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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发展,市场的风险规模在逐渐加大,现有的全员结算制为市场带来隐患。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需要引进结算会员制来分散风险。但我国使用结算会员制却存在制度上的约束,交易编码制度直接限制了结算会员制的应用。通过研究发现交易编码制度通过适当修改完全可以适用于结算会员制。
一、引言
目前国内期货市场呈现出强劲的发展态势,2006年1—8月份全国期货市场累计成交量和成交金额分别为277553058手和135499.28亿元,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34.67%和54.55%。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市场的风险规模逐渐加大,现有的交易所直接针对期货公司进行结算的全员结算会员体制逐渐成为市场发展的隐患。常清(2006)认为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下,实行全员结算会员制,制约了市场做大做强,一旦交易量成倍上升,客户数量迅速增加,该结算制度将难以维系。尽管当前期货市场实行保证金封闭管理,杜绝了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现象的发生,但是期货交易中其他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如万汇期货高管人员携款潜逃、嘉陵期货爆仓事件等都对交易所的交易安全造成不小的冲击。对于此类案件外部监管属于事后监管,只能起到减少损失的作用,对已经发生的风险于事无补,因此若想减少期货公司违规行为造成的市场风险,只有改变目前的市场结构,引进结算会员,丰富结算层次,逐层分散风险。虽然实行结算会员制已经在期货界达成共识,但是国内缺乏对结算会员制的系统研究,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结算会员制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期货市场的现状对结算会员制进行探讨。
二、结算会员制的特性分析
期货市场的结算体制可以分为完全会员制和结算会员制,完全会员制是指所有的期货交易所会员都是结算会员,都有权参与结算,在此体制下期货结算按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路径进行,其特点是结算效率高,风险化解的方式简单,适用于期货市场成立初期风险控制能力较弱,成交量较小的期货市场,我国目前实行的就是这种结算体制;结算会员制下只有结算会员可以参与结算,其结算路径为交易所——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客户,其中结算会员也可以直接对客户结算,非结算会员包括期货佣金商(FCM)、介绍经纪商(IB)、商品交易顾问(CIA)等。其特点是结算体系复杂、风险分散合理,适用于规模较大的期货市场。
相对于完全会员制,结算会员制有诸多优点。首先,结算会员制可以有效地缓解交易所面临期货公司资信状况的风险,减轻监管的压力。在当前分散的结算体系下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所很难了解所有期货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很难在案件发生之前进行防范。2005年万汇期货就是刚被上海期货交易所评为优秀会员后不久发生了高管人员携款潜逃的案件。在结算会员制下,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的利益是紧密相关的,结算会员只有控制好非结算会员的风险才能盈利,因此必定会对非结算会员的资信状况、业务经营情况加以监督,同时结算会员与下辖的非结算会员的比例会小于当前交易所和会员的比例,因此可以更清楚的了解期货公司的经营现状。
其次,结算会员的引入可以增加结算层次,对市场风险可起到一定的分解作用。当前的二级结算体制下,客户一旦发生交易风险,会直接通过期货公司传导到交易所,特别是一些抵抗风险能力较低的小型期货公司,在利益的诱惑下往往会对大客户的违规行为采取默许甚至纵容的态度,一旦发生风险期货公司无力承担这些风险时,就会对整个市场造成系统性风险。结算会员制下,由于结算会员实力比较雄厚,当风险发生时,风险可以在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之间进行化解,减轻了对市场的不良影响,有利于市场的平稳运行。
另外,引进结算会员制有利于期货公司的发展。期货交易所一般按照交易量的大小规定佣金的返还,实行结算会员制后,结算会员由于量较大,可以争取到较低的佣金水平,实现较高收益,同时结算会员制还可以解决当前困扰期货公司的资金问题,在结算会员制下,非结算公司不用再在各家交易所交纳结算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结算会员则可以使用非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保证金开拓市场和增强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
正因为如此,结算会员制成为期货市场普遍使用的一种结算体制,世界上主要的交易所都实行结算会员制。美国的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CBOT的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要通过结算会员来结算;欧洲泛欧交易所(EUREX)将结算会员分为两类:一般结算会员(GeneralClearingMember,GCM)和直接结算会员(DirectClearingMember,DCM),不具备结算资格的交易会员(Non-CleatingMember,NCM)的交易必须通过具备结算资格的会员结算;香港期货结算公司有两类参与者,分别有不同的条件及权利:一是全权结算会员(GeneralClearingParticipant“GCP”),这类参与者可为本身及客户的账户,以及非结算参与者的账户登记及结算;二是一般结算会员(ClearingParticipant“CP”),这类参与者只可为本身及客户的账户登记及结算。
