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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教育投融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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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教育投融资管理

论文关键词:农村教育融资体制

论文摘要:政府提供基础教育并非一定由政府负责生产基础教育产品。农村义务教育问题不是财政资金供给不足问题,而是财政资金分配不合理问题。通过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对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基础教育融资问题很有必要。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先后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确立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但是,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经费供需矛盾比较突出、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农民教育负担较重等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九”成果的巩固,不利于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必须深化改革。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基础教育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性:不仅仅受教育者本人将从其对教育产品的消费中受益,整个社群乃至社会均会从中受益。同理,不提供基础教育则具有巨大的负外部性。弗里德曼(Friedman1955)把教育的这种外部性称作为“邻里效应”,弗里德曼的解决思路是,可推行“教育券(Vouchers)制度”。即:政府可以向家长发放教育券,以此方式要求每一位儿童获得最低水平的教育。如果这些教育券花费在“经过核准的”教育服务上,学校可以从政府那里按规定的每位儿童最大可报销额报销教育券(弗氏的原话是政府“可赎回”这些教育券)。这样,家长可以自由决定送孩子上哪一所“经过核准”的学校,无论该所学校是公立还是私立。这样做的好处是,家长可以用教育券购买最低水平的教育,还可以自愿购买额外的教育服务。教育券为公共物品的提供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也给予了受教育者选择权,扩大了受教育者的选择空间。

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的属性和融资的特征

根据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提供义务教育属于省、地市、县市、乡镇政府的事权,提供高等教育则属于中央和省政府的事权。我国加入WTO对教育服务的承诺,允许商业化教育的存在,即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外资投资中国教育有了制度基础。2002年底,我国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民营资本的进入开放了大门。

基础教育是一种准公共物品

多数学者认为目前我国政府应该承担义务教育的提供。另一些学者强调,基础教育因其消费上的部分排他性和竞争性,是准公共物品,可以部分由政府提供,部分由市场提供。这些学者建议在我国引入民间资金,动员多种力量办学。但是仍然反对政府以任何保障义务教育理由加重农民的教育负担。鉴于个人获得教育服务对于我国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性,在我国的整个社会共同体中,必须为所有儿童提供义务性基础教育,这基本上是一种共识。

农村教育投资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农村教育投资、技术、基础设施投资并列为农村三大公共投资。有关研究显示,教育公共投资的扶贫效果最显著,同时对农业、非农业以及对整个农村经济增长的回报率也很高。各种公共投资中,在欠发达地区(西部地区)增加教育投资对缩小地区差距的作用最大。研究表明,政府农村教育投资对农牧业产值增长的贡献高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每增加1元农村教育投资,可使农牧业产值增加8.43元,而每增加1元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仅可使农牧业产值增加6.75元。另外,增加农村教育投资,改善农村教育,尤其是改善农户户主的教育,不仅会提高农业生产率,而且还会增加农民的非农就业和进城打工的机会。

我国农村基础教育融资的特征

上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作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农民之间政策博弈的结果,乡村义务教育实行了三级办学、两级管理的体制。在资金上实现了教育税费、捐资助学、社会力量办学的投资和校办企业的投入等来源多渠道筹措。由于农民是缺乏组织的、很脆弱的利益群体,常常并不能够主动地参与到政策制定的游戏中,往往是被动接受已制定好的政策。而且,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民在教育方面并没有形成关于义务教育的意识和观念,对自己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方式也缺乏认识。而且,恰恰由于农民没有享受到充分的基础教育,就更不易很快形成这方面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

一直以来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投资资金供给不足,是我国农村教育投融资体制的基本特征。在较多欠发达地区,教育的费用得不到保证,常常还被截留、挪用,政府给予教育的名义资金与学校实际得到的资金在数量上很不一致,在财政包干体制下,中央财政增长缓慢,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NP的比重,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中国公共教育支出约占全世界公共教育支出的1.2%,而负担的三级正规教育学生却占全球约20%。农村教育经费短缺现象严重。

我国农村基础教育融资存在的问题

由于农村和农业问题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涉及我国国家稳定和全局发展的重要问题,而农村教育将在其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加之农村教育一直是我国教育中最薄弱的环节,当前教育中的绝大多数问题,都在农村有突出的表现,所以农村教育被列为今后我国教育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政府对农村基础教育重视不够,基础教育投入经费比率下降,义务教育经费缺口较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基础教育经费投入总量呈逐年下降趋势,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在2%左右,大大低于发达国家(5%~6%),与发展中国家(3%~4%)也有差距。普及义务教育呈现较大的资金缺口,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缺口就更加突出。

