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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道德信用在现代社会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为此,必须认真理解社会道德信用的基本涵义,分析当前社会道德信用危机产生的深层原因,加强社会道德信用建设,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信用环境,完善社会道德信用的制度体系,夯实社会道德信用的法律基础。
一、社会道德信用的文化释义
信用一词源于拉丁语Credere,意为信任。汉代许慎编撰的《说文解字》中记载:”信,减也。”信,谓之不欺。信,是指严守信用,兑现诺言。孔子把信作为“仁”的重要表现,要求“敬事而信”,他认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按照《辞海》的解释,信用是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中华民族形成了重诺言、守信义的道德传统,留下了“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大丈夫一言九鼎”、“言必信、行必果”之类的美谈佳话。《大学》中主张以“诚意”立五常,认为“减”是不自欺、内心和外在行为合一的道德修养境界。这里所讲的“诚意”即是“五常”中的“信”。纵观我党领导人关于诚信的论述,更是充分吸收了中国传统的诚信美德,进一步丰富了诚实守信的内涵,把诚实守信提高到党的建设高度上来认识。同志提出了“实事求是”的思想,实质上就是诚实守信的一个高度概括。邓小平同志也反复强调:“领导要取信于民,使党内信得过,人民信得过。”同志也明确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强调,“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同时,又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中再次明确提出“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要求。由此看来,从古至今,信用一直是人们相互交往的重要准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
在今天,社会道德信用同样是人们在交往中由一定的约定、承诺、誓言等引发而形成的一种伦理关系、原则及其相应的品行,它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信用,也包括政治方面和人际交往方面的信用。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约定,无论是书面的契约还是口头的承诺,都形成了一种信用伦理关系,并内含了信守诺言、履行契约、诚实不欺等的道德要求。作为一种伦理关系,社会道德信用的特性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道德信用的行为主体具有责任性。社会道德信用是行为主体出于道德义务对合同、约定或许诺的自觉践履,表现为行为主体在约定前、履约中的责任感。有道德信用的人,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去践行社会义务,遵守社会秩序,恪守社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信仰科学理论和追求社会的共同理想,并始终将自己纳入社会环境之中,表现出积极向善、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体意识。
社会道德信用的作用过程具有意识性。道德信用在其践履的过程中,时常会冈某些因素的变故而增加承诺实现的困难。在此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具有正确的价值观和强烈的道德责任意识,就会克服困难,勇于担当责任和兑现自己的诺青,积极履约。因此,行为主体道德意识的支持是维持良好信用关系不可或缺的因素。
社会道德信用的实现方式具有自律性。道德信用发挥作用的最终因素取决于个人是否形成了具有社会正义性的价值观、荣辱感和道德良知。它不是停留在市场体系的规则、社会奖罚机制等外部力量制约的他律,而是通过价值认知、荣辱感、信念、良心等内部力量形成的具有主动约束性的自律。人们惟有出于对信用的内心信仰,并把它融人自己的价值体系中,形成是非善恶的荣辱感,才会具有为社会所要求的道德信用。
社会道德信用的激励结果具有精神性。道德信用的奖惩一般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的社会评价和内心自省的自我评价而发挥作用的。因而无论是社会评价还是自我评价,首先作用的是人们的心理、心灵等精神方面,并通过精神方面利益的维护与损害而影响其物质利益和未来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信用的奖惩更多是无形的,具有隐蔽的长远性。
社会道德信用涉及的对象具有广泛性。社会的信用关系及信用状况,不仅表现在经济领域中经常出现的较为重要的约定上,更为普遍地表现在人们日常生活的交往中。道德信用涉及面广,不仅维护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而且也维护人们之间的日常性的一般约定,如口头上对某个人或某件事的承诺等。因此,道德信用调节的范围很大,凡是与约定相关的关系和行为都是道德信用调整的对象。
总之,社会道德信用是权利和义务、义与利、真和善、利己与利他的高度统一。
二、社会道德信用危机的伦理反思
当前,在经济和社会的转型过程中,有少数人脱离了最起码的道德底线和伦理准则。比如,近年来发生的英语四六级泄题、学术造假、虚假广告、假冒伪劣、缺斤短两等见利忘义、道德缺欠、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开始滋生和蔓延.他们眼里的“利益”取代了美德、诚信让位于欺诈,追名逐利取代了廉洁奉公,不劳而获、坐享其成取代了艰苦奋斗,并虚作假取代了坦诚老实,真诚待人、踏实做事、敬业勤奋被看作不识时务。社会道德信用危机频发,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市场经济秩序紊乱,破坏了社会的法制基础,侵蚀着思想文化的根基,严重制约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究其原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传统道德信用的局限性是社会道德信用危机产生的历史原因。在中国传统社会,人与人之问的诚信是建立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这种诚信主要存在于“熟人社会”中,是一种“仁”“义”为主要内容的诚信,具有极强的家族性、血缘性和地域性。这种传统道德信用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道德信用内涵,不能应对市场经济的新环境。同时,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企业之间是以国家为依托和保障的诚信,社会主体之间并没有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道德诚信理念和机制。
第二,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是社会道德信用危机产生的现实原因。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能极大地提高经济效率,实现社会财富的积累,一方面市场经济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要求交换双方以互信为前提,且对所有成员提出了讲道德、守信用的要求;而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又驱使一些市场主体利用交换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技术拥有、时间差、空间距离等特点,采取欺诈方式获取不当利益。当某些市场主体通过各种虚假失信手段获取的利益大于其支付的成本时,道德信用缺失也就随之显现。
第三,法律体系不完备是社会道德信用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信用缺失实质上就是法律的失范。“普遍的缺少诚信实质上是调整社会交往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无效或者未被遵守。失信的普遍存在实质上说明调整整个社会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存在问题。严格的法律法规是一个围家建立和形成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社会秩序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法律法规这个基石出现偏斜或者不稳定,那也就失去了建设社会道德信用的最后平台和标准,与此相应,经济无秩,政治腐败,社会矛盾激化等诸方面的问题都会随之而来。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对已有的法律法规执行不严,都会极大地纵容了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和快速繁殖。
