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农民地位转变管理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摘要:在“三农”问题中,农民问题的解决是重中之重。多年来,农民在我国一直处于弱势群体地位,这种弱势群体地位是我国农业、农村中诸多问题产生的重要根源,改变农民的弱势群体地位是深化农村改革、实现农村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农民弱势群体改革
判断某一群体是否处于弱势地位,不应该以该群体人数的多寡作为依据。农民虽然是我国人数最多的群体,但是其弱势地位在许多方面都有表现。
农民弱势群体地位的表现
面对自然条件和市场的弱势。农业是自然依存度很高的产业,农民只能在既定的自然条件下开展生产;而在当前条件下,我国对水旱、台风、虫害、霜冻等不利自然因素的控制和抗拒能力还很弱。这使农民在自然条件面前处于弱势。农村信息闭塞,农民缺乏收集、运用市场信息的能力,难以灵活适应市场调整生产;农产品的难保存性、农业市场主体的多而分散等特点,使农民在市场上讨价还价的余地较小;农产品市场需求弹性小,农民面临着更多的需求约束,农民收入增长和农业增产之间不一定存在着正比关系;农业生产往往以“年”为单位,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积累速度慢,资金运用效率低;在加入WTO以后,相对发达国家运用现代化、资本化、规模化手段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群体而言,我国农民也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文化素质方面的弱势。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目前在我国9亿多农村人口中,有2亿多文盲和半文盲,占整个农村人口的23%。在4.6亿农村劳动力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2.61%。这种状况,使农民科技水平低下,法律法规也知之甚少,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在文化心理层面,农民普遍存在着逆来顺受的文化取向、消极认命的人生态度、迷信鬼神的封建意识等,折射出农民思维、行为方式的弱者取向。
在政府农民博弈中处于弱势。这种弱势又表现在:信息不对称,如基层地方政权对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了解比农民要多,这些部门可能通过隐瞒、曲解、拖延、篡改甚至伪造信息的方式蒙蔽农民,压制农民对政府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法律的知情权,以实现自身利益;地位不对等,在某些政府官员眼中,政府部门与农民之间是支配与被支配、控制与被控制的“官”民关系,后者只能以服从为要旨。而长期严酷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农民普遍存在着对政府机关及其代表的敬畏和顺从;农民力量分散薄弱,难以形成一致的诉求表达和行动,在国家制定政策和方针的博弈过程中,鲜能反映其心声,而农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很难得到有力、有效的保护;农民的退出刚性,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生存技能的缺乏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特别是中老年农民退出这一博弈关系具有相当的难度,这使其在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更多的只能选择承受。
农民处于弱势群体地位产生的不利影响
我们可以看到,当前在农业和农村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可以从农民的弱势群体地位中找到原因。
抗自然灾害能力、市场适应能力差。正是农民在自然条件、市场竞争等方面的弱势,才使农民在自然灾害面前难有作为。在市场面前,出现盲目生产、从众跟风等非理性行为;坑农、害农、骗农事件屡屡发生并能得手。这种状况的长期延续,对于我国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农业参与国际竞争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
农村普遍存在乱收费、乱摊派问题。在农村,基层政权机关机构庞大、冗员众多。据国家统计局1996年调查显示:小城镇党政机构一般都多达30~40人,远远超出编制。平均每个乡镇预算内财政可用资金只有314万元,根本无法满足其工资性支出(262万元)和公务费支出(144.4万元)。由于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乡镇干部的公款消费、损农肥私现象十分严重。数目庞大的财政支出、挥霍浪费,最终都被基层政权机关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以乱收费、乱摊派的形式转嫁到农民身上,而农民的弱势地位使农民即使知道是不合理负担也难以反对。
政策缺乏科学性、公平性。农民的意愿、要求、反应缺乏迅捷有效的上传渠道,使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可能由于缺少必要的信息而出现偏差;或者由于农民的弱势群体地位,使政策制定者较少顾虑到农民的利益和要求,从而做出不利于农民的政策安排。如通过剪刀差的价格政策等抽取农业剩余来为工业提供资本积累,这样的政策执行长达30余年,至今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据测算,1979~1994年的16年间,平均每年从农业部门流出的资金净额仍高达811亿元;这些缺乏科学性、公平性的政策,不仅损害农业的发展,而且最终会破坏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
城乡差别扩大、二元结构固化。对于执政者而言,不同阶层是以不同的权数进入其效用函数的,其首先考虑的是某些强势群体的要求和支持。相对农民而言,官员、公务员、工人、商人等都是强势群体,这些群体多聚集在城市。从而,城市居民与农民在政策安排中的约束权数相差悬殊。这是公务员能不断的加薪、工人即使不工作也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因之一;城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1500元,而以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的农民月均收入不足300元,却还要不折不扣地按人头地亩征收各种税费。这在客观上使农村发展陷入谬尔达尔描述的城乡扩散效应模型,城乡差别呈现扩大之势,二元结构出现固化倾向:1998-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分别是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2.52倍、2.66倍和2.80倍。
农村社会稳定性较低。随着农村开放程度的提高以及信息量的扩大,农民对于自身在社会中所处的弱势位置会越来越有一个深切的感受和清醒的认识。部分农民因而会产生强烈的失落感、被排斥感和被剥夺感,这些失范的人口可能会以一些激烈、非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成为我国犯罪行为的主体,这些对农村乃至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改变农民弱势群体地位的策略
