发展,很多新形势、新变化的出现都非常迅速,而税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必然体现一种稳定性,不可能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随时调整,况且税法的制定过程中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性,这就使得税法漏洞不可避免。

税法漏洞的存在导致纳税人在发生税法并未明文规定的相应的行为时,会考虑按照罪行法定主义(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该种行为处以何种处罚,应事先由成文法律加以明确规定)是否可以不用交税。税务筹划是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从事的经济活动。任何税务筹划活动都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因此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应看到,税务筹划也是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上“非不允许”及未规定的内容进行选择和采取行动,并且这种选择和采取的行动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税务筹划的出现和发展顺应了经济发展规律,有着自身内在的动因和充足的外部条件,通过对税务筹划的动因分析可以让我们从根本上了解和把握税务筹划的意义。有利于做好税务工作,服务广大企业,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参考文献:

(1)高金平:《企业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

(2)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务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3)梁云凤:《税务筹划实务:纳税人企业税收筹划指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

(4)唐藤翔、唐向:《企业税收筹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9月

(5)文征、党小民:《税务理论与实务》,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1月第一版。

(6)杨智敏、刘向明、涂红波:《走出纳税筹划误区》,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

(7)张中秀:《企业税收筹划规划策略与案例》,企业管理出版社,1996年2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