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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海洋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明清时期的潮州地区已发展成为全国的富庶之地,为保证财源的稳定供给与政治上国家大一统的需要,清代中央政府加强了对这一海疆难治地区的管理,尤其是广大而分散的乡村社会。
(一)县衙设置与分而治之
“民非政不治,政非官不举,官非署不立,是三者常相为用矣”[2](船7),县衙处在政治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交汇点上,其自身完善与否对乡村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与前代一样,潮阳县衙的基本构成亦是三班六房,此外另设有号房、刑杖房、库房、承发房,实为“十房”之设。县衙内部官员主要包括知县、县丞、典史、教谕、训导等[3](P35)。值得注意的是:其一,清代如此大县竟没有“主簿”之设,却保留着“县尉”一职[4](5);其二,一县设有三个巡检司署:召宁、吉安、门嗣[31(P36),巡检司署如此之多。由此可见,中央政府对这一难治之地的高度重视。普宁县为小县,县衙中自然不设县丞一职。值得注意的是:其一,普宁县虽为小县(辖三都时),却设有云落巡检司署[53(P229),由此可知,当地也不易治理;其二,典史的职责。明代典史的职责是掌管文移出纳,清代则演化为稽察狱囚、负责监察。普宁县因为不设主簿、县丞等知县属官,典史的职务就更为繁重,不仅带领众差下乡办事[4](P397),而且也从事围捕海盗的行动[4](P384);其三,幕友之设,史载:“幕友不能平,劝申文与之辩。”[4](P395)为加强潮阳地区的管辖,清初中央政府在前代分而治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调整。史载:“世宗嘉靖四年,析潮阳置惠来。邑故所统地,民依险阻,多逋,负宏治末,流贼劫掠。正德七年,巡按御史熊茼,因耆民方宗珙等呈请,奏增县治以弹压之,至是分置惠来县。四十五年,复析潮阳置普宁。而析潮之洋乌、诚水、黄坑三都置县,日普宁。神宗万历九年,洋诚二都,复归潮阳。”C3](P29)仅剩一都的普宁县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知县蓝鼎元指出:“但潮阳、普宁接壤,要害之处在贵山、诚水,不在洋乌。惟是绥靖地方,必从吏治民生起见,则潮普割都分治之举,确不可易。而贵山半都之宜割,洋乌大半之宜仍旧,尤确乎不可易也。”[4](P63)由于后一举措十分不利于地方治理,清朝初年经中央批准,普宁县疆域再次调整:“至雍正十年,巡抚杨题准将潮阳之减水一都八图,贵山之下半都五图,洋乌都之尾一设一图,俱割归普邑,共计一都一十四图,合黄坑一都一十四图,实有都四,为图二十有八。”[5](P1o7)
(二)中央政府对地方知县的任用
乡村社会的治乱与本地区县官群体的施政状况密切相关,史载:“牧令为亲民之官,一人之贤否关系百姓之休戚,故自古以来慎重其选。”[6](P1)以潮阳县为例,拙文从出身、任期、籍贯三个方面考察中央政府对知县的任用。潮阳县知县的出身有两个特点:其一,出身繁杂。有清一代,这一地区的知县总共有12种出身,它们分别是供事、岁贡、拔贡、副贡、监生、增生、廪生、附生、生员、吏员、举人、进士[3](P198—200),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清代知县来源的多元化。其二,知县出身以举人、监生、进士为主。