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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经历了从阶级政治观向社会政治观的演变,这是历史发展的进步。以民为本思想贯穿其中,并成为其核心。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时必须考虑到以民为本,并用它来指导我们的实践。
关键词:社会政治观以民为本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以其科学性和人文性揭示了以民为本思想在政治观视角上的独特意义,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演进与发展的分析,推导出以民为本思想是社会政治观的根本核心,对于我们以民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
一、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演进与发展
十九世纪四五十年代,资本主义制度发展并开始转入垄断资本主义,其整体制度矛盾开始暴露,被压迫的无产阶级走上了历史舞台,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危机与革命形成了第一浪潮,马克思、恩格斯就处在这样一个历史阶段。他们对政治的理解与时代背景联系在一起,成为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历史脉络。
马克思早期曾认为:“人就是世界,就是国家,社会。”政治是作为一种国家统治形式的“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人们的政治关系同人们在其中相处的一切关系一样自然也是社会的、公共的关系。因此,凡是有关人与人的相互关系都是社会问题。”1846年,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政治思想体系,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社会的政治是一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上层建筑,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实行政治统治的工具。国家形式的政治,实质上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政治。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都只是一些虚幻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掩盖的是各个不同阶级真正的斗争。
在此后的阶段,他们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基本矛盾及发展规律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资本主义出现危机与发展并存的两种趋势,马克思认识到这是由资本主义制度内在的基本矛盾决定的。但是,作为具有彻底社会性的阶级,不应该只是同资产阶级搞政治对立,而应该把自己的行为同历史联系起来,同社会联系起来,担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正确处理资本主义发展中的政治策略,灵活对待资本主义社会发展问题。
七十年代中后期,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来临,使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变革辩证法受到了新的挑战和考验。马克思针对时代,从人类学和史前社会的经济结构的视角,力求证明资本主义制度并非永恒原理。他们以人类社会政治生活历史的整体观,对无阶级、无国家社会的共同体权力、原初社会的“民主”生活方式所作的系统考察,为对阶级、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作出新的解释奠定了科学理论基础。他提出,阶级后社会中,政治就是一种自由人联合体式的、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
列宁在垄断资本主义后,继承和发挥了马克思主义“阶级和国家的政治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特殊政治现象。”并创造性的提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他认为,政治有着广泛的内容。他在这里从政治依存的经济基础,论述政治作为上层建筑,与社会的经济基础紧密相连,成为经济关系的集中表现。这为我们解读非阶级社会的新型政治关系的发生和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根据。
在1958年1月明确提出了非阶级政治的思想,认为在社会主义所有制方面取得了基本胜利,开始全面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高潮的历史条件下,就要把“注意力集中到技术革命上面。”政治应该是人民内部关系。斗争和革命仍然而且始终会存在,但是将会是人民内部先进与落后之间的斗争,是社会制度先进落后之间的斗争,是科学技术的先进与落后之间的斗争。这些非阶级性的政治,当然是社会化了的社会政治。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继承,同时也将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发展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改革开放的春风吹进了中国大地,邓小平围绕实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任务,创造性的继承了政治理论成就,并与中国的实际结合起来,提出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根本大局就是政治,实现四个现代化就是最大的政治。从而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社会主义政治观高度发展。邓小平提出,当前我们的中心任务是经济建设。他站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高度,分析中国的形势,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个基本点”的基本政治路线。并用它来指导中国当今的改革实践。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发展实现了实质性的飞跃。社会政治观弥补了阶级政治观的不足,正以蓬勃的生机指导着马克思主义学者的探索。二、以民为本思想是社会政治观的根本核心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从萌芽到发展成熟经历了两百多年的历史,从阶级政治观逐步发展到社会政治观,政治斗争和革命的内容发生了根本变化,演变成为人民内部的先进和落后之间的斗争,社会制度先进和落后之间的斗争,科学技术的先进和落后之间的斗争。邓小平曾说:“中国最大的政治应该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根本大局。”正是基于此,以民为本思想是社会政治观的根本核心。
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人民群众不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而且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一个最基本的观点。没有人民群众,就没有社会的一切,没有人民群众,就没有社会的历史。因而,是否自觉树立以民为本的价值观,做到亲民、爱民、为民,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态度问题。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政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新型政治,在这个意义上,它应当被理解为社会主义的政治。马克思所说的“无产阶级的政治观”,从其本质意义和人类社会政治生活广义角度上讲,是阶级后社会的一种新型政治。这种政治观点,不仅同资产阶级政治观相对立,而且同狭义上的阶级政治观也有重大的区别。因为,“社会主义”在其原始本意上就排斥了阶级、剥削、阶级私利等一类东西。“社会主义”一词,在19世纪30年代欧洲空想社会主义者最初使用的时候,就是指与资本主义相对立的一种兄弟般的、大家平等的社会。马克思主义所指的“社会政治”,实质是经过政治的革命变革,消灭了社会关系中人对人的压迫和剥削,实现社会平等后的政治。他设想,人民完全民主代替了阶级的统治;“自由人的民主”完全代替了国家形式的民主;社会性质的权威代替了强制力的权威,实现政治回归社会。社会主义高度发展的结果,必然是人自身的全面发展和全面社会化。以至于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的存在,并坚持在彻底解放全人类的斗争中最后解放自己的原则,实现人类大同的最高理想。