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不对称,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在基础教育领域没有提供有效的专项转移支付。我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如果县乡义务教育经费不足,上级政府必须提供辅助性的转移支付。实际的操作结果是乡镇政府主要负责提供基础教育,而许多贫困的县和乡镇,其财政不足以支撑本地农村基础教育体系,而上级政府对县乡政府在农村教育供给方面的辅助性支持很少。地方财政收入太少,而负责的事务太多,不对称的财权和事权,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重要制度原因。

教育收费使得农民负担沉重。实际上农村教育经费必须主要从本乡镇农民中筹措。只要县级以上政府不提供部分资金,那么农村教育资金缺口只能主要由农民自行来承担,这成为造成农民负担越来越重的重要因素。尽管教育收费属于受益税,是最有效的税种类型,因为受益者可以直接看到所付成本与所获直接收益。但是,在许多贫困地区,如果所筹集教育经费仍然不能满足最低水平的义务教育服务需求,县以上各级政府有义务补充投入,至少保障义务教育服务的供给达到最低水平的教育服务供给。尤其是涉及到贫困地区贫困农户的子女教育,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

民间教育投资一直普遍受到排挤和抑制。我国政府普遍对基础教育的提供和生产未作区分,对民间教育投资鼓励不足,压制有余。政府提供义务教育,并不是意味着一定要由政府的公立学校来生产教育服务。私立学校只要能够按照统一的最低教育质量要求提供教育服务,也应该得到财政教育经费的支持。迄今为止,绝大多数的私立学校分享不到政府提供的教育经费。

农村基础教育投融资的基本思路

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最低质量标准的义务性基础教育。基础教育属于义务教育,其最终资金来源应该是政府征取的正式税费。这些税费应该足以提供一种平均水平的教育产品。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应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水平基本相同的义务性基础教育,或者最低质量标准的义务性基础教育。鉴于各地区办学条件差距较大,应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最低质量标准的义务性基础教育。为实现最低质量标准的义务性基础教育,需要推行义务性基础教育的标准化,在教材安排、实验设施配置、师资资源配置等方面统一标准。

按照最低质量标准的义务性基础教育要求组织财政资金来源。从公共经济学角度看,从农民直接收取的税费和来自其他来源的财政收入,最终都来自于人民。农民的负担存在一个上限。可以从经验角度计算各地农民的负担上限。另外要计算各地教育服务供给的成本差别和学生人均教育支出需要。在此基础上,可以计算来自农民的直接教育税费收入和需要上级政府补充的教育经费。后者则是需要强制要求县以上政府提供的教育经费,即专项转移支付。这意味着县以上政府之间必须有明确的事权和财权安排来满足这一要求。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选择生产单位。可以引入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之间的竞争:如果其基础教育产品的提供符合最低标准,政府仍然可以提供相应的补偿资金。不仅可以引入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之间的竞争,还可以引入公立学校之间的竞争。在引入竞争方面,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设想就是上述弗里德曼的教育券制度。据此,每一位学龄儿童都获得一定额度的教育券,可以选择任何一所公立或者私立中小学就学,学校收取教育券之后可以到政府教育管理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换取经费。由此,学校之间为了生存必须展开绩效竞争。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和教育管理体制。为了解决农村教师工资拖欠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义务教育教师纳入国家公务员或地方公务员系列,工资由较高层次地方财政或中央承担,或列入中央预算,或列入地(市)、省预算,或各级预算共同分担,由县统管。

从公共选择理论和契约经济学理论分析,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任何过失都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乡镇财政现有教育债务的处理,上级政府也应对教育欠债承担连带责任、乡镇内公民作为受益者也应承担责任。如果乡镇内公民由于经济条件所限而债务责任过重,超过了承受能力,说明上级政府应该提供转移支付。此外,我国许多省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被取消,县乡财政收入减少,为了保证县乡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中央应确定一定比例的税收搞转移支付,专门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在此基础上,省、市、县政府应将中小学校舍的建设与维修纳入各级政府基建计划,设立学校基建专款,从而形成一种有效的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张学敏.论贫困地区教育投资体制的问题与改革.中国教育学刊,2001

2.樊胜根,张林秀,张晓波著.经济增长、地区差距与贫困—中国农村公共投资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3.刘尚希等.中国:经济运行变化引致的财政风险分析.经济研究参考,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