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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我国在国有企业改制和改组方面遇到的一些理论和实践困难,文章力图借助于历史座标,从经济学的原理出发,阐述现代公司制企业形成的一般经济和社会条件。与近年大多论者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以大型企业和现代市场体系为基础不同的是,文章认为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形成和发展与初始企业规模和市场的现代体系条件无关,而与产权所有者和各利益相关者对克服市场障碍的要求紧密相联。同时认为,转型期内企业制度创新的过程,表现为逐渐成熟的企业组织结构对政府主要经济功能的替代。而这又必须在构筑政府与企业经济增长共享空间的架构下来实现。根据这一讨论,文章最后也对今后国有资本运作的方式和途径提出了框架性的政策建议。
本文的目的,是结合我国改革实践,从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出发,讨论企业组织效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其中涉及互为关联的三个问题:1)企业产权、产权制度演变及其效率。讨论集中在市场不发育条件下,企业产权制度演变的条件和途径;2)企业制度创新与政府。涉及到对企业制度创新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以及非市场条件下构造现代产权制度的意义等;最后,考虑向有关部门提供多重思路进路的需要,本文拟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可操作的框架性政策建议。
一
经济学中讲的产权,指的是一种协调人类交易行为和资源分配的社会工具。在一个人的世界里,没有也不必界定产权。因为一个人不需要用属于自己的东西去换属于别人的东西。但在多人的世界中,产权界定是人们从事交易时,知道自己如何受益或受损,以及交易双方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没有产权界定,社会资源就会普遍陷入“公共地”的悲剧。但是,在一个社会中即使界定了产权的归属,如果没有制度,社会依然无法克服产权离散的低效率状态。所以,任何产权结构都必须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等制度规则和文化规制来加以表达。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的建立构成了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一个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有了这些定义以后,所谓企业产权制度的形成、结构演变及其动态效率,实质上就是为了利用合作生产的优势,将外部不确定性内在化的激励。过去我曾曾讨论过,在产权得到界定的情况下,任何一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面临三种选择:1)用他自己的生产要素生产和出售商品;2)出售他的全部生产要素;3)引入契约安排方式,把生产要素的使用权委托给他人,以获取一定的“租”收入。而且,无论产权的最终使用权归属何方,只要通过当事人的自由协商,都可以实现最佳社会收益。但在这里,企业的产生仅与第三种产权选择存在联系。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首先,企业产权制度及其结构变化,不是机械主义设计的结果,而是根据市场演变,不同所有者和利益相关者为克服市场障碍作出的正式或非正式制度安排;其次,企业产权制度形成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组织合作生产的成本必须明显小于市场交易成本。否则,企业产权制度也不会向更大规模合作生产的方向变迁。最后,作为企业合作生产的现实市场条件,是在经济活动中存在不同风险偏好者的分布。显然,有的资本所有者之所以选择有条件地将自己的部份产权授予别人,而不采取自己经营的方式,并不是因为他们相信被授权的人比自己更关心资本收益。而在于:1)他们不愿全部承担经营活动中的风险;2)他们相信后者比自己能干。风险态度决定了人们对其资本获利方式的不同选择,由此产生了对合作经济组织的需求。
我们从最初的经济状态开始。在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中,人们采取的是以家庭内部分工为主的合作生产方式。所谓将外部不确定性的内在化激励,主要来源于家庭内部分工的协调及其产生的经济收益。以后,可能由于家庭内部分工产生的收益差别,使组织专业化生产的企业有可能克服市场交易费用过高的障碍。于是,为满足地方狭小市场的小型企业开始出现。这里,企业是不同要素所有者通过合约形成的要素集合,它提高生产效率的关键,在于“团队工作”。团队工作使合作生产的产出不仅仅是各生产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追加了一个组织因素,使其产出包含了一个团队的共同努力。团队工作的扩展,又会导致不同生产者与不同消费者的分离,不贸易就不能生存,逐渐成了人们的生活信条。同时,随着专业化和贸易活动的深化,超越市场条件的生产由于内部或外部竞争者的不断增强而发生变化。那些简单地在家乡独执牛耳的经营者,会逐渐进入多元竞争的市场格局。过去稳定的需求因竞争而变得波动,市场交易成本增加,设备闲置。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企业摆脱困境的方法无非是:1)开展价格战,消灭对手,但这也可能会同时毁灭自己。2)“自己活也让别人活”。最简单的途径是竞争各方签订合谋协议。但这这样也存在“囚徒困境”,签约各方都必须冒对方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因此也就有了:3)“大家合在一起,象一个人那样活下去”。显然,合在一起的行为产生于以内部组织替换市场竞争行为的激励。