三、结算会员制的风险控制
结算会员制下风险控制是由交易所及结算会员承担的。交易所只为结算会员提供数据,并不结算到结算会员以下的客户。同样,交易所也只控制结算会员的风险,并不负责控制结算会员下的客户。非结算会员的结算数据由结算会员提供,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公司开设的结算账户,一般情况下有两种:综合结算账户和完全委托结算账户。综合结算账户形式是指结算会员将非结算会员只看作是一个客户,不再对非结算会员下的客户进行结算,也不负责控制非结算会员下客户的风险,而只有责任控制非结算会员整体的风险。非结算会员从结算会员那里取得数据后,再进行自己客户的结算业务。完全委托结算账户是指非结算会员将自己客户的结算业务完全交给结算会员,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的客户结算,并负责其客户的风险控制。
因为结算会员要对辖下的非结算会员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需要结算会员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且缴纳的结算保证金要远高于以前的非结算会员,美国CFTC规定,结算会员应满足期货经纪商所应达到的财务标准,即期货经纪商的调整后净资本额最低应大于客户分离账户资金的一定比例,这主要是因为期货经纪商收取客户保证金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银行吸收存款。客户存放的分离资金是期货经纪商对客户的负债,当期货经纪商破产时,对客户负债越大,客户的损失也越大。除此之外,没有对结算会员提出额外要求。但CFTC同时说明,为了防范结算会员的违约风险或其他结算会员的违约风险,结算中心可以要求结算会员必须向结算中心交纳结算担保基金(securitydeposit)。
英国证券投资委员会(SIB)规定结算会员财务标准应满足以下需求:第一,基本需求。主要是为了确保公司有充分的流动资本,在公司收入减少或没有收入时,维持公司的正常运作。同时,基本需求也保证了公司应具有的经营规模。第二,交易部位风险需求。是价格逆向变化时对公司交易部位的资本需求。对于期货和期权交易来讲,交易部位风险需求是期货和期权交易时初始保证金需求。第三,交易对手风险需求。表示某些客户或交易对手无法履行合约要求而使结算会员面临的资金需求。
我国的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特别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普通结算会员注册资本金分别确定为不低于2亿元、8000万元和5000万元人民币,对结算准备金相应确定为不低于5000万元、1000万元和300万元。同时,结算会员还要缴纳一定的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交易结算会员的基础担保金最低为1000万元,全面结算会员的基础担保金最低为2000万元,特别结算会员的基础担保金最低为5000万元。在结算会员之间实行结算会员联保制度,所谓结算会员联保制度,是指当交易所向某个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该会员因故不能按时补足结算准备金,那么其他结算会员可以代其补足,联保制度将要求特别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普通结算会员分别按照2000万元、2000万元和500万元的金额上缴担保保证金,该担保保证金将集中在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特别账户中。
四、结算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结算会员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辖下的交易会员的管理,包括向交易会员要求加收结算担保金、每日向结算会员催缴交易保证金、规定交易会员的保证金比例等;规定交易会员的持仓限制,一旦交易会员超仓,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向交易会员收取结算佣金,结算会员有权决定佣金比例和向交易会员返还佣金的数额;当交易会员违规时,结算会员有权提请交易所禁止该交易会员开新仓,或对交易会员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实时获得交易会员的每笔成交回报,交易会员每成交一笔交易,结算会员会从规定的比例提取一部分佣金作为管理的回报,实现相对以前只收取客户佣金形势下的超额收益。非结算会员会将客户的交易资金存放于结算会员的账户,结算会员可以通过这部分资金提高其资金周转,增加资金的流动性。
结算会员对交易会员的义务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和非结算会员的协议为交易会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结算服务;二是实时监控交易会员交易情况,如果发生异常,应及时向交易会员警示风险;三是当交易会员出现结算或交割风险并无法偿付时,结算会员要先代交易会员进行偿付,然后再向交易会员进行追索;四是当协议期满交易会员要求更换结算会员时,结算会员配合交易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并办理移仓手续。如果结算会员违约,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范:取消其结算会员资格,并设法将其名下的所有客户资源转移到另一结算会员名下;若该结算会员账户上亏损,则动用其结算保证金和存在交易所的其他资金进行弥补,如果还不能弥补亏损,则动用全体结算会员存在交易所的结算担保金进行弥补,以全体结算会员的资信对期货交易进行担保。
