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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和利益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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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和利益平衡机制

农业产业化作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主要采取“公司+农产”、“公司+基地+农产”和“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模式,一些地方甚至提出了“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业产业化”的口号。但是这些模式也存在不少问题。2001年9月,全国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的一面旗帜”蓝田股份因为银行贷款出现危机事实上宣告破产。有人因此发出疑问:“公司十农产”可以富裕农民吗?有的学者担心土地“流转”到那些龙头公司手中之后,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或者遭遇其他市场风险,谁来保护不能享受任何正式社会保障的农户的利益(仲伟志[2002])?当然,我们不能用蓝田模式的破产来全盘否定农业产业化本身。龙头企业脆弱,可以加强政府扶持力度,蓝田模式行不通,还可以选择其他模式,农业产业化并不是一定要把土地交给龙头企业。我们最关心的是:我国目前的农业产业化模式是否能够解决“三农”问题,使农民真正富裕起来?本文希望通过分析农业产业化的利益平衡机制,从中找到问题的答案。

一、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据有关部门2002年公布的统计,我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已经发展到6.6万多个,其中龙头企业带动型2.7万多个。各类龙头企业的固定资产总值3072亿元,销售收入达5900亿元,利税总额为709亿元,带动的农户达59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5%,平均每户从事产业化经营增收900元(程云[2002])。但是,这些数据显然被注入了水分。因为如果产业化真的很好地带动了25%的农户,那么我国农户的平均收入水平肯定比现在高得多。特别是如果用给出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和利税总额分别除以龙头企业总数就会得出,平均每个龙头企业的固定资产为1138万,销售收入为2185万,而利税高达263万,利税率竟然高达12%以上。

实际上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现状并没有这么乐观。以上海为例,目前全市拥有3家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29家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但根据我们2003年对部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调研,这些企业多数规模不大,产业链条偏短,经营视野偏窄,关联产业间的联系(合作)不够紧密,地域触角不够广泛。特别是多数企业以农副产品的生产和初级加工为主,利润空间不大,而且这些利润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税收减免和国家其他的财政支持。一些经营绿色蔬菜及农产品生产的企业,其毛利率仅为5%左右,某上市企业近3200万元的农产品销售额仅获得了不到l70万元的毛利润。尽管也有部分以外贸出口为主的企业利润率较高,但对国外市场的依赖性太大。某集团公司2002年因日本、欧盟等世界主要农产品进口国技术壁垒限制的加强,发生2.39亿元的巨额亏损。2003年年初突如其来的“非典”灾祸,也对许多以出口贸易为主的公司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某公司的农副产品70%以上出口海外,因不少客户在“非典”期间取消了订单,造成公司出口创汇缩水70%左右,国内销售也下降了40%。即使是某些企业科技含量较高的设施农业,由于前期投人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要求,也难以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在带动农户方面,大部分企业与农户仍然处于一种加工商与原料供应者的采购供应关系,产前、产中、产后的联系不够紧密,违约率高,对农户的带动作用有限。此外,多数企业在市场建设方面建树不多,过分依赖国际市场和超市、宾馆等销售渠道,缺乏稳定的市场体系的支撑。

根据其他学者的研究(例如沈俊霞[2002),亓玉文、周国银[2003],畅小艳等[2003])和我们的实地调研,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第一,公司与农户的联系松散,不能形成关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第二,农户在合作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介入产业化的全过程,得不到产业化的平均利润;第三,农户与龙头企业的经营素质较差,特别是诚信水平低,违约率较高;第四,农业产业的市场化发育程度低,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等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第五,农户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与风险保障,增加了产权关系一体化机制中的经营成本;第六,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掺杂过多的政府行为,但国家对农业产业化的扶持力度不够,政府、企业与农户的利害关系与合作收益缺乏制度整合,影响了农业产业化的进程。

二、农业产业化的利益平衡机制

到目前为止,关于农业产业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研究通过农业产业化来提高经济效益。例如杨明洪[2002]的研究说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演进反映的本质特征是对节省外生交易费用还是节省内生交易费用的选择。近年关于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采用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管理模式的主张也着重强调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但是仅仅研究提高经济效益并不能完全解决“三农”问题,使农民真正富裕起来。因为产生“三农”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在现有的市场价格评价体系中,农副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的附加值普遍较低,而且农业的很大一部分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外溢到了加工、流通以及社会的其他领域,即使农产品附加值得到提高,也不能保证这些利益都能够真正回归农村、农业和农民。

