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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旅游业是一项涉及多项利益主体的高度整合的社会、经济产业,由于各利益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使得区域旅游业的发展不能自动协调,但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协调发展已成为各区域旅游业必须解决的问题。应在探讨区域旅游非协调发展的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看到区域旅游协调发展的本质是利益协调,并将其贯彻于政府、企业、市场机制、协调机制等方面来加以实现。
关键词:区域旅游;协调开发;利益协调机制;中小企业
Abstract:Tourismisanintegratedsocialandeconomicsystem,whichinvolvesmanybenefitentities;Thefactthateverybenefitentitywantstheprofitasmostaspossibleleadstothedevelopmentofregionaltourismuncoordinatedly.However,withthefastdevelopmentofregionaltourismtoday,synergicdevelopmenthasbeentoonecessarytobeignored.Asaresult,basedontheanalysisofcurrentsituationsandrelativereasonsthatimpedethesynergicdevelopmentofregionaltourism.Thisarticlepointsoutthatinterestsynergicmechanismistheessenceintourismsynergicdevelopment,andcarriesitthroughregionalgovernment,tourismcorporation,marketmechanismandsynergicmechanism.
Keywords:regionaltourism;synergicdevelopment;interestsynergicmechanism
引言
各个地区开展旅游业的核心是旅游资源,而不同的旅游资源一般具有互代性或互补性的特点,对于拥有互代性旅游资源的地区来说,如果在地理空间上相邻,则容易被认知为具有相似形象的旅游地,产生同等级旅游地之间的替代选择,因此具有可替代性旅游资源的地区之间的区域协调往往能收到显著的成效。此外,对于拥有互补性质的旅游资源的地区来说,由于各地区旅游资源的性质单一、客源市场有限,而开发其他种类的旅游资源不仅要耗费大量成本,还要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的特点,因而互补性的旅游地区之间的联合营销、协调发展已经被很多地区提上日程并开展起来,以实现地区之间的优势互补、扩大市场分额。
一、区域旅游非协调发展的表现
1.各自为政
由于旅游业的经济性特点,许多地方政府都将发展旅游业作为其提高政绩和地方GDP的手段,因此在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出现了各行政区划各自为政的现象:只为获取一己私利而不考虑旅游业发展的系统性、当地旅游资源的特点和旅游市场需求而产生的盲目开发、重复建设与恶性竞争,从而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下降,影响各次区域的旅游业发展。
2.管理无序
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渡期内,体制原因所造成的条块割据式的管理弊端依然十分突出,再加上各合作主体在区域旅游合作中的地位是对等的,机构的平行和交叉带来了管理上的“重叠”与“真空”导致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事权不分等现象。虽然各合作方常会组建一个旅游协作会性质的共同管理机构,但它只是一个半官方、半民间性质的组织,无行政管理权,对地方政府的权威不足,导致管理失效。
3.开发无序
区域旅游协调发展经常在联合开发线路、联合促销等方面达成协议,但是在区域范围内却难以组织其权威性的整体旅游规划。由于对区域性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缺乏总体规划与分工,各地区对旅游资源的使用各成体系,景点的建设常出现近距离重复,造成旅游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甚至浪费。另外,由于各地区对区域性资源的分割使用导致区域性资源、区域性产品的整体特色无法体现,直接影响到区域总体旅游产品体系的形成。
4.竞争无序
区域相当于一个市场,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联系通常是通过区域市场进行的。但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地区间在旅游资源共享、旅游基础设施共享、旅游客源市场共享等方面出现了“伪合作”的倾向,常会为了各自利益发生争夺客源、争夺资源的恶性竞争,使原本就难以统一的区域市场发生混乱。
二、区域旅游非协调发展的原因
1.行政区经济的负面影响
我国尚处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成,市场机制发育远未达到成熟和完善,尽管像过去那样政府包揽一切经济事务的状况已经有了很大变化,但经济由政府主导的方式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特别是随着权力下放、财政改革、经济增长和GDP指标成为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关键要素,各地方政府比过去更加关注本地经济增长,并通过更多手段干预当地经济的发展,形成高度分割的“行政区经济”。行政区政府的局部协调与随机协调在整个区域经济中具有很强的局限性,许多调控职能缺失或不能直接到位,造成区域旅游发展中的协调失灵问题。
2.区域协调整合难度加大
区域旅游协调发展,不仅仅是协调主体数量上的增加,而是协调主体结构上的复杂化、差异的扩大化。由于参与协调发展的各个地区在地理环境、资源赋存、历史基础、经济水平上千差万别,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均不相同,因而其在区域旅游协调中的心理状态、利益驱动、价值取向、政策措施等难于完全协调一致,从而导致协调成本上升,合作难度加大。
3.合作各方忽视利益机制
区域旅游协调本质上是利益协调。以往的区域旅游规划只注重空间、产业等的协调,大多提出一个“整体利益”,倡导个体利益服从整体利益,而缺乏对利益的正确评估和有效的分配机制,不能保障各利益主体都能得到大于成本的绩效或补偿,从而导致地方政府缺少合作的积极性。
4.经济效用函数的复杂化
在区域旅游协调发展过程中,政府的决策往往追求综合效用最大化,即要同时考虑三重因素:(1)实现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2)通过发展旅游业满足政府层面自身的利益。(3)在发展旅游业的过程中兼顾市民和投资者的偏好。这种复杂的效用函数使得政府决策不能完全用经济来考量。在区域旅游发展过程中,如果其他城市发展得更快,就比自己获益或升迁的机会要大,这就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的合作态度。
5.微观合作主体有限理性
参与区域旅游合作的个人、企业和政府都是具有一定理性的主体,力图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机制不完善等多种原因,各方在追求自身利益时的理性又是有限的,从而使得区域旅游协调发展过程中各利益主体间既可能合作,也可能冲突。
三、区域旅游协调发展机制分析
区域旅游协调的主体由两个方面构成:即地方政府和旅游企业。我国旅游业是政府主导型产业,政府是区域旅游协调的第一主体,旅游企业是第二主体。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的合作是区域旅游发展的两只“轮子”。此外,还必须有一个链接机制,即市场机制和协调机制。健全的市场是旅游企业合作的基础,高效的协调机制是合作关系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链接机制运作得好则推动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反之则会导致区域旅游协调发展名存实亡。
