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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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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

一、统一思想认识,坚定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决心和信心

1.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广大职工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对国家、社会和企事业单位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

2.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社会发展规律的一般要求。同志强调要求真务实,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之真,务坚持长期艰苦奋斗之实;求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之真,务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之实;求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之真,务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实;求共产党执政规律之真,务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之实”。这要求适应时展,吸取人类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努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3.推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重要举措。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长期根本指导方针。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实质,是坚持工人阶级当家作主。党的领导是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保证,工人阶级当家作主又是党领导的体现。实现工人阶级当家作主,需要通过多种形式,而职工民主管理是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最基本、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4.在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应有之义。这是提高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二、非公有制企业主必须懂得劳动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受国家法律、政策的明确保护

《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新修改的《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公司法》规定:“公司研究决定公司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这里,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而绝非随机性的,应有一定的形式。这种最基本的“形式”就应当是职代会。我国的《企业法》、《劳动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党中央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也有明确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

当前研究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问题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但非公有制企业的职代会毕竟不同于一般公有制企业,既有其共同点,又有其不同之处,应加以正确引导,并纳入法制化轨道。

1.关于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任务。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在资本构成,领导体制、管理方式、分配形式、运行机制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不同的特点,决定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应以协调劳动关系为核心,以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为基调,以实现“劳资两利”,共谋企业发展为目的。因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应确定为“劳动者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应是:动员和组织职工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职责,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2.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劳动者有获得物质保障的权利,同时拥有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主要应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知情权”。无论是何种所有制企业,劳动者都有对企业制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问题的知情权。二是“共决权”。对职工工资、工时、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安全生产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劳动者拥有与企业经营者共决的权利。这既是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职工经济权利,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和法律保障。

3.关于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中国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当务之急,是要最大限度地把全体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这样,维护职工基本权益才有基础和保障。鉴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大多数是从农村进入工厂的农民工,流动、分散、自我保护意识差,缺乏组织起来保护自身利益的能力和经验。加之一些经营管理者民主法制意识较差。因此,可以通过立法规定,任何类型的企业职工都应是工会会员。

4.关于职工(代表)大会作用的发挥。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应更多地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集体合同制度使职代会的职权和内容更加充实,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又能为集体合同的履行打下坚实的基础,提供保证与支持。这使这两个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和手段,优势互补,相互促进。

总之,我国在对所有制结构战略性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同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既要继承传统,又要不断创新、积极探索、大胆实践适合我国国情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新的运作方式,只要有利于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什么形式都可以利用,但都必须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保证职工经济利益和民主政治权利的落实,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职工民主管理是最基本的形式。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劳动用工行为,更多地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一些经营者的民主法制意识淡薄,使得非公有制企业中侵犯职工政治权利、物质利益和人身权利的问题时有发生,阻碍着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如何对这些企业,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一个不容回避而又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