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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劳务合作的现状及预警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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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劳务合作的现状及预警机制的建立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缩写CAFTA),是中国与东盟十国组建的自由贸易区。2010年1月1日贸易区正式全面启动。自贸区建成后,该自由贸易区涵盖11个国家、19亿人口、GDP达6万亿美元的经济体,是目前世界人口最多的自贸区。众多的人口就带来了服务贸易的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服务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包括四种: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通常说的国际劳务合作是指一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向另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政府机构提供劳务服务以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国际经济合作方式。国际劳务合作主要也是通过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完成。但是,东盟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强制力的缺乏,导致了境外纠纷增多。因此,有必要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法律纠纷预警机制,为对外劳务合作提供有效保障。

一、东盟十国间劳务市场与相关法律差异大。

东盟十国间并不像欧盟那样建立了完整的内部市场和法律体系,各国的法律体系并是统一的。通过对老挝、越南和新加坡的分析,可以发现在不同东盟国家我国面对的市场和法制环境可能是完全不同的。据我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9年低我国对老挝的实际投资为5.36亿美元,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这只能算一家大型跨国企业的贸易额。这是因为老挝是世界最不发达国家之一,国内市场容量小。其对外国人的管理,主要是依据1993年的《外籍劳动引进和适用管理决定》和《外国投资促进管理法》,其主要目的还是在限制普通劳务输入,增加本国人就业。老挝国内法制较为落后,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常常受到很多客观条件的限制。近年来,中国对越承包工程不断取得突破。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9年中国企业在越南新签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2052份,合同金额45.19亿美元,其中承包工程合同额44.86亿美元,劳务合作合同额3323万美元。2009年完成营业额23.99亿美元,其中承包工程营业额23.71亿美元,劳务合作营业额2779万美元;年末在越南劳务人数14174人。其中,建筑类的劳务合作以及中方直接投资企业的中方员工是劳务合作主体。但是,根据越南的《投资法》与政府招标的规定,如果中方公司想在越南的工程承包招中标,中方公司应当同越南当地企业联合投标,或承诺分包给当地公司,才允许参加投标。越南的属于发展中国家,其国内产业较弱,在受到外资的较大冲击后,越南政府开始强调保护民族工业和本国人的就业机会。因此,在工程招标中中标的中国公司必须优先选用越方技术人员和工人,中方只能选派少数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管理。越南的经济收入与中国相差不大,是劳务输出国,因此对于一般的劳务进口非常排斥。越南也处于发展时期,其法制也处于一个较为基础的阶段,其劳务管理依靠越南《劳动法》和《投资法》。新加坡作为中国在东盟最大的贸易伙伴,其劳务市场与法律情况就与越南不同。2008年中新签署了《中国一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协定》,新加坡是首个同中国签署全面自贸协定的东盟国家,双边贸易额达478.7亿美金。新加坡经济发达,收入较高,特别是近年博彩行业的发展需要大量劳动力,中国与新加坡同样作为华语地区,劳务合作优势较大。截至2009年底,299万名受雇员工中,有1/3是外籍员工。中国是新加坡重要的外籍劳务来源地,截至2009年,中国在新劳务人员8.3万人。同时,新加坡国内法制健全,从《劳动法》、工会到中国的大使馆,国际劳务合作体系需要的保障一应俱全。此外,新加坡还与中国签订了大量的合作协议,如《经济合作和促进贸易与投资的谅解备忘录》,《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漏税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大量的劳务需求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得中国与新加坡的合作远远超过东盟其他九国。

二、《服务贸易协议》在当前作用有限

《服务贸易协议》包含大量的保留条款,这是因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当前还有很多的问题不能立刻解决,在难以统一十一国意见的情况下,必须对一些条款进行模糊化或允许成员国保留。因此,各国做出的承诺和保留是不同的。以越南为例,所有的投资都要到所在地省级计划投资厅办理相应手续,并取得许可证。在劳务合作的过程中,合作的对象是越南的国企或者私企,在手续上也会存在差别。对比越南,新加坡并没有省级机构。新加坡法律的要求更为具体,规定外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不少于80%的董事必须为注册专业工程师或与之有合作关系的专业人员,另外在新加坡进行的专业工程项目必须处于一名董事的控制和管理下,该董事必须拥有该公司至少一份股权,为新加坡常驻居民,身为注册专业工程师并拥有有效证书。对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外,新加坡不作承诺。可见,两国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差别。《服务贸易协议》保障措施对服务贸易保障措施的实质要件、磋商、非单边行动、礼让与灵活相结合的原则均作出规定。但是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依靠磋商这样的非强制性手段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问题,总体而言缺乏可操作性。

三、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法律纠纷预警机制

要应对如此复杂的国际劳务市场和法律环境,就应当了解它们不同的特点,并在法律纠纷发生后,将类似的案例进行整理,为以后的对外劳务合作法律纠纷提供预警。根据国务院2010公开征求意见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也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广西对东盟的劳务输出主要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工程局、广西建工集团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完成,合作方式上以对外劳务公司的对外劳务输出和对外工程承包项下的劳务输出为主。因为缺乏一个对外劳务合作的法律信息体系和纠纷预警机制,多数企业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作为个人的跨国务工人员遇到法律纠纷时则更加无助。

基于地理位置,广西对东盟的劳务合作有自身优势,但是这一优势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广西必须在对外服务管理上下工夫。首先,应当使信息有效化系统化,解决个体的劳务合作者不能解决的信息爆炸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对外劳务合作的法律纠纷预警机制,是在对贸易国和自由贸易区的信息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利用现有的对外劳务合作信息通报制度和网络体系,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跟踪调查、领事保护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广西政府的服务职能进行的信息化预警,是为之后纠纷解决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