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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高兴有机会来到哈佛大学,能在世界著名的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同大家探讨中国农村和农民问题。邀请者给我出的演讲题目是“当代中国农民的抗争活动及对农村稳定的影响,“OrganizedPeasantResistanceinContemporaryChina:ImplicationsforRuralStability”,而我想讲的题目则是“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与政治”。我之所以改变既定的题目,主要是想强调两个方面:首先,当代中国农民的抗争行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维权活动;其次,它不仅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而且对于中国政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将分析两个问题:其一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的基本特征;其二就是农民维权活动对中国政治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在这里所陈述的事实均经过本人认真而符合学术规范的调查,所发表的观点仅供关心中国社会进步特别是农村稳定和发展的专家和学者参考。
近十年来中国农民维权活动的基本特征
在我看来,近十年来,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在1992年以前,农民的多数抗争可以大体归结为西方学者称之为"弱者武器"的"日常抵抗"形式,这种抵抗主要以个人为行动单位,因而不需要计划或相互协调,利用的是隐蔽的策略,以不与权威发生正面冲突为特征,是一种有关个人直接利益的"机会主义"抗争。而自1992年至1998年,农民的抗争可以归结为"依法抗争"或"合法的反抗"这类形式,其特点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这种抗争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它一般以具体的"事件"为背景,主要是一种有关集体具体利益的抗争。而自1998年以后,农民的抗争实际上已进入到了"有组织抗争"或"以法抗争"阶段。这种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政治性抗争。具体来说,我们可以概括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农民的维权活动在方式上发生了许多值得注意的演变。这种演变大体上显现出这样一个重要特点:上访虽然仍然是农民抗争的最重要形式之一,但它已表现出了新的特征和功能。更值得关注的是那些新型的更具有主动性的抗争方式和手段。这其中主要有宣传、阻收、逼退、示威和静坐等等。在这里我可以简单地向你们介绍这些维权方式的一些情况。我在研究中注意到,维权农民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有关政策,这是目前中部地区农村最为常见的抗争方式。维权农民进行宣传的方式有很多种。特别流行是在农村的集贸市场上、组织的群众大会上、或乡镇干部前往收费的村的入口处用高音喇叭宣读中央和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和中央领导的讲话;有的还以耍龙灯、放电影、搞宣传车等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吸引群众,借机宣传党的政策;有的则将文件抄录张贴在公共场所,或用醒目的涂料在墙上或其它地方书写宣传标语,甚至印制有关政策的宣传传单;更多的减负上访代表则在村头田尾、农户家中针对具体问题进行政策咨询。可以说,这种宣传就是一种宣战,是维权农民公开向那些乱摊乱派进行公开的宣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有许多宣传活动是需要维权农民们直接走到前台来的,他们不仅要以新形象来面对乡亲们,同时也要以这种形象面对地方基层干部。这实际上就将自己的身份公开化,是对自己作为维权农民的一种宣示。而且,有些宣传活动单靠个别人的努力是没有办法做到的。这时,宣传活动又实际上就是维权农民进行的有分工的集体活动。而相对宣传来说,阻收则是指维权农民通过直接阻挠乡(镇)村干部收取税费的行动来制止乱摊乱派的一种抗争方式。它是一种更为主动的抗争形式。维权农民们对那些他们认为是乱摊乱派的税费不仅抗拒缴纳,而且还会采取办法帮助那些不敢抗争的群众拒交。其中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在乡(镇)村干部到农户家收取税费时,维权农民们会动员许多群众前往,并要求干部们讲清楚是如何收的,有什么文件依据,并指出那些税费不合中央或省市的某某文件精神,不应该收取,农户也不能交这种不合道理的税费。从某种意义上,阻收也是一种宣传行为。但这种宣传具有非常明确的针对性,宣传的时间和场景都是特定的,是在乡(镇)村干部收取税费时进行的不准乱收费的宣传。因而,它是一种面对面的挑战。这种挑战,不仅是维权农民对自己行为的进一步宣示,而且直接将自己摆在了具体的干部的对立面。这种行为,是在乡村社区范围内、一个熟人社会里发生的,是需要极大的勇气的。一方面,维权农民要突破人情关系这一关,要同收税费的人"拉下脸面";另一方面,他们还有可能遇到人身伤害及为发生更大事端承担责任的危险。因为,这种面对面的抗争,往往会激怒那些一无所获的乡(镇)村干部。有时乡(镇)村干部就会凭着人多势众对维权农民施加暴力,而这就会激起更多群众的愤怒和觉悟,有时甚至会发生更为严重的事件。逼退则是指维权农民采取各种办法逼迫某些部门或单位将多收了农民钱退还给农民的一种抗争方式。早几年农民为了让乡镇干部将已经收走的钱退还给自己,采取最多的办法就是提起诉讼。