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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贷款难归根到底是一种市场失灵,在我国则更多地是一种制度性失灵。要根治我国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关键在于建立起一种以诱致性制度变迁推进为主的、内生性的中小企业贷款支持制度
贷款难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表现,因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据银监会在福建的调查,仅在福清,据不完全统计,民间借贷金额就在170亿元以上,通过民间融资满足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占该市中小企业数量的72%.
一、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制度成因
作为各国共同难题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般认为其成因主要在于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防范风险,银行对中小企业单位贷款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通常比对大企业的要高,由于规模不经济,银行天然地对中小企业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贷款意愿不强。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规模不经济,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本身所无法克服的缺陷,即“市场失灵”。然而在我国,更重要的原因恐怕在于制度,即“制度失灵”。
(一)以国有经济和大中型企业为核心的银行融资制度
在我国现行经济体制和融资制度下,国有产权的国有属性“弱化”了国企融资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而非国有产权却加剧了非国有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从而使得国企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的信用可得性普遍较高,而以非国有经济成分为主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则信用可得性十分低下。
一方面,我国现行的银行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银行在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的信息不对称及规模不经济问题。现有的四大国有银行、十数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是“政府所有”就是具有“政府控制”性质,在把贷款提供给国有企业时,无须考虑国有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为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最终会由终极产权所有者亦即政府(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来化解。而在贷款给非国有的中小企业时,由于产权归属的不同,银行不能将风险转嫁给政府(如中国现行法规规定,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呆坏账不能核销),因此贷款的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就增加,同时也意味着更高的交易成本,导致银行在贷款给非国企时持一种过分谨慎的态度。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信贷管理体制的某些做法,则进一步弱化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意愿。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推进,银行在开始重视风险与收益管理的同时,其信贷管理体制的某些规定却相对滞后,表现在:一是对贷款责任人的追究很重而激励不足,在实施“信贷终身责任制”的约束机制的同时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使得国有商行的信贷员产生“恐贷”心理,几乎丧失开展贷款业务的动力;二是对利率的限制以及对交易费用、监督费用的限制,意味着利率的非市场化,现行的利率浮动范围并不足以为贷款的风险提供足够的补偿,贷款预期收益低,银行贷款积极性不高。
(二)以国有大银行为主、地区商业银行为辅的高度集中的外生性金融体系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建立了规模上以大中型企业为轴心、所有制上以国有企业为轴心的双轴心国有大银行金融垄断的金融体制。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天生就不适合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我国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融资困境。尽管经济格局现已发生巨变,国有经济仅占三分之一,但金融结构却严重滞后于经济结构的演进,国有经济仍然占用了70%的信贷资产(从存量而非增量看)。
1994年开始,我国又建立了若干以地方政府出资为主、地方政府主导型的地区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地区性股份制银行大多是依托某种政府部门的背景自上而下组建起来的,其支配的资金自然也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政府所偏好的企业与项目。
总的说来,我国始于1978年底的渐进式改革道路,意味着我国非自然演进市场制度的制度环境的缺失(如信用环境、法制环境),以及新产生的市场经济与公有制(而非私有制)的结合问题等,导致了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从而导致了转轨过程中的诸多制度缺陷,这便是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金融支持体系明显不足的根本原因。
二、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制度选择
既然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症结在于制度,则中小企业贷款支持体系的构建在于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形成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有两种基本模式: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的。近年我国政府和民间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体系,然而迄今为止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体系仍然存在着不少明显缺陷,具体为:
(一)诱致性制度供给不足
目前,我国严格的金融管制对诱致性的制度变迁产生了一定的阻力,诱致性制度供给明显不足。例如,对有可能主要面向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民营中小银行的市场准入的限制至今未能放开,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银行体系;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这些本身应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却偏离了其宗旨,仍以国有、较大型企业为主要信贷对象。这种中小金融制度变迁与经济制度变革路径相悖的直接结果是:一方面各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由于政府的强制性政策而受到抑制,另一方面又导致内生于非国有经济内部的非正式金融制度安排如民间借贷的盛行,但是由于制度供给的明显滞后并缺乏有效的监管,使得这些灰色金融处于不规范、交易成本过高、风险过大甚至可能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状态,无法满足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强制性制度供给效果不理想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效果取决于一致性同意原则,当强制性制度与一些人(或部门)的利益不一致时,这些人(或部门)就可能不按这些制度去规范自己的行为,这类制度就很难有效率。
近年央行和银监会不断出台的放松利率浮动范围、鼓励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等政策之所以见效甚微,就是因为这些官方文件不能完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自身利益相吻合。
上述所采取的解决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各种金融支持措施之所以在实践中未达到预期效果,原因在于这些措施多是建立在原有的外生性制度安排(中央设计型或命令控制型)之上。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解决中小企业(民营为主)融资约束问题的唯一的途径就是在逐渐淡化“政府经济”色彩、尊重市场作用的条件下,营造内生性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成长的环境,即主要通过民营或中小企业相互之间的资金流动与组合、激励与约束的矛盾运动,自发地去寻找解决其资金供求矛盾的方法和途径。具体是建立一种高效率的内生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制度,并以此作为中小企业发展金融支持的核心原则,结合各地区的实情,全方位着手,从根本上解除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而内生性民营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形成作为一种制度变迁,必须突破原有的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强调主要以诱致性制度变迁来推进我国内生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制的构建。超级秘书网
三、中小企业贷款支持的制度创新
内生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构建,在于政府作用的系统发挥:一方面,政府应通过创建自由、宽松、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鼓励个人或团体不断创新、不断对新的制度安排“试错”,推进诱致性制度变迁;另一方面,政府应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方式,提供制度构成中关于制度环境、制度实施机制的制度供给。
(一)应放松市场准入,推进诱致性制度变迁
金融行政的职能是严格金融监管、严格市场清除,而金融市场本身的建设与发展则要求放松金融准入、放松资本管制。放松金融准入,是为了解决因政府长期垄断金融而导致的缺少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的基层金融服务(包括机构和市场)的“老大难”问题。
(二)创新信贷机构,容许并促进社区性中小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建立健全
一是合理定位,使城市商业银行成为名副其实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将基层信用合作社真正办成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二是应放开市场准入,适时发展各种由民营经济组织、集体或个人经营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中小企业租赁公司),培育良性互动的资金供求机制。
(三)创新融资机制,完善内部控制
中小企业的贷款如果要按照对公贷款的程序来操作,一般很难被审批通过,因为目前各银行对对公贷款项目控制比较严格。应如何创新融资方式和融资工具呢?不少银行已做出了很多新的尝试,例如,针对民营企业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应向民营企业主个人而不是企业发放贷款;针对中小企业产品销售的现金流可能比较稳定这一特点,重点发展与其产品销售直接相关的融资业务,如保理业务及各类票据融资业务等等。
另外,针对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融资较容易而固定资金融资相对困难的特点,充分运用设备租赁融资也是一个较好的办法。与此同时,还应适当革新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如创新授信制度、下放贷款审批权;创新约束激励机制,规范贷款问责制等。
最后,政府应适当提供某些强制性的制度供给,包括制度环境、制度实施机制的供给。应规范有关法规,建立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机制和监管体系,引导中小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