光绪《潮阳县志》所载120名知县,举人出身的有31人,监生有20人,进士有l4人,其它出身均为数不多,其中无记载的有8人,出身从九品的一人[3](P198—200),举人、监生、进士三者之和约占总数的65%。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之下,潮普地区知县出身较低。据“康雍乾时期61县知县出身统计表”所知,三朝时期的61个县中,举人与进士出身的知县所占比例分别为40.3%、44.2%、52.5%,而潮普地区举人与进士出身的知县所占比例为37.5%。据民国《内乡县志》载,清代河南省内乡县历任知县113人,除30人出身记载不详外,其余的83人中有进士l6人,占20%,举人37人,占44%,其它监生、贡生、拔贡等30人,占36%[7]。固然,出身高并不一定代表能力强,如清代普宁县十一名著名知县中,无一名进士,仅有两名出身于举人,其它分别出身于贡生、拔贡、供事、例监、吏员、岁贡[5](P250—252)。然而,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中央对边疆的重视程度不如腹地,这无疑成为地方社会难治的原因之一。潮阳县志所载120名知县,从顺治八年(1651)至光绪十年(1884)时间跨度总计223年,如此之下,这一地区知县的平均任期不到二年。与清代知县平均任期2.5年相比[8](P31),这一地区知县的任期普遍较短。由此看来,虽然这一地区颇为难治,然而知县任期却明显短于全国平均水平,这种状况极不利于本地区的社会治理。众所周知,“欲尽吏职非久任不可”[9](P9),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地方社会的难治也有来自中央政府人为的因素。有清一代,潮阳县有沿海背景的知县总共10人,分别来自浙江、江苏、广东与福建,其它绝大多数来自内陆地区,其中包括一些旗人[3](P198—200),这固然是回避制度所致。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潮阳县最为有名的三位知县:蓝鼎元、吴均、臧宪祖均来自东南沿海地区,蓝鼎元是福建漳浦人,吴均是浙江钱塘人,臧宪祖是广东广宁人,而且蓝、吴二人位列《清史稿》“循吏传”[10](P]3010),成为有清一代的名宦。这似乎告诉我们,出身海疆地区的官员在沿海地区做官更容易政绩突出。由此看来,虽然清代中央对这一难治之地也设县治理,然就知县的任用而言措施反而不力,此种情形之下,潮普地区乡村社会的难治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地方基层官府对乡村社会的管理
在清代潮普地区,作为政治国家的象征与最基层的官府,县衙及其派出机构巡检司署行使着管理乡村社会的各项职能。
(一)县府对乡村社会的管理县府在潮普地区推行都、图的行政区划,以利乡村社会的管理。潮阳县共“十三都图。县郭都九图,坊长六,民里三。附郭都七图,俱民里。峡山都十九图,粮里六,民里十三。黄龙都十一图,粮里三,民里八”[3](P40),普宁县“都四、图二十八、社三。黄坑都,十四图,上中下三社,就十四图分计四百乡寨。减水都八图,计一百三十余乡寨。贵山都五图,计九十余乡寨。洋乌都一图,计三十余乡寨”[5](P107)。由此看来,潮阳县粮里、民里划分明确,而普宁县又有“社”的设置。为确保钱粮征收,两县都加强版籍管理,县志详细记载了户口、土田、赋役、科则等项事宜。当然,这一地区难治也与此有关,例如潮阳县“时务,惟在版籍混淆,地亩不清。有田无粮之弊,累靡终极”[4](P249)。潮普地区的约保体系主要由约长、乡保与乡长组成,县府设籍对约保严格管理。