所谓农业产业化的利益平衡机制,就是使外溢到加工、流通以及社会其他领域的农业效益重新返还给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制度体系。这种机制大致包含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农业产业化的各种经营组织形式,直接或间接返还外溢到加工和流通等领域的农业效益;另一种是通过农业支持等国家干预的形式,直接或间接返还外溢到加工、流通以及社会其他领域的农业效益,从而使产业化农业经营获得社会平均利润。

农业产业化的各种经营组织形式可以大致归纳为契约合同关系与产权关系这两种基本形式。简单说来,契约合同关系(包括产业链和供应链管理)将外溢到加工、流通领域的农业效益返还农村与农户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龙头企业为了帮助农民摆脱原材料供给者的不利地位,通过提高收购价格等形式将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环节的部分获利返还给农民。但根据我们的调研,多数龙头企业并不向农民返还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环节的部分获利(因为缺乏相应利益调节机制的制约),有的还利用把握市场的强势地位,以低于市价的价格确定合同(或订单)价格(主要是产品市场供大于求时)。第二种方式是龙头企业通过为农民提供稳定的市场、特殊种子、化肥、农药、技术和管理指导与培训等,强化农民的生产能力与经营能力,从而间接获益。但也有的企业通过对特殊种子、化肥、农药和技术等的垄断,从农户那里获取超过平均利润的垄断利润。

在契约关系中龙头企业返还外溢农业效益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契约合同联结的各个利益主体共同利益的大小、对共同利益的认同程度以及相互联结的密切程度。通常情况下,在契约合同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利益主体往往利用市场竞争关系,迫使其他利益主体更加依赖于自己,为自己提供更多的服务或利益;而其他利益主体一旦感到自己吃了亏,就有可能对合作采取消极态度,甚至采取抵触行动,最终导致互惠互利、平等合作的相互关系破裂。契约关系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交易成本,但并不能保证由此而获得的利润以及其他外溢的农业效益返还给农户,农产在这种形式中获得的收益主要是产品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经营能力提高带来的生产环节经济效益的提高。

产权关系的调整主要包括农业合作社、农工商综合体和联营体等形式,蓝田模式中的“村组公司化”和“农民工人化”等股份制模式,也是产权关系的调整方式。这些形式通过产权关系的一体化,把各个利益主体合并为一个整体,使内部交易成本为零。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这些形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农业效益外溢到加工、流通领域的问题,但是将不同程度地增加企业的各种经营成本。我国农民因为不能享受土地以外的绝大多数社会保障和风险保障,因此实现产权一体化将大大提高经营成本;发达国家增加的经营成本比我国少得多,因此产权关系调整的模式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农工商综合体和联营体等多数是靠规模或垄断优势来获得超额利润或财政支持的倾斜,容易排挤其他中小经营者,或者侵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平衡,给社会造成稳定压力,或者形成对财政支持的过度依赖。所以在日本等发达国家,对这种形式的一体化经营的发展有一定的限制。

农业产业化的利益平衡机制的第二种方式是通过政府介入,运用农业支持的方式,实现第二次分配,使农副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的价格得到直接提升;或者通过农业支持,使外溢到社会其他领域的农业效益重新返还给农业和农民,以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能够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其中价格补贴、农村发展与资源保护、科技推广和作物保险等主要针对农业经营,可以直接向农户返还外溢到加工、流通以及社会其他领域的农业效益。例如1994年美国政府直接用于农业补贴的资金为121亿美元,占农民净收入总额的22.7%。正是因为有政府对农业的庞大支持,所以1995年《美国总统经济报告》才可以乐观地宣告:美国农民家庭收入已经和美国家庭平均收入基本相当。而信贷、农产品贸易促进、税收和其他优惠措施等更多针对企业。1994年美国仅出口补贴即达19.85亿美元,占美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4.5%;政府财政支出中农业科目资金达151亿美元,与农业有关的支出达680亿美元(张晓铃、吴可立[1996])。日本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也非常大,据有关资料介绍,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政府对农业的投资每年都保持在40000亿日元以上,大约相当于日本国内农业生产总值的一半,而且直接农业补贴每年都在80000亿日元以上。欧盟每年财政预算中的农业补贴为835亿美元,其中法国的农业支出约占全部财政支出的7%(鲁德银、雷海章[2003])。

