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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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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交易管理

摘要: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和机构投资者队伍的扩大,股指期货具备了发展的基础和开通的必要。股指期货交易对股票现货市场具有促进作用和消极作用,通过设计合理的股指期货合约,建立严密风险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可以对股指期货交易的负面影响加以防范与控制。

关键词:股指期货;股票现货;金融衍生品

股指期货是以某一股票指数作为基础产品的金融期货产品,其经济意义是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日期、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交收某一股票指数的成份股票而达成的契约;实质是投资者将其对整个股票市场价格指数的预期风险转移至期货市场的过程。

2005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的300指数正式,中国证券市场从此有了统一的股票指数,同时随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证券市场上流通股数量和流通市值将大幅增加,这些为股指期货的开通提供了基础条件。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以及QFII下的外资等不断进入证券市场,为保证大资金的安全运作,我国证券市场急需股指期货等有效的避险工具。为此,需要对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可能给股票市场带来的积极与消极影响进行深入全面地分析。

一、股指期货交易对股票现货市场的促进作用

从市场经济运行以及市场的发展历程看,股票指数期货市场作为一个由众多投资者自发积极参与的市场,其存在以及发展本身就证明了其对股票现货市场,进而对整个市场体系的积极作用。

(一)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发挥了稳定证券市场与规避投资风险的积极功能,扩大了证券市场的规模。

指数期货交易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大大节约交易成本,这是其生命力的真正所在(见表1)。

正是这种独特的交易成本优势,使得股指期货具有稳定现货市场和规避风险的功能。其机理在于:现货市场价格及成交量是反映投资者在该市场的需求及风险的重要信息,期货市场集合这些信息,连同期货交易的动向,拟定新的价格。由于期货市场集合信息较现货市场更快,而且期货交易所特有的低交易成本和高杠杆作用,使得投资者一旦察觉价格有异,往往会在期货市场上率先反应,从而使得股指期货市场上的价格波动传递到现货市场时,由于信息已经率先反应,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就不会过于剧烈。

此外,股指期货市场的避险功能也有利于吸引原本担心风险的投资者进入市场,增加现货市场的市场深度和流动性,对股市规模的扩大有刺激作用。

(二)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增加了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息掌握,并提高了机构投资者对新信息反应的速度。

股指期货市场以其较低的交易成本以及低保证金规定,带来的相对现货市场的更高的流动性,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另外一个获取新信息时用以改变股权风险暴露的更为有效的市场。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执行指令的速度快,也是股指期货市场的优势。据估计以合理的价格出售一批股票大约需要2—3分钟,而在股指期货市场上仅仅需要30秒钟或更短的时间,这就使得机构投资者更容易把握、利用新信息所带来的市场机会。同时,由于股指期货市场中的价格是由避险者、投资者和套利者根据其对宏观经济、市场走势的整体判断而形成的预期所决定的,隐含了众多的投资者对未来股价预期的调涨,因此市场的均衡价格足以反映市场预期股票指数在未来的价格走势。这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无疑具有较高的指导性,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其投资风险。

(三)股票指数期货市场的套利行为具有稳定及调节股价的功能。

指数套利,作为一种联系市场均衡的经济机制,往往被视为是一些市场敏锐人士把握机会获利的重要投资策略,具有恢复市场均衡的特殊作用。近十几年来,很多经济学家不仅从理论上探讨了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对股票价格波动率的影响,而且进行了广泛的实证研究,并得出了比较一致的研究结论,即股指期货的出现,不仅没有增加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而且使得其波动性有下降的态势(见表2)。

(四)股票指数期货纳入投资组合中,可提供基金管理者更为安全的投资管理。

由于股指期货所特有的规避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功能,一旦把股指期货纳入投资者的投资组合,投资者在现货市场上的风险头寸就可以通过期货市场上的反向操作加以对冲,这一点对于拥有巨额资金的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安全而言,就显得更为迫切与必要。事实上,在股指期货最发达的美国,以股指期货作为交易标的新型交易策略,如“指数套利”、“组合保险”等已经成为机构投资者日常操作的交易策略。

