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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现阶段垄断行为的特征与整管情况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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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现阶段垄断行为的特征与整管情况剖析

摘要: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必然产生的、与竞争相对应的经济现象,是发源于市场竞争,又反过来否定、限制、阻止市场竞争的“异化”力量,因而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极大威胁。本文运用现代经济学中的竞争理论,结合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背景、特殊现象,深入分析了现阶段中国垄断行为特点及表现,并有针对性的探讨了中国反垄断应采取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垄断行为特点治理反垄断

Abstract:Themonopolyofthemarkettoacertainlevelofeconomicdevelopmentresultingfromtheinevitablefuture,andcompetitioninthecorrespondingeconomicphenomenon,isoriginatedinmarketcompetition,inturn,deny,limit,preventcompetitioninthemarketof"alienation"force,whichisalevelplayingfieldaseriousthreattotheorderofthemarket.Inthispaper,theuseofmoderneconomicstheoryofcompetition,combinedwithChina''''seconomictransformationaspecialbackground,aparticularphenomenon,in-depthanalysisofthecharacteristicsofthisstageofChina''''smonopolisticbehaviorandperformance,andtargetedonChinaanti-monopolycontrolmeasurestobetaken.

Keywords:monopolisticbehaviorcharacteristicsofanti-monopolycontrol

市场经济体制在本质上是一种竞争型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之一,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力之所在。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生产者就没有动力,消费者的消费就没有选择的余地,社会生产也就难以发展。为了保证公平而又有效的竞争秩序的存在,必须坚定不移的反垄断。为此,就要求我们对垄断行为首先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文中,作者将联系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给出垄断的概念和定义,并进一步分析垄断行为特点与表现形式。

一、垄断概念的界定

垄断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极端情况下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超经济优势,对商品的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它性控制(甚至是排它性独占),企图谋取长期稳定的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这种经济行为,包括制造商的“生产排它性控制”和销售商的“销售排它性控制”,但更多的是两者兼而有之,以便形成强有力的市场垄断。此外还应该包括买方的“购买排它性控制”,尽管这种现象并不普遍,但它也是垄断的主要表现之一。垄断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资本垄断、技术垄断、劳动力垄断和信息垄断等生产要素的垄断,更普遍的则是直接表现为商品市场的价格和与此相关的市场份额的排它性控制。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作者不赞成将垄断泛化的倾向,由于相似产品之间的某些差别所造成的产品之间的相互替代,反而有利于市场竞争。

二、我国现阶段的垄断行为的特点及其表现

(一)当前垄断行为的特点

1、主体多元化。主体多元化是指,在我国当前的垄断行为中企业主体并不是唯一的,不时还交织着政府和行业协会这两个主体。

2、多重主体共同化。多重主体共同化是指政企不分,行业协会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企业协会,而仍然是依托于政府的特定产物。1998年曾出现的所谓“行业自律价”是这一特点的典型例证。[1]垄断的主体不仅仅是企业,也不仅是企业、政府和行业协会单独发挥作用,而是由三者共同实施,形成了企业背后有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背后有政府的格局。

3、经济垄断的组织形式集中化。经济垄断的组织形式集中化是指垄断集中表现为价格卡特尔形式。价格卡特尔是指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企业相互勾结起来商定价格的行为。彩电企业价格联盟就属于典型的价格卡特尔。

4,经济垄断初见端倪,但仍以行政性垄断为主。垄断行为分为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两种。经济垄断是指企业利用技术创新,占领整个市场,如美国的微软公司,但其与公共权力无关,不会产生腐败,并有《反垄断法》来对它做出限制。在我国目前情况下,还没有几家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强大到能单独或串通起来控制市场的程度,因此,经济垄断虽己初见端倪,但仍寥若晨星,垄断不可避免的与公共权力结合在一起,成为了权力的伴生品。

5,垄断企业的职工高工资与低效率的鲜明对比。由下表中,可以看出,除了采掘业外,它行业的平均工资排名与其垄断度的排名基本上成近似的正相关关系,即行业的垄断程度越高,该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就越高。[2]与高垄断度行业职工高工资相对应的,则是这些行业的低效率,两者形成了十分鲜明的对比。有关数据显示,自1985年以来,电力系统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3/5,铁路系统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5。