第四,失信惩戒机制欠缺是社会道德信用危机产生的直接原因。用经济学理论分析,道德信用的普遍缺失一是因为不讲信用的成本过低,二是因为追求诚信的利润过低。我同经济发展的现状表明,现存的经济制度滞后于经济实际发展的需要,又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社会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使得火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尤其是当一种失信行为未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获利时,就会起到很强的负面诱导作用和示范效应,这必将对社会道德信用形成强大冲击,造成丰十会主体精神信念的严重滑坡,动摇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践踏人们的道德信仰,影响社会信用道德体系的最终建立。
第五,观念上的认识偏差是社会道德信用危机产生的主观原因。社会主体对诚信认识的偏差往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无视”道德信用的重要性。一些人长期以来误认为道德信用仅仅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可有可无。实际上,市场经济下的道德信用越来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一个伦理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经济的概念了。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建设一个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融合的信用理念、信用制度和信用机制以及对道德信用持久的心理认同,就必须对道德信用的重要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二是“轻视”不诚信行为的危害性。应当说我国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早就发现了不诚信问题,然而人们并没有真正重视不诚信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危害性。某些打假部门的“假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及消费者对假冒伪劣产品的迎合和漠视,为不诚信行为的蔓延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并给失信行为以可乘之机。
第六,政府信用的严重缺失是社会道德信用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政府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是社会道德信用的基础,然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政令朝令夕改,政策缺乏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出尔反尔,弄虚作假,“政绩工程”,“数字工程”等,尤其是贪污腐败、权钱交易等现象使政府在群众心目的形象大打折扣,严重破坏了政府的形象,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政府行为的这种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无形中诱导了社会失信的发生和繁衍,是社会道德信用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社会道德信用建设的理性思考
历史与现实证明,一个缺乏信用的国家绝不可能经济持续发展、民富国强,同样,一个缺乏信用的民族绝不可能自立于世界优秀民族之林。在人们高呼“道德信用危机”的今天,针对当前社会风气中存在的问题和基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两会”的政协委员时明确指出:“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必须旗帜鲜明。”并强调要“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由此说明,道德信用的价值更重要,它已经成为公众、企业、商家、政府等相互之间交流、交往、交易的重要行为准则。因此,加强社会道德信用建设,刻不容缓。
(一)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信用环境
社会道德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诫信的理念来维系的,是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信用规范来维系的。这就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市场主体的道德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使讲道德守信用成为礼会生活中人们的一种自觉的追求。
首先,要加强道德信用教育,提高社会主体的道德意识。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愈发达愈要强化信用伦理。要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信用的极端重要性,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年共识理念,自觉认识和遵循信用道德,通过深入、细致、持久的道德信用教育,倡导社会主导价值观,使社会道德信用观念深人人心,并真正转化为每个主体的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只要社会全体成员有了强烈的道德意识和系统的道德标准,就会在人际交往和其他社会活动中恪守起码的做人、做事原则,就会形成和谐稳定、健康向上的大好局面。大家都以诚相对,以礼相待,互惠互利,光明正大,公平公正,社会的良好道德信用关系就会逐步确立起来。
其次,要充分挖掘中国优秀道德信用传统,弘扬道德信用文化。马克思主义认为,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民族的灵魂支撑,对社会的政治经济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和作用。在中国优秀的道德传统中,包含着讲诚信、守信用的优良传统。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一直将诚实为本、信用为先作为安身立命的根基。儒家以“诚”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最高道德范畴,认为“诚者,天地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孟子·离娄上》),孔子在与子贡谈论食、兵、信、三者孰为重时,孔子以信为第一,认为“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这些传统美德思想,对当时社会进步起了重要的作用,也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我们必须注意挖掘我国“诚实守信”的历史文化资源,在借鉴西方道德信用的基础上,继承和发扬中同传统文化中诚实守信的良好美德和优秀理念,并注意发扬光大。
再次,要发挥道德的示范作用,培育人们诚实守信的思想境界。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它可以给人们树立一个标尺。同样,道德的示范作用具有很强的感召激励效应、辐射示范效应、参与投入效应,它不仅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且具体地告诉人们应该如何去做。道德信用的示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过程,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开展讲诚信的自我道德教育和修养教育,把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真正落实在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使人们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从而树立“诚信为荣、欺诈可耻”的良好观念,并进而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