五、我国实行结算会员制的制度约束及解决途径
实行结算会员制还存在制度上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交易编码制度上,《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期货交易实行投资者交易编码制度,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编码制度的实行有效地防范了期货公司对赌、私自对冲、改单、吃点、换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是目前却制约了结算会员制的实施,常清(2006)认为在我国现行以客户编码管理为核心的市场运行和监管体制下,结算会员制将无法实施。因为实行这一交易体制无法实施层层分散风险、层层结算的体系,也不能存在二级,因而也就不会有介绍经纪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各类中介机构的存在。
交易编码制度是中国期货市场发展计算机自由竞价交易时的特定产物,在其发展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备案制——报批制——报批备案制的复杂演变。在中国期货市场试点的初期,交易编码制度为期货市场的规范运作和治理整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著名的“苏州红小豆风波”之后,交易编码制度的地位得以重视和提高。
实行交易编码制度可以规范经纪公司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划清委托双方责任,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还可以监控交易行为,防止大户操纵市场。但是实行交易编码制度对市场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要执行一户一码制度,就要求所有期货机构都拥有自己的交易席位,必须为每一个客户分别在所有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因此,期货经纪公司不论大小都必须拥有交易所的会员席位,从整体来说,这无疑增加了市场的进入成本,降低了整个市场的效率。
我国当前期货法规体系还不完备,虽然实施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一系列管理办法,但是《期货法》始终没有出台。有些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无法认定,因此目前还不能取消交易编码制度。但是在现行的编码交易制度下,无法实行结算会员制,因为一个客户对应一个交易编码,客户对应的期货公司是固定的,不能实行多级。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客户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数是会员号,后八位数是客户号。如客户交易编码为000100001535,则会员号为0001,客户号为00001535。因此如果使用一户一码制度,就必须舍弃二级或多级的介绍经纪商(IB)。
从交易所现行的逐日盯市结算制度来看,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是结合每个交易编码的头寸与结算价的变化划转会员席位上结算资金的盈亏,不同编码资金共享、盈亏冲抵,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户一码”,因此只要对客户的交易编码做出适当调整,完全可以适用于结算会员制体系。以郑州商品交易所为例: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编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编码原则是“四位会员号”+“八位投资者编号”。“八位投资者编号”由“三位会员号”和“五位序列号”构成。“三位会员号”是指投资者同一时期首次开户时所在经纪会员号的后三位,“五位序列号”从“00002”开始编制。如26号会员8号投资者的投资者交易编码为:002602600008,如果将前四位编号改为结算会员的编号,中间三位改为结算会员针对非结算会员的内部编号,既符合一户一码的要求,又能满足结算会员制的需要。
六、结束语
我国期货市场目前的结算体制还是清理整顿时期的遗迹,其特点是无视效率、确保安全。在国外结算会员可以动用客户的保证金进行资金运作,并且此部分收入占其利润的相当大部分,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则明确规定严禁动用客户的保证金,并且建立了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实行客户保证金的特别存放制度。令人欣喜的是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放宽了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限制,规定信贷资金可以用于中介机构的建设,允许实行结算会员制。但是中国期货市场结算会员制的改革之路并不平坦,当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宣布实行结算会员制时,立刻引起期货界的强烈反对,中国期货业协会首任会长,中期集团董事长田源表示,所有的期货公司天然有权利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为所有客户做结算。即便如此,为了中国期货事业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只能调整市场结构,使期货市场能够满足未来期货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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