11个行业垄断集中度与职工工资表

行业名称垄断度(名次)垄断类型全行业

平均工资(元)名次

金融保险业1完全垄断120461

电力煤气的生产供应企业2完全垄断115132

采掘业3完全垄断75219

房地产业4垄断竞争115053

社会服务业5垄断竞争92636

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6垄断竞争109914

制造业7垄断竞争77948

其它行业8竞争100685

批发零售业、餐饮业9竞争641710

建筑业10竞争78927

农林、牧、渔业11竞争483211

6、中国垄断是在规模经济集中度非常低的情况下发生的。经济规模集中度是产业经济理论中关于市场结构分析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生产、销售同类商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依靠经济、技术、市场竞争实力,对市场份额的占有程度。在同类商品的市场结构和大中小企业中,少数大型制造商、销售商所拥有的市场占有率越高,表明资源配置向少数企业集中的程度越高,企业的经济规模也就越大。中国目前的经济规模集中度不高的主要依据是:即使在政府的百般呵护下,国有企业的企业资产上千万以上的也为数极少,非国有企业就更不必说,市场占有率普遍低下,并且市场份额大多低于资产份额。

(二)经济垄断的表现

随着我国经济制度向市场经济方向的发展,在市场压力下,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限制竞争而进行的共谋或者合作也已经出现,经济垄断已经抬头,特别是企业联合限价的现象严重。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经营者之间协商统一定价,限制彼此之间的价格竞争。最为典型的例子是1996年3月9日,北京日报所报道的“八九事件”——即价格联盟。[3]参加联盟的17家企业实际上组成了两个卡特尔:一个是由小天鹅、海棠、海尔等九家洗衣机的生产企业组成的生产价格卡特尔,因为盟约规定各厂家对各商场的供应价及有关政策必须统一;另一个是由北京市百货大楼、西单商场、隆福大厦等八大商场组成的销售价格卡特尔,因为盟约规定,各商场必须执行厂家规定的统一零售价格。显然,这些价格协调的目的是限制这9家洗衣机生产企业和8家商场之间在价格方而的竞争。

2、经营者之间,为了抵制共同的竞争对手,而联合采取措施。例如,在1993年5月南京市的空调大战中,八家国有商店为了打败共同的竞争对手,联合成立了“家电拓展协调协会”,对空调机实行最高限价销售。由于我国企业的规模集中度较低,参加这些卡特尔的企业较少,因此,其危害程度远不及行政性垄断。

(三)行政性垄断的表现

归结起来,我国实践中的行政性垄断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业垄断,有人形象的称为条条垄断

行业垄断是政府或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保护某种特定行业的企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其它行业参与竞争的行为。实施行业垄断的企业主要是一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性公司,它们是一些集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于一体的“翻牌公司”、承担着管理行业管理任务的大企业集团以及作为“嫡系”挂靠这个局、那个部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由于政府授权,这些企业就有着其它企业不能具有的竞争优势,在某些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者原材料的采购中处于人为的垄断地位,从而不公平地限制竞争。这些现象被称之为是“权力经商”。

2、地区垄断,被人形象的称之为块块垄断

地区垄断,即某一地区的政府为保护本地企业和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斥、限制或妨碍外地企业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本地企业参与外地市场竞争,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地区的利益,后果是割断本地市场与外地市场的联系,形成地方封锁,表现形式多以政府命令、文件或通知的面目出现。

3、强制联合限制竞争

强制联合限制竞争是政府或政府部门强制本地或本部门的企业合并、或在竞争中联合行动以排斥、限制或妨碍其它企业参与竞争的行为。强制联合限制竞争不同于经济垄断中的联合限制竞争,主要表现在以一下几个方面:首先,前者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或政府部门,而后者的实施主体是市场主体自身;其次,前者从根本讲是违背联合各方意志的行为,而后者是联合各方的自愿行动;第三,前者往往以行政命令、决议为基础,而后者则是以各方达成的协议为基础;第四,前者以维护地方、部门利益为目的,而后者则是以联合各方避免竞争损失或获取垄断利润。第五,前者包括强制企业合并、兼并,而后者不包括企业合并、兼并。

4、行政性强制交易行为

行政性强制交易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行政性强制交易行为与经济垄断中利用经济优势强制交易行为(即经济优势的滥用)是不同的:首先,前者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及其下属部门,而后者的实施主体是企业;第二,前者的基础是行政权力,后者的基础是企业自身在市场上所拥有的经济优势;第二,前者是以维护地方和部门甚至是个人经济利益为宗旨,而后者则是为了谋取企业垄断利润。

三、我国治理垄断行为应采取的措施

(一)改善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

为了防止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提高自然垄断行业的运行效率,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改善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

