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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的农村经济和金融体系,更好地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的和谐发展,是我国农村经济金融工作的重心。麻城是地处鄂、豫、皖三省边延的中心城市,全市人口有120万,农村人口占百分之八十,农村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的程度直接影响我市的经济发展速度。
一、当前,影响我市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发展中不和谐的主要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贷投资结构失衡。社会资金和农村地区的资金大量流入城市,农村资金严重不足,农业和农民贷款十分困难,尤其在家庭分散经营条件下的农民经济实力薄弱,资金匮乏,还贷能力很不稳定,商业银行不愿将贷款投放给农民。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改革不到位,难以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组织所应有的作用。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尚未向农民开放。
二是农村金融机构萎缩,服务功能弱化。近几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和县域的机构逐步收缩,营业网点在近五年内减少了百分之四十,其中农村减少了百分之六十五,广大偏远地区的农民难以享受到优质的金融服务。
三是支农信贷资金紧缺,难以满足农村信贷需求。农村资金原本不足,但是每年又有大量的资金不断流向城市,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矛盾。首先各国有商业银行每年吸收的农村资金存款,主要集中投放于城市和中小型企业,每年新增的支农信贷投入几乎为零。二是邮政储蓄吸收的存款全额上存,未回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三是农村信用社因多项歧视性政策限制,难以筹集到更多的低成本对公存款。四是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规模有限,难以满足日益扩大的农村信贷需求。
四是贷款方式不符合农村信贷实际。目前,在贷款方式上,农村信用社的规定是逐步扩大抵押和质押贷款份额,压缩保证担保贷款规模,逐步取消信用贷款。这项政策的出台对防范信贷风险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农村具体情况考虑,设置过高的信贷准入条件,会将相当一部分农户和农村工商业者挡在信贷服务之外,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五是贷款期限确定不合理。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始终延续春放秋收的传统信贷思维,贷款期限大多以短期为主,未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加剧了清收和管理工作难度,助长了高利贷行为,加大了农户贷款成本。
六是社会信用环境差,加剧了农村信用社的“怕贷、惜贷”思想。近年来,针对不良贷款规模较大,历史包袱沉重的实际,农村信用社建立了贷款责任追究制,并加大检查考核力度,有效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此类政策的出台,一是源于内部监管的需要,二是针对较差的社会信用环境的无奈之举。社会信用观念淡漠,依法维权艰难,使农村信用社处于一种被动的尴尬境地造成一部分信贷人员产生了“怕贷、惜贷”思想,制约了信贷资金的有效投放,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七是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未完全建立。目前农村信用社自身财务状况困难,面对大量的不良贷款,依靠现有的呆帐准备金和自身力量是难以在短时间内处置风险资产。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一旦借款人经营状况不佳,在自身无力承担的情况下,其风险就会自然而然地转嫁给农村信用社,造成信贷资产损失在所难免。
一是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信贷支农主力军作用。首先要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革,把农村基层信用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其次,应明确信用社的财产的归属,即所有制性质,其资金财产是农民个人所有基础上的农民集体所有制。信用社社员的股金属于农民社员个人所有,集体使用。改革中应尊重农民社员的股权和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第三,应进一步完善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组织,其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全等同于股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着自己的特色。农村金融的治理结构应坚持“三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社员民主管理。第四,牢牢把握农村信用社“立足农村、以农为本、服务三农”市场定位,进一步增强服务功能。
二是将农村发展银行办成真正面向“三农”的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发展银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过去主要面向国有农产品购销企业,基本不是向农业和农民开放,业务范围狭窄,支农作用不大。改革的重点应大力加强政策性金融的支农力度,使之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政策性银行,大力拓宽业务范围,从原来单纯的对购销企业发放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转向整个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个人的政策性金融服务。
三是积极推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金融机构发展,建立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除对上述的国家金融、集体所有的合作金融进行深化改革外,还应根据客观需要促进多种形式金融机构的发展。把社会资金和国外资金广泛地吸收到农村,充分满足农村的需要。同时,通过多种金融机构的进入,有利于开展市场竞争。通过市场竞争,激发国有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企业活力,进一步提高他们为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遏制农村资金外流,扩大信贷支农资金来源。国家应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制止农村资金外流,以保证农村有足够资金供给。首先应改变吸储上存的储蓄制度,国有商业银行吸收的农村资金存款应全部用于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应继续流入城市。其次,邮政储蓄在县以下农村吸收的存款应直接转存给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发展银行,统一安排在农村使用。再次,取消对农村信用社资金组织的歧视性政策,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四是继续增加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规模,缓解农村信用社资金供求矛盾。
五是以改善银政、银企关系为突破口,优化经济运行环境。一是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经济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经济布局,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开发更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产业环境。二是地方政府要把金融业作为地方的一个优势行业,把支持金融业的发展作为扩大招商引资的一项重要举措,制定出台支持金融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金融业提高资产经营质量和经营效益,为金融机构向上级行争取更多的信贷规模、开辟信贷投放绿色通道提供政策环境。三是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四是建设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是以创建金融安全区为载体,不断深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一是由政府牵头,成立由法院、公安、工商、财税等部门参加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二是以保护债权为手段,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为金融机构的良性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三是积极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宣传工作。
七是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提供全面的、高效的金融服务手段。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拓宽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领域和服务手段,提高人员素质,规范内部管理,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推广票据业务,畅通结算渠道,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缓解还贷客户压力,适当降低贷款上浮利率,减轻农民利息负担。
八是建立农村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缓解农村信用社财务负担。建议政府在免征所得税、降低营业税税率的的基础上,逐步取消营业税。设立财政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协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和处置风险资产。