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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的作用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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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的作用分析论文

摘要:从2000年上半年起,中国证监会将超常规、创造性的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作为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迅速增加,规模不断扩大,逐步成为市场上不可忽视的主流力量。运用相关经济学理论研究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发挥的双重作用,同时,对机构投资者行为扭曲原因作进一步分析。最后,对如何使机构投资者有效地在证券市场中发挥稳定作用提出建议。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反馈效应;羊群效应

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获得了迅速的发展,随着其行为的日益规范,对证券市场良性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正在经历从散户为主体的市场结构到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结构的历史性转变。从2000年上半年起,中国证监会将超常规、创造性的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作为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一些学者也相继提出了“证券市场呼唤机构投资者”、“培育机构投资者,深化资本市场的改革”等观点。而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到底如何,机构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了哪些积极或消极作用,这些问题值得深思。

研究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首先应对机构投资者概念的内涵及外延做出科学、合理的界定。目前,对机构投资者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为描述性的界定,认为机构投资者是指自有资金或通过各种金融工具筹集资金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机构,既包括共同基金、对冲基金、投资银行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投资中介机构,又包括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契约性储蓄机构,还包括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另一种为理论性的界定,机构投资者与一般投资者最根本的差别应该是看投资者是否拥有某种程度的市场势力,拥有市场势力的投资者就可以被看做是机构投资者;反之,则是一般投资者。更为简单或通俗的解释,机构投资者指证券市场的买方机构,作为证券的需求者与资金的提供者,以长期投资回报为目的,通过研究与选择买入绩优或潜在绩优证券来达到盈利的目的。在金融市场从事证券投资的法人机构,主要有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银行等。

二、机构投资者崛起的理论分析

(一)信息经济学角度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是指导人们一切行动的依据。人们获得信息的多少、获得信息的准确程度、获得信息的速度、获得信息的方式和成本等,深刻地影响着投资行为和效果。

1.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完全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通道受阻,单个投资者的信息志别和处理能力相对较差。因此面对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完全,由于单个投资者在时间、专业知志、技术设备等方面明显处于弱势,无法全面了解市场上有怎样的交易价格,也不知道具体哪个融资者需要哪种价格,因而无法实现最理想的金融产品投资组合,而机构投资者的产生将可能部分解决市场信息不完全。

2.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交易地位不同,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发展,信用欺诈等的存在,为充分扭转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中的不利地位,一方面,应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社会评信制度等规则;另一方面,应加强信息组合和信息联合,增强投资者的抗风险和能力。于是产生了拥有强大志别处理能力的机构投资者。

(二)产业组织学角度

由于规模经济,即规模的“收益递增规律”的作用,为节约交易成本、分散风险,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所占份额的增加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有效性,从而可提高市场资源配的效率。

三、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作用分析

证券市场的成熟主要表现在人和机制两个方面,而证券市场的机制(包括市场结构、监管体系和市场运作)和股市参与人员(交易所的组织者、结算公司、投资者、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以及社会公众)行为的成熟都与证券市场的稳定密切相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研究证券市场的稳定的机理,对其稳定发展尤为重要。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在证券市场稳定中的作用大致有三种:

(一)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对证券市场稳定的积极作用

1.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具备资金规模,技术及信息优势,能够做出相对理性决策。机构投资者一般是职业的、大型的专业投资机构,相对个人投资者而言,投资机构者一是拥有的资金量大;二是都是由投资领域的专家进行专职投资管理和运作的。他们凭借这些优势可以在证券市场中发掘出那些价值被低估、业绩优良的优质公司,同时购买这些公司的股票并长期持有,这样机构投资者没有像散户那样频繁的短期行为进而有利于市场的稳定。

2.机构投资者深谙国家的有关政治、经济政策和法规,经验丰富,实力雄厚,在证券市场上影响很大。机构投资者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组织形式,机构投资者的经济理性决定了其目标指向是股东或基金持有者利益最大化。唯其如此,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扩大资金实力以通过规模经济效应来提高收益水平。故此,机构投资者必然会紧随经济和市场形势变化来调整其投资的方向、规模和结构。如此起到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

3.机构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资源和能力差异造成了行为方式的不同。一方面,机构投资者之间差异非常大;另一方面既定的制度环境给予不同机构投资者以不同的行为空间。下面基于行为金融学理论,就反馈策略和知情者下注两方面,分析机构投资者行为对证券市场稳定性的影响。