首先,在自然垄断行业,国有经营主体仍然受政府直接管制,实行政企高度合一的运营体制,实质上是“政府垄断企业”。这和其它行业的国有经济改革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改革的目标是要首先将政府的管制职能与国有经济的具体经营管理业务相分离,以打破这些行政性的垄断。其次,根据各自然垄断行业的特点和技术变革情况,鉴定和区分强自然垄断和弱自然垄断行业,或在同一自然垄断行业中区分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从而具体设定政府的管制范围和管制措施,防止企业搞垄断延伸。再次,对经营自然垄断业务的企业采取激励性规制政策,建立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以提高其内部运行效率。对于那些地区性垄断业务,如自来水、煤气的网络供应,地方政府在掌握详细准确的标底后,可允许全国各类相关的公司参与竞标,中标者可获得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建立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促使自然垄断企业自觉降低成本;学习国外的经验,构建科学的价格管制模型,提高管制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结合我国的实际,并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构建我国自己的价格管制模型,有利于减少价格管制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最后,实行投资多元化,吸引民间资本的参与。目前,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基本上仍然是属于“瓶颈”行业,吸收各方投资是改善我国经济结构的必然选择。在自然垄断业务中,可考虑采取股份制的方式(保持国有经济的控股权),组建股份公司,吸收社会各界资金,壮大国有经济,改善国民经济结构。

(二)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随着加入WTO,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应加速制定和完善中国的《反垄断法》。在中国现阶段市场机制不成熟的条件下,限制自由竞争的现象十分频繁。取得垄断地位的企业在缺乏竞争压力的同时失去了创新力。这种情况严重阻碍了国家经济和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制定《反垄断法》,在履行加入WTO作出的承诺的同时,也可以为国内外企业建立一个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制定和完善《反垄断法》,有助于中国提高企业竞争力。《反垄断法》的宗旨是反对垄断,优化市场经济竞争环境。加入WTO以后,国外产品和跨国公司将更多的进入中国市场。跨国企业由于资金和技术力量雄厚,很容易在中国市场中取得垄断地位。《反垄断法》的制定将有效地维护市场竞争,抑制跨国垄断势力,用法律制度防止跨国公司利用操控市场价格、产品产量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手段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将制定控制企业合并等相关法律条文,防止国际企业通过大量并购方式在中国市场取得支配地位,进而形成垄断。

(三)进一步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实行政企分开,从源头上消除行政垄断行为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要把政府的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的交给企业。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部门执法体系的法制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强化竞争机制,真正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把经营者培育成为坚守信用、守法经营、市场自律、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实行政企分离,使企业成为按照市场原则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形成高效率的企业运营机制,是治理垄断行为的关键之所在。政企分离,有利于明确界定政府的管制职能和行业协会的服务职能,解决垄断中的多重主体共同化问题。

(四)完善市场自律机制,培育成熟的经济主体

在欠缺市场自律体系的前提下,市场法律的作用将会大打折扣。因此,只有一个健全的法律规则体系还不够,它还要与市场自律一起构成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和制度的基础。市场自律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一种约束关系,这种约束关系建立在长期交易的基础之上,并通过最终形成的习惯与惯例,促使市场交易有效进行。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经常是法律的产生早于完善市场的产生,特别是市场主体不合格,在供求关系出现结构性矛盾和价格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价格串通、价格联盟、最低限价等价格垄断现象频频出现,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对此,在通过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要注重市场自律的完整性。要在不断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将完善市场自律机制作为培育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积极培育适应市场经济的合格的经济主体,形成一套完整的自律原则。

(五)在全社会树立“竞争优先、效率优先”的观念,克服各种不利于反垄断的思想意识

在全社会树立“竞争优先、效率优先”的观念,必须加强现代经济理论的宣传与教育,克服三种不利于反垄断工作进行的论调:一是“反垄断超前论”,认为中国市场体系发育水平和经济集中度太低,当前的主体是反欺诈、阻止恶性竞争,至于反垄断只能是以后的事。二是“垄断淡化论”,认为反垄断是必要的,但不必过于强调反行政化垄断,否则会使现阶段的政府行为受到过多的约束,妨碍自上而下由政府推动的改革进程,使政府在今后的改革中处于尴尬境地。三是“垄断有理论”,中国不能笼统地反垄断,因为当前突出的问题不是垄断过度,而是垄断不足,只有进一步扶持垄断势力,才能推动中国规模经济的快速成长。

结语

世界经济日新月异,而我国的反垄断的改革和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密切注意世界经济发展的动向,积极吸收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的经验和教训,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主动调整我国的反垄断的政策重点,力求少走弯路,就显得十分重要。一句话,随着实践发展,需要不断深化我们对垄断的认识和反垄断的研究,并据此形成合理的竞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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