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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环境下,数据处理高度集中化和自动化,不仅提高了数据处理的效率,也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有人指出,存货采用计划成本计价简化会计核算工作量的优势已不复存在,同时,企业存货的采购价格随行就市,价格波动较大,存货计划成本的修订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很难制订科学合理的计划成本,不利于考核采购部门的业绩,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优势已经失去,因此建议取消计划成本法。
一、信息化环境下计划成本法简化核算的优势仍然存在
计划成本法是指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均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同时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另行设置“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反映,期末计算发出存货和结存存货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将发出存货和结存存货由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的方法,该方法对简化会计核算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信息化环境下,单纯从核算的难易繁简上看,实际成本法和计划成本法的差别不再明显,但是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计划成本法能够简化核算的优势仍然存在。在大中型企业存货的简化核算方法中,首选还是采用计划成本法。根据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对分布于东部、中西部和老基地,涉及九大行业的“中国企业成本管理方法及其效果的调查分析”的结果显示,从材料成本核算的方法采用情况看,有40%的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从行业角度看,机械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的比例最高,为68.4%;从资产规模看,资产大于1亿元的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的比例为44.4%,多于资产小于1亿元的企业近20个百分点。例如,大型船舶制造业,在船舶的制造过程中,一年需要采购2000多个品种、3万多个规格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自制多种半成品,还要委托加工许多材料,全年的采购资金支出多达13.5亿元,如果都按实际成本计价,尤其是当一种品种的材料有几十或上百种规格,其实际采购价格又不一样时,如果每样都按实际价格计算成本,不仅会大幅度地增加每月材料核算的工作量,而且会影响到及时、准确地反映存货的成本。而采用计划成本,不但简化了核算过程,而且通过每月“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将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调整为实际成本,方法简便,也保证可以及时、准确地反映存货的实际成本。
二、信息化环境下计划成本法的管理功能不容忽视
信息化环境下,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已不再是难事,但计划成本法的优势不仅仅是简化了核算,它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作用就是管理。随着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在会计中的广泛应用,一些传统的核对、计算、存储等内部会计控制方式都被计算机轻而易举地替代,但一些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如拟订物资采购计划、业务程序控制等仍将有效地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帮助企业更加有效地应用信息,进行真正的变革与创新。实践证明:简单地停留在模仿替代手工核算阶段,只能进行事后反映,无法进行科学决策、预测和事中控制,不能充分反映成本会计和管理会计需求的信息。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财政部《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结合水泥制品企业特点制定的我国《水泥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的规定中,第十五条:“制定厂内计划价格。大中型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厂内计划价格制度,对原燃辅料,备配件、低值易耗品、水、电、气、风、在产品、工时等,制定统一的厂内计划价格。同时编制便于查询的价格目录。小型企业根据需要与可能酌定。原燃辅料、备配件、低值易耗品的计划价格应根据其采购成本制定,包括:买价、外地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的损耗,并扣除下脚、废料价值)。计划价格目录由供应部门负责制定,财会、审计部门负责审定。水、电、蒸气等计划价格由辅助生产车间核算员与厂财会部门根据已有实际成本、目标成本或据实测算的单位成本制定。设备维修结算计划价格应由设备管理部门制定,由财会及审计部门审定。运输计划价格,包括汽车运输单价、火车、汽车装卸单价等,按生产组织的实际情况,由有关部门制定吨公里或货物计量单位运输、装卸价格,财会及审计部门审定。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入库成品的计划价格,由财会部门根据实际成本资料制定,由审计部门审定。”为缩小厂内计划价格与实际成本的差距,企业每年在编制下一年度计划之时,检查修定一次,对差距较大部分编出目录予以调整。以上制定厂内计划价格的做法符合我国目前预算管理的要求,而且即便是采用实际成本法,仍有必要进行材料成本差异的事后分析,既然实际成本法和计划成本法都能对材料的成本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相比之下,实际成本法就不如计划成本法直观,计划成本法更能发挥对材料成本的分析与实时控制管理功能。
三、计划成本法在信息化系统中的解决方案
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计划成本法在系统中的基本实现过程如下(以速达E2pro为例):
(一)采购收货
对发生的采购收货业务,系统将以实际价记录到相关报表中,同时生成会计凭证,月末一次性将收入的货品以计划价转到原材料中,计算出采购差异,进而计算出差异率。
(二)采购退货
将退回的货品按计划价冲减原材料,将实际退回的货品金额以负数形式冲减采购收入,参与月末的差异计算。
(三)领用、销售材料
生产领用或销售原材料,均以计划成本价计算发出金额,并冲减存货的账面数量,月末计算发出货品总金额及差异分配金额。(四)退料、销售退回
生产(销售)退回的材料,作为负数直接冲减本期发出材料的账面数量,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末参与计算成本差异。
另外,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考虑设置差异率的合理参数,设定该参数的浮动范围,对超出范围的事项进行预警提示,并要求根据预警提示做出合理分析,及时解决问题,真正发挥出实时控制的作用。
四、采用计划成本法的注意事项
制定恰当的计划成本,既有利于企业考核采购部门的业绩,调动其积极性,促使其降低采购成本,节约开支,也有利于相关部门制定考核标准,分析采购成本升降的原因,为领导决策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实际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构成内容要一致
为保持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可比性,以考核采购部门的业绩,要求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口径保持一致,包括买价加上相应的附带成本。如,原材料的计划成本应和实际成本的构成一致,包括买价和途中的运输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二)计划成本应尽可能地接近实际
虽然计划成本的高低可通过材料成本差异调整为实际成本,对发生和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并无影响,但如果计划成本脱离实际成本太多,则无法随时通过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考核采购部门的成果。因此,在制定计划成本时,应尽可能使计划成本接近于实际成本,以利于计划成本的执行。可由采购、财会等有关部门参照同类存货以往实际成本并根据物价涨幅制定。当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发生重大差异时,应作调整,这一点应引起加倍重视。《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对中国证监会青岛特派办巡检的整改报告(2003)》专门对存货计划价格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即“我公司关于存货计划价格制定的原则是:公司对存货实行计划成本核算,原材料计划价格根据预测原材料价格的变化趋势而制定。计划价格确定后一年内保持不变。其中高铬、烧结镍、镍返回钢部分原材料采购价格按照国际惯例实行基价并考虑成份变化联动与供应商进行结算,计划价格亦采用基价与成份变化联动结算,基价在一年内保持不变。证监会检查所提出的计划价的变动,主要是原料成份波动及各料号综合加权后的结果。因此,我公司的计划价格的制定与执行中均不存在问题。”
由此可见,计划价格的参照对比作用相当重要,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对材料成本的控制与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会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