史载:“按十三都约保名籍,吏唱马鸣山不到。余(知县蓝鼎元)佯怒日:‘无礼哉,此不到者皆贼也,当捕至。⋯Eel(17425)当地约长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约长不仅设籍管理,而且由县府直接任免,趋于职役化。史载:“此梅花乡讼棍,无所不为者。曾充盐埠,贩私盐起家,复充约长,充保正,皆遭斥革。”[4](P442)学界对此也有关注:“在乡约的发展过程中,民间性是一贯的,但与官府的关系呈现出日益密切的倾向”[11],乃至“清政府则将其民间性转变为官方化、制度化”[12](P75)。其二,“总约长”之设。史载:“魏令君(知县)以西南地方,委之看守,号曰总约长,仕镇益骄横,无所畏。”[41(P42''''3)由此可见,总约长在当地乡村社会拥有很高的地位。乡保的设置因地区而异。例如有学者指出:“(两湖地区)乡约一般按保而设,管辖区域基本相同,因此往往将两者合称为乡保。”[12](P75)然而潮普地区的乡保、约长是按“都”而设[4](P425),且乡保是指一个人。史载:“遍询邻居陈孙典、房族刘绍万、刘国来、刘文忠,乡保杨鼎显,则公喜肃守分。”[4](P421)由于约长、乡保合称为约保,这里的“乡保”一词可能是“保正”的另一称呼。此外,潮普地区乡村社会也有“水保”,史载:“过林八渡,为水保方东升所获,连舟擒捉以去。”[43(P424)有关当地“乡长”,史载:“次日回报,龙头乡并无其人。命曳下乡长夹讯之。乡长乃言。”[4](P395)据乾隆《普宁县志》载,龙头为普宁县贵山都三图下的一个村[51(Pll1)。由此看来,“乡长”即是“村长”。这一结论得到多处史料的佐证,如史载:“其人日:‘须问乡长’。即遣役唤棉花村乡长。”[4](P415)这里的乡长管理一个村,相当于“甲长”,这说明这一地区有可能以村为单位进行保甲编制的。为加强乡村管理,清朝十分重视社会教化。在落实这一政策方面,潮普地区可谓表率。虽然宗教管理机构僧会司、道会司都已久废[3](P37),然而当地仍保存着完整的教化系统,这主要包括县学、书院、义学、社学等组成的教育体系,名宦祠、乡贤祠、忠义孝悌祠、节孝祠、坊表、庙、坛等组成的祭祀空间,以乡饮酒礼为象征的“重民、亲民”仪式等[3](Pl5)。不仅如此,而且县府一再加强乡约所的建设。如普宁县“雍正八年,奉文设立约所。乾隆二年,复奉文又添设。今一在城隍庙,一在上社鲤湖隐陀庵,一在中社湖东花菜寺,一在中社大塌墟,一在下社新桥庵,一在下社广平墟,一在塘边公馆,一在溪东仔墟,一在贵屿寨双忠庙”Es](P135)。一个小县只乡约所就达九处之多,由此可见县府对民众教化的重视。此外,县令捐建、创建、与绅民共建的育婴堂、养济院、癞民所、养阡所等[3](Pl13)也兼有社会教化的功能。
(二)巡检司署对乡村专区的管理有学者指出,“(清代)县级衙门并非皇朝统治的终点,巡检司署等基层官署是相当一部分州县中位于县级行政衙门与村落之间的重要行政官署”,[13]潮普地区即是如此。以潮阳县三个巡检司署为例(桑田巡检司顺治十七年被裁减,故不在计算之内),笔者从三个方面予以考察。首先,驻地与品级。史载:“招宁巡检司署在县东招收都达濠城,门嗣巡检司署在县北直浦都关埠,吉安巡检司署在黄龙都峡山埠。”[3](P36)三巡检司均设在潮阳县“重地”,掌控着以都为辖区的乡村社会。品级方面,尽管县志中许多巡检没有官品记载,然而学界对此基本达成共识,认为其品级为从九品[14](Pl13)。其次,出身与任期。由于官品最小,三个地区巡检的出身低微且多样化,这其中包括吏员、司狱、贡生、监生、廪贡、附生、武生、供事等,然总体来看,当地巡检多出身于吏员与监生,藉贯遍布于大半个中国[3](P209—212)。当地巡检的任期自半年至十几年不等。然总体来看,当地巡检任期三年左右者居多,而且愈往清代后期,其任期愈短[3](P208—212)。