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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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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语言学分析框架中,“合法性”意味着评断事物的正当性需要两种尺度,即真理标准与道义标准;政府合法性问题的本质即是政府的正当性来源问题。在实践上,衡量一个政府是否具有正当性,可以从三个方面观察,即看它是否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看它能否说服公众,看它能否获得民意认同。

关键词:语言学分析;正当性;政府合法性

合法性概念的基本含义:正当性基础或来源

从语法层面看,“合法性”概念包含两个基本语义单位,即“合法”与“性”,二者之间具有一种“‘合法’之‘性质’”的逻辑意蕴。这就意味着,分析“合法性”概念首先需要弄清“合法”与“性”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就“合法”一词来看,它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是日常经验意义,“合法”即是“符合法律”(对应的英文为legal),指的是人们对社会规则的遵守;另一种是普遍意义,“合法”即“具有正当性”,是人们对社会存在的认同,包含着理性的“必然性认知”、经验的“事实性接受”以及道德的“应然性评估”三个因素。从逻辑上看,经验意义上的“人们对社会规则的遵守”,本质上属于普遍意义上人们对社会存在认同的“事实性接受”的一种(例如,民众基于对国家暴力的屈服也是一种事实性接受),所以,总的来说,“合法”的基本意义是“具有正当性”。那么,什么是“正当”呢?

进一步对此概念进行语法解析,不难发现,“正当”意即“正确”与“应当”的合成。何谓“正确”?在一般意义上,“正确”即是符合客观规律,是一种“求真”,是关于事物发展的科学性判定问题。因此简洁说,判断事物“正当”与否的首要条件,就是看事物发展是否具有必然性(科学性)。而何谓“应当”?这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一种基于主体需求的应该性评价,体现的是一种“向善”尺度,也就是说。“应当”与否,主要看的是能否满足人们的需求,能否符合人们总体的道义预期。所以总的来说,“正当”与否,取决于两种尺度,即“真理标准”和“道义标准”。而这两种标准的综合就是人们在实践上所表现出的“事实性接受”程度。由此可见,“合法”概念所展示给我们的观察框架就是:如何评价存在“正当”与否,可以通过两个尺度进行,即真理标准与道义标准。此其一。

其二,就“性”这一概念来看,在“合法性”概念中,意即“性质”,它在哲学层面具有两层意义。一层是指“根据”、“属性”,表达的是事物之所以称之为该事物的规定性,一般在形而上意义上使用。另一层指“源泉”、“基础”,一般在具体语境中使用,如合理性、现代性等。一般来说,具体意义是抽象意义在具体语境下的运用,是对概念抽象含义的经验化,所以,在经验层面上,“性质”范畴表达的就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和事物具有某种属性的根源,即“……的基础或来源”。相应地,关于“合法”的“性质”问题(即“合法性”问题),也就是关于“‘合法’的‘基础或来源’”问题。

总而言之,综合“合法”与“性”两个概念的分析,关于“合法性”概念,其基本含义就是:关于事物所以具有“正当性”的“基础”或其“来源”问题。再结合“正当”概念的内在意义(真理性与道义性)。我们可以这样完整理解“合法性”概念的逻辑框架:它表达如何评断事物正当性问题;它提供两种评判尺度(真理标准、道义标准);真理标准要求正当性的获得必须具备历史发展的必然性。道义性尺度意味着正当性的获得必须具有道义的支持(心理的、伦理的、信念的认同等);两种尺度的统一体现为实践上公众的“事实性接受”程度。这也是“合法性”概念的语法结构所提供给我们的基本分析进路。循此进路,笔者进一步对“政府合法性”问题进行分析。

政府合法性的获得:历史根据、民意认同、说服能力

什么是政府合法性呢?依据上述关于合法性问题的分析框架,政府合法性问题也就是关于“政府正当性的基础或来源”问题。同样地,依据合法性问题的一般逻辑结构,政府合法性问题也包括这样三个方面:正当性的获得必须具备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正当性的获得必须具有道义的支持;两种尺度在实践上怎样统一。以此为框架,笔者对政府合法性问题作些分析。

