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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韩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但却成功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本国的科技水平,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增长,成为发展中国家学习的典范。特别是,结合本国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侧重点,使之与国家产业政策、经济体制以及企业的需求相匹配,实现促进本国知识产权开发、保护和利用的战略目标;通过全面加强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了产业国际竞争力,最终实现了本国技术跨越式发展和经济快速增长。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管理,韩国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知识产权形成时期(1976年前)
韩国最早的成文知识产权法出现在1908年,包括《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尽管这些法律名义上是保护韩国的知识产权,但实际上却是日本、美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而设计实施的。1910年日本侵占韩国,该法律随被禁止,日本知识产权法被引入韩国,直到二战结束。1946年,韩国再次颁布了新的《专利法》,这次颁布的专利法效仿了美国专利法,接受了发明优先原则,规定了所谓的植物专利及物质专利。该法律前后使用了17年的时间,实际上是韩国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岛内经济受到重创,因此这部法律并没有对韩国的技术和产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效果。1949年实施了《商标法》。当时,韩国贸易、工业和能源部成立专利局负责所有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和商标有关的事务。但实际上,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由于韩国产业经济刚刚起步,其经济主要依赖于初级产品的出口和国外经济援助,政府对技术发展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因此韩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并未发挥很大的作用。
从60年代以后,为了适应国内经济结构的快速变化和技术发展状况,满足国际新形势的要求,1961年以后韩国知识产权法律一共修订了十多次,不断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为支持“构筑技术发展基础”的国家技术政策,保护技术成果,1961年韩国实施《外观设计法》和《新专利法》,原有的《专利法》和《商标法》被分为4部更加专门化、具体化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工业设计法》和《商标法》。至此,韩国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初步形成。
进入70年代,韩国连续三个五年发展计划成果显著,国内经济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韩国开始放松限制陆续建立一些出口自由区和出口加工工业基地吸引国外直接投资。随着经济规模的增大和工业技术水平的提高,韩国需要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鼓励国内产业的技术进步,应对未来国际自由竞争的新形势。由此,韩国1973年再次修改知识产权法。这时期,韩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国内技术创新成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护,1976年韩国国内知识产权申请数总量是1960年的8倍,同时韩国的外国国民知识产权申请也开始增多。
(二)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时期(1977~1986年)
70年代中期,韩国开始扶持重化学工业,将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作为发展重点。在没有充分的资本积累和技术能力准备的情况下,韩国一方面加快了取消进口限制的步伐,促进国外资本和技术的引进,加快贸易自由化进程;另一方面提出“以技术为主导”的战略口号,制定和实施5年科技发展计划。由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际技术保护主义的出现,特别是韩美之间发生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争端给韩国企业引发的危机,国际资本和技术引进对韩国知识产权制度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时,韩国原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已不能适应通过正式渠道获得国际技术转让(市场购买方式)的要求,而国内R&D投资的增加和技术能力发展也需要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因此,韩国开始按照国际标准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以达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
随着国际运输和通讯技术发展速度的提升,世界专利体系的发展速度开始加快。为了跟上国际专利政策的变化,1979年韩国加入了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并分别于1980年和1984年签订了巴黎公约和PCT。80年代,韩国多次修订其知识产权法律以适应国际需求,鼓励国外专利的引进和国内专利的国际输出。韩国知识产权的国际化极大的促进了国际技术转移和本国的技术学习。当然,韩国为学习技术付出了高昂的学费,但韩国的技术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也迅速增强,更重要的是韩国成功地实现了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三)知识产权保护强化时期(1987~1993年)
这一阶段,韩国进入市场机制下企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阶段,其经济发展体制开始从政府主导型转向企业主导型。在市场机制下,韩国企业特别是政府扶持的大企业集团通过加大研究开发投入,积极发展高技术产业,已具备相当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相应的,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也转移到“以创造更高附加值为目的的高新技术本土化战略和企业的产业竞争力发展战略,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技术发展。”
