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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土地利益冲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基层政府执行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偏差,以及社会腐败、乡村黑恶势力抬头等多种因素的干扰,极大地激起了农民有组织、依法抗争和无组织、不合法甚至非法反抗的情绪,迫使一些地方的农民走向“维权”之路。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不久前在海口召开了“中国农民组织建设国际论坛”,来自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官员共120余人参加了会议。论坛围绕农民维权组织的发展趋势、基层农民自治组织建设、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等议题进行研讨。
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民组织,是解决好“三农”问题、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在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的时期,一些农民组织的出现有其客观必然性。有专家强调,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村在常规体制之外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农民组织,对农村的影响越来越大,这是农村的一个新情况。从总体上看,各种形式的农民组织的出现,有客观的必然性,反映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可以肯定,随着农村的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组织还会有进一步的发展,数量会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覆盖面会越来越广,不仅对农村而且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甚至政治生活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有专家指出,当前,深入研究和讨论农民组织建设的问题是及时的。一方面,“三农”问题凸显,无论是城乡利益关系调整,还是建立和完善农村的治理结构,都对农民组织建设提出了现实而迫切的要求。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农村的改革和发展正处于一个较好的时期,政府把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的协调发展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并采取减免农业税、粮食直接补贴、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等措施,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这为农民组织发展提供了一个好的环境。
推进农民组织建设有助于建设和谐社会。当前,土地利益冲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基层政府执行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偏差,以及社会腐败、乡村黑恶势力抬头等多种因素的干扰,极大地激起了农民有组织、依法抗争和无组织、不合法甚至非法反抗的情绪,迫使一些地方的农民走向“维权”之路。在这样的背景下,亟需建立社会对话机制和建立社会伙伴关系来解决社会问题。
正视并认真研究基层出现的农民组织
专家指出,目前农民维权性民间组织有各种形式,比如“农民维权协会”、“上访农民协会”、“农村发展协会”、“法律学习小组”等。目前,这些组织的绝大多数维权活动基本保持在法律框架之内,而且提出的口号是宣传中央政策,保护中央赋予而被地方政府侵占了的权益。但其社会影响很大以及发展趋势的不确定性应该引起严重关注。
有学者特别谈到农民组织在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中的积极作用。认为,目前我国农村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土地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由于城乡改革不同步,城市化进程中对农民利益的侵害,尤其是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占已成为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这些年来,因为农民土地问题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严重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国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这个思路是正确的。但是这个“严格”除了中央政府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外,最根本的还在于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这包括两个重要的方面:第一,切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第二,提高农民及农民组织在土地交易中的谈判地位。但是,现实的情况说明,在现行体制的约束下,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在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中的作用很有限。事实上,一些地方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还不时地侵占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农户难以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谈判也好,协商也好,需要农民组织起来反映和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因此,在现实背景下,发展农民组织,支持农民组织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中发挥积极作用,既有现实性,又有迫切性。未来几年,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同时使农民组织成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主体,不仅对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关键作用,而且对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定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加快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有专家提出,新型合作组织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赢余返还的原则组建的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是当前我国乡村的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专业协会、各类经济联合体、合作社的联合体等组织的总称。有专家不赞成把现在社区性的合作组织、各类经济联合体称为新型合作社。
目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急需确立。有专家呼吁尽快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而不是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认为目前正在起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过小,势必将大量本应该获得法律调整、支持和保护以及应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排斥在法律调整以外。因此建议,仍然恢复该法起草前几稿的动议,起草和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将立法目标和调整对象由“支持和促进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扩大到“支持和促进农民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
专家们还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中的其他一些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立法应该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界定为合作社法人而不是企业法人;(2)要界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关联公司的关系;(3)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制度安排,尤其是规范发起人或者团体成员的利益关系;(4)进一步明确和改善国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政策;(5)统一管理体制,理顺各种关系,改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体制环境;(6)支持和鼓励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要尽快提高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面。专家们一致认为,目前,我国传统的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覆盖面狭、规模小、缺乏对农民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有专家指出,当前,我国农村经济面临着从小市场到大市场的转变。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是维护农民经济利益的主要渠道,也是协助农民降低市场风险的主要方式。据农业部最新资料显示,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比一般农户的人均年纯收入,通常要高10%到40%。因此,应当积极采取包括组织上、财政上、法律上的各种措施,加快新型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其覆盖面和层次;有条件的专业组织应该大力扶持,鼓励其发展成为全国性的组织。
在政府转型中加快推进农民组织建设
专家们普遍认为,推进农民组织建设,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在农民组织建设的过程中,政府既不能简单地退出,也不能采取传统方法,强化对农民组织的行政领导和行政控制,而是要在政府自身转型的过程中,积极地支持、规范、引导农民组织的发展。
首先要加快立法研究,为农民组织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许多专家认为,政府要支持农民组织的发展,最重要的是为农民组织提供法律依据,赋予农民组织正当的社会地位。
有代表从立法参与者的角度讨论了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问题,认为给所有的农民组织合法的社会地位,暂时还有困难,但中央支持合作经济组织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他就正在研究制订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谈了自己的一些观点,认为,我国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势头很猛,在立法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立足促进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第二要有中国特色,要结合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实际,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立法,而不是照搬国外做法;第三在立法的时候,明确排除那种只有合作社名称、而不具备实质特征的组织,对其不予规制,待其具备合作社实质特征条件后,再将其纳入规制范围。
有专家扩大了农民组织立法的研究范围,建议除了尽快出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外,还要根据新的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使农民组织从注册、登记到管理都做到有法可依。
其次要扩大基层民主选举,加强基层民主政治。
专家们认为,目前农民处于“一盘散沙”的无组织状态,使农民在现代社会中成为难以自我保护的群体。要使农民成为一个有力量的群体,必须让其组织起来。这种组织必须是深深植根于农民自身需求和利益之中,并能有效表达和保护农民利益的组织。农村基层组织需要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以制度化的方式保障和维系农村基层组织的“草根性”。
当前,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着力点是扩大基层民主选举。
第三要支持农民组织发挥在村级治理中的作用。
专家们认为,政府直接在农村进行全能式的管理,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政府从管理型转向服务型,有利于农村治理结构的优化。专家认为,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约束和现行制度的不合理,农村基层政权常常陷入对上级负责,或者对农民负责的两难之中。例如,现行的财政体制,是相当的捉襟见肘。乡镇政府难以开展正常的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基层组织侵害农民利益的事情经常发生,有的地方情况更为突出。要鼓励和支持农民组织参与农村治理,有效地改善农村治理结构,由政府与农民组织共同解决和处理农村的某些社会矛盾和问题。
有专家指出,要鼓励和支持农民组织参与农村的某些公共服务。农村基层政府除了将自身主要精力用来提供农村公共服务外,也要支持农民组织参与提供农村公共服务,例如参与农村公共卫生、养老、农村治安及道德教育等。从现实情况看,政府用占GDP总值15%的农业征税,来满足占全国人口65%比例的农村人口的公共服务需求,这样的矛盾是很难调和的。因此,农民的主动参与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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