合法性概念的一般意义表明,事物合法的基础或者来源可以表述为:两个基本原则(真理性与道义性)、三个具体因素(历史必然性、道义预期性、事实接受性)。相应地,关于政府合法性,也就是要求政府的存在与运行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两个基本原则,这意味着政府的存在与运行要具有正当性必须具备这样的基础。首先,该政府的建立具有历史的必然性,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至少不违背历史发展的趋势。例如,现代政府绝不会实行奴隶制度。其次,该政府的发展满足了社会公众的基本价值需求,符合整个社会基本的道义预期。例如,现代政府,至少不会剥夺公众基本的知情权和表达权。

三个具体因素,这意味着政府要想持续性发展,还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这就是:不断拓展政府存在与发展的历史必然性,持续增强政府的事实上的可接受性,及时跟进公众对政府的道义预期。其中,拓展政府正当性的历史根据,是保持政府合法性的根本性条件;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事实接受性,是维护政府合法性的关键环节;而不断跟进公众对政府的道义预期,则是推进政府合法性的必要步骤。何以如此呢?原因就在于,上述三个基本因素在政府合法性基础的构建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就拓展政府合法性的历史根据来看,其本质是不断探寻政府之所以具有正当性的历史必然性,即从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方面寻求政府正当性的来源与依据。从历史的角度看,人类对政府合法性的历史必然性的探究形成了这样几种观点:暴力来源观、社会职责观、公共服务观。暴力来源观,即认为政府正当性的依据来源于暴力,也就是说,政府(国家)是在人类社会自身的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状况下的一种次优选择,其目的是为了使社会不至于在阶级冲突中毁灭。所以。以国家形态所展现出来的最早的政府,其存在的正当性来源于国家暴力对社会的保护。社会职责观,即认为政府存在和运行之所以正当,除了具有阶级统治的合法性之外,还因为其是一种社会公共机构,即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背景下,政府是与市场体系相对的一个社会系统,体现为市场体系是一种私人领域,政府体系则是公共系统。作为公共系统的政府其职责就是进行社会管理,所以政府行为具有正当性。公共服务观,则是在现代公民社会语境下人们对政府正当性的又一深入思考,其基本要义是:在市场经济崛起的背景下,现代社会分化为三种领域(私人领域、公共领域、国家领域),其中,国家领域的存在源于整个社会公众对它的契约性认同,即国家是全民共同签订的合同,该合同以公民纳税为保障,以国家提供公共服务为回报。在这样一种意义上,政府的正当性来源于它的契约性,体现为它要提供公共服务。

如何看待上述三种观点呢?深入看,上述三种政府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出这样的历史发展线索,即:前市场经济时期——阶级矛盾不可调和,暴力维持具有必然性;市场经济初期——私人领域扩展,私权扩张,国家逐渐显现其公权底色。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责具有必然性;市场经济发达时期——公共领域崛起,社会出现私域、公域、国家三者鼎立的局面,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凸显,通过提供公共服务获得正当性支持成为政府获得合法性的优先选择。由此可见,关于政府合法性来源的历史必然性,其演进具有这样的规律性:它根源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前市场经济时期、市场经济初期和发达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一般规律是,暴力基础——社会管理成效——公共服务程度;其历史演进所内含的逻辑是,阶级冲突严重,阶级矛盾不可调和——市场经济崛起,私人领域形成,政府社会性凸显——公民社会生成,私域、公域、国家三足鼎立,政府契约性增强。这也是我们考察政府合法性之历史根据的一个真理性尺度。

其次,就及时跟进公众对政府的道义预期来看,其本质是提高政府在满足公众价值预期方面的能力,即看政府尽了多大努力来满足公众的预期,满足到什么程度(看实际中公众对一种新的制度的预期程度和现有政府对该预期的宽容程度,两者之间是否具有不可承受的差距)。现代政党政治的发展历史显示。如果一个政府没有及时跟上社会公众对一种新的体制的价值预期,那么,政府的合法性也将面临危机甚至丧失。这里主要揭示的是现代语境下,民意选择在政党政治中的重要性。

