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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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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机制

[摘要]借鉴新经济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引入制度环境变量条件下,企业理论更加趋近经济生活的真实,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机制也被赋予了新的原则。中国独特制度环境中的企业制度也将相应获得某些显著特征。

[关键词]共同治理制度环境变量嵌入性中国企业

虽然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共同治理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普遍趋势,但这并不等于世界各国的企业制度都必然会趋向于同一种模式。这是因为,企业制度是“嵌入”[1]在制度环境当中的,企业制度变迁不仅遵循了效率追求的逻辑,同时也是制度环境选择的结果。这就是说在制度环境的异质性假设前提下,企业制度必然也是异质性的。据此,可以对中国制度环境条件下的独特企业共同治理机制做某些前瞻性的思考。

一、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一般原理

历史地考察发现,在企业治理的角度,企业制度安排经历了一个:

单边治理→双边治理→三边治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

的拓展过程。(1)所谓单边治理,主要是就古典企业所遵循的物质资本逻辑而言,个人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是其典型代表,企业契约中物质资本所有者对于雇佣工人的绝对优势和支配地位是其显著特征。(2)所谓双边治理,是就企业作为物质资本与(异质性)人力资本的合约性质而言。人力资本职能开始从古典企业家当中分离出来而开始成为企业的重要制度性要素是其显著特征。(3)所谓三边治理,主要是就企业“员工参与”亦即“同质性”人力资本拥有者参与企业的治理以及剩余的分享而言。“员工参与”的逻辑起点,是企业员工对其自身人力资本的产权;“员工参与”的现实状况,取决于企业契约中其人力资本所决定的谈判实力。三边治理的显著特征,是企业员工、经理人员、股东之间的博弈制衡关系。(4)所谓共同治理,是就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企业的治理而言。共同治理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企业制度演进的共同趋势。

企业不同制度形式之间并非全然的纵向替代关系,也大量并存于现代经济社会当中。结果,在企业治理结构的争论中,形成了以物质资本逻辑为核心的委托理论和以利益相关者博弈均衡逻辑为核心的共同治理理论两种主要观点。一般来说,在现代社会,人力资本构成企业的制度性要素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纯粹的物质资本逻辑已经不能解释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另外,事实上如科斯所说的,影响他人损益的行为也可视为生产要素和权利[2],结果凡是能给企业带来损益或其行为受企业行为直接影响的行为人均有可能参与或影响企业契约、企业所有权的分配进而企业制度的设定,也就是说成为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单从理论逻辑上推断,企业制度就是在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对企业所有权(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合理配置;进而,企业治理也就应当是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共同治理。当然,企业利益相关者也有“潜在”与“真实”之分[3],在一般情况下,对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产的产权主体可视为企业的直接利益相关者,而其他利益相关者角色如顾客、其他企业等则具有一定的派生性质,往往处于潜在状态。

现代企业理论把企业看作为一系列契约的联接,其内在遵循的是博弈均衡的原则。这就是说:企业制度安排的具体情况取决于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谈判实力对比格局;企业的技术性特征、以及企业生产要素各自的特性是决定利益相关者谈判实力的主要因素。在此基础上,从理论上说设计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必须遵循同权原则、均占原则、市场原则和边际调整原则。[4]所谓同权原则,是说企业各利益相关者均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所谓均占原则,是说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也都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所谓市场原则,是说企业制度的达成应该坚持通过谈判达成不应有不合理的人为干扰;所谓边际调整原则,则是就企业的再谈判机制和企业所有权的“状态依存性”而言。

二、制度环境变量的引入及其对企业共同治理机制的影响

“共同治理”并不等于按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对等的原则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对企业产权进行“平等”的分配,甚至也不等于“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企业治理权利都可以在现实当中得到实现。这是因为企业的技术特征以及生产要素的特性决定了企业利益相关者各自具有不同的谈判实力。但是,考察各国的企业制度发现,即使企业在技术特征和生产要素特性等方面几乎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制度之间仍可能存在显著的差异。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存在的两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就是一个例证。这种现象如何解释?