(一)政府层面
1.建立区域旅游利益分享机制
区域旅游协调本质上是利益的协调。以往的区域旅游规划只看重空间、产业、生态环境和设施的协调,而忽视了利益的协调。区域内部各个城市实际上都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具有独立利益的行为主体,都具有谋求本地经济快速增长和效益最大化的动机,但是现实中个体城市的旅游业发展创造的效益却往往难以达成区域整体的效益。因此,区域利益分享机制的构建,才能从根本上协调区域内各地区的旅游发展问题,找到解决区域旅游协调问题的突破口。
“区域旅游利益分享机制”是指合作成员通过整合区域旅游业发展政策、规范区域旅游业制度建设来实现地方与地方、企业与企业的利益转移,从而实现利益在各个合作成员之间的合理分配。各合作成员在共同发展区域旅游业的前提下,通过协商制定区域旅游利益分享机制,以实现区域旅游利益在各合作成员之间的合理分配,解决各地方政府在合作中的利益冲突,为区域旅游协调发展提供保证。此外,区域旅游利益分享应该以让渡原则为前提,即成员地区应该本着劳动分工的原则拆除市场壁垒,让生产要素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自由流动与组合,形成一种充分、有效、公平竞争基础上的利益让渡。同时,利益分享机制强调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相应的,政府行为方式就会发生变化:首先,地方政府对旅游业的投资主要应集中于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等方面。其次,地方政府应该把培养旅游市场作为财源建设的重点,并通过制度创新来消除市场发展的障碍,冲破市场封锁。最后,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不应是建企业,而是要为社会提供服务,为旅游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2.建立利益补偿机制
利益补偿机制应包括的含义是:中央政府以公平行为原则,以市场调节为基础,通过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及调整包括区域旅游协调政策、旅游产业政策在内的宏观政策,来实现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利益转移,并特别强调旅游业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利益补偿与平衡。建立利益补偿机制的主要手段有:
(1)加大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转移支付的实质是中央对地方的各种补助。目前,中央政府为保证地方政府的既得财力而采取的“税收返还”做法,尽管也属于转移支付的一种方式,但对这部分返还的收入中央不指定用途,完全由地方统筹安排,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约束力不强,并且在具体实施上也不规范,如返还比例仍采用传统的基数法核定,不利于财力的公平合理分配。因此,从长远看我国必须建立起根据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因素作为核定技术的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2)在受益多的地区征收调节税。为了建立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对矿产、油、气等资源的使用者均征收了资源税;同样,为了建立旅游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国家也应对旅游资源的受益者征收资源税。对于区域旅游而言,应按照“谁合作、谁受益”的原则,将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区域旅游业建设的投入和补偿,以提高区域的整体性意识,并能减少中央财政的支出负担。
(二)企业层面
1.在区域旅游协调发展过程中,任何一个旅游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旅游企业要追求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个个体的利益,因此就需要在区域中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各旅游企业要寻找利益共同点,各自提出在利益点想要达到的企业目标并相互磨合各自的目标,同时要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其次,各企业应达成合作协议。这个协议通常应该是书面的,协议的目的不是为了相互控制,而是努力协调不一致的地方,更好的大到整体目标。此外,各旅游企业间还要相互沟通和包容,以正确地对待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分歧。
2.打造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竞争优势。各个旅游企业和旅游景区应该着力挖掘各自的历史渊源和独特文化,确定各自的目标市场。在规模经济能力、产品差异能力和文化战略能力方面加以提高和深化,以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进入门槛。另外,旅游企业还要加强权威机构对企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市场分析,在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有一批熟悉行业和旅游目的地状况、专门研究旅游业生产与经营、了解技术进步与革新的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与分析,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以提高旅游企业投资和开发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三)市场机制
区域旅游利益的突围应重视市场的作用,而以价格为主要手段的市场机制能有效引导旅游企业进行旅游资源流向的合理选择。旅游价格调节机制可以分三个层次:一是对旅游市场供求的调节。从旅游经济总量上对旅游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二是直接调控价格。即对不能形成市场竞争,或市场竞争不充分及特殊时期对整个旅游经济影响比较大的旅游产业价格采取政府直接的价格调控措施。三是价格管理。由于市场价格机制的正常作用要以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条件,因此需要政府加强对价格的管理。
(四)协调机制
建立区域旅游发展的协调机制,可以以高层联系会议、轮值主席制度等形式加强地区间的沟通和协调,制定共同行动准则,解决旅游发展过程中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同时研究地区间统一的财政税收政策、市场政策,尽可能统一标准,为旅游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此外,为了更好地促进区域整合功能的形成,可以在区域内成立旅游协调发展委员会。这一区域协调组织必须有法人地位及相应的权利,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真正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营销、统一管理。
四、结语
区域协调的本质是利益协调,忽视或回避利益的协调举措均会失败。要整整有效地推动区域旅游走向协调发展之路,必须建立相对完善的利益评判与分配、补偿机制,确保合作各方的综合收益大于合作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区域旅游业的协调发展和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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