1986年,韩国政府颁布《工业发展法》,支持企业成为经济发展的主体,鼓励企业用市场自由竞争的方式,促进产业结构重组、升级。1987年韩国专利管理局引入产品专利制度,专利期从12年延长到15年,并加大了对专利侵权的处罚力度。
1988年韩国专利管理局更名为工业产权局(KIPO),开始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企业技术传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本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同年,韩国加入布达佩斯条约,为植物和微生物提供专利保护。1992年颁布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修改了《不正当竞争法》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四)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时期(1993年至今)
自1994年各国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后,韩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是全球化战略。
1.为适应TRIPS协议的要求,对本国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修改。1993年对专利强制法令和专利强制规章进行了全面修订,建立一个更加合理和对申请人友好的专利体系;1995年使用专家独立执行专利相关的管理进程,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庭;1997年,韩国将专利保护期延长为20年;1998年修改外观设计法,对纺织品设计等实行形式审查;修改商标法,对于国内外知名商标相似的商标及恶意注册不予批准;1999年,采用实用新型快速登记制度;2001年进一步修改7部知识产权法律及其相关法律。
2.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本国企业的技术水平。一方面进一步扩大R&D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一方面积极鼓励大企业集团对发达国家直接投资以快速获取技术能力,例如投资、收购其尖端技术企业获得高技术专利使用权或与跨国公司建立战略联盟分享其尖端技术成果等。
3.为保护本国大规模的R&D投资和全球的技术合作的知识产权,适应企业全球化发展战略,韩国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保护规则的制定。1998年韩国加入尼斯条约和斯特拉斯堡协定;1999年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成为PCT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2003年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这时期,尽管受到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的不利影响,韩国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战略仍然取得极大的成功,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促进了知识产权申请急剧增加,另一方面,韩国的国际知识产权申请量大幅增加。
二、知识产权战略及其实施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对经济增长贡献的加大,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实现知识和技术资源的产权化和资本化,进而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已经成为韩国的基本国策。韩国政府把建设知识社会作为政府管理目标,并实施积极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其战略核心是将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成为对新技术的创造、产权化、商业化具有促进功能的系统化社会基础结构,强化韩国的知识创造力和知识产权竞争力;同时,为全面应对经济全球化和高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知识产权新问题,积极参与全球新型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为企业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与合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2004年3月,KIPO公布了“韩国知识产权管理:愿景和目标”计划。该计划旨在促进韩国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确立了技术、商标和外观设计的创造与使用方向,并将改进韩国知识产权的基础结构。为此,该计划提出了7个目标:加速专利审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商标和外观设计的基础性保护政策;加速专利技术商业化和转让;扩大知识产权创造基础;实现知识产权管理的自动化和专利信息的传播使用;加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和合作;加强内部专利管理能力。
(一)修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目前,韩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有:《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版权法》、《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半导体电路设计法》、《不正当竞争防止与商业秘密保护法》、《种子产业法》、《海关法》等。为适应以WTO的TRTPS协议为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和知识创造的激励作用,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行政效率,2001年韩国修改了七部知识产权法律及其相关制度。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