现代政党政治的核心是政党执掌国家权力,政府运作体现为执政党的组阁,其执政基础来源于社会民意的选择与支持。在这里,民意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公众的价值体系,该体系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即理性的认知、非理性的体验、心理预期。相应地,在民意体系中,既有社会公众的理性判断的确定性,也有感性选择的不确定性。既有对现有状况的体验。也有对未来趋势的预期。如果说,传统政治理论认为,民意的选择是理性的选择。那么这是合理的,但这并不是民意的全部。事实上,现代实证性研究表明,民意的主要部分是非理性的,是感性的,是对未来的心理预期。这就意味着,在现代语境下,公众对政府的认同主要来源于他们的主观性感受与潜在心理预期。所以,这就意味着,政府要想获得公众的支持,形成公众对政府的心理认可,必须时刻跟上他们的预期,弄清公众在价值上有什么需求,他们的感受如何。

而从理论上看,公众心理感受与预期来源于社会的教育体系,但同时又不全是,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说,教育微不足道。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教育体系提供的是理性能力,而感性、非理性来自于社会的日常生活。换句话说。感性、非理性的内容来自于生活中的电视广播,来自于耳闻目见,来自于同事朋友,来自于邻居聊天,来自于道听途说,等等。这些点点滴滴最终形成一个社会成员的感受、体验并进而影响着他对未来的预期。所以在这种意义上,政府何以获得民意支持,关键不在于花费多少气力进行大规模的意识形态说教,而在于能否判断出公众的心理,进而在此基础上提供满足和提升其需求。

最后,就增强政府事实上的可接受性来说,其本质是政府在经验层面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和认同,即在事实上获取公众的接受。从逻辑上看,政府获取合法性资源的事实因素,是一种合法性获取的实然状态,它既不同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也不同于社会公众的价值预期。从本质上说,事实性的接受反映的是一种政府在运作中的实际状态,即它在符合历史必然性基础上,在满足社会公众价值预期的实践中所能和已经达到的程度。大体来说,政府合法性的事实基础可以从政府自身对公众的说服程度来衡量,即政府能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说服公众接受现存体制(或者看该政府的意识形态的实际效力有多大)。

历史发展的经验表明,如果一个政府说服社会公众接受现存制度的效果有限,或者说,基本上没有说服力或者说服力不高,那么,该政府也会或早或晚遭遇合法性危机。在这里,决定危机的直接因素是政府对自身体制的说服能力,具体体现为该政府所提倡的意识形态的有效性。也就是说。政府能否渡过合法性危机。取决于其改造自身意识形态的能力。例如,对于“”后期的中国政府来说,就面临这样一种危机。由于阶级矛盾的退隐,消费性需求上升,基于阶级意识的意识形态的有效性大大减弱,尤其是“”的严重失误,使得原有的意识形态话语面临信任危机。但是,在危机面前,中国政府选择了意识形态话语的转换策略,着眼现代化历史趋势,启动了改革进程,通过经济业绩的提升和市场经济话语的转换,重新赢得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政府体制的支持。由此可见,一个政府在意识形态上,能否有效改变其发展所面临的困境以及能改善到什么程度。对获取公众对自身的支持以及增强其可接受性至关重要。这也启示我们,在评估政府构建合法性基础的能力时,看其意识形态的有效程度,应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总而言之,无论是历史根据、民意认同,还是说服能力,对政府合法性基础的构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缺少其中—个,都会危及和削弱其稳固性。这就意味着政府在实践中。必须妥善处理三者的关系。依据它们的内在关系,笔者以为,可以这样概括三者的地位:历史根据是政府正当性获得的外部客观条件;说服能力是政府自身要具备的素质;民意认同则是外部主观条件。这样,从理论上看,政府合法性基础的构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客观历史条件、主观民意条件和自身素质条件。相应地,在实践上衡量一个政府是否具有合法地位,也就可以从三个方面观察,即看它是否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看它是否具有民意支撑,看其意识形态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