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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体育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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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体育服务管理

【摘要】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重要因素。政府作为体育服务提供的主体,在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中应该打破固有的观念束缚,用先进的理念来指导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关键词】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政府理念创新

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体育公共产品和体育公共服务,是确保新农村建设进程和质量的决定性因素。1当前,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体育服务体系进行研究,有学者从财政的角度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缺乏足够的财政支持,需要进行财政体制改革;有学者从纯经济学的角度揭示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与农村收入存在的正向关系;也有学者从制度上分析了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机制上的弊端。这些研究都是着眼于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制或者体育服务建设的一种泛化的经验归纳,忽视了政府在农村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中理念的滞后,缺乏把政府对农村公共体育产品或体育服务供给提高到体现政府责任、实现社会公正和凸现价值正义上来认识,把农村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指标体系来认识。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应该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宜,在这个方面不可操之过急,否则,就可能走向与预期的方向相反的方面;然而,政府理念的创新是推动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前提。

一、引子:理念及政府理念创新

任何一种制度、体制的运行都有与之相适应的价值观念及价值取向——理念。理念是制度、体制建立和运行的基本指导思想,政府理念从本质上决定了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制度、过程和行为模式。建国以来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经历了多次改革,回顾改革所经历的历程,一个深刻的教训是在构建一个新的公共管理框架时,对于行政体制和政府组织构架本身考虑得比较多,而对于隐藏在它们之后的理念考虑得较少,致使在一些政策设计上不能从长计议[1]。总结改革的教训我们必须考虑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价值取向,必须在管理理念上有所创新。在当代,政府的作用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1997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指出:在世界各地,政府正在成为人们注目的中心,全球经济具有深远意义的发展使我们再次考虑政府的一些基本问题:它的作用应该是什么,它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以及如何做好这些事情。从20世纪80年代,由撒切尔政府和里根政府发端的“政府再造运动”迅速扩展到几乎所有发达工业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从理论上讲,这场政府改革有支持作用的理论至少涉及到新自由主义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以及管理主义思潮等。从实践上看,这场改革使政府管理理念引入了一个全新的模式———服务行政模式。“服务行政”在“重估市场价值并发挥市场功能、发现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资源、体育服务的分类提供”三大服务行政理念的主导下,行政改革的总体趋势表现为公共行政的民主化、公共部门的民营化、公共管理的企业化、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以及公共运营的信息化。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对外开放,中国已不可逆转地融入全球化的进程中,并通过加入世界贸易体系开始自觉地参与国际分工和市场竞争。中国进行了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政府再造运动”中“服务行政模式”对中国行政管理理念的创新具有借鉴作用,它要求政府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公共服务中树立起公共性理念、服务多元化理念、社会公正理念、民主正义理念、法治理念和追求效能理念。

二、核心:公共性理念

公共服务(产品)是20世纪50年代新古典经济学派在分析公共财政问题过程中使用的一个概念。公共体育服务作为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具有非竞争性的和非排他性的特征”。“非竞争性”指任何消费者对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的利益;“非排他性”指任何消费者对物品的消费都不排除他人消费。公共体育服务理论认为:如果一种产品是纯粹的私人物品,则政府应该退出而由市场机制来实现供求的平衡;如果一种产品是纯粹的公共体育服务,则它应由政府公共部门来提供,市场机制在产品提供上是失衡的,因为竞争的市场不可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有效提供是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政府在加大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时,首先要科学准确地界定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性质及分类,确立其“公共性”。社会主义应该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对人民最负责任,然而,在实践上,我们曾经在两方面陷入了误区:一是在认识上,以为社会主义制度能够解决人类社会的一切问题,从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到生产的各个领域,都视为政府的责任,统统都由政府提供,从而造成需求与供给的严重扭曲;二是在运作上,把公共体育服务与私人物品混为一谈,从衣食住行到每个人的生老病死,都全部归政府管理——“不仅想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也想提供私人物品”,于是,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与全能主义政府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事实上,到目前为止,世界上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无法解决社会的一切问题。当时,问题没有解决,社会生活却被最大可能地公共化,社会结构被最大限度地单一化,结果是,公共体育服务没有有效提供,私人领域却被公权力大规模侵入,政府的服务责任演化成为对私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哈耶克说过:“在集体支配现有资源的基础上,让中央政府安排人类在有关资源的知识如何产生、如何才能产生、以及如何才能得到利用的问题上,犯下了事实方面的错误,通过计划经济不可能达到社会主义的计划和目标”[2]。因此,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要与以往的全能主义“供给”不同,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前提,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弥补市场失灵,而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供给公共体育服务,也就是说,市场缺什么,政府补什么,政府的职能以弥补市场失灵为原则和边界。