诺斯在考察16世纪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时认为:“采用一项对大量生产带来规模经济的制度创新,最初那些小企业要么扩大规模,要么进行合并,要么被迫破产”。那种从过去的竞争均衡到新的规模经济,可能就是沿着这条途径来完成的。
当然,通过企业产权制度创新,将外部不确定性内在化,即使在市场极不发育的经济落后区域,“家乡企业”也并不完全表现为受到竞争压力后被迫采取的行动。一般来说,企业进行产权制度创新的原因还包括:为了获得新的技术和管理知识;为了生产的多样化以规避单一产品市场风险;为了控制上下游产品,保障要素供给或产品市场的稳定、以及为了减少税赋等诸多因素。同时,所谓“家乡企业”在获得当地市场的稳定需求后,也会主动产生从事远程贸易的竞争要求,也有将远程贸易的波动需求稳定化或内在化的激励。企业的生始终是为了销售。从历史上看,从事远程贸易并力图将由此产生的波动需求稳定化,是产生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原初动力。企业从事远程贸易需要数额较大的垫付资本,风险自然也较简单地向本地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要大得多。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区分了经营者与投资者(股东)的责任,使投资者承担的责任降到最低。这种新的产权制度协调了经营者与投资者的利益,使企业能大规模地聚集生产要素,由此推动了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市场的开辟。同时,新的产权制度也导致了旧有产权制度竞争功能的相对降低。所以,现代公司制企业出现的第一要义,就在于它能将分散的资金集合起来形成规模,满足企业日益频繁的远程贸易需要,达到不断创造新的需求,并将外在波动需求内在化为稳定需求的激励。
二
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出现是企业规模经济要求与规模资本来源不足的产物,其基本的市场条件是分散的产权和不同风险偏好者的分布。它发展和演变的理论依据是“共同基金定理”。这个定理从最优风险的角度指出,每个所有者都应把自己的资本分散到所有企业。同时,每个企业也应尽可能地从最广泛的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共同基金定理”的实践,就是形成了人们常讲的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它一方面通过公司制的形式,将分散的小量资金集合为相当规模的资本;另一方面,它又以经营权的高度集中,有限责任和投资者资本的自由转移为手段,降低了企业为争取规模经济投入存在的交易费用,协调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
但是,所有者数量的增加,也是企业共同财产的增加。在规范的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中,法律规定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同时也是企业的最高经营决策机构。它任命最高管理人员、决定投资、并把经营权交由管理人员行使。在公众性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虽然可以起诉董事会,但不能以经营失误提起诉讼,也无权过问企业的日常商业活动。实际上,由于一般投资者既没有精力也没有兴趣关心企业经营,所以董事会的选择大多由经理操纵。在这种情况下,用什么机制来保证真正具有经营才能的人占据抉择岗位,并避免他们为追求自我目标而损害出资者的利益?近年我国讨论类似问题,人们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培育经营者市场,使在岗位上的经营者恐于被替代的威胁而努力工作。然而,虽然培育经营者市场是约束经营者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它却并不构成充分条件。因为第一,监督经营者行为是有费用的,根据所有者的行为特征,由谁、在那里,以及怎样监督经营者,本身就有个怎样有效操作的问题;第二,即使换了新的经营者,如果其它条件不变,那么新的经营者与旧的经营者存在同样的行为激励,这就很难排除两者会采取同样行为方式的可能。所以,约束经营者的第二个条件:是所有者同意经营者可以获得规定数额以上的产品剩余,使经营者得到与所有者目标一致的追加激励。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所有者的最终控制权与企业经营者的剩余控制权如何对应,是理解现代公司制企业产权结构的一把重要锁钥。
公司制企业的产权治理结构,产生于共同财产问题,它的目的是要解决如何在各当事人之间配置各个属性的权利。现代企业理论认为:“所有权”既指对某种财产的所有权,也指对企业的所有权。而对企业的所有权是由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来规定的。由于剩余索取权是不确定和没有保证的,在固定合同索取被支付之前,剩余索取者什么也得不到。所以企业剩余索取权的获得者也即企业经营风险的承担者。而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行为决策权。在近年的经济文献中,人们将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合二为一,用剩余控制权来界定企业的所有权。认为只有让管理共同财产具有比较优势的当事人获得这些属性的权利,企业才能真正地高效率的运转。