(五)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丰富了投资工具,有利于培育机构投资者。

股指期货的做空机制使得机构投资者可从原来的买进之后等待股票价格上升的单一模式转变为双向投资模式。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单向的做多市场,这就意味着基金管理人要想实现在市场上的资本增值,必须先购买股票。而市场波动却是双向的,当进入阶段性的空头市场时,基金管理人则缺乏有效的工具回避市场风险。这个问题在封闭式基金中虽然也存在,但并不突出,然而开放式基金完全不同,一旦市场出现下跌,基金的兑付压力就会显著增大。基金管理人必将无法承受日益增大的兑现压力,而进行部分资产的变现,从而引起基金重仓股的股价快速下跌,如此恶性循环的结果会使基金面临被迫清算的窘境。因此,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必须有相应的金融衍生品尤其是股指期货与其相配套。

二、股指期货交易对股票现货市场的消极影响从理论上看,开通股票指数期货可能会对现货市场产生以下五种消极的影响:

(一)交易转移。

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对于股票现货交易而言具有交易成本低、保证金比例低、杠杆倍数高等优点,并且借助于程序交易的存在,其指令执行的速度较现货市场更为快捷,因此在期货市场推出上市交易初期,会吸引一部分纯粹投机者或偏爱高风险的投资者的部分交易由股票现货市场转移至股指期货市场,甚至会产生期货的市场交易规模超过现货市场的情况,进而减少了现货市场的流动性,这就是所谓的“交易转移”现象。如日本在1988年9月推出股指期货后,股指期货市场的成交量远远超过了现货市场,最高时曾达现货市场的10倍,而同一时期作为股指期货标的现货市场的交易日见清淡。

(二)市场间价格波动的传递。

开放股指期货市场是否会增大现货市场中股票价格的波动性,一直是各界关心和争议的焦点。虽然指数期货价格与现货市场价格存在密切的联系,但相比之下,由于股指期货与未来相联系,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从而指数期货的价格波动往往较现货市场更为激烈,而这种价格波动通过指数套利或其他渠道,间接影响股票市场的现货价格,进而增大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这一点在一系列实证研究中得到了证实,如Harrjs(1989)和Damodaran(1990)的研究得出在美国在引入S&P指数期货交易以后,S&P指数波动的方差明显增大,Lockwoodh和Ljnn(1990)的研究结论也类似;在日本,Lee和Ohk(1992)的研究也显示了在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引入日经225指数期货之后,日经225指数波动的方差也增大了。

(三)指数套利、证券组合保险等交易策略的消极影响。

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市场出现以后,在证券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与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紧密相连的交易策略,如指数套利、证券组合保险等等。这些独特的交易策略,使得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现货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是当市场出现混乱,尤其是股票价格出现下跌时,这些交易策略却成为众矢之的。无论是证券监管部门、经济金融专家,还是普通的投资大众都把它们视为引起市场混乱的罪魁祸首。

股指期货的批评者们确信在股指期货市场出现之后,“指数套利”和“组合保险”等交易策略的实施并不是因为影响股票基础价值的因素发生了变动,而仅仅是交易驱动型的行为,所以这些交易策略极有可能在市场上形成交易指令“一边倒”的态势,推动所有股票价格朝同一方向运动,进而破坏现货市场的稳定,并对投资者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心生畏惧而离开股票现货市场,从而使得现货市场出现萎缩现象。

(四)可能产生不公平交易行为以及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

由于股指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客观上存在着某种联动关系,这就会使一些机构大户有时可能会在交易中以牺牲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为代价,运用股指期货交易来操纵市场,以牟取暴力。此外由于股指期货的交易者通常也是股票现货的经纪商或自营商,这就使得其可能在经营自营业务时,因其客户即将在某一市场上从事交易而抢在客户之前在另一市场上为其自营账户下单以赚取利润,从而在现货或期货市场产生不公平行为,这种行为被业内人士称为“抢轿”。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市场上存在两种形式的抢轿行为:顾客抢轿和自我抢轿。顾客抢轿就是指经纪人在得到其顾客即将发生的交易信息时,抢在其客户之前的行为;自我抢轿是指经纪人为了利用自己在甲市场即将发生的交易,在乙市场执行其交易。虽然在期货市场上,如果交易与风险相称,应该允许投资者在事先得知将要进行的促进交易时实行预期对冲,但股指期货市场的出现在客观上也提供了经纪人实施各种非法行为的刺激。

