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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地位边缘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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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地位边缘化管理

【摘要】在不断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的市场化进程中,原有建制的企业工会作用越来越弱小。工会在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文章运用现代企业选择机制理论,分析了工会地位边缘化形成的原因,并参照国外工会的经验,提出了完善工会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工会;工会地位;边缘化;原因;建议

目前,在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人数只占职工总数的四分之一,非公有制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的职工远远超过国有和集体企业的人数,另外还有近一亿进城务工人员,侵犯他们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企业管理者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劳动者关心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出现劳动关系矛盾很正常。工会作为联系政府、企业和职工重要纽带和桥梁,是调整劳动关系、稳定社会不可替代的力量。2001年10月修改的《工会法》第六条明确了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权益,明确了工会是职业利益的代表者。但随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工会在企业中的作用越来越弱小,其地位也向边缘化发展。

一、各类企业工会状况

(一)外资企业成立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的问题日益成为一些地方工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外资企业拒绝建立工会的原因比较复杂,一些外资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跨国公司要么以“在全球没有组建工会的惯例”为由抵制建立工会,要么以“是否成立工会,决定权在员工”或“职工没有成立工会的要求”为由公开拒绝组建工会,以致引起政府及各级工会组织的广泛关注。经过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级政府的努力,如今,中国外资企业建立工会的比例达到了40%左右。

沃尔玛成立工会可以凸现工会在外企的地位和作用。2006年7月29日,拥有5000多家门店,雇员人数超过180万人的全球零售巨头美国的沃尔玛,在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店成立工会。10天之内,沃尔玛其他分店也相继成立分店,2006年8月9日,沃尔玛表示将在中国的所有商场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对于沃尔玛全球第一个工会在中国诞生,全国总工会予以高度评价,并宣布“这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建会工作的一次重大突破”。但与全国总工会如此评价相反,沃尔玛对此采取了回避态度,不仅成立第一个工会当天无一该公司领导出席成立仪式,随后也向媒体高挂“免战牌”。沃尔玛在中国境内30个城市设立了62个分店,有职工3万多人,但参加工会的职工却不过只有200人,200人与3万多人相比其影响力有多大显而易见。由此看来,沃尔玛工会在当下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未来沃尔玛工会能运行多久,能为员工争取到多少利益,能为企业发展贡献多少力量,能对其他外资企业成立工会起到多少示范作用,实际并不明确。个人认为,这是沃尔玛对中国工会制度的实质有了更深入认识的结果,不是沃尔玛觉悟高,而是沃尔玛逐渐明白,我们的工会不是他们国家意义上的工会。我们有关方面甚至已经表态,工会的成立,不会妨碍企业经营,只会促进企业的发展。在这种条件下的工会,很难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沃尔玛工会的地位如此,其他外资企业的工会的地位亦是如此。

(二)国有企业工会状况

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即工会。企业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工会主席进入领导班子,这意味着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工会受党委或董事会、经理的领导,工会的经费也来自上级。因此,工会的作用也受到制约。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中心研究员彭兴庭在《中国青年报》〔1〕上尖锐指出——“工会刚性”不在,“权益刚性”何在?因为工会是代表职工利益的,要反映职工的心声,工会主席就不可避免地要跟公司领导“硬碰硬”,这就是需要工会的刚性,但这种刚性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工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公司,工会得接受公司的领导,这种处境如何能够维护职工的权益?

国有企业工会之所以出现软弱涣散的状况,是与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有关。用什么机制可以使最有才能的人占据经营者岗位。是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机制问题。根据“经营者应当由真正承担风险的资产所有者选择”这一现代企业理论原则,在西方典型的大股份公司中,其股东是公司资产的所有者,也是公司风险的最后承担者。他们通过契约控制权的授权过程,将“决策控制权”授予了所有者的代表——公司董事会。使其拥有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但是,在我国的国有(股份制)企业中,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经营者选拔机制——行政委任制〔2〕,它将本应属于企业自身完成的行为强制交由非企业主体——上级行政部门来执行,即企业的经理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选择和委托,即使存在董事会任命的方式,也不能脱离政府最终确认的程序〔2〕。这样的企业,通常工会主席只是公司党委成员之一,而且根本没有多少权力可言,更谈不上维护职工的权益〔3〕。