既然农民的弱势群体地位是农业、农村中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那么,改变农民的弱势群体地位,对于深化我国农村改革,推动我国农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现实中,可以通过以下一些手段来改变农民的弱势群体地位。
促进农业合作化与一体化。单个的农户面对自然、市场风险时,其力量是非常微小的,但多个农户的合作则能有效的增强农户实力。当然,这种合作化不是改革开放以前合作化的复制,而是适应新形势的产物:现代合作化完全秉持自愿、民主、互利原则,进退自由,从而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性质;合作化应具有开放性,可以实现跨村、乡、镇的联合,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对于打破农村的封闭保守局面、扩大信息交流也是十分有效的。当前,国家应积极推动股份合作制等新型合作形式的探索、推广。农业一体化,包括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目前已出现的模式有公司+农户、专业市场+农户、主导产业+农户、中介组织+农户、开发集团+农户等等。它有助于在工贸业与农业之间、农产品生产与加工销售之间形成相互依赖、制约的制衡关系,农户以平等伙伴身份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合同、协定等形式维护其合法权益。这能有效改变农民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对于农民积累市场经验、提高科技水平、增强自我积累能力等也是有益的。
建立农村群体利益代表组织。在各发达国家,农民一般都有自己的代表组织,为维护农民利益而奔走,如日本农民协会、美国大豆协会、谷物协会等等。这些利益代表组织不仅发挥着有效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作用,而且扮演着政府施政载体的角色。如美国政府将美国农场主的利益代表组织——美国农场局视为重要的信息渠道和社会控制的中介,鼓励其开展活动。对于我国而言,设立全国性的农民群体利益代表组织及基层组织,对于国家和农民都是有益的。对于政府来说,能够听到来自农民的声音,并可得到专业的政策咨询,有助于其决策的科学化;对于农民来说,有利于其要求、反应等的迅速上传和有力表达,使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尽可能兼顾到农民利益;而且,在农民利益受到损害时,代表组织以集体的名义出面,更能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方面,消费者协会成立后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可作为例证。我国加入WTO后,农业面临国外农业严峻竞争压力的背景下,支持、鼓励农民利益代表组织的成立和活动显得尤为重要。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按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制度奉行民主选举自治组织(村委会)领导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村务、民主监督自治组织领导人的原则。乡镇政府部门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是非强制性的协商、指导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可以看到村民自治制度是改变农民弱势群体地位的有效措施。但村民自治制度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实施以来,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许多地区根本没有推行村民自治制度;而按照《村组法》运作的地方,由于村委会设在原生产大队一级,村民人口众多、居住分散、作息时间不一,使开会、议事行使民主权利成本很高,各项民主权利多流于形式,对村委会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力。在面临乡镇政府机关压力的情况下,村委会往往倒向政府部门,为乱收费、乱摊派等推波助澜,不能坚持以农民利益为指向。为此,在大力推广村民自治制度的同时,可以考虑对其也进行一些改革,将村民自治组织下沉到自然村(生产小组)一级,这样,村民居住集中,人口较少,行使民主权利等制度运转成本较低、相关信息也更为充分,能有效增强对村委会的监督约束力,促使其成为农民利益的真正代表。
加强面向农村的信息传播。农民对政策、科技、文化知识等的匮乏是农民处于弱势地位的重要原因,从而加强面向农村的信息传播是十分必要的。当前,可以考虑在完善、健全农村已有的有线广播网的基础上,在省市一级电视台开辟专门的面向农民的农村频道,节目重点在于宣传、讲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广普及科学知识、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反映农民愿望要求等,以扩大农民的信息量;同时应该鼓励农民的合理流动,这些人能将新的思想观念、经营手段、科技知识等带回农村,对于改变农村的信息闭塞也是很有帮助的。
加强对农业、农民的立法保护。当前,无论是农业一体化进程中各参与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还是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都需要国家法律的确认、保护、规范。如在土地经营形式上,当前出现了转包、出租、抵押、全托等多种探索形式,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规范,这些形式难以存续和推广。又如基层政府部门通过随意调拨、调整土地,少补偿或不补偿的批租等侵害农民利益,也需要通过立法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长期使用权、收益权等。所以,国家应该加强对农业、农民的立法保护,做好普法推广工作,依法行政,以维护农民权益。
此外,对于社会各阶层中的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谋求各阶层在发展机遇、收入、财富等方面的相对平等,是现阶段国家应该秉持的价值观念。国家对农业的扶持也是改变农民弱势群体地位、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农村基层制度创新与税费体制改革问题研究》课题组.农村税费体制改革的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1999(6)
2.曹昆斌.农村税费改革及其完善[J].改革,2001(5)
3.刘鹏.结构性贫困:对中国农民弱势处境的分析[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
4.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2000年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5.钱克明.加入WTO与我国农业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J].农业经济问题,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