第三,司署与职权。巡检司署在人员配备上都是一样,除长官巡检外,另有一名书吏、两名皂隶,弓兵若干[3](P130—131)。巡检主要是维护辖区治安,“掌缉捕盗贼,盘诘奸伪,凡州县关津要害并设之”[15](P2211),同时也调解民间纠纷、进行社会救济、教化辖区民众等,从而协助知县工作。例如梅元,“康熙二十一年为云落司巡检,至则编户口册,一街一巷,必于隘口设栅,以街中人司之,计户值宿,周而复始。又令各举老成者,命街长,使董一街之事。月之朔望,集绅耆讲诵六箴,毕即按册躬履清查”[16](P393)。巡检司署不仅设在乡村管理的重点地区,有固定的治所与辖区;而且巡检为知县属官的同时,也是朝廷命官,有朝廷封印与品级,有自己所属吏员、皂隶与兵丁,巡检与知县的关系近似知县与知府。我们觉得,巡检司署是潮普地区乡村管理中相对独立的最底层行政官署。潮阳一县设有三个巡检司署,仅有三都的普宁县也设有一处巡检司署,这使得官府的统治延伸到“都”一级的乡村,由此可见官府高度重视这一地区的治理。当然就实际效果而言亦不尽然,例如史载:“群贼横行莫当,一日数犯不讳,善良受害,何可胜言。半由潮属三年荒欠,亦半由吏治姑息成风”[4](17393)。
三、民间社会的自我管理
尽管设有县衙与巡检司署这些官方管理机构,然而,这种治理仅是官方为完成考成之责而对乡村社会进行的宏观管理,在广大而分散的潮普地区乡村社会里,民间权威以各种方式发挥着自治的功能。学界对此多有探讨,这里仅以“族议”、“规约”为例。乡寨是潮普地区村民的主要居住形态,普宁县“乡村人家皆鳞次环聚而处,日某寨。寨虽小,必有书馆,延师以课童子”Es](P395),潮阳县马氏“故巨族,其丁男两千有奇,分三寨鼎足而居”[4](P422)。生活在这一地区的人们,来自不同的籍贯、信仰、语系与时代,面临着来自陆海的各种威胁,这种情形之下,筑寨自保、聚族而居就成为历史的必然,相应之下,宗教内部自治性突出,这集中体现在“族议”的社会调理功能方面。史载:“(知县)蓝鼎元方理堂事,见仪门之外,有少妇扶老妪长跪其间,手展一楮戴头上。遣隶役呼而进之。则老妪郑氏,年八十六矣。(经过蓝鼎元的严审),阿梅服曰:‘是也,阿梓乃我从兄之子,因去年十二月向我索找田价,我不依,彼一时短见,服毒图赖’。族中李晨、李尚诸人,劝我代为殡殓’。郑氏日:‘原约两间房屋,永为栖身,今拆去瓦桷,置我妇姑于何地?且公议赡养一年,今尚少四月,李阿梅遂昧良心乎?”’[4](P3S6)在李阿梅愿意遵守族中“公议”的情况下,蓝鼎元作出最终处理,“从宽令其(李阿梅)修屋给米,免行笞杖,俱各和好如初”[4](P386)。知县蓝鼎元对“族议”的维护无疑是对宗族裁决的一种尊重,这不仅使民间权威得到官方的认可,而且官府也可以省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在潮普地区乡村社会里,各种地方势力不仅显示出强烈的内聚性,而且还张扬着浓烈的排外意识,这种历史上形成的民间心理认同,在官府看来,则是“负气喜争,好勇尚斗,睚眦小嫌,即率所亲而哄,至以兵刀相格,如临大敌。强者凌弱,众者暴寡。歃血拜盟之风,村村仿效。世家大族,轻蔑孤姓,呵斥之若童仆之不如”[4](P295—296)。此种情形之下,协调各种力量的乡规民约就显得十分重要。史载:“延长、埔上、塘子等乡,轮流以灌溉其田。八九月之间旱,江、罗两家侍强众,紊规约,不顾朔日为杨家水期,恣意桔槔。杨仙友不服,操刀向阻,弟兄杨文焕、杨世香随之。罗明珠奔回告其乡老江立清,号召乡众荷戈制梃,环而攻之。众寡不敌,仙友奸焉。”[4](P381)在刑罚用尽仍以不知抵塞的情况下,蓝鼎元巧用杨仙友的“幽魂”对质,最终找出了杀人凶手,蓝鼎元“即将江子千、江立清诸人,按律定拟,解赴大吏”[4](P382),一场严重的械斗命案最终告破,民间规约在官威之下继续得以遵守,乡村社会的用水秩序得以恢复。
