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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中后期,以“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的普遍建立为标志,我国的教育体制打破了长期以来由国家包揽办学的格局,为教育发展注入了强大的生机和活力,有力地推动、保证了九年义务教育实施。年初召开的全省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了江苏要在全国率先推进教育现代化,使教育事业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的宏伟目标。这新一轮发展必须用新一轮改革来推动,其中处于“要冲”和关键地位的仍然是办学体制的改革。
新一轮办学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要建立“各级政府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办学体制,以适应经济体制的变革和教育现代化的需要。当前,经济建设正在加快步伐努力实现两个根本性的“转变”,其明显特征之一,就是经济成分日益多元化。在广大农村地区,除了县(市)、乡(镇)、村三级仍然拥有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以外,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各类企业的经济实力及经济支配权明显增大。另外人民群众中富裕起来的人也越来越多。大量事实证明,社会各界特别是面广量大的乡镇企业中蕴藏着巨大的办学潜力和办学积极性。亟待探讨解决的问题是应通过什么途径和方法,才能把这些办教育的潜在力量和积极性充分挖掘和调动出来。另一方面,教育现代化工程的启动和推进,也使现有的办学体制显得越来越不适应。在农村地区,“三级办学”体制的建立,虽然明确了县(市)、乡(镇)、村各级的办学责任,较好地调动了这三级的办学积极性,但这种体制仍有一定的封闭性。为了更广泛地发动、吸纳和依靠社会力量办学,同时在教育现代化工程实施过程中打破行政村、乡(镇)乃至县(市)的界线,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实行多形式、多层次的联合办学和适度规模办学,办学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显得十分紧迫。
新一轮的办学体制改革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但从根本上看,关键是要实现三个“化”。
一是办学主体多元化。
办学体制改革的首要目标和根本任务,就是要改变长期存在的只适应计划经济的办学主体单一的状况,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办学主体多元化的教育新体制。如果说“分级办学”体制的建立使我国的办学体制由原来的“单元”变为“双元”的话,那么新一轮改革的主要着眼点就是要使之变为“三元”或更多的“元”。显然,这“第三元”就是一个“民”字。
自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以来,盛行一个说法,叫做“人民教育人民办”;近年来进而提出“教育人民办教育”。这些口号都提得很在理,并且对于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办学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迄今为止,这种参与大都是“非体制”性的,参与程度相当有限。我们的设想是,要在原来清一色的公办体制里广泛引人民办机制和民办成分。现阶段的主攻目标是要在原公办学校中普遍建立“公办民助”的体制。根据本地实际,将公办学校大批量地转为民办恐怕不是上策,宜普遍推行的就是将原来单一的“公办”改变为“公为主、民为辅”的办学体制。同时,也要积极探索“公有民办”、“民办公助”和比较纯粹意义上的民办体制,使之成为办学新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还应积极探索中外合作办学路子,“九五”期间力求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是政府办学多样化。
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建立“三级办学”的体制以后,县(市)、乡(镇)、村各级办学的责任都比较明确,这对于促进和保障“两基”任务的完成,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在全面推进农村现代化、城市化和教育现代化的背景下,这种以“分”为其鲜明特征的办学体制就日益显露出明显的不足。其中相当突出的一点是,必要的“统”和“合”不够。从客观上看,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一开始就遇到一个大课题、大难题,这就是调整学校布局、优化教育结构。很明显,倘若再像以前那样“各自为政”地搞,“村村寨寨办小学,乡乡镇镇办初中”,那么教育现代化工程连个“框架”都搭不好。有鉴于此,在教育现代化工程实施过程中,除了要继续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组织和部门办教育的责任外,还要加强上级政府的统筹,推动、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农村小学应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设点布局,普遍实行村际或村镇(乡)联办;中等学校应由县市统一规划设点布局,逐步实行乡镇与乡镇或乡镇与县市联办;高等院校则实行更高层次的统筹和联合。
三是社会办学制度化。
我们的目标是,不仅要教育人民办教育,还要组织人民办教育,使“社会广泛参与”真正成为办学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鲜明特点之一。当前,要重点建设和逐步完善两项制度。首先,要全面推行、不断完善学校董事会制度。实践证明,校董会是非常适合于广泛吸纳、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办学的组织形式和制度。现在的问题是要不失时机地在面上推行,并在推行过程中使之逐步规范化。各级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都应将推行和规范校董会制度作为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来抓,尽抉使这种至今仍然带有相当大的自发性和一定程度的盲目性的办学组织形式走上正轨。其次,各级都应建立社会办学激励机制,如建立捐资助学褒奖制度,制定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政策和制度等等。最后,应予强调的是,办教育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在新一轮办学体制改革中,办教育的政府行为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应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