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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越轨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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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越轨对比

摘要:领导越轨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比较中西领导越轨的差异对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从监督机制、越轨根源、越轨的表现形式、领导越轨与不同历史时期的关系等四个方面对中西领导越轨问题作了探讨,并提出了针对现阶段我国治理领导越轨问题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领导越轨;中外比较;启示

越轨是一个既古老又现代的社会问题。简单来说,越轨指包括违反法律、规章制度、道德规范以及社会习俗等在内的所有行为。而领导越轨则是指领导者违背党纪国法、违背政策和规章制度以及背离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

领导越轨问题是由权力本身带来的,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普遍现象。领导越轨不外乎与“钱”和“权”有关,不管制度规范如何细密、监督机制如何完善,都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领导越轨行为的发生,在这一点上,中外有相似之处。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明确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易的经验。”因为公共权力主要是进行“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它所从事的分配工作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比别人有更多的机会来获得这些有价值的事物或资源,因此,公共权力容易使掌握这种权力的人越轨。

但是,领导越轨行为的发生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上形成的。由于中西方在文化背景、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等诸方面的差异,决定了中西领导越轨具有不同的形态和特点及不同的治理方式。深入比较两者之间的差异,对于如何有效地治理越轨行为、健全和完善领导者的行为规范、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强与弱:中西监督力度不同

领导越轨行为的发生往往是由于权力尚未受到有效节制,所以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机制就成为了约束领导越轨的重要措施。中外监督机制不同,监督力度也有差异。

从监督机制上看,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西方逐渐形成了全面、完整的监督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法律监督,即完备的法制建设对领导权力的监督基本形成了一个网络。(2)社会舆论监督,主要包括群众监督、非政府组织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3)在野党监督,即在野党争夺权力,客观上给在职的领导者形成了巨大的压力,起到了强有力的监督作用。而我国的监督机制主要由下列几部分组成:政党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府自身的行政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其中最重要的是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体现,也是国家整个监督制度的基础。

从监督力度上看,西方社会对领导行为的监督力度比我国要强。西方社会是一种“团体格局”,而团体是超于个人的“实在”。其表现在宗教上就是“万有神”的观念,每个人在神面前是平等的,神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上帝即是象征团体的无形实在,执行团体权力的官吏是他在人间的,且仅仅是而非团体力量本身。在这种团体格局中,权利观念非常重要,因此,团体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防止人滥用权力,制定了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西方社会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社会各阶级的组织化程度较高,各利益群体之间已经形成制度化的互相制约关系,参与政治生活的意识强,形成了对滥用权力行为的压力环境,使领导者的越轨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牵制。

而我国是一种“差序格局”,即这种格局是由“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社会关系网络的构成是以个人为中心向四面辐射的,缺少一个超越个人之上的“团体”;社会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公民社会极其孱弱,人们对公共事务漠不关心。现在社会结构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这种家族传统下形成的“事不管己,高高挂起”的思维依然存在,政治参与度不高,使领导权力的监督缺乏一个民众的压力环境。另外,不少地方还存在着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

二、性善与性恶:中西领导越轨的根源不同

虽然越轨的原因主要与钱、权相关,但在中国还有一个重要的根源,那就是伦理亲情。中西伦理思想传统不同,则由伦理观念带来的越轨行为也不同。

中国人向来信奉“人之初,性本善”。由于传统对人性的认识是道德人假设,所以对领导者的个体伦理建设的期望值非常高,一直没有道德立法这样的制度性约束。这样,一旦发生道德失范,人们就认为是领导者产生了道德问题,于是便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来加强领导者的道德修养,力图通过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教育来提高领导的个体道德,以规范和调整领导者的越轨行为。这种软约束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其对越轨行为的控制也往往趋于弱化。此外,中国是一种“伦理本位”的社会。在强大的家族传统和伦理关系交织的网络之中,领导者往往因为伦理关系产生各种越轨行为,如裙带关系、拉帮结派、结党营私等;再由伦理、亲情扩大到小团体、小集体,导致“窝案”、“串案”、以单位名义从事腐败犯罪等群体越轨的行为。因为受传统农业社会政治文化的影响,“拉关系”、“走后门”等做法在现今仍然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出于人情关系考虑而发生的越轨行为依然很多,而且这种越轨行为没有明显地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在打法律的擦边球,也容易得到人们的宽容,得不到足够的重视。

西方文化传统中对人性的认识基本上是性恶论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这是从利己主义本性出发来论证“经济人”假设的。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人一半是野兽,一半是天使,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人治”。西方普遍的“经济人”意识使人们对“人”始终保持一种合理的不信任,因此,人们对于领导的道德期望是冷静和审慎的。此外,对人性的悲观估计促使人们去想方设法地完善各项制度,用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让人们从善。西方各国政府领导人的行政责任的确立主要基于两种因素:一是国家的整体利益;二是选区和选民的利益;而且,他们更关注如何兑现竞选时所作出的许诺,更重视维护支持他上台的选区和选民的利益,并将此作为本届政府的首要责任。相较之下,西方领导伦理关系的羁绊比较小,因伦理亲情而导致的越轨行为也就比较少。