现阶段,地方政府往往混淆公共体育服务的分类,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导致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畸形与残缺。在很大意义上,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可以划分为硬体育服务(公共体育产品)和软公共体育服务或者有形公共物品与无形公共物品。政府不但要认识到诸如场地设施、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是建设新农村所必须提供的硬公共产品,也要认识到包括体育政策法规、竞赛活动组织、健身指导等软公共体育产品是农村体育发展所必须提供的。农民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有不同的偏好,有效的公共体育产品供给意味着必须更好地把握农民的这些偏好,达到“所供即所求”。

三、前提:社会公正理念

人类面对的资源总是相对稀缺的,自然资源是如此,社会资源也是如此。然而,正是社会资源的适度稀缺,构成了公正价值的客观前提,因为在社会的物质资源极度匮乏或者极度充裕的情况下,公正都显得毫无意义或者没有任何必要,当物质资源极度匮乏的时候,人们的基本生存都成问题,道义原则只能是生存以外的奢侈品。中国历史上大饥饿、大战乱中发生“人相食”情况,足以说明这一道理。另外,在资源无限富足的情况下,公正也就失去了它的价值和意义,因为一个极其丰足的社会里,每个人的需求都能得到最大的满足,那时,人们就没有必要再制定一个公正的分配原则,人人都能得到最大的满足本身就等于实现了公正,只有物质资源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也就是所谓的“适度稀缺”,这时,对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来说,正义才会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与生存的必需品。单纯追求经济增长,一味以GDP的增长为目标,不仅不能展现公正,相反,社会将更迫切呼唤公平,市场经济的发展,本身会导致市场失灵,经济增长的过程中,贫富差距扩大将不可避免。经济发展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国家曾经有过发展工业牺牲农业的历史,实践已经证明,这只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权宜之计,我们国家正在解决由于快速发展经济,忽视了社会公正而产生的“三农”问题,要知道,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须把社会公正赋予绝对的

优先性,而不能把效率置于公平之上。因此,我国政府制定出我国农村体育服务要走“高覆盖、低水平”的道路。政府应该从公民权利的角度来定位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有效供给的必要性,把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纳入国家“物质帮助”范畴,从宪法实施的终端效果来确定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有效性,从行政行为的诚信角度来保证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真实性,政府在制定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公共政策时,应该把社会公正作为重要的价值导向。因此,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价值追求必须讲究公正,政府及官员应正确确立社会公正的理念,将社会公正作为社会整合的一项重要原则,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数,把保障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有效供给作为我国农村地区实现社会公正的基本内容。四、服务:多元化理念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治理”理念为核心的新公共管理正成为一种新的管理范式被发达国家的行政改革所共识,“企业化政府”的新思维逐渐融入地方公共管理领域,市场与社会的力量开始得到重视,“政府与市场的合作”、“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以及政府内部的改革正日益推进。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理念的创新,意味着打破地方政府垄断公共物品供给的格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引入民间力量,建立“合作治理网络”,实现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以及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市场化。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按其自身特性分为准公共体育服务和纯公共体育服务。对于纯公共体育服务该由政府来负责提供,而准公共体育服务由政府可以直接,也可以间接,可以用行政方式,也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在供给主体、筹资形式、管理方式上实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效果最优。戴维·奥斯本指出: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离开了市场的力量来侈谈政府的干预控制,只能是复旧,或者是天真的幻想”。因此,政府则由公共服务的垄断者转变成为公共服务的监督者、促进者和合作者,并成为掌舵人,即掌握全局,改善资源配置的手段,促进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增量与供给目标的优化。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提供应该建立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共同参与的结构体系,实现“官民合作”,政府干预的手段越接近于市场模式,那么就越有可能得到更好的结果。