(三)民营企业工会状况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里的“职工”,当然应该包括民工在内。民营企业绝大部分没有工会,有的甚至连员工基本保障都没有。目前民企的职工权益,很多要看企业老板的良心。近年来,企业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擅自延长工人劳动时间、擅自解除劳动关系、拒不为工人缴纳“三险”等现象司空见惯,对工人搜身、体罚、非法关押也屡见报端。《南风窗》〔4〕曾报道一名新华社记者一份专门针对拖欠民工工资的调查结果。调查显示:在北京、浙江、安徽等地随机抽查的80位民工中,有72.5%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民工们的血汗钱被侵吞、拖欠后,60%的民工选择用反复找老板,直至给老板找麻烦的方式来讨工资;10%的民工表示只能通过吓唬等手段对老板形成压力;另有15%的民工辛酸地表示,要不到钱就认命了;只有一名民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说明,在民工们的心目中,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可信赖的劳资纠纷协调机制,以至于大多数民工只能采取法律途径之外的、成本高昂的甚至接近违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工会地位边缘化的原因

由于工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也不是行政机关,只能依附于企业,因而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方拥有比劳动者个人多得多的社会资源,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市场上明显掌握主动权,又有“用人自主权”,所以在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很容易形成资方为所欲为、劳动者方孤立无援的局面〔5〕。这种现象在民营企业中尤其突出。

另一方面,企业必须按《公司法》办事。而《公司法》的根本要求是在公司中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而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规范“委托——”机制〔6〕,处理好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实现出资人原始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和法人财产经营权的“三权分离”。在这种“三权分离”的情况下,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作用日益突出。根据“三会一层”的权力安排,公司的重大决策权应在董事会,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公司经营策略的拟订和执行权在经理层特别是总经理,经理层要执行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对董事会诚实守信,勤勉负责,接受指导、检查和监督;在这种“三权分离”的前提下,工会不可能分出第四个权力来,也就无法维护职工的权益。

二、国外企业工会状况

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已居世界第四位,且看世界GDP前三位国家工会组织的状况〔7〕,对我国的工会有借鉴意义。

美国的工会既是经济组织,又是社会组织。作为经济组织,工会力图形成垄断从而可以为劳动者提高工资。工会利用罢工的威胁,力图限制工会会员的工作机会,相对增加会员的利益。美国工会入会率很低,每年退出工会的人数也越来越多。目前各类工会成员总数仅占到总就业人数的两成。美国工人对工会的相对冷漠,也许由于法治的完备,普通劳动者依据法律保障,也能索回自己应得的利益,而无须借助团队的力量。沃尔玛在美国本土也没有成立工会。

日本的企业工会是支撑日本企业的第三根支柱。在人员组成上,企业工会的成员仅限于科长以下的职工,一旦晋升为科长,就不再是工会的成员。工会对公司经营情况很熟悉,更能保护职工的利益,工作的主动性很强;专职工会委员由本公司负担,兼职工会委员由国家财政负担。企业工会和企业管理者的目标是一致的。企业工会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起到监督的职能,以防止经营者滥用职权,损害职工的利益。在企业处于困难时,企业工会会采取一些方法激励工人为企业尽力。

德国的企业工会,一般纳入企业的监事会,工会对企业的管理、监督起十分重要的作用。德国前总理施罗德在即将离职时,接受记者采访,曾高度评价工会:“没有工会负有责任感的、以全体人民福利为目标的态度,我们国家今天就不可能这么好地屹立在世界上。没有工会的富有批评的、向前看的合作,我们大家就不可能生活在社会经济、特别是政治方面普遍稳定的联邦德国之中。”

三、对提高工会地位的建议

中国工会面临转型期的挑战,随着市场化的进程,大多数企业已经是民营化或民营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大部分由原来的部、处演变为具有独立法人的公司,这样的环境已经具备了推进工会制度改革的条件。企业工会应成为职工的工会,而不是企业的工会或企业的摆设。为防止企业工会的作用日趋边缘化,提高工会的地位,对改革工会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独立工会,让工会独立于企业之外,不受企业的制约〔8〕。社会上的工会这一主体介于企业和政体之间,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而企业的工会又受企业的牵制太多。建立独立工会有利于发挥工会的基本职能,维护职工的权益。

2.改革选举制度。选举工会委员会,人数少的应实行员工直选,人数多的可采用代表制度,由代表直选。法律规定工会委员会职责,并且规定高层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工会委员,限定各阶层代表的人数比例,企业不得干预工会工作。员工有权全方位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财务公开,工会费用公开,接受监督。

3.法律设定专职工会人员人数比例,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工会经费提供。工会设独立的财务,由工会委员会直选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向工会委员会负责,由工会委员会聘用,编制独立于企业之外。企业不得干预工会工作,并为工会提供办公场所。

4.修改《工会法》等相关法律,制订违反《工会法》的相关更详尽的、可行的制裁措施,明确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由财政拨款成立的工会组织作为行政组织有责任引导帮助企业建立工会,引导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对于不按规定设立工会,违规操作的企业,依法进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