然而,许多农民集体诉讼案件不仅过程漫长而且对农民不公,判决后执行也存在许多困难。这样也就使农民对法律那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和不公正的处理结果感到失望。近年来,在那些维权农民较多且组织性较强的地方,产生了一种更为直接和有针对性的逼退方式,即强制性纠错。具体来说,就是维权农民们拿着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直接到违反这些规定的机关或政府部门与负责人交涉,借助同行者和围观群众造成的集体压力,要求负责人当面立即承诺纠正自己的错误。一般的情况下,由于维权农民们提出的要求十分具体而且有非常明确的文件规定,有关部门的错误也较为突出,所以效果也就比较明显。我相信,你们从我的介绍中已经知道了,目前农民抗争不再停留在拥护党的政策和要求党的政策得到贯彻执行的层面,而是进一步扮演了监督政府是否执行政策、甚至自行解释、宣传并执行中央政策的角色。
第二,当代农民的维权活动的基本目标具有十分明确的政治性,已经从资源性权益抗争向政治性权利抗争方向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抗争的内容具有公共性。目前抗争的主要问题有"减轻农民负担,反对贪官污吏"、"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和"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等。由于这些问题均有中央文件和国家的法律及政策的规定,在目前的农村又普遍存在并较为严重,因此,很容易确定维权农民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其二,由于上述问题一般都是公共权力机关施政行为造成的,因此以法抗争的对象主要是乡镇一级基层党政机关以及村级组织。这种用国家法律来抵制国家最基层政权来达到农民的维权目标,是一种政治行为。因此,政治性是当代农民以法抗争的一个显著特征。他们的行动具有明确的宗旨,即维护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种种合法权益。从目前所掌握的材料来看,农民维权活动的诉求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而使他们的目标具有了梯队式的层次。前几年,农民诉求的主要是乡镇统筹、到农业特产税、生猪税不能按人头分摊、到税费改革没有按实际土地计征等有关税费的农民负担问题。近年来,由于农村普遍推行了税费改革,由乡镇政府主导的税费问题有所缓解,因此,一些地方的农民又提出了纠正学费或水费、计划生育问题、土地所有权问题,有的直接把平等的政治权利作为维权诉求。也就是说,维权农民正在与时俱进般地改变他们具体的抗争目标。当然,它们总的方向一直没有改变,就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农村知识精英的加入也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变着农民抗争目标。有些知识型维权农民就认为,目前农村出现的问题不仅仅是某些干部的所作所为,而是国家政权体制出了问题,他们抗争所追求的目标很难在现行的体制框架内得到解决。因此,为了淡化由于提出具体目标不能实现给自己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权农民也相应地改变了"问题化"策略,将"目标"和"问题"从具体的权益向抽象的权利转化。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有些维权农民明确提出了要解放"现代农奴"这一口号。这实际上标志着农民政治诉求发生了重大的升级。
第三,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具有明确的组织性。维权农民通过建立相互联系的稳定组织网络,来实现协调和计划行动。在中部地区农民进行抗争时,就有直接命名为"减负组","减负委员会","减负监督组","减负维权会"的农民抗争组织,有的地区农民还在筹建政治性的农民协会。这些农民维权组织有一定数量的意志坚定的维权农民。这些维权农民的身份特征较为复杂。其中起主要组织和领导作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岁至四十五岁之间;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大都当过兵或在外打过工;也有少数党员和村组干部;家庭比较富裕,在当地可算中上水平。他们大都对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并能掌握地方政府在处理农民抗争事件上的基本态度。在他们看来,尽管没有进行选举式村民授权或国家正式组织的授权,由于他们代表了农民的利益,而且他们在一起组织了"代表队伍",所以他们就成为了"减负上访代表"。这些维权农民的行为,已具有了相当强烈的政治信仰色彩。在他们看来,党的利益与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党中央是农民的保护神,党的政策是农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所以只要他们以执行中央的"减负"政策和其它诸如推进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的利民政策为旗帜,以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争取合法的政治权利为目的,他们的行动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他们的事业是正义的和必胜的。因此,这些"农民利益代言人"与普通农民相比有一个突出的心理特点,那就是经常在公众场合表现出强烈的英雄主义情怀,他们宣称以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为此不怕流血牺牲。这些农民利益代言人之间具有一定的分工,并具有一定的决策和激励—约束机制。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农民"以法抗争"所建立的这种自发组织还处于"非正式"阶段。