有学者对美国、日本等国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历史比较制度分析[5]发现,企业制度是效率追求和制度适应的统一。[6]这就是说,企业制度不仅仅是在效率追求逻辑下对自身内在因素的调整,而且还要同外在的制度环境尽量达成高度的“契合”;或者说企业制度不仅是(狭义)效率原则的体现,而且也是制度环境选择的结果。由此可以推论,在对企业制度进行价值判断的问题上应该坚持“存在即合理”原则;制度环境必然会给其中的企业制度打上自己独特的烙印,而任何一种企业制度模式也只有在相应制度环境下才有意义而不可能具有普适性。由于技术特征和生产要素特性对企业制度的影响一般不以国别而不同,并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技术和生产要素的高度流动性已经大大减弱了其在国家之间造成企业制度显著不同的可能,因此可以说不同国家制度环境的“异质性”是形成多样化企业制度模式的真正根源。可见,有必要拓宽视野引入外在制度环境变量的因素,以使我们对企业制度的研究进而对企业共同治理机制的设计更加趋近真实。

尽管制度环境的异质性是企业制度多样化的真正根源,但现代企业理论作为西方企业理论所本来固有的“一维性”色彩,以及众多国家迷惑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经济绩效的眩目光环而对其制度安排的盲目追随,却严重影响了经济理论对制度环境与企业制度安排之间的契合关系以及异质性制度环境条件下企业制度不同模式的关注和考察。经济学领域的这一缺陷,被新经济社会学(TheNewSociologyofEconomicLife)敏锐的感知并捕捉,并运用“嵌入性”和“社会建构”理论对其进行了修正[7]。

新经济社会学认为,从宏观方面看,经济组织都是“嵌入”在社会网络之中的,经济制度本质上是“社会建构”的;从微观方面看,现实的人都是带有历史和社会属性的经济人。可见,如果说传统经济学主要遵循了个体主义的方法论的话,那么新经济社会学则依据现实整合了整体主义的方法和个体主义的方法。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使企业研究更加逼近现实。

总体上,新经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结合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新经济社会学首先提供了一个宏观制度背景的维度,这正是对经济学自身所固有一维色彩的扬弃或有益补充;其次,修正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整合经济学的“经济理性”和新经济社会学的“社会理性”,以“效用最大化”替代狭隘的“利益最大化”,实现人的选择集或效用函数的多元化,就可以对现实人的选择过程展开微观分析;再次,在新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的平台上,在对经济生活的分析中把社会性变量纳入进去,就可以对现实的多样化制度安排作出合理解释。就是说,与传统经济学出于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和对经济人的单维度界定而对制度创新的:

单维度经济人→唯一的博弈均衡→最优制度安排

的特定路径不同,现实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路径事实上是:

多样化制度环境→不同经济人行为特征→多重均衡样式→多样化次优制度安排

这就是说,给定不同社会制度演进路径和制度环境的异质性区别,经济主体之间交易的博弈可能会存在多个均衡点或者多重的均衡样式,从而形成各自不同的制度安排,并且虽然不一定臻至那种理想的最优效率的境界,但在相应的制度环境下也都是最具有“适应性效率”[8]的,也就是说特定情境下“次优选择”即是“最优选择”。

对于西方社会而言,由于其制度变迁的自然演进性质,也由于其许多国家都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文化渊源,其制度创新过程一般不涉及“异质性”制度环境之间的碰撞和摩擦问题。因此,虽然事实上其制度安排仅仅代表了特定制度环境下的特定制度均衡样式,其企业制度也仅仅意味着“企业制度特殊”,但在其发达经济的眩目光环之下,由其自身“致命的自负”以及后发国家的盲目崇拜,却被不恰当地赋予了普适性和一般性的色彩。而对于许多后发转轨国家,一方面其制度演进路径就与西方社会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其企业制度建设必然是一种“过程”的创新;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其制度环境与西方社会存在巨大的差别,与此适应,企业制度创新也必然是一种“目标”的创新,也就是说只可能有一种与特定制度环境高度契合的企业制度形式是最有效的,而决不能把西方的某些经验和做法不加分析地拿来为我所用。事实上,虽然后发国家企业制度建设对西方经验的借鉴不可避免,但是引进来的制度安排要想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其一般也要经过一个特定的制度创新过程:首先,附着其上的那些与西方制度环境相适应的制度特征将被逐步剥离;其次,引进制度也必然会逐步打上本国特定制度环境的烙印从而逐步实现企业制度安排的“适应性效率”。

具体来说,不同企业制度模式的宏观制度根源,主要是通过对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博弈格局的影响来体现出来的。这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企业的真实利益相关者及其谈判实力和博弈均衡状况会有显著的不同,并进而体现在企业契约和企业制度安排当中。一个典型的案例,是在东南亚一带普遍存在着的家族制企业。东南亚各国或地区的家族制企业与一般所说的家族制企业并不完全相同:后者主要体现了一种纯粹的交易成本节约的逻辑,世界任何地方的初创企业都可能会采用;而前者则主要是一个文化地理上的概念,其后潜藏着特殊文化背景的深层根源。这就是说,在家文化传统根深蒂固的东南亚一带,经济行为人所拥有的家族、血缘关系以及忠诚、信义、情感这些特殊“人力资本”的“质”和“量”,是判定其是否企业真实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其在企业利益相关者博弈格局中地位和作用的重要因素,并体现于企业契约、企业制度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的方方面面当中。这一逻辑也可以对其他的企业制度模式作出合理的解释。