虽然我们没有资料说明发达国家农业财政支持对农业产业化的贡献究竟有多大,但以上的数据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财政支持。如果联系发达国家农民在社会保障与各种风险防范等方面所获得的国家支持,我们甚至可以断言,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与其说是依靠自身的力量,不如说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政支持。但是,政府的财政支持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即使像日本这样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农民的农业收入仍然很难达到社会平均收入水平,而且还承受着国际社会要求其开放农产品市场等沉重的压力。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农业支持财政负担过重,而且过度的农业支持形成对其他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农业的致命威胁,已经成为WTO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其他国家难以调和的主要分歧。

三、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理性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的初步结论是:我国的农业产业化重点放在发展各种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上,并不能有效地解决“三农”问题,使农民真正富裕起来。因为这些经营组织发展模式重点放在降低各种经营管理成本,拉长产业链、增加科技含量,强化生产经营能力,从而为提高经济效益创造条件,但并不一定能使外溢到加工、流通以及其他社会领域的农业效益回归农村、农业和农民。我们认为,我国通过农业产业化解决“三农”问题的理性选择应该是:把国家的财政支持作为调整农业利益平衡的主要手段;把契约关系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作为现阶段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把农业合作社等股份制合作组织形式作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主要发展方向。

我国的农业财政支持应该以调整农业利益平衡为主,因为这是我国经济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之所以把国家的财政支持作为调整农业利益平衡的主要手段,首先是因为其他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不能有效地使外溢到了加工、流通以及社会的其他领域的农业效益返还农村、农业和农民。其次,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家权力全方位介入市场经济的特点,为国家利用货币的资源配置机制,通过农业支持、税收政策、利率政策、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最终实现农业利益平衡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条件。2004年初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一号文件,“三农”问题再次成为全党、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央财政支农资金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的1500亿元。虽然还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比,不足以使农业收入达到社会平均水平,但对于提高农民收入已经开始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我们希望这些政策和措施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能够制度化和不断得到强化,真正成为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坚实基础。

我们反对“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业产业化”的口号,因为龙头企业的发展并不能保证外溢到加工、流通以及其他社会领域的农业效益回归农村、农业和农民,也就不能有效地实现发展农业产业化的根本目的。但我们不反对把契约关系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作为现阶段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因为我国农业初级产品与加工品的产值比例,工业加工食品占食品总额的比例,种植业、养殖业产品加工成食品的比例,农产品加工业的产值与农业的产值均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我国居民消费的农产品结构仍是以鲜食为主,通过契约关系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拉长产业链,增加科技含量的发展空间很大。而且契约关系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农户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和经营能力,为农户带来生产环节的一定经济效益。因此,扶持农业产业化组织发展不能不加选择地笼统扶持,应该重点扶持能够拉长产业链、增加科技含量、帮助农户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生产能力与经营能力的企业或项目。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我们主张把农业合作社等股份制合作组织形式作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主要发展方向,因为农业合作社等股份制合作组织形式比较适合我国国情,既能解决农业效益外溢到加工、流通领域的问题,又不需要提供更高程度的社会保障与生产风险保障,因而不会增加额外的经营成本。农业合作社可以使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加工者、政府以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实现全方位结合,形成利益共同体,使外溢到加工、流通以及其他社会领域的农业效益真正回归农村、农业和农民。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在发达国家广泛发展的国际运动,形成了非常成熟的发展模式,同时也符合东方文化注重整体与共性的特点。但现阶段我国发展农业合作社还存在农民的素质不高导致组织经营比较困难的问题,而且农业合作组织拉长产业链、提高科技含量与开拓市场的能力相对较弱,需要得到政府的重点指导、扶持与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