这里所说的"非正式"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它们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是以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结社的自由这类法律为基础的,但并没有得政府有关部门在程序上的认可,所以是没有取得"正式组织"资格的"非正式"组织;二,就其组织形态上来说,它还是一种非结构的软组织,它们内部虽有一定的分工但缺乏系统性和支配性,没有建立明确的科层制;其成员也没有明确的加入和退出的程序;相互之间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依靠"道义"和"信誉"来维持组织对成员行为的约束;组织自身没有经常性的经济来源,其活动经费依赖其成员和群众的自愿援助。维权农民也意识到了这种“非正式”的组织对维权活动所具有的负面影响,因此,有些地方的维权农民明确提出了要组建“农民协会”的要求。当然他们的正当要求是得不到批准的,这就在事实上为农民维权活动提供了一个新的具体的诉求目标。
农民维权活动对中国政治的影响
近十年来中国农民维权活动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政治生态下发生的。虽然农民占到了全国总人口的四分之三,但他们在经济上被剥夺的同时,还一直被排斥在国家政治生活之外,是中国社会的弱势群体。因此,在一个强大的国家政治框架下而缺乏公民社会意识和规则的社会里,他们的抗争活动只能属于弱者的反抗,是一种被“法律认可”的但被“政治禁止”的行为。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它说明了中国政治的非法治性。但这并不是说,农民维权活动不具有政治上的意义。在我看来,农民维权活动与国家政治有着十分复杂的互动性,它可以为我们正确理解中国政治提供许多相关的信息。
首先,农民维权活动构成了一种社会压力,迫使执政者从政治这一高度来认识农民的处境并不停地修正其相关政策。我一直认为,近十年来中国执政者在农民负担问题的政策并不是基于道德要求,不是对农民生存状况的同情,而是在于农民直接针对基层政府的抗争并引发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而影响到了国家最基础的统治秩序。这不是一种猜测。执政者在此期间的有关农民问题的重要政治文件可以成为我们的证据。在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是将农民负担问题视为“损害党群关系、工农关系和影响党的农村经济政策进一步落实的突出的消极因素”。到了1990年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则认为,农民负担问题“严重挫伤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如此发展下去,必将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则明确指出:“减轻农民负担不单纯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它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乃至全国的政治稳定。1996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则进一步指出,“农民负担重,已成为影响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减轻农民负担是一项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可见,从一开始执政者就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看待农民的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因农民负担问题等权益受损而产生的农民维权活动首先是作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消极因素来看待的。随着事态的发展,这些“消极因素”也就成为了“政治问题”,并进而成为了“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以至到现在的“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些都说明了,执政者认识到了农民权益受损的政治后果。也就在事实上承认了农民维权活动成为了一种政治压力,而不得不改变国家政策来调整利益关系。这一点我们从中国近25年的改革史可以得出相似的结论。中国的改革从农村开始并不是由某一位领导人设计的,而是中国农民由于饥饿而对那种穷折腾的社会主义体制的背叛。这种背叛所形成的压力被邓小平这样的领导人所认可并顺势将其变成推动中国农村改革的动力。现在的问题是,中国新的领导人是否能像当年的邓小平等领导人一样,顺应农民维权活动所提出的政治主张并将其合理地转化为中国新的农村政策呢?这是人们所关注的。这也是对中国新的领导人提出的一个严峻的考验。我们已经看到,中国新的领导人在努力实现农民维权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民意,“亲民”成为了其最主要的政治标志。中国新的领导人所主张的新民本主义,就是以维护民权为核心内容。这些新的政治主张的真正实现,是需要社会的维权运动的支持。当然,农民维权活动与执政者的政治行为相一致是有条件的。这其中首要的就是如何将农民的维权活动界定为体制内的博弈,也就是如何认识和保持农民维权活动的“合法性”。而事实上,现行制度的特点,使农民捍卫自己的法定权益的行为很难在现实政治框架里解决的。这也势必导致农民的维权活动的诉求从维权向争取社会治理权方面的升级。而维权活动一旦进入到政治运动阶段,将是对执政者最大的挑战。