三、中国制度背景下企业共同治理机制的若干特征

考虑到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性和文化传统的深远历史渊源,中国企业的共同治理机制可能会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社会主义的和谐竞争理念与企业利益相关者“共赢”的利益格局

同一般而言制度环境“决定”企业制度特殊的“消极”含义相比,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建设应当内涵一种特定的“积极”意蕴。就是说,居于后发转轨国家的位置,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应当也可以用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和政府主动的制度创新,来尽量避免马克思所严厉批判过的,那种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曾严重存在的种种紧张、矛盾、冲突所付出的巨额交易成本甚至由此造成的灾难,比如说古典企业当中劳资双方之间的种种斗争现象,而应当反过来主动地倡导一种和谐的理念,通过相关的制度设置,在中国现代企业当中形成一种各利益相关者共赢的利益格局。这是因为,在传统经济学那里,由于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私利,因此“每个人都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冲突所造成的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9]。这种自斯密以来逐渐形成的“竞争”的经济学体系,在较大程度上包含着霍布斯所谓“个人永远处于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之中”的悲观主义理念。而事实上,不仅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的“合作”同“竞争”同样的广泛,而且由于合作是人们之间展开可持续性竞争的普遍基本框架,“合作”更加符合人类的终极价值追求。[10]

第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企业治理的“劳动者参与”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对我国企业制度将会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尚处于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还不能达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个人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对生产条件的社会的直接的结合,劳动还是人谋生的手段,而不是人生存的第一需要,但是,毕竟我国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在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的现阶段,企业制度即使不能臻至劳动者主导的理想境界,也必然会因由公有制主导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照劳动者的命运、关注劳动者的地位,从而促进劳动者对企业治理的参与,形成“劳动者参与”的鲜明企业制度特色。

第三,我国文化传统与企业制度的家族色彩

家文化体现了中国文化传统的突出特征,几千年文化传统的社会心理积淀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环境对嵌入其中的经济行为人进而企业制度都产生着重大影响。一方面,在不同制度框架下活动着的经济人其选择集是不同,对于侵淫家文化传统几千年的中国人来说其选择集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就是信任、忠诚、情义,或者说是家族范围内部的利他主义世界观,这是一种内化了的精神效用;另一方面,嵌入家文化非正式制度之中的企业,其经济行为人所拥有的家族关系,以及所拥有的信任、忠诚、情义这样一种特殊人力资本的质和量,是企业据以判定自身真实利益相关者的一条重要标准,也是一种据以分配物质资源、经济利益和企业剩余的重要标准,由此成为影响企业利益相关者谈判格局和博弈均衡格局的决定性因素,使企业治理打上鲜明的家族烙印。显然,这种意义上的家族企业和一般所理解的在企业发展初期阶段为了节约交易成本而采取的家族式管理具有本质的不同,也更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不可否认,家族式企业治理方式在成功地避免企业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绩效等方面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内生性的制度缺陷。但是,这只是说明我们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对既有的家族制度进行创新以提高其“适应性”,而决不意味着我们对家族式企业制度模式的有效性视而不见甚至否定。我们认为,从总体上讲,在正处于新旧制度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在由于制度真空因而以一种异化了的方式引进西方那种个人主义的价值观结果形成社会普遍信用缺失的情况下,家族式企业制度模式可能更主要地发挥着一种积极的作用。

注释:

①⑦参见:张其仔,《新经济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②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载《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p191。

③杨瑞龙,《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p132。

④参见:《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机制设计》,张立君,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三期。

⑤参见:王东,《美国日本企业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载《经济评论》2002年第二期。

⑥参见:孙早,《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经济效率与制度适应的统一》,载《湖南社会科学》2000年第六期。

⑧“适应性效率”是说,当某一种制度能在不同的环境下得以生存和发展,那么该制度就是有效率的;假定生产费用不变,一个具有适应性能力的制度从投入来看就是最能节约交易费用的制度。由于一种有效率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下作出的;同一种制度安排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会有不同的效率表现;制度安排只有“适应”制度环境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交易成本,因此动态地看,制度安排只有同制度环境高度契合才有效率。本文对制度的“适应性效率”作此理解。

⑨参见:《马恩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p102~103。

⑩参见:《经济学研究中心的转移与“合作”经济学构想》,黄少安,载《经济研究》2000年第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