三、清晰与模糊:中西领导越轨的表现形式不同

在西方,公私分明使得领导越轨行为的界限非常清晰;而在中国因受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许多领导的越轨行为很隐蔽,甚至对越轨行为集体无意识。

近代西方社会治理和政府管理中实行的是公共行政,树立的是公共权力观。这种权利观念是建立在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上的,公域私域分开,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此基础上也奠定了公共权力(公权)由个人的部分权力(私权)转让而来、公权通过提供公共服务为私权服务的政治理念基础;同时也奠定了(公共)权力来自于公民、服务于公民的公共权力的含义。在公共权力观下,领导的职能定位是为公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因此,西方没有官本位的传统,公私分明,官员们往往谨小慎微,克勤克俭,且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领导因为权力和地位的改变而带来的某些越轨行为。

在中国,许多领导越轨行为非常隐蔽,甚至人们对此集体无意识,这主要是由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首先,在中国公私之间的分界富有弹性。虽然早有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社会道德和行政伦理标准,但在君权神授和君主专制的传统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朕即国家,国家即朕,公即是私;顺此下推,对官吏来说,为公与为私也就是一致的。因此,他们可以为了小团体的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种公私间极具弹性的价值准则也就使得许多领导的越轨行为得到了人们的默许,甚至是支持。

其次,在差序格局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没有笼统的确定的道德观念,一切都以差序人伦的不同而不同。“爱有差等,施由亲施”,一人富贵,家族、亲友与有荣焉,这是符合中国传统的行政观念的。所以,像裙带关系、拉帮结派等越轨行为往往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

最后,特权观念的影响。中国传统的伦理政治观强调入在社会中的等级,而且往往根据不同的官职将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官职越高则等级越高,享受的特权就越多,特权利益就越大。这种封建等级观念依然残留在许多人的头脑中,领导者的特权是得到认可的,人们对这类越轨行为往往熟视无睹。

四、转型期与稳定期:中西领导越轨的程度不同

领导越轨的程度与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关。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领导越轨的程度比较严重;而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进入稳定期,因此程度相对较轻。

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现代化打破了传统社会中原有的和谐状态。传统因素的解体速度与现代因素形成速度之间的差异或异步性会在社会生活中造成一系列的“社会控制的真空状态”,导致了越轨行为的大量增加。尤其是随着旧的价值和规范系统的失范,使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无法依据文化中的价值系统建立自己的生活目标,社会和文化对个人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处在这种转型期的“真空”状态下,制约领导越轨的许多相关措施和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许多冲突、矛盾以及漏洞,因此,领导越轨问题相对比较严重。

西方发达国家的领导越轨程度要低于我国,因为经历了几百年的资产阶级统治,西方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稳定的政治和经济运转机制,制定了详细、有效的防止和制约越轨行为的规章制度,虽然不足以完全消除越轨行为的发生,但对领导越轨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牵制作用,使得西方国家能够把“筐里的坏桃子”不断地扔出去。

五、关于领导越轨的几点启示

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领导越轨现象比较严重;相对而言,西方国家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和实践,在制约领导越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资我们借鉴。但是,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明确反对那种把领导越轨制约机制的有效性归为制度原因。现在有人认为,中国实行“一党制”,因而对领导越轨行为的制约软弱无力;而西方发达国家实行“多党制”,民主化程度较高,因此领导越轨行为很少,这是一种片面的观点。以腐败为例,在日本受访的人群中,有85%的人认为其国内的腐败非常严重;法国和德国都是实行多党制,而担心国内政治腐败的受访者比例也高达50%和43%;就连一向声称自己是“民主政治楷模”的美国,对其国内政治腐败也有46%的人深感忧虑。由此看,经济、法律制度的发达并不能减少领导越轨行为的发生。所以,对领导越轨问题的治理不能纠缠在政治体制上,而是重点看相关的措施是否落实。

2.对国外相关经验的借鉴要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经济体制等有所取舍。在制约领导越轨的问题上,有人存在一种片面的看法,即国外的制度措施比国内的先进,如美国的联邦调查局、新加坡的高薪养廉等远比国内的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等体制设置要好。但是,这种观点忽视了不同国家之间国情的差异,比如,新加坡法律惩治中的“连带责任”制度令贪污者的上司与其一起还钱,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形成一种政治和经济利益上的连带关系,这种“连坐”制度不仅会使“无辜”的上司受到牵连,而且极易形成利益团体,导致集体越轨。因此,我们在惩治领导越轨的时候,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但必须是有选择的。

3.越轨是对一定的社会规范的违背,而社会规范具有文化异质性,也就是说,不同的文化群体具有不同的社会规范,判断是否越轨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一个文化群体当中被认定的越轨行为,在另一个文化群体当中就可能被看作是正常的行为;反过来说,一个文化群体的正常行为在另一个文化群体看来则可能是越轨行为。比如,国外政党竞选可以筹集政治资金,可以站台拉选票,贿选和非法选举比比皆是,但在我国就是违反政治纪律;国外总统上台后,任人唯亲,谁资助我用谁,谁和总统关系好用谁,毫不隐晦,但在我国就是干部人事腐败。因此,研究越轨行为不能脱离一定的文化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