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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军工科研院所的企业化转制是我国科研体制改革重要内容,是国防科研体制的制度创新。军工科研院所担负着国防科研任务和履行着国家安全职能,因而军工科研院所的企业化转制面临着怎样兼顾国家利益与自身利益两者关系、怎样协调军品科研与民品科研关系和如何处理军品市场特殊属性与企业法人一般属性矛盾关系等困境。为了有效地推进军工科研院所的企业化转制,需要在经费保障、结构调整、转制模式等方面采取一些有效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内涵,困境,对策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将应用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进行企业化转制,是我国科研体制改革和发展方向。军工科研院所主要承担国防科技的应用研究和武器装备系统的开发与设计任务,是典型的应用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根据军工科研院所的特点和规律,推进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使之更好地适应新军事变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是我国国防科研体制改革和发展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本文着重就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的困境及其对策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的内涵
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就是通过对原来事业单位军工科研院所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使其转为规范的企业,以及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军工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科研和科研成果转化效率,从而进一步提高科技的国防安全贡献率和经济增长贡献率。军工科研院所的企业化转制,是深层次的制度改革与创新,是企业制度安排对事业单位制度安排的替代过程。主要体现在:
1.产权制度的变革。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最根本的产权制度改革。产权是人们在交易过程获取一定收益的权利,它由一组或一束权利来组成,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重新界定和明确产权关系,是军工科研院所实现企业化转制的首要任务。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后,如果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家作为出资者拥有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拥有全部法人财产权,享有对企业资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的权利。如果部分或整体进入其它企业,若作为某企业的一级独立法人组织,其产权关系类似于转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若作为企业的一个非法人组织,其资产就成为某企业法人财产的一个组成部分,本身不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另外,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后,投资主体也将趋于多元化,不仅包括国有投资主体,而且还将包括其它非国有投资主体。但由于军工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安全的特殊职能,国家仍然是最主要的投资主体。
2.管理体制的转换。事业型军工科研院所的管理体制,采取的是条块分割、自成体系的行政管理体制模式。军工科研院所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按人头的事业费拨款,其人事、分配和晋级等日常管理事务接受上一级主管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军工科研院所进行企业化转制后,有的将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的将成为某独立法人企业的一个科研机构,原来的行政性管理体制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也就是说,军工科研院所将不再成为某个政府行政部门的隶属机构,政府对军工科研院所的管理,主要通过发挥市场的纽带作用,借助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行间接管理,同时在科研方向的选择、科研活动的开展等方面给予业务指导。政府在科研选题和系统开发与设计等项目的安排上,不再采取指令性计划安排的方式,而主要采取项目招标制等市场竞争方式。
3.经营机制和观念的转变。军工科研院所的企业化转制,不仅仅是管理体制的转换,而且是经营机制的转变,即由事业单位的经营机制转变为企业单位的经营机制。军工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后,其生存和发展主要取决于科研生产的经营经营状况。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的过程,也是一个文化观念的转变过程。主要表现为:在发展理念上,将由被动地“等、靠、要”转为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面向市场求发展;在经营目标上,将由重社会效益为主转为兼顾社会效益和自身经济利益;在科研活动目标上,将由重视出科研成果、轻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开发转为出科研成果和成果的产业化转化与开发并重;在对待军品科研成果上,将由重产品质量和性能、轻成本和价格转为追求科研成果的高质量与高效益并重;在业务发展方向上,将由内部的单纯科研与系统设计业务拓展为面向用户和市场提供中介服务、技术上门服务等科研与服务并存的多元化业务。从一定意义上讲,经营观念的转变是军工科研院所能否成功地进行企业化转制的关键。二、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面临的困境
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是国防科研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它涉及到多种利益的重新调整,因而会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困难和阻力。不仅如此,军工科研院所在科研任务、活动方式和发展目标等方面不同于应用型民用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的难度和压力较大,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诸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困境。
