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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挥自身能动性保护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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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挥自身能动性保护商业秘密

一、国外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对策

由于我国存在比较特殊的历史背景以及众所周知的事实,长期以来并不重视这方面的研究,而且我国从建国以后又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社会,没有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经验,因此,我们要研究商业秘密,必然力求借鉴国际上的一些经验和教训。

(一)国外商业秘密保护的常见表现形式

例如:针对愈演愈烈的商业间谍活动,国际上的一些著名的大公司常常采取一整套的反间谍的保密手段。措施严格的企业对新进员工在进厂时发的规章制度上就会写着:“不准在任何场合谈论企业的技术秘密;在职人员参与的一切活动(包括工作和生活),都不能接触并泄露所知悉的秘密;其他人如果问及,要坚决拒绝告知;在公众场合或活动中遇到此类情况,宁可退席回避”。另外,企业还会设置保安部门,每天24小时不间断的轮流监督公司内部人员的工作情况,严格防范泄密事件的发生。下面,具体介绍一些国外企业进行安全保卫时经常采用的保密手段。

(二)外国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常用手段

1.建立严格的进出入安保管理措施,力求在第一关卡阻止侵权人的进入

企业对外来人员要求登记及佩带出入识别证,对企业各个出入口及厂区内部的各个主要通道,实行全方位的控制管理;有些企业对外来人员进入厂区时拍照留存,并把照片粘附到出入证上,照片的清晰度非常高;有的公司斥巨资专门配备指纹识别系统,无论是企业原工还是外来人员都要进行指纹核对,其防范之严,花样之多,的确令人叹为观止。

2.设置严密的内部监控系统,充分监视、暴露侵权人的各种行动

为了避免秘密外泄,也为了获得遭到侵权后的第一手证据资料,在企业内部除了设有全套的防盗系统外,还设有专用的对内、对外接待部门,这些专门部门对各个业务、技术等不同的部门全天24小时进行可视监控,对于公司的重点管制区域或者重要的机房重地,则以对磁卡加密的操作方式予以保护,无论是有卡无码的还是有码无卡的均不得入内,两者缺一不可。此外,企业内部配备完全电脑化的机房,同时采用高科技的仪器及设备,由专职工作人员每天24小时轮流监视整个企业的全部区域,进行现代化的全方位的控制管理。

3.对企业计算机硬件方面的规范管理

对于企业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设定全面的预防措施,防止外来侵入者通过盗号等外网连接方式把企业的商业秘密盗走或进行复制、甚至毁损。在企业软件开发方面,一定要注意不能将再有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存入不加密的个人文档之中去,避免企业在细小的环节上出现闪失,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企业设定“暗号”—一种特殊的记录方式,并且可不定期更换“暗号”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各种会议记录、各种技术资料以及商业秘密基本上是以书面的形式出现,这就为商业秘密的流失造成了不小的隐患。为了防患于未然,有些企业就采用技术含量较高的特殊质地做成的纸张,使需要保密的文件无法用一般的复印机复印。还有些企业用自己独创的特定语言(暗号)来记载文件内容,以此避免被窃取商业秘密。

5.企业对外实行隐名商业交易

有些生产制造类型的企业,在进行生产制造产品时,需要依赖采购的大量各种原材料、零部件等,因此,采购企业必然就要与企业外部的原材料供应商发生经常性的买卖业务联系,企业的采购者非常有可能被供货企业有针对的诱导出企业对各种原料的使用用途、用法用量、产品销售对象等商业秘密。为了避免在这一环节出现上述漏洞,有些企业或员工在购买重要物资时,就会经常以假名或隐名从事商业交易行为,来避免购买企业受到人际关系等其他可能导致不利因素的影响,避免原料供应商以此为契机把了解到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的竞争企业。

6.对企业内部员工的保密训练及离职处理

商业间谍往往以企业内部职工为商业秘密的获取目标,因此国外企业也十分重视其内部员工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管理及培训。有些企业还为了避免无意间侵害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刚入职的、特别是从其他企业跳槽过来的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期间,保证不使用其他公司的秘密信息。在员工离职时,企业除了给其办理工作上的交接手续外,还应当告知离职人员应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其他企业加以使用。

7.在与员工的在劳动合同中订立反诱因条款

企业制定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往往是造成员工对企业产生不满或最后离职的重要诱因。因此,在先进发达国家企业的劳动合同中,常常会订立反诱因条款来规范企业员工的合理福利待遇及职位升迁等内容,通过降低企业员工的跳槽来减少泄露商业秘密的可能性。