(五)可能影响现货市场投资者的心理,引起市场恐慌性抛售,进而出现市场的大幅动荡。

投资者通过指数套利、投资保险等交易策略,把股指期货市场与卖出指数期货的标定现货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这两个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市场,当它们失去联系时,就如同一个投资者在一种股票上被给予了两种价格。一旦两种市场上的价格均出现下跌态势时,投资者们就会认为这两个市场上的价格都不对头,于是感到恐慌,更多地抛售,这就是1987年10月美国纽约股票市场所出现的状况。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股指期货既能成为投资者对冲风险、调整资产组合的手段,进而促进股票现货市场的发展,但也可成为炒家、投机者操纵市场的工具,进而给现货市场的发展蒙上阴影。问题的关键在于股指期货合约的科学、合理设计以及风险控制、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严格要求。我们应该清醒、全面、客观地看待股指期货市场的产生对于股票现货市场带来的影响,既不能不顾本国国情、条件,盲目接受,也不要危言耸听,盲目排斥。

三、对我国开展股指期货交易的建议为保证股指期货功能的正常发挥与安全运作,防范对股票市场产生负面影响,针对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特点,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

为保证股指期货交易安全运作,必须建立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我国期货交易已形成统一监管体系,并形成了证监会———期货交易所两级监管模式。股指期货可沿用两级监管模式,以方便风险管理。在法规体系上,可根据股指期货的特征对《期货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订《股指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则》。

(二)科学合理地设计股指期货合约。

为保证股指期货合约的功能发挥与不被操纵,首先必须选择合适的股指期货标的指数。当前我国现有股票指数都存在一些问题,沪、深交易所联合编制的300指数的运行情况还有待验证。从我国股市特征来看,作为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成份指数的流通市值应占我国股票A股总市值的50%以上,以确保股指期货交易的不被操纵。其次,在合约其它条款如交易单位、涨跌停板、头寸限制、结算价、保证金等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既有利于股指期货流动性又有利于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设计。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管理制度。

应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严密风险管理制度。在账户管理上,必须要求会员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以加强风险控制。在结算制度上,采用保证金与每日无风险结算制度,投资者必须在交易前缴纳足够保证金,在收盘后对股指期货交易盈亏进行结算与一次性资金划拨。同时建立市场准入、每日无负债结算、大户持仓报告、市场稽查、强行平仓、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制度,并采用先进的风险实时监控技术,以防范与控制股指期货市场风险。

(四)加强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协调。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是与证券市场相隔离的,不利于机构投资者开展股指期货交易,也不利于股指期货的风险监控与运作效率的提高。因此,有必要打破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间的壁垒,加强两个市场间头寸的统一管理,建立风险的联合管理机构等。

(五)完善股指期货的投资主体。

任何一个市场要顺利运行下去,具有相应的市场交易投资主体是一个必备条件。从交易性质看,一个完善的股票指数期货市场应当具备三类交易主体:套期保值者、套利者、投机者,三者缺一不可,以保证股指期货市场供求的平衡与功能发挥。机构投资者应与个人投资者之间保持一定平衡,以保证市场的稳定与活跃。中国股指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应该确定为各类机构投资者。在初期,可通过要求较高的交易单位和保证金限额来限制个人投资者过分参与市场,以减少市场风险和最大限度降低其可能产生的负作用,待条件成熟、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广大投资者包括国外投资者放开。在套期保值者、套利者、投机者三者结构中,我国要加强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者的培育,把大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发展为套期保值交易的主体,同时积极发展各种套利交易,引导投机者进行理性交易以促进股指期货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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