最后,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创建优良的道德信用大环境。公民道德信用是社会信用的一部分,道德教育仅靠个人自发的积累是远远不够的,外在的示范和教育在道德信用的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良好道德信用环境的创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此,我们应进行全社会范围内的道德信用教育,大力宣传市场经济中的诫信美德,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准,形成全社会的一种普遍的诚信共识和良好的道德信用氛围。
(二)完善社会道德信用的制度体系
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解决公民道德信用危机,就必须加强道德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
(1)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档案制度。个人信用档案是以集中、统一、规范的形式反映个人资信状况的信息集合,主要包括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基本资料;二是经济信用资料,即个人弓银行发生的相关交易信息资料;三是个人的社会信息及特别记录。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个人信用档案标准,为个人信息的无障碍沟通和资源共享奠定基础。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档案后,通过信用记录,可以直接为各个行业提供个人翔实的信用资料,从而使守信用的人及时得到社会的支持,不守信用的人无机可乘,这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的最大优势。
(2)建立个人信用调查和报告制度。个人信用涮查和报告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对个人信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提供的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初步设想,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信用卡资料和个人住房贷款资料为突破口,首先实现银行内部个人信用资料的共享;第二阶段,建立金融系统联网的个人信用信息库,形成银行间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跨系统信息共享;第三阶段,国家成立专门的信用报告机构,联合银行、证券、保险、法院、公安、税务、审计等部门,实现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息集中管理和资源共享。当前在我国建立个人信用调查制度应走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道路。由政府监督、指导各行业、各地区的系统建设,制定信用调查、报告的基本规则和要求,统一系统建设的软硬件环境、征信的项目和标准、报告的格式等,以保证各个信息子系统建成后能够顺利实观联网。
(3)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在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调查制度的同时,应建立起规范化、标准化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运用信用调查机构和消费者提供的个人信用资料,以个人支付能力和信用记录为核心,建立一套量化指标,以定性判断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定个人信用等级。通过信用评分结果分为不同的信用档次,银行可据此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提高消费信贷决策科学性、准确性和效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简化消费者实现信用消费的手续,使信用消费成为更加便利、更易普及的消费方式。
(三)夯交社会道德信用的法律基础
社会道德信用表面上是一个伦理州题,实质上则是一个法治问题。当道德信用危机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时,仅靠思想教育、自我良知的感悟以及社会群体的压力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只有在健全的和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完备的信用法律制度和信用法律体系是经济社会健康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为此,我们必须在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
第一,建立健令有关规范道德信用的法律法规。
由于二诸多原因的影响,我国尚未建立起与社会道德信用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当前要建构科学的道德信用体系,最紧迫的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与之楣适应的法律法规。要借鉴两方国家已经成熟的《数据保护法案》、《诚实租借法案》、《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法案,并结合中国国情,以立法的方式规范信息的收集、提供、使用和管理,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公正和正确利用,保护消费者个人的隐私权,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个人信用资料的使用范闻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机构和个人给予法律制裁,用法律法规约束不守信行为,以形成良好的道德信用的法律基础和平台。
第二,建立欠信惩戒制度。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必须建立起较完备的失信惩戒机制。
失信成本低,也是失信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之一,要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必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失信者的失信成本。通过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用法律法规约束不守信行为,加大失信的社会成本与经济成本,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底线,以此来为社会经济活动建立起一道有效的保护屏障。可以说,建立对个人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外部约束,是形成良好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的关键所在,是社会道德信用得以重建的重要保障。
第三,建立和完善道德信用监督机制。应当讲,改革开放以来,我闻已经开始关注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如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票据法》等法律条款中都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并对此作了具体化的规定,这对规范、引导、保障、促进社会信用的建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法律法规的出台不一定都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为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社会道德信用方面的监督机制和监督体系,要让全社会成员普遍行动起来,“建立权利与权力,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的制约、监督机制,特别是有效的解决行政权利的膨胀、滥用等突出问题”。加强舆论的正确引导,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利忘义为耻”的道德氛,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成为建构良好社会道德信用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