五、价值:民主正义理念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率和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可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分配正义的问题永远是这样的:基本结构的制度作为一种统一的制度体系应该如何加以调整,以使一种公平的、有效的和富有生产力的社会合作体系能够得以持续维持、世代相续,与其相对照的是另外一个问题,即如何将一批既定的商品在众多个人中间进行分配或配给,而我们知道这些人具有不同的需求、欲望和偏好,这就是配给正义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存在权利滥用的倾向,作为服务对象和接受者的农民,缺乏必要的参与和表达意愿的程序机制。由于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体制忽略了农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导致现行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相对过剩和供给不足的现象。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从而限制了农民参与决策的能力和范围,造成政策参与的不平等,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不真实。为提高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有效性,防止无效公共体育产品的过度供给和农民急需的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不足,应当按照农民需求的原则来供给农村公共体育服务[3]。从决策程序上来看,应加强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决策体制的民主化、科学化,设立和完善必要的听证程序,以保障农民更好地参与,阻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从根本上确保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正义应该与我国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有机结合起来,与完善我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结合起来,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使村民拥有对公共体育产品偏好的需求表达机制,使农民拥有发言权,能真正享有参与公共体育产品供给的决策权,而不是长期被排斥在决策圈之外[4]。

六、保障:法治理念

人类社会的大变革,必然促使法治任务的大变革,我国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问题从提出到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必然会导致我国法治建设的提升,并进一步地激发对公共利益的责任感,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从客观公共利益到法定公共利益,其中不仅存在一个发现和表达的过程,还得跟上法治的探索和调整过程,只有法定公共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法治化是一种制度系统,其中包括法定管理主体、法定内容、法定范围、法定程序、法定救济渠道和对侵害行为的法定追究机制等等。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已明显滞后于实践,农村地区尤其如此。当前,我国地方政府成为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主要维护者和促进者时,行政法就必然成为最主要的保护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部门法。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法治建设中,除了严格规定政府的职责以外,还要完善行政立法程序,提供事前保护和事中保护,完善公益代表制度,防止政府不作为和乱作为。国家应加快推进《体育法》、《全面健身计划纲要》和“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社会保障基本法律(条例)立法进程,并进而推进各专项社会体育保障的立法工作。政府应尽可能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公共体育产品和服务,应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理顺中央、省、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共体育供给责任网络,做到财权与事权对等,解决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服务水平差距过大的问题,以稳定的财政拨款支持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转,修改和完善相关农村体育法律法规,使地方政府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行为与制度更加规范。

七、监督:追求效能理念

政府的公共管理以服务取向、社会取向和市场取向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体现出责任政府、公益政府和廉价政府[5]。农村地域的辽阔性和复杂性,使得政府在供给公共体育产品时,不应仅仅局限于上项目、拨资金和批条子,更要重视检验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结果,确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和评价机制。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采用开放透明的操作模式,保证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良性循环和持续运行。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评判是一种操作性的制度,其中包括评判主体、评判标准、评判形式、评判程序及评判结果。政府应该是公共利益的评判主体,但不是唯一的主体,非政府组织也可以成为公共利益评判主体,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评判标准很难千篇一律,但是起码要做到:第一,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内容和范围只能从实际出发,与社会的发展同步,与经济增长成正比;第二,评判应该为农民谋福利,而不应该成为侵害私人利益的借口;第三,评判标准必须易懂易操作,而不应该与神秘挂钩,否则,就等于给公众的参与制造障碍;第四,公共利益评判形式要公开,这样就为公众的参与提供条件和可能;第五,评判程序要公正,一般要通过个案调查利益权衡征求意见作出判断,并依据判断作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决定。通过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农民来共同参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评判和监督,以达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效率最大化。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农村体育是我国群众体育工作的重点,这也是我们过去和今后工作中长期坚持和持续完善的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国家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推动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政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导力量,应该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创新理念,实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绩效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祝德.政府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的理念创新[J].行政论坛,2007,(4).

[2](美)盖伊·彼得斯著,吴爱明等译.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齐立斌,李泽群.现阶段我国农村体育基本特征与发展对策的研究[J].体育科研,2007,(2).

[4]李泽群,齐立斌.新农村我国农村体育服务体系建设[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

[5]苏时鹏,张春霞.农村公共服务的差距分析与体系建构[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