四、中央与地方、官府与民众的对立和相得
在潮普地区乡村管理实践中,由于诸多历史与现实因素的相互影响与制约,官府与民众、中央与地方不时地上演着一幕幕既对立又统一、既相得又相补的历史话剧。
(一)中央与地方的对立与统一
潮普地区(普宁、潮阳两县)在广东省潮州府境内,属于山海一体下的边疆移民社会,人口众多,这种社会生态环境、海洋发展的历史传统、明清以来世界横向发展所导致的外部吸引等诸多因素,使得这一地区保持着“外倾式”海洋发展的趋向。而政治国家的迁海、禁海、武装镇压等导致的逆反心理,却又强化了地方社会反抗中央而走向海洋发展的倾向,乃至泛化为一种稳定的区域心理。在这一海疆乡村社会里,地方势力、海洋贸易与民间信仰三位一体形成与中央政府的对抗,酿成“难治”的历史格局。在这方面,中央政府与地方势力对潮阳县西南地区控制权的争夺即是明证。史载:“马氏故巨族,仕镇豪雄犷悍,尤为马氏之冠。捐赀作太学生,自是俨然士林,群盗不复日大哥,而共称为马老爹矣。马老爹之名震潮郡,抚按承差,道府胥役,皆潜与往来。拘之三十有四年不能获。或设法笼络之。彭令君以五都钱粮,委之征收,仍攘窃如故,且侵欺科派,无所底止。支令君赫然振怒,移檄守将,亲诣仙村擒捕之,仕镇命三寨皆闭门据守,支令君愤恨不能已。上官左右皆马氏腹心,且反于支令君督过,不得不涣然冰释。仕镇威震惠潮,莫敢有萌擒捕之想者。魏令君以西南地方,委之看守,号日总约长。”[4](P423)由此看来,马仕镇依托强大的家族势力、士人的身份,通过广泛的社会交往,尤其是买通上司,其势力盘根交错,俨然发展成为一方割据力量,地方官府对其只能采取羁縻政策,从而暂时使得中央与地方利益获得统一,仅是在形式上维持着国家大一统的政治格局。虽然知县蓝鼎元利用计谋将其缉获,然而“经一年又逾两月,仍未咨革监生,而余(蓝鼎元)以奉参离任”[4](P425),出狱后的马仕镇重新掌握了潮阳西南地区的控制权,“吾友很余(蓝鼎元)不将马仕镇扑杀,若使巨奸逸罚,则贵山都百里内外,遭其殃害无有已晴,不知谁之过也”[43(17426)。
(二)官府与民众的对立与相得
据史料记载,清代潮阳县120位知县中,被革职的有七位,分别由于贪婪、未完钱粮、荒淫贪酷、受累、贪污、鱼肉士民而激起变乱[3](P199)。他们统治时期,官府与民众可谓是势不两立。与此相反,清代潮阳县出现的循吏共有八位[3](P262)。毋庸讳言,“失职”知县与循吏治理下的乡村社会都不是历史的常态,长期治理潮普地区广大乡村的是那些占绝大多数的“中性”之吏。此种历史情形之下,官民之间的相得与相补即成为一种必然。简言之:其一,以官治民。例如,臧宪祖“康熙二十一年由监生任潮阳知县,廉明慈惠,兴革悉当。时届户口紊乱,无籍可考,民苦虚粮之累,宪祖编额维均,一清夙弊。滨海多斥卤地,民以肩挑为生涯,暖丁屡夺之,宪祖为剂其平。又倡义塾,请豁免行追杂税”[33(P261)。此外,臧宪祖在“康熙二十四年始建义学,康熙二十五年捐俸续建文庙,康熙三十年鼎建文昌庙”[3](P175)。由此看来,知县臧宪祖施政期间,其乡村治绩主要有均钱粮、免杂税、治瞩丁、修建义学与文昌庙等,这些政绩涉及到了知县传统的三大职责:钱谷之责、教化之责与治安之责,可谓以官治民的典范。其二,民助官治。例如在乡村社会教化实践中,知县蓝鼎元意识到,“余不佞,不能家喻户晓,惟有随事诱掖,树之风声,使知孝悌仁让,则所望于诸生助我者非细也”[4](P197)。乡村建设方面,知县蓝鼎元深感受官府力量的单薄,“有棉阳书院,于普岂可无文明书院。但土木之兴,工程浩大。清河筑塔,建高阁而开书院,自笑清俸无几,未免有蚊力负山之虞,余敢不与斯邑缙绅先生、好义乐施诸人士共之”[4](en4)。上述事例鲜明地体现出民助官治的必要与必然。其三,官民共治。在潮普地区乡村管理的实践中,官民之间合作共事也是十分常见。