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

摘要: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已取得一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并变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从而保障农民医疗权益的实现。

关键词:公共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近年来在政府持续深化各项民生制度改革背景下出台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但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现状

近年来,由于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出现,农民对医疗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日渐强烈。“新农合制度”即是为解决这些问题并使更多农民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途径。有研究表明,在国家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分配方面,城市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30%,却使用了近80%的公共卫生资源。改革开放后,“20多年来的所谓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质上只是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并不涉及到广大农村医疗体制”。因为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不高,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下,并远远落后于城市社会保障水平。这说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十分迫切。为此,党中央、国务院于2002年10月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试图通过再分配的制度设置,实现农民健康权益的维护,进而达到社会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该《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在全国建立“新农合制度”,从2003年起试点,至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新农合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农民的生命健康权。它是以政府组织、引导与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为原则,以个人、集体与政府多方筹资的方式(农民每人每年交10元,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补助10元,人均合计30元),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2008年,新农合工作将从试点阶段转向全面推进阶段。自2003年“新农合制度”启动以来,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全覆盖,参合农民达7.3亿人。近5年的实践证明,“新农合制度”作为我国农村卫生改革的制度创新和现阶段农民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实现形式,它不仅符合我国国情,也与现阶段的发展需求相适应。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和返贫状况、保障农民健康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筹资水平有限,难以为农民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障。“新农合制度”的筹资方式主要是通过农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筹资,人均合计仅30元。从2008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在目前每年医疗费用上涨幅度达14%的情况下,凸显出其筹资水平过低,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农民的报销比例,影响到农民的积极性。诚如全国人大代表汪春兰指出的:“由于报销的门槛高,500—800元才可以报,而‘封顶线’却仅为6000元,补助比例大概只有20%多”。可见,农民无法负担起较大的医疗费用。在“新农合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该制度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有限。如,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家庭账户、保小病等做法,以此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从而提高参合率,达到实现“政绩”(实现一定的农民参合率,往往成为上级政府派发给下级政府的工作任务,也是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的目的。这些削减了保障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功效,也背离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目的,同时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

(二)无法避免农民的“逆向选择”,不利于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在“新农合制度”设置的自愿原则下,无法避免农民“理性”的“逆向选择”,从而不利于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使不同的参合者所面临的疾病风险和预期损失程度不同,“新农合制度”所能分担的社会风险有效性大为降低。如,高风险者的参加意愿非常强烈,反之,低风险者的参与积极性就很低(因为发生重大疾病的概率较小,这会降低参合者的预期收益)。实践中,农民“逆向选择”的客观存在与制度设置的目标产生了一定矛盾。此外,在所谓“政绩”的“潜规则”制约下,为追求较高的农民参合率(减低农民的逆向选择发生率),一些地方政府不惜事先动用财政资金予以垫支,之后再向农民收取费用。如此一来,既违背了该制度的“坚持自愿原则”与“反对强迫命令”的精神,也阻碍了“新农合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覆盖率有待提高。2003年试点以来,至今仍有10余个省市尚未实现基本覆盖;农民参合率尚有20%以上的空间。相对于2010年实现“新农合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而言,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这一目标的实现,主要取决于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及这些资金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使用。

总之,这一制度在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些是人为实施不到位,有些是发展过程中的正常体现,还有一些是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及新农合制度建设本身不完善。如果不能直面这些问题及其存在的某些负面激励,进而找到问题背后的真正原因,也就无法保障该制度的正常运行,甚至会背离制度设置的目标,从而影响“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若要“新农合制度”长期稳健地运行,必须从根本上厘清政府的定位及其责任,探索并逐步确定当前这一制度实施的现实出路。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农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它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自我“试错”,不断走向完善的过程。因而,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更有赖于政府切实发挥其在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农村医疗等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无疑是“新农合制度”建设的有力保障;而农民的福利与生活改善程度,往往取决于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程度。

(一)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变“新农合制度”中的“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当前,“新农合制度”的根本问题是制度的定性(自愿原则)与政府目标(使广大农民获得制度施行的实惠)不一致,从而影响了“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这从一些地方政府不遗余力地为降低农民的“逆向选择”而采取大量的应对措施中可见一斑。这增添了行政成本的耗费,满足了地方官员的利益驱动,但无助于农民应有的实惠。由于逆向选择的客观存在,破坏并最终导致一个建立在“自愿”选择基础上的社会医疗保障政策的失效。换言之,逆向选择的发生折射出医疗保障制度“失灵”。这就需要政府摆正与回归其“社会契约”意义上为民谋福利的“人”的应有定位。政府应明确定位其主导责任而非引导责任,并积极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因为“新农合制度”已具备了一般意义上社会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性”和“政府主导性”的主要特征,透过政府强制性的“制度供给”方式,不仅有助于杜绝上述各种弊端及防止未来不可知的“制度成本”的出现,也将使农民得以在更为广泛的农村社会范围内分散风险而获得实惠。因此,从近期来看,应采取的有效措施是建立政府主导的“强制性”保障制度。也就是说,政府应变“新农合制度”中的“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以走出“制度失灵”的困境。

(二)政府应通过立法方式,保障农民的医疗权益。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增长二者呈现正向的交互关系,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必要的政府财力支持是关键。以往受限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我国政府财政收入不足,长期制约了政府对社会福利与保障体系的建设,致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终处于“低保费、低保额与低保障”的“三低”状态。近年来,国家财力明显增强,为新农合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进一步增加该部分的支出规模和比重完全可能。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24.7万亿元,上升至世界第四位,财政收入达5.1万亿元,外汇储备超过1.5万亿美元。然而,各级政府并未妥善尽到“人”的职责,以使“委托人”皆能享受到应有的“免予匮乏”的社会制度保障。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的显示,我国有近66%的人没有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大约有近25%的受访者表示,“无力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而放弃接受相关医疗”。另外,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长期以来,我国高昂的行政管理成本已与社会保障支出形成强烈对比。行政管理支出从1986年的220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6512亿元,20年间增长30倍,年均增长率高达19.5%。而近年来我国公共财政投入社会保障的比重却不足13%,且每年公共卫生资源的总支出不到GDP的5%。一些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往往是其公共财政支出的最重要部分。如,美国约有1/3的公共财政用于社会保障;西欧、北欧国家,公共财政的50%以上被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支出,从而确保弱势群体急需的“免费医疗”制度得以运行。可见,只要政府对现行的公共财政支出进行必要的“存量调整”,完全可以节省大量的资金用来建立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惠及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建设一个能解除国民后顾之忧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在经历30年的高速增长后将经济增长成果逐步转化为国民福利的理性选择。目前,我国的经济基础已经较为雄厚,以这样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家财力,建设一个水平适度的能够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保体系是完全能够做到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权益的卫生医疗保障,是政府“责无旁贷”的核心要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因此,政府有义务保障公民社会保险、救济以及医疗权益的实现。长期看,应通过立法,比如制定《农村基本医疗保障法》,以明确赋予全国农民医疗保障权,使农民真正享受到“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效解决现实中的各种认识误区和实践困境,从而使农民真正感受到当下民本政府“以人为本”的德政,并使其作为公民应享有的保障健康的权利得以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