1.国家安全利益与自身经济利益两个目标的兼顾问题。军工科研院所是国防建设的重要支柱之一,主要担负着国防科技的应用研究和武器装备系统的开发与设计任务。军工科研院所的行为导向主要是服务于国家安全利益,以军事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自己的优先发展目标。当军工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化后,同其它企业一样,也必然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军工科研院所在日常的企业经营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在服务于国家安全利益和追求企业自身经济利益两个目标之间产生矛盾。譬如:(1)在无军事科研任务时,要不要继续维持专门的军事科研人才和设备等。如果继续维持专门的军事科研人才和设备等,无疑会占用企业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反之,就会影响军事科研的发展潜力,使之在必要时难于高标准地完成军事科研任务,从而影响到国家安全利益。(2)在无利润或利润较低时,要不要继续接受和承担军事科研任务。如果继续接受和承担军事科研任务,显然与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发展目标相矛盾;反之,就不符合军工科研院所将国家利益作为优先目标的发展要求。(3)在科研合作和技术转让时,要不要考虑国家安全利益。如果时时和事事都必须考虑国家安全利益,企业就可能使自身的局部利益受损或丧失发展机会;反之,就必然会使国家安全利益受到威胁,从而对军事效益和社会效益产生负面影响。由此可见,在优先考虑国家利益最大化目标前提下,能否和怎样兼顾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将是企业化转制后军工科研院所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问题。
2.军品科研与民品科研两者之间关系相互协调问题。军工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后,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发展目标,绝大多数军工科研院所将不再是单纯军品科研任务型科研机构。企业化后的军工科研院所将根据技术和产品相关性的原则,利用自身在技术、人才和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从事民用科技和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工作。由于军品科研与民品科研各自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和规律,如何协调和处理好军品科研与民品科研之间关系,使军工科研院所在兼顾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同时。使企业资源得到最优配置,也是企业化转制后军工科研院所遇到的一些难于协调解决的难题。譬如:(1)军品科研高度保密性与民品科研的相对公开性的协调问题。军品科研服务于国家安全利益,科研环节和科研成果的公开会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利益,因而需要在高度保密的状态下进行。而民品科研主要用于满足民品市场需求,国家没有特殊保密要求(有限的商业保密只是企业行为),科研活动相对公开。为此,军品科研就需要与民品科研相分离,从而导致资源重复配置。(2)军品科研的军用规范与民品科研的商业规范的协调问题。为了满足军事科技和产品的特殊要求,军品科研需要采用为军事科技和产品制定的特殊规范和标准(如GJB);而民品科研采用的却是一般的商业规范和标准(如GB和ISO质量认证体系)。从而使军品科研和民品科研只能采用不同的研究思路和设计方案,导致资源利用效率较低。(3)科研设施和人员的军事专用与军民两用的协调问题。对于同时承担军品和民品科研任务的军工科研院所来讲,若使用军民两用设施和人才开展军品和民品科研活动,可提高设备和人才的利用效率。然而,军品和军品科研的特殊性,客观上需要采用专用性的科研设施和人才。因而,在实践中两者的协调具有一定的困难。
3.军品市场特殊属性与企业法人一般属性之间矛盾的处理问题。从事军用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是军工科研院所必须承担的一项极其重要的特殊科研任务。而军品市场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民品市场,它具有自身的一些特殊属性。就国防科研产品而言,主要表现在:(1)政府(军方)是产品的惟一购买者;(2)科研任务主要由政府确定;(3)取得的科研成果归国家所有;(4)产品价格由供求双方协商或采用成本加成率方法决定等。但军工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后,就具有企业法人的一般属性。企业主要面向市场,根据市场需求状况来安排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和为谁生产等都是企业自己的事情,完全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决策,并主要服务于企业自身利益目标。如前所述,军品是一个特殊的市场,企业化转制后的军工科研院所在国防科研产品的生产和交易中不可能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也就是说,军工科研院所在研制什么、研制多少、为谁研制等问题上完全不取决于企业自身,而是取决于政府。甚至在怎样进行研制等日常的科研活动中,军工科研院所也必须遵循政府制定的特殊标准和规范要求。因此,军工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后,在军品市场特殊要求与企业法人一般要求两者之间怎样进行协调方面,必然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进行一些新的探索。
三、推进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的对策
由于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面临着诸多困境,加上人们在认识上对军工科研院所能否成功地转制为企业还存在不少怀疑,因而军工科研院所的企业化转制至今进展不大,所取得的成效也不明显。为了更有效地推进军工科研院所进行企业化转制,需要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