当然,一般也不能认为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制度可以独立于其所处的外部环境。事实上,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劳动者的行为方式,都部份地要取决于由市场决定的相对价格以及相应的制度成本。新制度经济理论认为:社会经济环境对企业产权制度的影响包括:1)政府对所有制的偏好;2)社会对新的产权安排和结构的认同;3)促进产权内在化的外部环境与技术水平;4)面对新的获利机会,原有利益相关者所作出的反应等,而这些又涉及政府作用的问题。
政府对所有制形式的偏好以及对产权制度变迁的激励,是企业产权制度形成和创新的前提。因为首先,任何社会产权制度的形成,都需要政府作出法律上的安排,通过对产权的初始界定,保障不同产权所有者的排它性地位;其次,当初始界定的产权与长期经济增长要求、社会利益或政府利益发生矛盾时,同样也需要政府作出制度上的调整,确认产权制度创新的方向,途径和方式,说明不同产权所有者的合作与竞争规则,建立新的竞争秩序;最后,任何产权制度的创新与发展,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体制性成本”。如为创造新的产权制度而支付的设计费用,为降低产权交易成本而支付的协调费用,为保障产权制度有效运行和实施所支付的监督费用等。这些成本因其具有的公共产品特征,非政府亲力亲为不能有效施行。何况,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的企业,是借助于信用资源筹集资金以扩大资本的简化程序。而在大多数社会中,这种产权交易手段的实施,本身就具有政府信用的深刻背景。诺斯认为:“国家(政府)作为第三方当事人,能通过建立非人格化的立法和执法机构来降低交易费用,既然法律发展的是一种公共产品,它就能随之带来具有重要意义的规模经济。”在他看来:“国家(政府)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一悖论使国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核心。”
尤其值得我们注意和借鉴的是,今天发达国家早期公司制企业的出现,不仅没有以完善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基础,而且也不完全是单纯企业自发行为的结果。诺斯认为:17世纪欧洲各国之间出现不同经济增长率的原因,可以从每个国家建立的产权性质中找到,其建立的产权类型是国家所使用的特殊方式的结果。布罗代尔在考察欧洲早期企业组织演变时也指出:“公司制从来不是内陆城市的偶然发现,而是根据市场演变形成的一种行为手段”。他甚至认为:在1664至1682年间,法国人为建立大商业公司所作的努力屡遭失败,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于商人对政府的不信任。事实上,无论是早期的英国东印度洋公司,还是稍后一些的美国太平洋铁路公司,其在初始阶段均离不开政府对特许权的制度安排。其它如意大利、新加坡、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在传统企业产权结构向现代公司制企业演变的初期,大多也有政府扶持甚至直接参与经营的深刻背景。当然,由政府参与运作的企业与规范的现代公司制企业相比,前者长期运行的结果是腐败丛生,过度扩张和效率明显降低。但作为早期的示范和诱导机制,这些国家或地区现代公司制企业建立的初始途径值得借鉴。而在以上所列举的国家或地区中,也是随着《公司法》的通行和现代产权关系得到普遍的社会认同后,政府和公司在什么高度和根据什么方式保持联系,最终也才被作为问题提了出来,这些国家或地区,也才经历了一个对旧有企业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造的过程。
三
前面我们已经从产权效率的角度,讨论了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市场基础及其功能。并试图证明,现代公司制企业产权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主要涉及到两个十分重要的非市场因素,即企业与政府。前者决定了企业克服市场障碍的意愿、要求和特定的资产类型。后者则包括了政府对创新的激励和产权变迁的制度性供给。这里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公司制企业的出现与发展是其对市场的“替代”的过程。而在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或地区,企业产权结构的变迁,则主要表现为企业对主要政府经济功能的“替代”。虽然从表面上看,企业对市场的“替代”与企业对主要政府经济功能的“替代”有很大不同,但从实现“替代”需要有一个相对成熟的企业组织结构,以便使其组织成本能明显低于市场交易费用或政府干预成本来看,二者并无根本的差异。所以,转型期内的企业产权结构变动,实质上是企业动员资源能力与政府动员资源能力互为消涨的过程,此消彼涨,构成了企业与政府的动态边界。显然,在政府仍然对推动经济发展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条件下,构筑企业与政府动态边界较为可行的办法,就是按照“经济增长共享的原则”来构造政府与企业行为的现实合理空间。