到了7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他们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给我们留下思想遗产。由于实现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必须要有一个政治上的转变时期,由于在达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还必须经历保持资产阶级式的权利和实现按劳分配原则的社会主义阶段,因此,就不能不涉及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无产阶级绝不是要简单夺取国家政权,而是要按照新的“社会政治”的原则,对之实行彻底改造,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非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无产阶级实现社会政治的桥梁。所谓工人阶级统治,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的统治的根本不同在于:它实行的是社会治理,即“人民管理”。列宁在十月革命的前夕,在《国家与革命》第5章中,详细地探讨了由政治社会向社会政治转变的基本理论原理。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家”的主要任务和宗旨是捍卫劳动者的按劳分配原则和保卫不可避免的“资产阶级式的权利”,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实现“经济的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
坚持“走向社会政治”的社会政治观即是,“社会政治”的实现,是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完全实现相统一的社会历史变革过程。一方面,是实现阶级政治向非阶级政治的逐步过渡;另一方面,是社会化的政治过程。所谓“社会化的政治过程”,即由表面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治权力,在处理同全体人民群众的关系上,从思想到制度,做到真正使政治权力的行使始终有效地置于社会全体成员的监督之下,经由量的积累到质变过程,最后回归社会之中。这一社会化政治过程,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发展过程一样,需要有一个历史的发展和积累的阶段。
因此,我们把这一新型社会政治的发展历程,称之为“走向社会政治”的历史道路。这种指导思想,我们称之为社会政治观。只有坚持不断走向社会政治的方向和道路,坚持这样一种政治信仰,才能真正做到以民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实践“三个代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也才能实现科学社会主义的政治目标。三、以民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以民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和目标,也是全面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和目标。
(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民主的基本含义是人民主权,是通过多数人的统治保障公民权利得到平等实现的国家形式。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反映了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要求。
第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本质。民主政治作为一种特定的政治形式,是以特定政治统治的确立为前提的。民主作为国家制度,具有民主和专政的不同功能。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只对占人口极少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所决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民主是人民民主。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利益关系,使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人民,应该而且能够以平等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参与政治生活。
第三,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不断发展的目标。社会主义确认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拥有决定公共事务的最高权力,人民的利益是社会的最高利益和政治生活的最大价值取向。
所以,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本质。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背离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就不够社会主义的格,也算不上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当然,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表现为一个不断成长的过程。我们的政治建设必须按照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来进行。
(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实行依法治国
民主政治要以法制作为实施条件和保障。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内在地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实现民主政治运行的法治化。实行依法治国,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法治使人民意志上升为法律,实现人民主权。法律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现,是由人民通过一定程序来制定和确认,而不是以少数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仅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而且以专门法律保障人民各项政治权利的实现,同时惩罚一切侵犯人民政治权利的行为。
第二,法治能够体现和保障民主政治制度,促进政治民主化。现代民主的普遍形式是间接民主即代议民主制。人民通过选举把权力委托给他们的代表来行使。这种情况意味着在政治权力的持有者与受托行使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分离,隐含着某种政治失控的危险,即政治权力不是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而是凭掌权人的意志、情绪甚至利益而运行,从而导致公共权力异化。
第三,法治可以形成和维护民主政治的秩序,促进公民文化的成长。法治通过宪法和根据宪法原则制订的各项政治法的实施,不仅使民主政体的结构得到确认和加以有效保障,而且政治结构框架内的各种政治关系成为法律关系即政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有序运行。立法机构依照法律程序立法;行政机构要限制自由裁量权,依法行政;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司法权。民主政治的法治化同时蕴含着政治社会化过程。法治对社会政治行为长期的规范和引导,使人们认识民主政治的规范并内化于心理之中,逐步形成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公民文化。
由此可见,民主与法治在共同的价值基础上相契合。法治支持民主,法治是现代社会中民主政治程序的制度化形式;而没有民主,则不可能有可靠的法治。宪政民主内含着通过法治来实现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保护。
(三)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的政党条件。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工人阶级处于领导地位,而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共产党实现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不懈地进行建设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