1.解决改变事业费拨款制度后的经费保障问题。实行事业费拨款制度是事业单位区别于企业单位的一个明显特征,改变政府对军工科研院所的事业费拨款制度,是军工科研院所进行企业化转制的重要内容。通过改变“吃皇粮”的事业费拨款制度,可使军工科研院所摆脱“依恋”政府的角色地位,断绝寻求政府庇护求得“旱涝保收”的想法,从而迫使自己主动地面向市场求生存和求发展。但在改变事业费拨款制度同时,如何寻求一种新的经费保障制度就成为转制后军工科研院所面临的一个新问题。作为企业,军工科研院所的经费保障需要依靠市场,主要通过金融市场的融资活动和产品市场的经营活动来解决企业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资金。但作为一个承担国家安全职能特殊部门,要兼顾自身利益,还需要政府采取相应的支持政策。政府在经费方面对军工科研院所的支持政策,应主要体现在政府的特殊补贴和奖励政策上。政府给予军工科研院所的补贴和奖励,应该与国防科研和军品生产密切相关,重点解决军工科研院所面对的军品市场特殊属性与企业法人一般属性矛盾。比如,军工科研院所从事的一些非军事订货任务的国防技术开发和武器装备系统预研项目,如果科研项目确实符合国防发展战略需要,政府可提供银行贷款利息补贴,并通过对科研最终成果评审给予相应的奖励。另外,军工科研院所承担的国防科研订货任务,也可以根据国防科研任务的风险程度、周期长短和任务大小等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但必须转变原来撒胡椒面式的政府补贴方式。
2.支持军工科研院所建立军民一体化科研体制。在军民分离科研体制下,军工科研院所只从事军品科研活动,其自身利益被“锁定”在军事目的的科研项目上。也就是说,如果军工科研院所有国防科研任务就有效益,如果国防科研任务越多效益就越好。这样,军工科研院所就很难适应市场的变化,国家安全利益和企业自身利益两个目标之间就很难兼顾。反之,如果建立军民一体化科研体制,军工科研院所的科研设施、人员等可用于军用或民用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其科研成果也能用于军民两用目的,那么军工科研院所就能比较灵活地适应军品和民品市场的变化,并能较好地兼顾国家利益和自身利益。为此,政府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和鼓励军工科研院所建立军民一体化科研体制。主要有:(1)制定和实施支持军民两用项目鼓励政策。可考虑设立军民两用项目专项基金,对军工科研院所采用两用设施和设备(如柔性设备的使用),培养军民两用人才,开发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等提供财力支持。另外,还还可对军民两用项目的开发实行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2)改革和完善军事订货方式。我国目前的军事订货方式,主要是独立于民用惯例之外,通过制定各种特殊惯例、标准、法律和采购办法等的一种特殊订货方式。这一订货方式尽管比较充分地考虑了军品和军品科研生产对技术和工艺的特殊要求,但同时要付出军民分离和资源重叠的代价,不利于军工科研院所的军民一体化科研。如果在军事订货过程中采用必要的民用惯例、规则和标准,可使军工科研院所在同一工厂或生产线上生产军品或品,其产品也可用于军事和民用目的,从而能够比较好地协调军品和民品的科研生产关系。3.调整和优化军工科研院所的结构。建立一支规模适当和结构合理的军工科研队伍,对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能起到一定促进作用。衡量军工科研院所结构是否合理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不同类型的军工科研院所的构成及其能力组合,能否高效率地满足国防安全需要。目前我国军工科研院所总的情况是:摊子过大、机构重叠、自成体系、军民分割、相互封闭,由此导致军工科研院所出现资源重复配置、分工协作程度较低、科研效率不高等弊端,使军工科研院所难于克服企业化转制中面临的各种困境。为了推进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可对现行军工科研院所结构进行如下调整和改革:(1)按照“小核心、大协作”的发展方向,调整科研机构。这里重点抓好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军工科研院所进行重组基础上,把从事国防核心及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主战武器装备系统设计科研单位,作为国家重点培育和发展的骨干核心力量,其他科研单位则逐步改造为面向市场的科研协作单位;二是打破军工和民用行业界限以及军工内部不同部门界限,建立和完善合作科研体制,广泛开展协作科研活动。(2)按照供给与需求相协调原则,调整科研能力。针对我国军工科研院所一般技术科研能力过剩和高新技术科研能力不足的现状,要根据新军事变革和国防发展战略要求,适度降低一般军事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规模,或将部分军事科研资源转为民用,并同时扩充国防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规模,使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得到快速发展。(3)按照适度集中和有利竞争相结合的原则,调整科研队伍。国防科研任务的集中可带来规模经济的好处,如果过度集中形成独家垄断又必然牺牲竞争所带来的效率。因此,在对军工科研院所的科研队伍进行调整时,既要考虑科研任务的适度集中,又要有利于竞争的开展。
4.探索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的有效模式。军工科研院所各自的实际情况不一,不可能采用某一固定模式将军工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因此,需要我国根据各军工科研院所实际情况探索一些有效的转制模式。一般地讲,可供军工科研院所采用的转制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通过内部体制变革转制为科技型或科研生产型企业。这种模式就是直接把军工科研院所由传统的事业单位体制,经过现代企业制度改造转变为企业单位体制。从而使科研院所在产权制度、领导制度、管理体制、人事制度等方面完全不同于事业单位。转制后的军工科研院所根据其经营方向的不同,可以是单纯科研任务的科技型企业,也可以是“产、研一体化”的科研生产型企业。其中,科技型企业和科研生产型企业还可作进一步区分。比如,科技型企业可划分为: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为主体的中介服务技术开发型科技企业;以科技产品为依托,进入市场营销、资本运作,以创立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科技企业。(2)通过联合或兼并生产企业转制为科研生产型企业。在军工科研院所联合或兼并的生产企业中,可以是军工生产企业,也可以是民品生产企业。采用这种转制模式需要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体制的转换问题,二是科研院所与生产企业貌合神离问题,三是科研与生产的“两张皮”问题。解决这三个问题的关键是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关系一旦得到理顺,可通过企业内部资产的重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等,使军工科研院所转制为规范的科研生产型企业。(3)部分或整体进入企业。就是将军工科研院所中易于企业化经营的部分,或者整个军工科研院所进入某个企业,使之成为企业中的某个独立组织和非独立组成部分。除此之外,军工科研院所还可根据自身的一些特点积极探索其他的转制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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