第二,农民维权活动在对知识精英们进行着现代权益社会的启蒙,也因此改变了中国的政治话语状况。一个多世纪以来,每当中国出现了社会危机,知识精英们就会高举启蒙主义的大旗。上世纪初,在洋枪洋炮的冲击下,封建专制和民族存亡成为了问题,就产生了以“”为标志的新文化运动。上世纪八十年代,当人们在经受那场史无前例的造神运动后,那些长期感到受压抑的利益和理性产生了强烈的反弹,于是出现了以“文化热”为特征的思想解放运动。在新旧世纪之交,随着中国社会日益严重的信用危机、下岗和三农等问题的显性化,要进行一场“新启蒙”的呼声又正在逐渐成为知识界的共识。然而,那些已有过的或正在发生的启蒙行为,无论是体制内的变革还是体制外的呐喊,知识精英们都企图利用这一神圣的运动,将中国社会发展的话语权垄断在自己手中。正是在这种功利主义引导下,专业化话语就为既得利益与社会权力的分配的法码,“启蒙”就成为了让少数知识精英获得社会发展话语权的方式和手段,启蒙运动最终变成了知识精英对社会发展话语权的争夺。而当知识精英的话语权与当政者的统治权结合在一起时,那些被知识精英宣传的政治话语就会成为中国社会发展途径和方式,甚至成为了某些社会模式的代名字。为了强调“知识“的政治权威,移植西方政治话语就成为了最为常用的手法。然而,如果这种移植离开了中国民众社会的现实,忽视中国的历史语境和政治文化前提,给社会带来的并不一定是福音。中国近现代许多时期,正是在当权者和知识精英共同营的专业化社会话语体系中,广大工人和农民这些民众社会的主体,逐渐沦落成了社会的弱势群体的。历史终于让我们看到了另一种景象。近十年的农民维权活动,农民是以自身的力量在影响执政者,而以自身的行为在教育着知识精英们。当一些先锋知识分子举起所谓“新民权行动”的旗帜、高呼宪政、民主和民权的时候,中国的农民早已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展开了长达数年的抗争活动。正是这种不可否认的事实,给那些有良知的知识精英们巨大的冲击。他们中的极少数人敏锐地认识到了这种来自底层社会的力量,并从农民维权活动所取得的成就中体悟到了中国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及解决希望所在。农民们不屈服的抗争,并通过各种方式将自己的声音传播到整个社会,这对于那些知识精英们来说,是具有十分的影响的,在许多方面正在改变中国的政治话语状况。这说明,中国民众社会的田野经验和田野智慧所具有的巨大张力。这种张力在自于民众社会最为现实的生存需要。广大农民正是根据自己生存经验和生存智慧,用自己的特有的行为方式,来抵制那些与当权者结合在一起的知识精英们的话语权的。这种抵制的意义绝不是可以轻视的,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或影响到中国社会真正的走向。正是这种抵制,让许多知识精英深刻地意识到,农民维权活动是中国民主和法制运动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对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兴起具有积极的意义。这再一次证明,只有那些民众从自身的生存状况产生的社会行动,才能有着长久的生命力;而在书斋里设计出来的任何社会模式或发展计划都会在农民不屈服的维权活动面前显得幼稚可笑。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第三,农民维权活动也在改造农民自身,他们从以法维权中获得了的政治体验,培养了其领导人的政治智慧,同时也在提升着农民整体的政治诉求。农民从“依法抗争”到“以法抗争”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我在研究中注意到,在农民“依法抗争”阶段,主要是“议题式维权”,一般是就具体的已发生的事件而提出单一的维权诉求。他们是以上级作为诉求对象的。而到了“以法抗争”阶段,农民进行的是“法定式维权”,奋起维权的农民不再以具体的事件为依托,而是以“法定权益”标准来衡量其所遭遇到的一切处境。法定权利是他们行动的基本框架。农民的合法诉求,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因此,他们的行动也就较“依法抗争”阶段更具有理性和克制,“超越暴力”已成为那些具有明确组织性的维权农民的一个重要目标和特征。可以说,从早几年的暴力维权,到近年来的理性维权,是中国农民权利意识的日益高涨的一个重要标志。然而,我遗憾地看到,尽管农民的诉求均有明确法律依据,但他们的行为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很多场合,农民的理性抗争,并不能唤起执政者的认同。中国政府和官员并没有能理解这种变化,中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出没有能够体现这种变化。执政者中的许多人还是按照“阴谋论”的视野将这些维权的农民视为体制的敌人。正是这种公民权利意识的高涨与执政者对公民权利的无视状况才导致各种社会冲突的增加。这些冲突,有可能促进中国社会的进步,也完全可能成为社会动荡的根源。而决定这一切的关键因素则在于执政者能否真正认识到这一点。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农民在维权活动受折后所表现出来的群体意识的觉醒。从我目前的观察来看,农民维权活动虽然并不具有十分明确的意识形态意义,但并不是说他们没有从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来认识和理解自身的命运。他们在努力将抗争的目标从“法定权益”引向了人类普遍尊重的基本人权。那些提出“解放现代农奴”口号的维权农民就是他们中的杰出代表。而从争取法定法益到立法权利的抗争也将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可以预见,从“以法抗争”到“依法参政”将成为他们维权的下一个目标。这些都将改变中国基层政治的性质。
正是基于上述的认识,我们有理由相信,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所表现出来的理性和力量,对社会各个领域具有深远的示范意义,必将引发一场旨在建构一个民主开放的公民社会的世纪性维权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