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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借鉴小额信贷的国际运作经验,从资金来源和应用以及风险的划分与补偿角度说明财政分配与信贷分配的相辅相成性。在分析我国小额信贷目前面临的问题后,力图通过财政和信贷的配合,为小额信贷找到冲出困境的道路,从而说明财政分配和信贷分配的互补性,提出推进小额信贷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财政分配;信贷分配;小额信贷;交叉运行
1财政分配和信贷分配交叉运行的可行性
目前学界很多人将财政信贷化和信贷财政化视为猛虎野兽。他们认为“财政调节与信贷调节是以不同形态的价值运动为基础进行的,调节的主、客体不同,调控的范围、手段方法也都有所区别”。因此,两种方式应严格划清界限,避免交叉运行下产生的一系列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
笔者认为,财政分配与信贷分配的周期性与非周期性区别、有偿性与无偿性的不同,都使得财政和信贷这两类资金可以互补,两种调节可以交替发挥作用。因此,对财政和信贷的交叉运行不应简单的否定,而应该针对我国目前的国情和市场状况,寻找两者交叉的项目和途径。
2从小额信贷看财政分配和信贷分配交叉运行的效率
2.1财政分配和信贷分配独立运行的局限性
(1)利率市场化难以推进。一方面,小额信贷面向低收入人群,贷款的额度不大,且没有抵押;另一方面,较高的利率又是低收入贷款者所难以承受的。(2)资金来源的持续性无法得到保证。利率由于没有市场化,明显低于国际上正常的小额信贷利率,使得小额信贷大多收不回贷款或盈利不足以抵消成本。(3)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的小额信贷从诞生以来就被作为一种扶贫手段而非金融产品,不允许非政府组织以及非正规的金融机构提高任何金融服务。
2.2完善我国小额信贷模式的现实思考
(1)财政分配支持信贷分配,提高财政拨款的利用率。政府关心农民的生存环境,为小额信贷无偿划拨了扶贫基金。但在层层下拨的过程中,难免由于利己主义或机构冗余等问题产生资金漏出,使得政府对农民的贷款不能切实发放到农民手中。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可以适当的将“明补”改为“暗补”以提高信贷分配的效率,帮助我国小额信贷走出困境。中央可制定出评价小额信贷业务开展业绩的标准,定期评定各银行和信贷机构的业绩,在弥补小额信贷本身可能带来的亏本的基础上,根据评定结果对各金融机构分层次奖惩,提高金融机构对小额信贷的热情。在这种“暗补”制度下,财政不仅避免了资金层层下拨的困难,也帮助了小额信贷利率逐步市场化,加快了小额信贷由扶贫拨款向金融产品转变的进程,同时还提高了信贷分配的效率。
(2)建立起具有可持续性的资金供给机制,引导财政分配为主体向信贷分配为主体转变。我国央行规定小额信贷机构“只贷不存”,这样的制度极大地限制了小额信贷的持续发展及向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当务之急是放宽“不存”政策,引导小额信贷机构向吸收存款类机构发展,以扩大持续的资金供给来源。然而这样的放宽政策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在小额信贷机构从非吸收存款机构向吸收存款机构转换的过程中,财政分配对这部分信贷分配的空缺的补充显得尤为重要。在这个过渡期,应在明确小额信贷机构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借助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国家扶贫开发基金等的力量,建立起持续的资金供给机制。通过这些政策性银行和财政力量为小额信贷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开端,以推进小额信贷不断向市场化的信贷分配靠拢。
(3)建立风险等级制度和风险补偿制度,促进商业银行等盈利性银行的介入,实现财政协助下的信贷分配。国际上许多小额信贷的成功都是以政府支持作为前提的。政府可协助小额信贷机构建立起风险等级制度,并在现在市场不完善的条件下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制度有利于缓解当下各机构政策性目的和盈利性目的的冲突,使小额信贷机构在利率还无法实现市场化的条件下实现保本微利的目标。对小额信贷实行差别化的风险等级制度,不仅促使借款人提高自己的信誉,帮助小额信贷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降低小额信贷过程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大大减小信用风险,吸引商业银行等盈利性金融机构的加入。而这些机构的加入有利于小额信贷市场的资源配置。
参考文献
[1]程崇明.“理清财政与信贷关系”研讨会观点综述[J].银行与企业,1990.
[2]张献国.关于财政与信贷分配的双“越位”及其治理[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