(1)反馈策略(),是以股票过去的表现作为买卖判断的主要基础。正反馈交易使股价变动趋势加强,价格变动幅度增大,不利于股市稳定;而负反馈策略操作则与之相反。反馈理论认为,虽然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理性投资者,但整个市场的非理性很快就把这类有限理性给淹没,最终使得市场存在连续本的反馈。机构投资者利用自身优势,小规模干预资本市场的运行,使其朝有利于自身发展方向运转,不同机构投资者采用多元化的投资策略,采用负反馈策略和采用正反馈策略的投资者将会相互抵消各自的影响。

(2)知情者下注(SmartMoney),是投资者基于所掌握的市场或股票的充分信息而做出判断与决策的行为。一般来讲,知情者下注可以稀释部分普通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

(二)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对证券市场稳定的消极作用

1.存在操纵市场行为。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具备天生做庄的资源条件。首先,机构投资者自身资金雄厚,可以通过高息拆借、委托、经营等多种手段,使大量资金进入市场。其次,其在信息获取、处理与分析上具有明显优势;再次,机构投资者可以与上市公司联合,利用上市公司业绩的内幕信息操纵股价,做庄股市。2000年10月“基金黑幕事件”首次公开揭示基金业存在“对倒”、“倒仓”等操纵市场的行为。2001年3月23日,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上公告称,当时的10家基金治理公司中有8家在股票买卖中存在异常交易行为。2006年下半年,大盘股狂涨,带动股指大幅上升,很难否认没有机构投资者操纵的成分。

2.短视行为较为严重。目前,中国的机构投资者还不是典型的长期战略投资者,其资产组合显示出买卖行为频繁,短视行为较为严重。一种典型的短视行为表现为正反馈交易,追涨杀跌,即买入近来的强势股,卖出近来的弱势股。正反馈交易使股价变动趋势加强,价格变动幅度增大,不利于股市稳定;而负反馈交易操作则与之相反。反馈理论认为,虽然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理性投资者,但整个市场的非理性很快就把这类有限理性给淹没,最终使得市场存在连续的反馈。这一点在2007年及2008年上半年表现最为明显。据Winds统计数据显示,仅2007年包括封转开在内就有多达61只新基金发行,最终发行总数高达5790.6亿份左右。从年初到第三季度的短短九个月时间,基金的资产规模就从不到l万亿元,飞速突破3万亿元。2007年基金的四季报显示,基金重点配置的行业是金融保险,有的基金配置金融股的比例甚至超过了40%。然而,随着2008年上半年沪深股市的狂跌,2008年第一季度金融指数的跌幅高达41.6l%,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更是跌过50%。基金2008年一季报报出后,投资者惊悟,基金第一季度减持最大的行业就是金融。金融、地产作为两市权重最大的两大板块,基金在6000点之上仍疯狂买人,制造出一个又一个蓝筹泡沫,然而在2008年6月上证指数跌近3000点附近时,基金却选择不计成本地抛售,致使最高46元的招商银行剩下仅有23元,最高40元的万科也仅有16.50元等惨剧频频出现。超级秘书网

3.羊群行为较为普遍。中国机构投资者的羊群行为主要体现在行业集中度和个股集中度方面。从2002年至2008年,证券投资基金投资A股的重点仓位顺序依次是制造业与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仓储业、水电煤业、采掘业。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的2006年市场资料中也可以看出,2006年新老基金纷纷高配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机械设备、金属非金属等几大热门行业;从个股角度而言,基金的前十大重仓股又高度集中在上述行业的一部分绩优股票上,如中国联通、中国石化、招商银行等。投资理念大同小异,在价值投资的大旗下,各基金从不同角度诠释着自己的“价值观”,但内容往往非常相似。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特征是由构成证券市场运行的具体制度决定的,分析机构投资者行为扭曲的原因必须结合具体的市场条件。首先,中国金融生态环境的不完善使得对机构投资者的约束不够,机构投资者的社会责任体系缺失。在不健全的制度环境中,机构投资者就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做出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动,导致市场异常波动并从中获利。其次,机构投资者的价值取向决定其行为特征。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机构投资者首先关注的目标无疑是盈利。因为只有保持较高的收益水平,才能吸引更多投资者与资金流人,以及“逐利”本性的驱动,所以机构投资者必然紧随市场形势变化而不断调整其投资的方向,这决定了机构投资者会出现周期短、结构多变和投机操纵的行为。再次,中国证券市场上制度供给不连续。

(三)机构投资者持股与证券市场稳定性不存在相关性

因为对某一特定证券,总有一些机构在买入,而另一些机构在卖出,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交易所产生的影响可相互对冲,故对股价波动影响不大。同时,庄序莹(2001)、戴志敏(2004)指出,作为投资中介的机构投资者本身并没有稳定股市的义务,所以机构投资者本身并不应该为证券市场的稳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