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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民工不愿参保或退保的最根本原因是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异地转移。本文通过分析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难的成因,提出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异地接续机制建立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异地转移
近年来,农民工“退保”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农民工返乡或异地就业转移时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不能转移,只能选择退保。可见,农民工不愿参保和中途退保的最根本原因是养老保险不能异地转移接续。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难的成因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非正规化。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虽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但中央和地方的规定不统一。而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应承担的责任不明,在管理上的责任不清,对各级政府给予农民工养老保险财政支持的方式、项目、标准和原则等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主要是县市级统筹,镇一级的社保机构尚未健全,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协调导致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此外,不少地方硬性规定退休前五年必须到该地参保。有的地区甚至规定,非本地户籍的员工在其他地方缴费,其工作时间不计入缴费年限等。这些规定在目前不适应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客观事实。
(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养老保险差异较大。由于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在经济发达、高工资水平地区的参保者,变换工作单位后,不愿意将自己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经济落后、低工资水平的地区。地区收入差距是农民工迁移就业的重要原因,农民工退保后将社会统筹账户的基金留在发达地区。农民工返回不发达地区,该地区又不得不在缺乏资源的情况下承担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责任。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在地方利益驱动、城市社保资金压力和城市居民利益高于农民工利益的歧视观念引导下,鼓励农民工退保,甚至直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退保”,这直接损害了农民工的切实利益。
(三)农民工群体数量大、流动性强。据统计,我国农民工总数约为2亿人。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大多没有稳定工作。农民工在一个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只占20%~30%。我国现行的社保条例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农民工由于就业流动性大,很难在一个地区跨越累计15年的社保门槛。高流动性导致用人单位、农民工缺乏参保积极性,同时也给社保部门在缴费核算时带来难题。在全国主要城市没有施行统一联网和统一管理的情况下,农民工根本无法实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四)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认识不足。目前,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对各种知识掌握的程度很有限,缺乏权利意识和利益表达行动,维权意识差。而个人缴纳每月工资8%的养老保险金对收入本来就不高的农民工又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调查发现,农民工宁愿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自己拿钱,也不愿把钱存在社会保险机构。一些农民工认为工作变动性很大,养老保险能不能延续交下来也是未知数。
二、建立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接续机制的基本思路
(一)实施地区间期限累加结算机制,以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强的就业特点。在欧盟,劳动者先后在不同的国家就业,不论在哪个国家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可以在当地进行权益记录。将来在任何一个国家退休,也都可通过相关凭证就地享受养老保障。参照欧盟成员国养老保险期限累加原则,我国可结合国情进行借鉴,当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金按其在各地的全部投保时间来计算,各地支付额按其在该地的实际投保时间计算。如果参保期限不足一年,则最后的从业地将负责把该参保人在其他地区的缴费期限计算在内,并分别从相应地区获得补偿。只要农民工在养老金项目累计的缴费年限达到15年,农民工均应得到养老金支付。
(二)加强相关立法,努力实现全国统筹,适度降低费率。针对农民工数量大、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必须将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现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中。明确企业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法律和社会责任,通过立法来强制推行此项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禁止退保,停止对个人账户一次性退保,这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当前应尽快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全国统筹,适度降低费率,实现低水平、广覆盖。对有农民工的民营企业的缴纳费率可适当降低,降低费率有利于提高企业参保率,从而扩大费基,变“要我参保”为“我要参保”,这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长效机制的建设。农民21251资收入低于城镇职工,参保能力有限,要坚持低标准进入的原则,实行低费率、低保障待遇。建议将农民工个人缴费率由8%降为6%,农民工个人尽量少缴费,实现低水平、广覆盖。
(三)建立统一监管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各级政府部门建立配套的养老保险主管机关和经办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结构完善、运行合理、协调有序的农民工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在资金流转制度方面,以省级统筹为基础,建立中央和省级社会保险金支付的清算中心,通过清算中心进行省际问清算。按农民工的身份证号进行管理注册登记,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账号,全国结算,实现各省市间的资金流转。各地应尽早消除地区壁垒,统一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以省、市、县养老保险核算为中心,确保养老基金在全国范围内的顺畅运行,实现统一标准。
(四)加快社保信息系统建设步伐,为农民工异地转移提供数据交换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网络操作平台,实现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快捷的实现。如果实行全国社保统筹,账户跟着农民工走,一张IC信息卡就可解决养老保险的流动问题。当前在全国不能联网的情况下,可采用先记录在案的形式,以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根据工作地的变化,随时转移其保险关系。即采用“一卡累计”而不是“一地累计”的方式,以在哪个地方参加养老保险先予以记录作为凭证,到退休年龄时将其应享有的权益按期限累计方式延续计算。
(五)强化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意识。健全和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加大对农民工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重点监察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是否签订合同和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的情况,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加大针对农民工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方针、政策、目标、模式的宣传,增强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缴费的意识和自觉性,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