我国社会经济仍处于投资推动发展阶段。今后资本的使用效率及其收益分配,是决定政府与企业能否真正实现“经济增长共享”的关键。现在我国企业所使用的资本除外资外,主要包括国有资本和民有资本两大部份。在民有资本积累不足的情况下,国有资本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占有较大比重,并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也是长期所有制结构形成的必然结果。但是,国有资本在现实生活中占有较大比重,并不意味着国营经济也必须占有相应的比重。同样,国有资本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也不一定要由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来体现。现在,除了已被正式确认的国有资本可以按照混合所有制的方式来经营外,国有资本的国有国营或国有民营,民有资本的民有民营或民有国营,都是不同资本所有者对其资本实现形式的选择。问题在于,企业财产所有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离,为不同资本的所有者选择不同的资本经营方式提供了可能。由此也为重塑政府与企业的经济增长共享关系留足了空间。根据这一认识,我们认为,今后对于国有资本的运行,能否建立以经济绩效为基础的相机租金激励措施是解决实际操作问题的关键。相机租金与“政治租金”不同的是,前者的受租人不是政府官员或受行政权利宠惠的个人,而是从事国有资本经营的投资机构。更重要的是,以经济绩效为基础的相机租金,不是由掌握权力的官员来自由裁量,而是以受租人的经济绩效为标准在事先就作出了的制度安排,这样就有可能使租金奖励变为对经营国有资本取得实际经济绩效的动力。在具体操作上,我们设想,今后国有资本对其它各类企业的投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控制取向型的投资。较为典型的就是国有资本投资机构通过投资持有其它企业的股权,并通过其在企业董事会中的代表,直接控制或参予持股企业的经营决策,在利润分配中享有股东的收益。这里,控制取向型的投资又可分为直接投资和相互持股两种。前者主要以土地、厂房、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作为投入,使国有资本的经营机构成为持股企业;后者则主要是以资本金为纽带,建立企业间的产权联结关系。如甲企业投资100万元获得乙企业的100万股的股权;而乙企业在不能直接购买甲企业股权的情况下,可用甲企业支付的100万购买丙企业100万股的股权,丙企业再拿这笔钱购买甲企业的股权。结果,虽然100万最终又回到了甲企业,但通过上述操作,甲、乙、丙三家企业已形成了相互持股的格局。这种方式在日本/德国的银行主导模式中应用相当普遍。实践中近年也有少数企业通过上述操作,达到了买壳上市的目的。但由于这类操作较为复杂,整个资本运作又具有暗箱交易的特点,不仅风险较大,也极易滋生腐败。因此,在实施相互持股时应谨思慎行。二是保持距离型的投资。保持距离型投资的要件是:1)企业定期向投资主体支付一定数额确定的报酬;2)当企业不能履行支付义务时,投资主体对企业的特定资产或现金流量拥有所有权;3)投资主体有权处置其对企业的权益。包括转让、出售、抵押等。这时投资主体的职能更接近于银行的职能,其拥有的资本将主要以债权形式存在。值得注意的是,保持距离的投资方式,除了要求作为投资主体的经营者要有充分的权力,并真正成为追求资本价值最大化的利益主体外。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是否真正拥有足够的资产处置权,并以其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也是决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借债立约是否有效的关键。换句话说,如果国有资本在与其它企业发生债务关系时存在软预算约束,那么债权人的还债要求就有可能成为不可置信的威胁。此时,保持距离的投资是否就真正能提高国有资本的运作效率就颇令人怀疑。因此,在目前国有企业行为不规范,国有资本“人质”问题严重的条件下,简单地对国有企业采取保持距离的投资方式,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难度。相反,如果将此类方式应用于拥有较大资产处置权的民有企业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则相对较为安全。我们认为,在目前的体制约束下,国有资本运作必须遵循的效率原则,应以其投资企业经营者所实际拥有的资产处置权作为低限。现阶段对国有企业宜采取以股权控制为主的控制型投资方式,而对非国有企业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则选择控制取向型和以债权控制为主的保持距离的投资组合较为现实。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今后为解决企业投资渠道单一,国有资本投资风险较大的困难,也需充分发挥民有资本的市场比较优势,培育民有资本投资主体,为民有资本对国有企业的股权或债权投资开通渠道,从而为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抉择提供更为灵活的选择。借此,也可进一步构建国有企业的多元投资主体,为其提高市场融资信用,增强法人代表资产处置权的地位,提供较为可靠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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