韩国在新世纪加强了对假冒商品的打击力度。韩国知识产权局、地方政府、检察院和警方的合作,定期召开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联席会议,合作进行全国范围的打击假冒品活动,知识产权局成立了假冒品举报中心,取得了显著效果。但随着假冒品生产和流通逐渐转入地下,相关打击工作越来越困难,这就要求更多的有经验的执法人员。韩国政府对警察、海关、地方政府、知识产权局等方面的执法人员不断加强培训;同时,通过出版和广泛散发各种形式的相关资料,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和反假冒实际技能教育,不断加强反假冒工作的专业化。
(三)发展一流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韩国从1999年开始实施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全面创新计划,确定了行政管理改革的具体实施课题。经过近几年的努力,韩国知识产权局已具备世界一流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审查工作效率,全面实现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自动化、网络化,提高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质量效率。2002年,韩国知识产权局已完成知识产权服务网络的全面改进,拥有世界最先进的自动化知识产权系统。这样,韩国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审查工作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借助资源查询的网络化、国际化和增加审查员数量,达到国际一流水平的审查期和复查期。也因为其应用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进行管理改革,为申请人提供一站式服务,被评为韩国政府机构中最佳知识管理组织。为适应知识产权司法活动对复审的要求,韩国还建立了复审案例的内部公开交流制度,举办法律研究系列报告、建立研究专家团,保证了复审决定的权威性和一致性。
(四)促进专利的应用和商业化
韩国认识到,只有将专利实现了商业化才能促进社会对专利技术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开发出专利技术的经济价值、创造就业机会,同时可以增加对发明者的经济回报,从而实现知识产权制度既激励技术创新又促进技术扩散的基本目标。因此,韩国努力为促进专利技术的商业化创造有利环境。[JP2]首先,提供法律保障,制定《促进技术转让法》。该法于2001年开始实施,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韩国技术交易所的设立与运营,为鼓励和实施技术转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次,建立知识产权市场和网上专利技术市场。韩国知识产权局的互联网知识产权市场促进了专利技术的商业化和销售,有效防止了先进专利技术的闲置。同时,积极组织知识产权市场和技术展览、为技术发明、申请和商业化活动提供有效支持。另外,由专利审查员成立的专利技术转移促进部,参照技术合同范本,帮助企业达成合理公平的许可合同。再次,扶持优秀技术和专利产品。2002年,韩国知识产权局为专利技术商业化实施了100亿韩元的投资和100亿韩元的财政资助。与此同时,韩国产业资源部在2003年投入1471亿韩元,加强专利技术的开发、转让、产业化扶持,促进专利新技术的产业化。
(五)扩大创造知识产权的社会基础
韩国从两个方面扩大创造知识产权的社会基础、在全社会范围内鼓励发明精神,以有利于知识社会中经济持续稳定所必需的知识发展。一方面,注意培养学生及全社会的发明意识。韩国特别重视对有发明才能儿童的早期培养以形成青少年知识产权意识,积极发展并指导以“促进学生发明”为主题的各项活动。在180个学校建立了发明实验室;韩国知识产权局确定了许多发明教育模范学校,每所学校每年给予1100万韩元的资助;每年一次的韩国学生发明展览会是大规模、高档次的学生发明展览会;韩国将每年的5月20日作为“发明日”,以强调创新和知识经济的重要性、培养全社会的发明意识。近年来,韩国总统也多次参加与发明相关的活动。另一方面,注重知识产权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发。韩国在1987年成立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旨在韩国政府和企业以及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培养知识产权专家、促进国际合作。其活动内容包括:为韩国知识产权局、其他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课程;为企业、专利法律事务所、研究所等提供有关的知识服务;为学校教师提供促进发明和知识产权教育方面的课程;承担学校培训项日;举办WIPO亚洲论坛、国际知识产权教育研讨会和韩日知识产权执法研讨会,并为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培训知识产权官员。2003年,韩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创立国家发明教育中心,为今后大规模培养发明人才做准备。
(六)加强国际合作
韩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和国际知识产权开发方面已取得巨大成功,因而越来越关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规则的制定和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目前,韩国已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CT)的第八位申请国和第六位信息检索成员单位;同时,韩国在PCT制度改革和技术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韩国知识产权局积极为PCT新成员(如菲律宾)提供教育培训;2003年4月,韩国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韩国还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和国际条约的制定与修改;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专利审查结果的合作开发、对公有技术联合检索等领域的国际合作,积极参加中日韩三方知识产权峰会,以及与美国、澳大利亚和发展中国家的双边合作。
三、知识产权管理与执法
(一)管理体系
韩国政府于1946年成立了专利研究所,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外观设计和版权的保护,并制订了相应的法律。两年后该研究所改名为韩国专利局,并入韩国工贸部。1961年该局成为工贸部下属独立局。1977年韩国专利局改名为韩国专利管理局,局长相当于副部长级。1988年再次改名为韩国工业产权局(KIPO)。为了更好地反映该局的全部职能,2000年6月再次更名为韩国知识产权局。
韩国知识产权局的职能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和商标的审查和注册(包括服务标记),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政策和半导体芯片布图设计注册;审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端(由工业产权审判庭负责);反假冒活动;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和文件的管理、计算机化和宣传;鼓励创造和创新活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人力资源开发等。
