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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十四亿人口中有九亿农民。目前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已超过1.2亿人,并且正以每年800万人的速度增长,因此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问题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农民各项权利予以了明确规定,农民社会权利的法律保障取得历史性的进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社会福利待遇和教育条件等等得到了较为全面的改善。但是建国以来,我国采取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道路,资源配置向城市倾斜,牺牲农村和农民优先发展城市,农民的权利受到国家权利长期的漠视和歧视性待遇,农民权利不断受到侵害,同时又得不到有效的救济。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农民工的劳动权利得不到保障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农民工实现自己的劳动权还很难,不管是在就业机会,还是就业待遇等方面都存在障碍。农业生产的长期落后与艰难,农民收入的微薄,使得农民的劳动所得远不能满足自身与家庭生存、发展的需要。
1.2农民的受教育权利每年国家3000多亿的教育经费,绝大部分用在城市,而农民每年自己负担的教育经费多达几百亿元。当前,农民家庭的教育支出占很大比重,大部分农村学生初中未毕业就就业了,原因是教育费用太高。其次,农民工的子女在就业地入学困难。有的农民工夫妻双方在打工,农村老家无人照顾孩子,这样就把孩子带到打工的地方,而孩子的入学教育却成了问题。有的学校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如借读费、择校费、城市增容费等等,有的学校干脆不收农民工的子女等。
1.3农民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目前我国已经在城市地区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其对象仅包括城镇居民,而不包括农民工。虽然有的地方要求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但受利益动机和其他原因的作用,真正落实的用人单位很少。
1.4农民工基本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尤其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和健康是一个人生存的基本条件,然而,由于农民工所从事的大多都是一些高险或者脏累工作,再加上高强度的劳动和劳动保护装备欠缺,以及雇主的漠视、恶劣的生活环境,致使农民工的命和身体健康时刻都可能受到威胁。
2.保护农民工权利的重大意义
2.1体现了法治民主社会的基本精神享有权利是成为一个社会成员的必备要素。对于社会存在的个人而言,法律权利是一种资源的制度化分配机制,也是一种重要的利益调整机制。从根本上说,权利是否实现关系到法治国家能否建立。法治国家的实现,需要权利得到保护,需要人们有浓厚的权利意识,也需要人们能够积极追寻、诉求权利。
2.2有利于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当前我国建筑业中农民工占近80%,加工制造业中农民工占60%以上,批发、零售、服务这些行业中农民工已超过50%。农民工包揽了大部分城里人不愿意干的重活、脏活、累活,已成为城镇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在城镇务工经商过程中,除了有形的物质收入外,还有无形的精神收入。农民工在现代工商业和城市文明环境中,接触到先进的生产方式和文化理念,开阔了眼界,更新了观念,学会了新的知识技能,返乡后既回了资金,又带回了市场信息、管理经验和现代城市文明的生活方式。有些农民工回乡后投资办企业,吸收和培训农民入厂务工,带动一批农民脱贫致富,这些对促进农村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农民素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3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目前进城农民工犯罪呈增长趋势,且以侵财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为主,这一特殊群体犯罪背后暴露出的社会矛盾,正无情地冲击着社会的和谐,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只有做好了农民工权利保护工作,使他们人格上得到尊重,经济收入上得到保证,才能帮助他们减轻来自经济、社会和心理的巨大压力,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3.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的具体途径
3.1国家应在农民工权利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
3.1.1立法机关首先,应尽快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农民工被认为是我国目前弱势群体的基本组成部分。但是除了农民工以外对其他弱势人群国家都已制定了相应的权益保护法,虽然目前国家已有一些保护农民工权利的规定,但是规定相对较为散乱,系统性不强,立法层次不高,不利于对农民工权利进行全面的保护。
3.1.2司法机关首先,要将农民工列为司法援助的对象,对于所有涉及农民工讨薪、工伤事故赔偿以及有关农民工合法权利的案件,要视情况尽可能减、缓、免诉讼费,确保农民工打得起官司。还可以考虑在人民法院中设立劳动法庭,专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特别是涉及农民工权利的诉讼。对一些侵犯外来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建立绿色通道,实行对案件的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确保对农民工合法权利进行及时的法律援助。
3.1.3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主要是劳动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之所以明目张胆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此种侵权行为很少受到惩处。所以,应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明确劳动部门的责任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肩负劳动法规政策的检查监督职能,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查处纠正,并予以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2农民工自身应积极行动起来,发挥法治主体作用农民工自身应积极行动起来,努力保护自身权益。首先,农民工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要明白自身拥有什么权利,以及该如何维护权利。其次,在我们的法律执行制度还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与那些掌控着农民工就业机会的雇主们相比,单个农民工或者少量有组织的农民工,都处于极不对等的弱势地位,他们的对抗是乏力的,有时是无效的甚至是悲剧性的。因此,有必要使农民工自身联合起来,在各类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中成立工会组织,代表农民工集体维护权益。
3.3社会各界应为维护农民工权利创造良好的氛围社会各界应为维护农民工权利创造良好的氛围。一方面,任何人都要尊重农民工的劳动,尊重农民工的人格尊严,尤其是城市居民更要看到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的巨大贡献,不能歧视农民工。另一方面,新闻媒体要敢于介入农民工权利保护工作。因为,新闻媒体肩负着舆论监督的重要职责,具有迅速、及时、监督范围广泛和参加者广泛的特点,特别是在目前中国的现实情况下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作用。所以,新闻媒体要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事件及时披露和报道,对侵权企业进行曝光,督促主管机关和部门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