8.完善企业对商业秘密授权使用前的细节问题

这里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商业秘密被授权使用的状况下,授权人不仅应当承担被授权人保密的义务,并且根据情况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一般被要求签订保密合同,在保密合同中,约定好如出现商业秘密违约的情况,被授权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2)在涉及公司购并情况下,拟购并的一方,通常都会有机会派遣专家到对方的企业就其生产技术作进一步了解和评估。如果双方购并失败,则一方有权依据保密合同要求另一方保守其商业秘密。

(3)在将商业秘密授权给第三人使用之前,秘密所有人应详细的拟定出授权合同,在合同中详细约定该项商业秘密的使用范围以及确定被授权人应遵守的合同条款义务,以避免出现纠纷,增加企业诉讼风险。

9.建立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实践中,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可避免的会被一部分企业的员工所知悉,因此,怎样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约束接触员工的行为,这就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还要重要。以下分为三个方面做一周详介绍。

(1)建立、建全企业保密的规章制度。

如前所述,是否具备严格的保密手段是区别一个企业商业秘密能够存在的重要标志,这些手段的运用首先应当依赖于企业内部制定的保密制度。规章制度要求保密的对象根据种类不同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制度和对人的保密制度。

(2)企业员工同企业签订保密协议,培养提高企业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

对企业员工的保密要求事项要明确具体,并且具有可操作性。使企业的员工都能树立商业秘密保护的强烈意识,认识到商业秘密保护对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性,明确自身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3)企业应尽最大限度的限制商业秘密的获取范围。

对属于商业秘密的原料,采用密封容器包装,不标注原料名称,用企业特有的暗语方式表达。确定专人使用特定经过保密设置的电脑,全面记录电脑每天的使用状况;对有关电脑的数据和文件进行加密处理,切实预防发生电子盗窃行为。

10.建立企业对外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

对外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主要是体现在对外签署的各种合同上,那么在合同中就应当特别约定受托方应当对合同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明确对于研究成果的归属问题还是建议在签订正式合同前订立保密合同,对在商务谈判中可能会涉及的商业秘密,各方可约定为谈判各方的保密义务。企业在对外交往过程中是比较容易泄露商业秘密的,还有的就是在对外利用媒体进行宣传上,缺乏必要的、常识性的保密意识,很可能就在毫不经意之间,企业的商业秘密就被泄露出去了,我国的企业在这方面吃的亏很多,遭受了很大损失,有时后吃了亏都不知道如何吃的,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应当适时的建立新闻发言制度,统一对外口径,预先对的相关宣传材料进行必要的法律审查,以确保商业秘密在这个环节上不被泄露。上述内容概括了国外企业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常见的应用措施,毕竟国外有着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发展历史,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相信通过上面的介绍,对我国企业今后发展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能够起到一定的启发,接下来,笔者将结合我国近几年的商业秘密保护情况,谈一谈我国企业在这方的现状以及急需完善的问题。

二、我国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一)我国企业要重视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是我国商业秘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次在国家劳动立法领域,规定了竞业限制,产生了空前影响: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保护商业秘密和采取竞业禁止措施,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而且两者关系密切,但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区别还是明显的。商业秘密权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一旦秘密公开即丧失。换言之,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行为,只要商业秘密处于秘密状态,义务人就要永远保密;而竞业禁止的效力,取决于约定的范围以及支付对价款的情况而定。即使协议有效,义务人最长守约期限只有三年。但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并不必然违反保密条款,反之,义务人解除竞业禁止重新择业,并不影响继续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二)企业应当建立起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建立首先要确定系统的整体架构,笔者认为整体架构须具备两个体系。即制度体系和人事监管体系。所谓制度体系就是企业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保密规章,规章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企业的保密制度;(2)确定企业秘密的范围;(3)就企业秘密进行级别划分;(4)涉密人员进行级别划分;(5)建立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签约制度与流程;(6)违反制度应承担的责任;(7)危机情况处理;(8)诉讼预案;(9)相关附件。所谓人事管理体系就是确立以法定代表人为总负责人的涉密人员监管体系,但这方面必须结合企业人力资源情况建立。体现实是求事、因地置宜的理念。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鉴于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不系统、不完善的混乱局面。企业应充分发挥自身能动性,主动出击,未雨绸缪,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并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针对性的服务。惟有如此,才能既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法制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