KIPO于2004年2月25日公布了“专利管理的远景和任务”计划。为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KIPO在该计划中确定了专利管理的方向和任务。(1)缩短审查周期。KIPO计划在2007年前,将目前至少22个月的专利审查周期缩短至12个月,并增加500名有科技背景的专利审查员,以支持加速专利审查。商标和设计的审查周期也将在2007年由目前的10.7个月和7.1个月缩短至6个月。(2)保护地理标志。为提高审查效率,KIPO将改进实用新型先注册制度。从2005年7月起,对具有特定地理来源并且由于该产地而具备某种品质或声誉的产品予以商标保护,把权利赋予该地区的生产者团体或加工者团体,以促进形成地方特有的产品品牌。(3)减缓专利费。为帮助中小企业获取专利,KIPO将继续减缓专利费(2005年以前有效的收费标准),并为已获专利权的产品交易建立网上商城。
2004年3月20日,韩国政府宣布,把原属贸易、工业和能源部(MOCIE)的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转属于科技部(MOST),并计划将KIPO的职能重新部署为:包括为国家、社会以及科技等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协调、评估科技政策,提高国内科技研发活动能力等。
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包括:专利信息协会(KIPI);科技信息协会(KISTI);韩国发明促进协会(KIPA)。
(二)知识产权执法体系
韩国知识产权执法分为知识产权审判部(IPT)、专利法院和民事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和专利法院负责知识产权的无效和专利权范围的确定(即确定某个物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的范围内),民事法院负责侵权行为的一般司法审判。
知识产权审判部是韩国知识产权局的内部机构,于1998年3月1日成立,其前身是审判委员会和上诉审判委员。知识产权审判部由13个合议组和审判行政管理部组成。每个合议组由1名高级审判审查员和2~4名普通审判审查员组成。审判行政管理部负责受理文件、形式审查和进行诉讼程序等。知识产权审判部是三级专利诉讼体系的第一级审查,主要负责以下案件的一审:对审查员驳回和撤消决定不服提起的请求的审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修改的审查;对修改的无效的审查;授予非排他许可的审查。与我国专利体系不同的是:其一,在侵权案件中,或在达成许可合同时,如果专利权人发现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附图中存在缺陷,可以启动修改程序。由知识产权审判部负责对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其二,专利权人或有利害关系的他人可以请求知识产权审判部审查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审查确定第三方的产品或方法落入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被控侵权方也可以要求审查确定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没有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专利法院是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法院,这也是韩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模式的一大特点。它作为高等法院于1998年3月1日成立的,其上诉法院是最高法院。专利法院由院长、首席法官、法官、技术咨询员和秘书组成。院长负责法院的司法管理和工作人员管理。首席法官作为听证的主席。技术审查官均来自韩国知识产权局,分别属于机械、电学、电子、化学和生物学等领域。秘书处负责司法行政事务。专利法院负责对不服设在知识产权局内的工业产权审判庭针对以下三类案件所作裁决的上诉案件的审理:(1)审查员拒绝或者撤销对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和商标)授权;(2)请求宣告工业产权无效;(3)确认工业产权的范围。韩国专利法院由10名法官(分为3个组)和一些技术审查官以及秘书处组成。
韩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仍由普通(民事)法院管辖即由地区法院作为一审,依次可以上诉到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对于其他不服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和不服文化旅游部关于版权的决定以及信息交通部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决定不服的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可以直接向高等法院起诉,直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韩国专利法院未来的发展方向是成为一个像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德国专利法院那样的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司法的法院。
四、启示与借鉴
韩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以及知识产权的立法、管理、政策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经验和做法,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与借鉴。
韩国结合本国相关产业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侧重点,使之与国家产业政策、经济体制以及企业的需求相匹配,从而成功实现促进本国知识产权开发、保护和利用的战略目标。在韩国发展的早期阶段,国内实用新型多于发明专利。当其技术能力较低时,外国对当地技术市场并无太大兴趣,因此对知识产权保护也无太大兴趣。这就导致了外国在韩申请比例较低。随着韩国公司的技术能力的提高以及20世纪80年代技术市场的形成,外国申请人在申请总量中占据了统治地位。这时期,随着本地技术能力的提高,韩国知识产权比例开始追上外国知识产权比例。积极的研发投资使韩国公司技术能力的快速更新成为了可能,从而使韩国公司的国际专利申请急剧增长。回顾韩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注意到,韩国在继续扩大专利保护的主体范围。韩国没有把知识产权制度简单地看作是主管局的管理工作,而是将其看作一个包括从研发活动到纠纷解决各项工作的一个全面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