史载:“汪公临此,普邑既轻徭役,除积弊,厥绩有成。乃慨念学宫废坏,明伦堂未建,士子末由肆业于是。会商掌铎,彭公司训、潘公大加,创葺工财,慵值一切各出俸资,绝不以扰民,而民咸乐为之。使不日而告成,期间拮据经度,则彭公实任其劳。”[5](P403)教育是大事,也是地方官府治理乡村社会的重要手段。汪公上任以来推行一系列惠政,这使得百姓受益的同时,自己在地方社会也树立起权威,接着本着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原则,这位知县倡导官民共建学宫、明伦堂,这种官民合作的方式不仅解决了大兴土木的难题,而且使“民咸乐为之”。有关官民合作治理领域,有学者提出了“共域”理沦,“在官方自域与民间自域之外还存在着广大的共域,像纳税、孝悌、财产、婚姻、继承、偷盗等内容,因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治理、社会的秩序、地方的治安,也是国法始终予以规范的。这些方面便属于官民‘共域’的部分,其中亦多体现出官民的共同参与”[17]。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显示出今人对古代基层社会管理的反思与重视。
虽然清代广东潮普地区乡村社会管理仅仅是一个个案,但也有一定的代表性。它不仅引领我们走向历史、检视传统,而且又使我们回归现实,反思现代,探求乡村管理传统文化现代转换中的变与不变。明清时代,我国东南海疆地区之所以难治,其根本原因在于过于“自卫”的国家海疆政策违背了时展的大势,阻碍了海疆近代化早期向海洋用力的外倾式发展,“难治”的深层意义是一种针对地方的国家话语,而潮普地区无疑成为这一历史时期整个东南海疆的一个缩影。在清代潮普地区乡村社会里,尽管存在着中央与地方在海洋发展方面的抑制与反抑制,尽管存在着管理政策与管理实践方面的种种失误,尽管存在着为数不少的贪官酷吏,但是中央政府与地方基层政权仍然进行着一定程度上的有效管理,尤其是四个巡检司署的设置,将国家政权对社会的管理深入到“都”一级的乡村,可谓特殊地区特殊管理的典范;另一方面,在基层官府默认或有意引导的情况下,民间力量的积极参与使得官民之间实现了相得与相补的治理格局。为此,尽管清代潮普地区乡村社会颇难治理,但是始终未发生剧烈动荡,基本上保持了稳定发展。
“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今天,我们理应汲取清代广东潮普地区中央、地方与民间共同参与的立体治理机制的历史经验,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乡村、官与民三种基本关系,在复杂多变的现实管理实践中,努力实现多种二元关系之间的相得与相补,努力实现乡村社会管理传统文化的现代转换。进而言之,我们一般认为,传统乡村善治的基本内核乃在于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乡村、官府与民众三种基本关系的良性运作,亦即中央、地方、民间三者的共同管理且相得与相补。当今,尽管乡村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迁,乡村管理体制、结构、机制与模式与以往大相径庭,但这一基本内核仍然没变,此即乡村管理传统文化现代转换中的变与不变。当然,乡村管理传统文化的现代转换研究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其内涵绝不是上述那么一点,这只不过是九牛一毛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